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国内一些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从现有法律上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足够可以处理这项事件,严重的还有刑法。但是,目前更重要的是,形成社会道德压力的氛围,社会、学校等主体在整治方面都有很大的空间,应成为治理欺凌行为的重要力量。对于校园欺凌治理,最主要还是学校要专门找出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宣讲并组织讨论,让每一位学生参与发言,让学生自己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判断。
一是建立校园欺凌暴力事件预防与处理应急预案。为了有效防范校园内发生欺凌暴力事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时处置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学校要制定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应急预案,成立校园欺凌暴力防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从而能及时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事件。
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而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学生之间的矛盾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欺凌、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学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治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与此同时,家长应积极配合老师,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使孩子在潜意识里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减少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
三是完善校园安全体系。要加强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发现可疑人员或不法分子非法侵入校园应及时报告或报警。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经常性地与派出所、联防队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校园周边地区存在的不稳定的因素(人或事),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校园欺凌事件,本身只是学校德育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不可能一下子就从一个正常的学生突然转变成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相关研究表明: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大都是从不良行为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最后才发展为大肆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还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非实施严重刑事犯罪,否则不能开除,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几乎都没有达到14岁。也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实质上并不具备开除学生的权力。同时,虽然《义务教育法》明确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但批评教育本身并不等于实质意义上的惩戒权。实际上,基于当前中小学巨大的学生安全压力,教师也因担心学生离校出走等原因,很少采取批评教育。另外,在我国其他重要的教育法律中,如《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没有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明确规定,以致于我国法律界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教师惩戒权并无直接法律根据。
教育法律的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利,但最终导致的结果却是:第一,教师不具备对学生的实质惩戒权,最多也只能是无关痛痒的批评教育;第二,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几乎不会因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实质性代价;第三,被欺凌学生很难受到实质性保护,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对被欺凌学生的双重伤害。具体来看,相关教育法律理念的问题主要在于:
其一,教育法律忽视了教师在立德树人的过程中需要具有适度的教育强制权。教育法律视教师为强者,注意削弱教师的惩戒权,目的是保护学生不受教师伤害,但是,学校作为教育场所,教师本身要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学校和教师不具备必要的强制权,既很难制止和惩戒施暴者,也很难保护被欺凌者。事实上,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力相对疲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其二,教育法律保护了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而对受害者造成了p重伤害。当前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中,法律界总是习惯于保护施暴者的受教育权,认为施暴者在学校教育面前是弱者。事实上,在青少年群体中,这些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是强者,而被欺凌者才是弱者。教育法律一方面保护施暴者,学校不得开除;另一方面,施暴者极少被转班或转学,所以受害者在学习和生活中必须与施暴者相处,只能选择与施暴者和解。
其三,教育法律没能意识到学校规范的重要性。虽然部分学生违法,但校园却成为法外之地,学校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并没有实质性权力,一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惯例中,校园欺凌事件即使报案,也大多会交由学校自行处理。这也导致了相当比例的校园欺凌受害者选择沉默,因为报告了也没用。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我国相当多的校园欺凌的施暴者都会被送进监狱。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严重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很大一部分并没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
其四,教育法律实际上构成了对施暴者的纵容性伤害。青少年在犯错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必要的外在规范和强制制止,就会导致学生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形成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如果校园欺凌事件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施暴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只受到学校不痛不痒的说服教育,那么实际上是在变相纵容或鼓励施暴者进一步实施校园暴力,升级校园暴力侵害程度,以致于最终沦为违法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和他人。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进一步提升学校立德树人的质量,在未来的教育法律基本理念层面,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保护未成年人中的弱者应当成为教育法理的必要构成和基本常识。未成年人的法定犯罪年龄应当降低,当前我国社会中屡屡发生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对社会负面影响极大,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所以这些严重犯罪分子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当前的学生发育情况,未成年人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适当降低。
其次,必须赋予学校教育建构安全校园的基本权力,这是教育法理的必要构成部分。施暴者必须付出代价,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必须扭转为惩罚性强化。朋辈影响对青少年成长非常重要,如果校园欺凌的施暴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必然出现更多的效仿者。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对于校园欺凌施暴者,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实施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等措施,还可以采取责令退学的处罚措施。我国也可以探索对德育后进生实施一些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