一、考核指标
以下考核指标为各工业园区年度工作的基本目标
(一)区县(市)工业园
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__万元。
2.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5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1个。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户数:武陵区、鼎城区按8户考核,汉寿县、澧县、临澧县、安乡县、桃源县、石门县、津市市按6户考核。
4.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25。
(二)德山开发区
1.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个,其中1亿元以上的1个。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15户。
3.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25。
4.工业企业入库税金增长20。
二、考核办法
(一)园区区划范围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HTF〗经上级批准的一区多园的工业园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政策。正在申报的园区,在批复之前,其纳入考核的区划范围暂以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为准。
(二)对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考核时按税收级次认定归属,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三)园区基础设施投入是指园区建设实际发生额,以基础建设结算发票为准(对一年建设多年付款的项目,以形象进度的发生额和相关资料为准),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考核。
(四)纳入考核的新上工业项目是指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和原有企业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德山开发区均为5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办工业项目以企业主厂房动工建设为标准,原有企业技改投入以主要设备购进为标准。已申报为新上工业项目,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作为新上工业项目予以考核。新上工业项目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项目前期办和市审计局认定。
(五)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户数(指净增数),规模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加幅度,以市统计局年末统计报表为准。
(六)德山开发区工业企业入库税金增长幅度,是指德山开发区辖区内工业企业国地两税的年入库增长幅度,以市财政局提供的报表为准。
(七)新入规模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视同完成当年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任务。
本考核办法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认定。市委、市政府根据各工业园区年度工作的基本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常发〔20__〕8号)给予奖励。
为有效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现就改进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工业用地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增加工业用地有效供给
(一)多渠道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逐年稳步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一旦下达,各地要加快组织用地报批,确保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八月底前完成当年的用地报批,争取追加用地计划。加大重点项目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使用省以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全市不少于5个项目进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库,争取使用省以上计划不低于1500亩。着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拓展城镇用地空间。*阳区要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挂钩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要加大立项申报力度,争取使用试点周转指标。
(二)多举措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获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规定的1个月内缴足有关报批费用,拿回用地批文,保证及时供地。对不能及时供出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优先供给新上工业项目使用。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依照城市规划安排给急需用地项目使用。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鼓励乡(镇)、村办企业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等形式依法进入市场,与招商引资项目对接。
(三)优先满足工业项目用地需要。除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分配给开发区(园区)等工业集中区。优先组织开发区(园区)用地报批,征地资金优先用于工业用地报批。经批准转用、征收的工业用地,优先供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性强、就业面广的工业项目。
二、切实强化规划的调控作用
(四)加快开展“两规”修编工作。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同步推进、同时完成,尽快上报审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并与其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充分协调、高度一致,确保实用、管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统筹城乡各类建设用地的同时,要保证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要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方向、目标和规模,抓紧制订详细规划,细化各项建设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准确把握工业用地数量和位置,便于规划的实施和用地的报批。
(五)编制开发区(园区)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战略支撑产业,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编制全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全市开发区(园区)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自的功能定位、主导产业,避免产业重叠、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各类开发区(园区)主导产业应各有侧重、特色鲜明、协作配套,实现错位发展。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能源条件、产业基础状况,以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生态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工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80%,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解决员工临时住宿的,要严格遵循规划布局和条件,且只能建设集体宿舍。
(六)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和用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随意违背和突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类规划。本着“规划引导招商,招商服从规划”的原则,各类招商引资项目要根据产业类型、配套要求,进入相应的开发区(园区)。建立利益分享制度,打破区域限制,统筹县(市、区)之间、开发区(园区)之间和乡镇之间的招商引资项目,实现产业集聚、规模集中、用地集约。对符合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三、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统征管理
(七)加强征地工作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征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改变现行工业用地按项目分散征收的做法,全面实行依规划集中统一征地。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本辖区内征地协议的签订、补偿安置的落实和征地拆迁开发的实施,切实加快征地工作进度。
(八)建立统一征地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要将征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统一征地专项基金,滚动使用,专门用于开发区(园区)等工业集中区征地报批所需上缴的规费。市财政分别为*城区、*城区安排1000万元的征地周转资金,专门用于工业项目的落地报批。周转金使用后二个月,从区级财政分成中直接扣还,保证滚动运行。审计部门对征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负总责。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价。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突破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村组借征地之机漫天要价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对征地补偿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扣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规划区内的土地将要进行开发建设时,在集中核对户口阶段,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着力推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十)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审批。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开发区(园区)要建立集体会审制度,对进区工业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通过立项、规划和用地许可,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建设和发展。对工业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时,要重点核查其注册资金和投资规模是否达到要求。规划部门在出具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对确定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约定。各开发区(园区)要拿出25%的工业用地,用于兴建多层标准厂房,引导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工业项目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生产。
(十一)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工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把关。将工业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凡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不得批准通过竣工验收。严格审查工业项目用地转让,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低于总投资额的25%的,用地不得转让。对新增的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禁工业项目用地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闲置土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十二)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挂钩。开展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评价。查清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状况,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园区)扩区、升级的依据。对土地利用达到评价要求的开发区(园区),可以申请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五、加快建立保障工业用地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