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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收集3篇)

时间: 2024-10-26 栏目:办公范文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篇2

2.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河南郑州450016

摘要煤矿因其独特的成矿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在编制煤矿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从煤矿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矿上剩余服务年限的计算、水文地质条件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塌陷范围确定、采煤引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测评估等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剖析,在编制方案中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编制方案;煤矿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注意问题

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4)111-0134-02

煤矿因其独特的成矿地质条件、特殊的地形地貌条件、复杂的开采技术条件,在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编制中与其他矿山有较多的特有性。自2009年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颁布以来,有资质的单位和经过培训的人员为矿山企业编制了众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通过参加了一些煤矿方案的编制,以及工作实践和与评审专家交流,对编制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绒注意的问题汇于此文,以便于同行商榷,求取共同进步。

1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是方案编制的基础,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1.1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与其它方案编制相同,主要收集有关的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县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所在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规划等;从勘查报告中掌握矿区及周边交通、自然地理、气象水文、土壤植被、人类工程活动等;收集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和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的可采储量、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开采工作面的布置等,以及开采平面布置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主采煤层的典型地质剖面图和水文地质剖面等。

1.2现场调查

主要调查矿山的剩余资源储量、可采储量,工业广场、矸石存放场的占地面积和破坏的土地类型;

调查地表泉水、河流、池塘的漏失情况,煤矿开采中抽排水资料记录,矿区及周边居民饮用水的供给情况,各含水层水位变化情况,水文及水文地质资料以调查为主,不能采用多年前地质勘查时提交的资料;

调查掌握开采开采区的划分,每个开采工作面的分布、煤层厚度、埋深、开采年限,以及地裂缝、地面塌陷区的分布,上部居民建筑及基础设施、徒弟的损毁情况;调查黄土地貌区煤层开采塌陷后引发的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情况。

2矿上剩余服务年限的计算

2.1可采储量的计算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与剩余可采储量密不可分。生产矿山剩余的资源储量一般以根据国土资源部分核准的资源储量动检报告为准,没有剩余可采储量的准确数据,需要方案编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定。

在矿山资源储量动检报告备案表中,一般有查明储量(储量类型、各类型数量)、年度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保有储量(储量类型、数量)等技术指标,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各类煤柱损失量、井筒及工业广场保护煤柱损失,计算设计利用储量,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损失率,最终计算出可采储量。

2.2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以可采储量、生产规模、储量备用系数等参数,计算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矿山生产服务年限=可采储量/(矿山生产规模×储量备用系数)

3水文地质条件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根据河南省煤炭资源的分布和赋存空间,煤层上部有多个含水层和隔水层存在,部分二1煤层底板较薄,与下伏奥陶系灰岩水有较强的水力联系,为了有效地对含水层评估,硬结合矿山以往开采积累的水文地质资料或邻近矿山水文地质资料,重新绘制水文地质剖面图。

在矿证范围内遗留有大量民采小煤窑、资源整合煤矿的方案编制时,应注意老隆水对煤矿开采的影响。

民采小煤窑限于资金、技术等条件,往往开采露头线附近或埋藏较浅的煤层,且多位于后期开采工作区的上山部分。由于埋藏浅,开采过程中破坏了地下水结构、沟通了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形成了大量的老窿水,为后期开采埋下了隐患。在此种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应确定为复杂。

4塌陷范围确定

4.1采煤引起地面塌陷预测计算公式

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煤矿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预测计算公式为:

最大下沉值:W0=ηmcosα,mm;(1)

最大倾斜值:I0=W0/r,mm/m;(2)

最大曲率值:K0=1.52W0/r2,10-3/m;(3)

最大水平移动:U0=bW0,mm;(4)

最大水平变形:E0=1.52bW0/r=1.52bIo,mm/m;(5)

主要影响半径r=H/tgθ0,m,其值为煤层埋深与影响角正切值之比。(6)

式中m-煤层开采法线厚度,m;

η-下沉系数,为经验值,煤矿一般取0.8~0.85;

α-煤层倾角,°;

H-煤层埋深,m;

tgθ0-影响角正切值,为经验值,煤矿一般取1.5~2.3;

b-水平移动系数,为经验值,煤矿一般取0.25~0.35。

4.2采空塌陷范围的确定

煤矿采空塌陷范围应从变形拐点算起至影响边界,宽度为主要影响半径(公式6),当最大水平变形≤3mm/m时,即为采空塌陷范围。

在方案编制计算采空塌陷范围时,不仅要考虑煤层的埋深,尚应考虑煤层开采法线厚度、煤层倾角,若以平均开采厚度进行计算时,不能真实确定采空塌陷影响的最大范围。为此,在编写矿层地质特征时,附开采煤层典型地质剖面图是十分必要的。

5采煤引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测评估

采空塌陷引发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表现在对塌陷区上部工业民用建筑、基础设施、土地资源的破坏,在山区、丘陵地区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以及对地形地貌景观和植被资源的破坏。

5.1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

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在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方面。

山区或丘陵地区由于地面塌陷,易引起山体滑坡;在黄土沟壑地区易引发崩塌和滑坡,威胁到当地居民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对于采空塌陷严重区,居民建筑将会受到严重破坏。根据建筑物下部煤层开采的最大厚度(不是平均值),计算该处的最大倾斜值、最大水平变形、最大曲率值,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中“地面变形对砖石结构建筑物的破坏等级”分类表,确定采空塌陷区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和破坏等级。

对于矿证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包括水利工程、电力、通讯、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程度,根据其损毁程度和经济损失的大小,确定其危害程度。

采空塌陷对地表建筑物破坏程度的预测评估,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厚度和埋深,不同的深厚比,其对建筑物的损毁程度不同。评估地面塌陷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评价时,注意煤层的埋藏深度。

对工业广场、主副井场地,由于有煤柱保护,对其受影响程度可不进行评估。

5.2采煤对上部含水层结构破坏的预测评估

采煤疏干地下水是必然的,如何评估对含水层的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规范》给出了定性标准,对矿井正常涌水量、水质等给出了定量评估标准。由于煤层上部、下部均有含水层的存在,如何评价对含水层结构破坏,尚需认真讨论。

根据开采时顶板管理方法、煤层倾角、煤层厚度、顶板岩层的抗压强度等技术参数,参照《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对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计算经验公式,可以计算出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

当煤层上部含水层、隔水层的厚度较小时,根据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可能会疏干2个以上的含水层。再根据含水层的富水性,综合评估对上部含水层的破坏程度。水文地质条件一节中附开采主要煤层的水文地质剖面图是有重要意义的。

5.3采煤对下部含水层结构破坏的预测评估

在采矿过程中,采掘工作面附近底板受采动破坏和应力释放的影响,底板处往往产生底臌,使其底板强度降低,有效隔水层减薄,高压承压水易突破底板而涌入巷道,造成底板突水,从而使矿层下部含水层结构遭到破坏。为定量计算,本文引用煤矿底板承压含水层临界水压和临界隔水层的理论公式:

H2=2kp×t12/L2+γt1(7)

t2={L×[(γ2L2+8kp×H1)-γL]}/4kp(8)

式中H2-巷道隔水底板的临界水压值,kPa;

t2-巷道底板隔水层的临界厚度,m;

L-巷道底宽或高度,m;

t1-巷道底板隔水层的实际厚度,m;

H1-作用于隔底板上的实际水压值,kPa;

γ-隔水层的岩石密度,kg/m3;

kp-隔水层的抗张强度,kPa。

若隔水层底板的实际水压值H1小于理论计算的临界水压值,可以认为地板稳定,不会发生突水事故,也就不会对底板含水层构成造成破坏;反之,H1

5.4煤层开采对植被和土地资源的影响评估

疏干排水保证了矿山生产安全,对区域内水资源环境构成了影响,特别是在山区、草原、丘陵地带,区域地下水位的下降,导致土地功能退化,植被严重破坏。

5.5煤矿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规范》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划分依据是土地类型和面积,只要符合某分级标准,即可确定影响程度。为了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可依据《土地复垦编制方案――第3部分:井工煤矿》附录B采煤沉陷土地损毁程度分级表,对不同类型土地的损毁程度进行分级。

6结论

煤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编制人员在具备相应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尚要针对不同矿山的开采技术条件和开发利用方案,引用收集到的资料编制相应的切合实际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DZ/0223-2011.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从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科学合理开发山石资源,切实维护山石资源的开发秩序,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谐统一,为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统一部署、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依法推进。合理调整矿山开局,优化配置资源,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生产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山限期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加大对已破损的山体和废弃矿井(坑)恢复治理力度,逐步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

1、整顿的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整顿和关闭破坏地质环境、“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针对山石资源开采现状制定科学的整治方案。

重点矿区:镇的矿区;、等乡镇的岩矿区;矿区。

2、整合的重点: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山石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山石资源开发的规范化、科学化。

重点区域:矿业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可以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主要是、、建筑用岩开采区;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和地质环境脆弱区。

3、地质环境治理重点:积极开展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及筹建工作;落实治理资金,大力开展损毁山体、采石坑的治理工作。

重点区域: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区域;京沪高速公路段。

(二)工作目标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主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山石矿山全部取缔关闭,做到“三不留、一恢复”,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并开展损毁山体恢复治理。

2、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建立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3、结合实际,制定符合省内标准的山石资源开采规模标准。

4、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开采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5、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技术。2012年6月底前,建筑石料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6、通过专项整治,山石资源矿山比2005年压减20%以上。

7、2012年6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必须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限于2012年9月底前治理完毕,已恢复山体有根本性改观。

8、进一步制定完善山石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山石资源开发要更加规范、科学。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方法

一是依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原则,大力推进山石资源整合工作。要按照已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对现有的石材矿山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划、整合方案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继续遭到破坏。要认真编制山石资源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开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进行资源整合或关闭。整合后的矿山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标准的已建矿山,要按要求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对破坏浪费资源、不符合资源整合条件、限期内生产规模仍达不到标准及其他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各类石材(料)矿山,2012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各级资源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不得设置新的山石资源采矿权,对已设立的要进行清理。

二是严格矿权准入门槛。按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科学设立采矿权。严格新建山石矿山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和规模,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理。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适应,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化整为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生产能力达不到5万方/年的建筑石材(料)新设矿山一律不予批准。生产能力小于2万方/年的已建小矿山,均要进行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是切实做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工作。因历史原因遗留,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认真编制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的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12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矿山企业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对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除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外,还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要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督促矿山企业缴纳治理保证金并签定治理责任书。一次性缴纳治理保证金的,要于2012年3月底前缴清;分期缴纳保证金的,首次缴纳时间不得超过2012年3月底。对于拒不缴纳和不足额缴纳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只开采不治理现象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2012年3月下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05号)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分通知》(临政办发[2012]5号)要求,宣传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整顿规范工作的发动和部署。

2、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底)。根据山石资源专项整规和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要求,按照“政府调控推进,企业平等协商,合理划分利益,依法规范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争取做大做强”的原则,积极实施山石资源专项整规工作。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引进先进的开采技术、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管理经验;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下旬)。对本县的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本地矿产开发秩序长治久安的措施和方法,7月底前写出总结,申请市政府进行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这次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保护国家资源,体现国家利益,最大限度的提升资源价值;要妥善处理好政府、集体、投资者和群众的利益关系,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整合的有关衔接,坚持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矿业产业政策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和企业资源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和采矿权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实现矿产资源资本化管理和有偿使用。县政府把整顿规范工作列入工作责任考核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对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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