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债务风险;预警体系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被作为重点实施政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纷纷配合出台一系列支持配套政策,投资流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部分民生领域。特别是2010年以来,由希腊等国家引起的欧债危机的不断蔓延,使得地方政府如何对债务风险进行预测成为当下国内外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已刻不容缓。
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的重要性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具有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受到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债务负担加重,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产生了许多不可确定性,难以对其进行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显得更加重要,需以此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债务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析和采取预防措施。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地方政府未对债务进行有效管理,缺乏完善的债务监督管理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在进行借债时无计划,举债太过随意,从而增加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对债务资金管理方面也有所欠缺,规划不明确,未落实偿债责任,导致地方财政对债务的情况缺乏全面了解,无法根据地方政府的现实状况而对债务风险进行有效地预防,易造成债务危机积压。因而,当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就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债务风险,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而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其对于预防地方政府风险和缓解政府危机有着重要作用,影响颇深。
吸取美国次贷经济危机的教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始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积极制定有关措施来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进行预防,试图化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但效果却并不明显。大部分的地方所制定的措施都不是起预防作用的,而是辅助善后工作的,虽然解决了以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危机,但确无法避免新的债务危机产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危机这一问题,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是尤为重要的,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发现已增大的债务风险,并及时做出合理的有效的措施来化解。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指标的建立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前提是要设计出一套能真实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预警体系指标。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主要是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其性质和特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加以分析、度量和预测其发生违约的概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设计一方面要结合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形成机制,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指标形成指标体系;另一方面需要依照获取的资料和所选择的预警方法,在指标体系内确定具体的预警指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重要内容是:债务指标体系、地方政府收支指标、地方宏观经济指标体系和地方公共风险指标体系等。本文主要针对这四个指标体系来进行详细分析,以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全面地分析并进行有效地预防。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指标的设计
地方政府为解决自身的财政问题而进行举债,但举债却引来了新的危机,未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问题,只是延缓了时间。地方政府在继借债后必须保障税收或是减少支出款,才可不扩大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否则地方政府的负债将会越来越沉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信用,加剧地方政府恶劣的财政状况。因而,在预警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时候要考虑到政府债务规模、成本、结构和使用效益四个方面的指标。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指标可如此设计: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增长率观察债务发展的趋势;从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率中观测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总规模,债务负担率是将当年国债余额同期GDP的总值乘上百分之百得出来的;设置地方政府借债率即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可呈现出举债后的财力程度;若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率越大,则说明地方政府偿还债款的压力越大,其债务风险也就越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依存度可反映地方政府对债务的依赖程度,依赖度越大,则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就越大,债务依存度的衡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当年的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全国财政支出额,得出结果再乘以百分之百,一种是将当年的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中央财政总支出,得出结论后再乘以百分之百;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变现率,则可分析政府抵债风险的资源存量,资产变现率是将资产变现金额除以资产账面金额,在乘以百分百得出来的。
地方政府性债务结构指标在设计时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例如: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型可分为地方直接显性债务比例、地方或有显性债务比例、地方直接隐性债务比例和地方或有隐性债务比例,当地方或有显性债务比例和地方政府隐性类债务比例高的时候,则显示地方政府潜伏的债务风险高,需要密切关注;按内外债可分为地方内债余额比例和地方外债余额比例,一般来说地方政府的内债风险要小于外债风险;按各类债务的内部结构则可分为期限结构、品种结构和使用者结构等;按逾期债务结构来分则由地方逾期债务余额比例和地方逾期债务内部结构。
地方政府性债务成本指标可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利率、市场利率和汇率来进行观测。
地方政府性债务使用效益指标则是用来了解国民经济受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影响以及分析成本效益。
(二)地方政府收支指标的设计
地方政府收入类的指标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可通过地方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来了解当地政府的财政基础和经济实力;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比可反映地方政府的资金控制能力;地方政府收入增长率可说明政府的收入是否稳定。
当地方政府无可筹集的资金来进行债务还款时,便很容易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这与政府的支出状况分不开,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重视其支出指标,例如,要关注地方政府支出占GDP比重和地方政府支出结构比,可通过地方政府刚性支出比来了解地方政府可用来支配的资源的多少。
地方政府的赤字指标也十分重要,在设计时需要重视地方政府赤字率即政府开支和政府岁入之差与GDP的比例和地方赤字依存度即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总支出依赖财政赤字的程度,从而了解地方政府赤字时所用的社会资源比例和其在支出方面对赤字的依赖程度;为更好的把握地方政府赤字发展状况则可通过地方政府赤字增长率来了解。
(三)地方宏观经济类指标设计
地方宏观经济类指标的设计要关注GDP的增长率,以发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规律;关注失业率,以了解地方政府可能增加的财政负担;关注通货膨胀率,以分析通货膨胀率对地方政府的收支和债务带来的影响。
(四)地方公共风险类指标的设计
地方公共风险类指标的设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类指标、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指标两个方面。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财务风险指标需要关注地方国有企业亏损率,地方国有企业累计亏损面额占GDP的比例以及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的利润率和负债率,通过这些指标来分析地方国有企业财务风险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带来的风险。
对于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指标可通过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地方金融机构信贷增长率和地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三个指标来进行分析,了解其给政府带来的债务负担。
结束语
为预防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危机,必须构建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系统,并科学的设计预警指标。
参考文献:
[1]郭志林.河南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8(2).
[2]桑子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析及预警体系的建立[J].现代商业,2010,(6)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孟丽君(1963-),吉林长春人,长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
杨楠(1985-),甘肃永靖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1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67-02
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
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1]
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2]建立EFSM和EFSF是希腊金融救助方案的重中之重,也是欧盟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的一次有力回应,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并阻止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也清楚地表明,至少在欧盟的政治层级,目前所建立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被认为是符合《里斯本条约》所授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的。EFSM和EFSF都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起来的。《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国陷于困境,或深受由自然灾害或其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困难的威胁时,根据一项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欧洲理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欧盟对该国进行金融援助。”该条款被视作是在EFSM和EFSF下提供金融援助的法律基础。但对该条款所做的这种解释在欧盟内部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伴随着危机解决的每一步进程,包括有关是否应在欧盟内建立一个永久的危机解决机制的讨论。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法律解释的争议,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与成员国磋商建立永久性危机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时,也是重点着眼于对《罗马条约》做一些必要的微调,而不是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3]
EFSM为防控欧债危机扩散竖起第一道防线。EFSM下的欧盟贷款根据“欧盟中期票据计划”在资本市场上筹集。欧盟享有3A信用评级,从债的法律意义而言,这意味着:第一,贷款责任由欧盟直接地和无条件地承担,且由欧盟27个成员国担保;第二,如果某一贷款成员国出现债务违约,其债务由欧盟预算承担;第三,根据《里斯本条约》,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有法律义务确保欧盟预算有充足资金以满足其责任要求,并确保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所有成员国贷款;第四,投资者只需面对欧盟的信用风险,而无需面对EFSM资助下的贷款成员国的信用风险。EFSF旨在通过在资本市场融资为欧元区成员国提供贷款,从而确保欧元区的金融稳定。EFSF的计划实施期只有3年,在此期间如果受助成员国不能完成其财政调整,则不能从EFSF获得资金支持。来自于EFSF的借贷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要通过贷款国与欧盟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欧洲央行之间的谈判来确定,而且要得到欧元区成员国的批准,这就使得严格的条件限制成为从EFSF获得资助的关键因素。如果一成员国想从EFSF获取资金,就要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采取严格的财政紧缩措施、实施宏观经济调整,并在其后继续接受监督。
2010年11月28日,欧盟成员国财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一致同意给予爱尔兰一项总计为850亿欧元的金融救助方案,以帮助爱尔兰应对其债务危机并确保整个欧元区和欧盟的金融稳定。在这850亿欧元中,有225亿欧元来自于EFSM,有177亿欧元来自于EFSF,这表明两项最主要的旨在应对欧债危机的临时性金融稳定机制初步获得成功。
二、应对“欧债危机”替代性制度的设计构想
希腊金融救助方案出台以及EFSM和EFSF建立之后,有关这些临时性机制可能引发某些道德危害的担忧就出现在欧盟的政界和学界,人们还担心某种永久性机制的缺位会不利于欧债危机的长期解决,因为就目前情形来看,这一危机显然还将持续下去。建立欧洲稳定机制的设想和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在决策圈和理论界,它并非唯一的选择,其他选择还包括将临时性机制进一步正式化、强化《稳定和增长协定》、加强银行业监管以提高银行业抵御债务违约的能力等。这些选择有些已被决策圈采纳,有些仍在探讨之中,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它们都为在欧洲稳定机制之外应对欧债危机和维护欧盟的金融稳定提供了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一)欧洲货币基金组织
建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F)的构想在希腊债务危机爆发后就被提出了,但当时囿于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的压力,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这一永久性的基金组织。建立EMF最主要的考量在于可以确保提供一种“有序违约”机制,以作为债务违约时的最后应对措施。对于这一组织的主要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EMF的资金应来源于累积注资、市场融资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为预防道德危害,有过度赤字的国家应为EMF提供更多资金;
第二,从EMF获取资金应以贷款或担保的方式,并应以宏观经济调整计划为条件;
第三,受助成员国获取的任何附加资金都只能用于EMF批准的特定目的,其他欧盟范围内的转移支付也必须在EMF的严格监督下进行,或者用来偿付该受助成员国所欠EMF的债务。
(二)欧洲危机解决机制
受IMF提出的“债务重组机制”(SDRM)的启发,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欧洲债务重组机制的构想,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危机,其中较为具体的是建立“欧洲危机解决机制”(ECRM)。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市场对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回应债务重组的预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反复性。需求提议中的ECRM包含3个实体:法律实体即欧洲法院,用以受理债务诉讼、解决债务争端、执行债务裁决;经济实体即欧盟委员会,用以评估一国的债务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金融实体即EFSF或EFSM,用以为提供金融援助制订规范。
(三)国际债务法庭
全球著名反贫困组织“禧年债务运动”提议建立一个“国际债务法庭”,以确保债务国的普通民众不会被迫为金融业的不正当债务埋单,并确保债权人对其帮助设立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存在着一个有效运作的国际债务法庭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国家发生债务危机并牵涉到外国债权人,就应将其与债权人间的争端提交国际债务法庭审理。国际债务法庭应对这些债务进行公开听证,对其中不正当的、对债务国民众毫无裨益可言的债务应根据特定标准予以撤销,其余债务应进行重组。所有外国债权人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均应被平等对待。这样的设想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已有人提出设立“希腊公共债务听证委员会”,而在爱尔兰也已成立了独立的债务事实调查机构。
(四)统一欧元区债券
应对欧债危机的重心之一始终在于稳定欧元区的债券市场。实现这一目标的构想之一便是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在2010年12月的布鲁塞尔欧盟峰会上,来自比利时、希腊、意大利、卢森堡等国的官员就呼吁尽快研讨并落实这一构想,但遭到了来自奥地利、法国和德国的反对。还有一系列学者和智囊团体也先后表达了对该构想的支持。他们认为,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是建立欧盟单一市场和完成欧盟金融整合的必要步骤,也有助于在欧元区建立一个更集中、更稳定、流动性更强的政府债券市场。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构想并未得到欧元区主要经济大国和欧洲央行的支持。实现这一构想还很可能需要修改《里斯本条约》,这就会使其面临更多挑战。
上述这些提议和构想目前均未付诸实施。对于欧盟这样一个有着自己的条约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实体来说,这些提议和构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欧债危机的应对方面,欧盟成员国目前为止更多表现出的是对欧盟层级解决机制的认可,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和保持欧元生命力这两点上利益是一致的。但要想真正在欧盟层级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金融稳定维护机制,还必须更深入地弥合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领域的分歧。
参考文献:
[1]欧洲债务危机[EB/OL].en.省略/wiki/European_sovereign_debt_crisis,2011-11-02.
[2]欧盟委员会.经济和金融事务特别委员会会议媒体通告[EB/OL].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