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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整理2篇)

时间: 2024-10-18 栏目:办公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范文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评价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62-0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能够充分发挥合作优势,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广大农民更好地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的能力。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些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政策执行起来效果如何?笔者对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一、郧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各项惠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引领下,郧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经过三年的跟踪分析和数据对比,成绩显著。

1.社户增长快速。2011年初,郧县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户,其中正常开业户仅5户。截至2013年底,在征管系统中有税务登记记录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90户,总户数比2011年初增长了462.5%,正常开业户比2011年初增长了860%。从分布上看,各分局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开业户数量呈均衡分布趋势,其中柳陂分局17户,杨溪分局14户,城区分局12户,鲍峡分局5户。

2.收入增长明显。在2011年底时,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仅为436.36万元。2013年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达到932.74万元,比2013年增长了113.7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刺激和带动了其他农业实体的共同发展,整合农业有效资源,打造生产资源的共享平台,活跃农业生产要素,促进了农业健康发展。

3.税收大幅减免。增值税方面,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销售收入2011年度为9.16万元,2012年度为37.56万元,2013年度为796.71万元。2013年比2011年增长8597.71%,比2012年增长2023.17%。企业所得税方面,全县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11年度为97.38万元;2012年度为42.16万元;2013年度为17.24万元。这主要由于减免税政策的有效落实,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税所得额不断减少,故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现行税法中有关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方面均有优惠政策。总体来着,目前国家为促进农业的发展在税收上体现了对农民不征税的精神,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也采取了税收减免的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入的初级农产品,按收购票面金额的13%抵扣税款。从国家层面来看,税收政策扶持农业是长期性的支持战略,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政策优,广覆盖,才是真正惠及民生的根本国策。

三、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中的难点

1.设立不规范,合法经营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由于管理机构有关制度不完善,在牵制手续、信息资源、户籍管理等方面存在脱节现象,造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能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体内循环。经与工商信息核对,登记类型有内资、其他联营、股份合作、个人独资等形式,部分合作社没有持证经营,法津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甚至有合作社设立时资质虚假,以钻国家政策之空,骗取减征税资格和国家扶持性贷款。

2.经营不景气、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目前,农民合作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有实力、能有序经营的很少,大部分处于勉强维持经营状态。有的往往是空架子,没有制度架构和指导,也没有具体经营实务,组织虚空,财务也不规范,核算不健全。大多数农民合作社中的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对财务核算缺乏一定的认识,没有专职财会人员,即使有,账务简单,手续不规范,经济事项缺乏真实性,有的甚至只是一个流水账,没有任何会计核算的基础和纳税意识。

3.管理较随意,税收执法难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登记往往不规范。纳税申报资料不真实,不申报,长期零申报现象非常普遍。发票使用不规范,代开发票现象频繁,农民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的情形多,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对征管员来说,合作社征税任务相对于整个税收任务来讲,比重太小,没有征收积极性,重心通常会侧重到征收稳定的其他税户上,因此造成对合作社的征税难以实施。

4.政策难界定,不利于税收征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税收政策知识欠缺,大多无主动学习咨询的意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多样性,在同一项收入上涉及多个税种,又存在不同的征免规定等,其对政策的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农民合作社一些外销货物的应税行为,由于财务核算混乱,免税范围界限不清,存在一些应税项目按免税项目减征的漏洞。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建议

为了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高郧县农业整体发展水平,我们要强化税法意识,以法促其进入良性轨道并充分发挥其优势。在善用国家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财务等多方面的辅导,促其税务规范,防控潜在风险。

1.完善户籍管理。对外,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与工商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核查,依法注册的合作按期合规纳入税收征管。对内,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对新办税务登记资料认真审核,逐项录入。对其变更、注销必须实地进行调查,积极走访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情况,真实、准确地掌握第一手涉税信息资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人户籍管理。

2.优化纳税服务。一方面,加强管控部门的联系,了解辖区合作社的现状,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普及税法知识;另一方面,强化财务管理,提升会计规范化程度,有条件的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准确申报纳税。最后,要重视并做好税种认定,简化办税流程,准确落实国家税法优惠减征政策,真正让利于民,取信于民。

3.强化检查监督。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优惠政策没落实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整改。对于课税税种认定不清的,要依法界定,维护好国家及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4.严格发票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票要严格管理。发票流向实行过程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管理培训,加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对其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监督。利用系统,大力推广网络发票,确保农产品经营网络发票使用率达到100%。

5.规范财务核算。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料的审核,要求必须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进行账务核算,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开展财务会计电算化,利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工具,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促进纳税基础的准确规范。

参考文献:

[1]陈治祥.浅谈私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涉外税务,1990(3)

[2]利国,树立,兴军.地税系统认真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承德日报,2009.6.1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几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3)06-0035-01

国家连续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注“三农”,一项又一项务实求效的惠农政策措施,把农民一步步引向富足之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全国各省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作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此谈谈创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一、各种产业都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业分类组建可以有:1、种植类。包括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油料、中药材等。这类产业可组建注册为XXX果蔬专业合作社、XXX茶果专业合作社、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养殖类。包括生猪、牛、羊、家禽(鸡、鸭、鹅等)、蜜蜂、蛙、龟、鱼等。这类产业可组建为XXX养猪专业合作社、XXX蛋鸡专业合作社、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林业类。包括园林、苗木、竹笋、各类林木等。这类产业可组建为XXX苗木专业合作社、XXX园艺专业合作社、XXX农林专业合作社等。4、服务类。包括农机服务、植保服务、休闲农业等。这类产业可组建为XXX农机专业合作社、XXX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等。除以上几类产业外,还有手工业类、综合类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服务内容可以不断增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服务内容分,主要有:1、产销一体化服务。2、购买服务为主。3、仓储服务为主。4、运销服务为主。5、加工服务为主。6、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合作服务内容有技术推广、信息、加工、销售、储运等。可以单独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单独统一购买种苗、单独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也可以统一组织产前进料、产中服务、产后加工销售。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也可以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达到互惠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可以多种多样

1.农户入股合作模式

农户以资金、土地入股的形式组建合作社,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只有1%左右。合作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采取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合作社按交易量给成员补贴农资、按入股比例分红。

2.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凭借龙头企业强大的经济实力,全力进行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合作社以龙头企业为依托,采取“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统一采购、统一供料、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生产流程、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规划,推进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还可以提升组建合作社综合体,逐步形成“龙头(企业)+龙身(合作社群)+龙爪(家庭农场)”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

3.品牌开发模式

在政府推动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利用初步形成的“一村一品”、“多村一品”的种植格局,立足本土特色产品,组建“合作社+商标+农户”经营模式的合作社。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统一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形式和外包装,开发新产品,做亮做强品牌,增强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注册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家民”。

4.科技示范带动模式

合作社以科技兴社为宗旨,至力于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建设高科技示范基地,不断提高合作社产品科技含量,逐步打造科技品牌,提高合作社生产效率,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力。

5.土地合理流转规模经营模式

由村委会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织农户转包土地给企业,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企业付给农户转包费,吸纳农户闲置劳动力务工,按生产经营情况和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分额分红。大面积土地流转和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为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的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也为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打下了基础。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运用各种手断拓宽营销渠道,增强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产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实施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标准化,打造名牌产品和名牌合作社,通过名牌效应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在超市、学校设专柜或综合直销超市,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对接。以销售果蔬、禽蛋、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主,采取平价销售、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主要服务于大众消费群体,在城镇社区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代销点,形成“农社对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络营销平台,按照网络或电话订单,将农产品进行直接配送。或通过现在推广的“世纪之村”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可追溯农产品图文信息,打破地区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速递发送,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遵循规范化建设标准,创建优质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出相对比较出众,起到示范带头的作用,国家给予相应的辅助政策的合作社。

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要求,示范社应当规范章程、股金登记、民主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完整的成员个人账户;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示范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

福建省2013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2.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80人以上;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4.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5.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6.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7.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主管《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年第4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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