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既是体现幼儿园形象的窗口之一,同时也是保障幼儿园安全的一道屏障,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23幼儿园门卫工作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1
1、着装上要求:清洁、整齐,穿上幼儿园配置的统一服饰;在园内禁止抽烟、喝酒;保持门卫室干净整洁。
2、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对待幼儿和家长亲切友善,态度真诚。
3、对待突发事件,头脑冷静、反应灵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幼儿园的整体安全
(1)对寻衅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启动报警机制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百科。
(2)对形迹可疑、不明身份人员、衣冠不整者,制止进入幼儿园内。
(3)熟悉幼儿园消防设备地点,并能正确使用。
4、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
(1)早上幼儿来园和下午幼儿离园必须站园门口,提醒家长出示接送卡,以防冒领。
(2)细心观察周边环境,看到幼儿独自出门要仔细询问,以防幼儿在幼儿园走失。
(3)早上晨检结束后,把大门锁上,遇到有人员进出做到随时开门、锁门。
(4)有外出任务必须把你的工作交给相关人员,做到门卫室不脱人。
5、对待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1)听到电话铃声及时接听,以文明礼貌的方式来对待,接听电话时使用统一的语言:“乌南幼儿园,请讲。
(2)教工在门卫室打电话请做好登记。
(3)对外来人员要核对证件,并填写入园登记后方可让其进入。
(4)大门锁上后,对幼儿园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幼儿园相关领导报告。
(5)仔细做好报刊、公函、信件的收发和传达,并做好登记。
(6)合理安排自己包干地区的清扫和维修,不在幼儿来园、离园的高峰时间做清扫等事宜。
(7)每天查看报修单,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维修有困难马上告知总务,做到信息的畅通。
(8)幼儿全部离园、锁上大门后方可进行教室与走廊环境等消毒工作。
6、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理。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2
1、坚守工作岗位,实行坐班制,严禁擅离职守。
2、早晚孩子入园和离园时在门口巡视,如发现幼儿单独出门要立即拦住幼儿,保证幼儿安全。平时锁好大门,看好小门,防止幼儿走失。
3、负责园内报刊杂志及书信的收发工作,不得遗失,不得出差错。
4、负责幼儿园门内及门口三包区域内的卫生工作,每天早上清扫一次,平时注意保洁,随脏随扫。看管好院内草坪,禁止踩踏、倒脏水入内。
5、随时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严防坏人破坏,除本园工作人员、幼儿及家长,未经联系的外来人员进园一律要进行登记。严禁有问题的人员进入园内,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6、除教学需要外,凡是园内财产,不能搬出园外。
7、对幼儿、家长及外来人员,说话要和气、热情、有礼貌。
8、晚上幼儿离园后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闭楼内多余的照明灯,节约用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解决。
9、我园为禁放单位,在元旦、春节期间在辖区内要进行日常看护和加强巡视,发现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要及时制止,防止火灾的发生。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3
一、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开关大门,值班做好记录;
二、锁好大门,严防幼儿从大门走失;
三、负责接待来访,非本园人没进入必须填写《会客单》,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允许进园,会客完毕,接待不员要在《会客单》上签字,出门时由门卫收回;
四、不允许闲杂人员入园;
五、礼貌接待家长或相关来园客人;
六、做好生个关注本园的适龄儿童的登记工作,以增加本园的会员量;
七、积极做好来、离园的园外家长车辆的疏导工作;
八、保护园内财产,严防园内物资未经批准带出园外;
九、注意防盗,每天晚上检查一遍全园门窗,重点部门要检查二次,写出检查记录,发现一般事故及时报告园领导,重大险情立即报警;
十、会应会突发事件,会报火警、匪警,掌握防火技能;
十一、收发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无差错;
十二、搞好传达室内外卫生和公共区环境卫生,拉圾、碴土当天清理;
十三、工作时间不传私人电话,接打电话不超过5分钟。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4
一、按规定的时间开、关园门
1、早上7:00上班,工作任务打扫操场、擦洗抹户外大型玩具,随时整理收拾好户外玩具,打扫行政办公室、给花浇水;
2、早上8:30开园门,9:00关园门,下午17:00开园门,18:00关园门。
二、不得留宿客人,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三、门卫值班人员做24小时不离人,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早上8:30开门接待幼儿和下午17:00幼儿离园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能脱岗,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严防幼儿走失。
四、随时注意园内环境卫生,如有纸屑随时打扫干净,每天打扫两次厕所卫生,并随时注意保洁工作。
五、做好非常时期的卫生消毒工作。
六、傍晚检查巡视各班活动室水电、门窗,并及时关闭。
七、注意防火、防盗、防汛,如有事情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负责人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
八、做好园内绿化工作,定期给树木剪枝、施肥。
九、水电的维修工作。
十、保管好体育运动器具,按时收放活动器具,便于幼儿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措施
第三章监测与监护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工业企业)。
乡镇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防护措施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具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使职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一)设计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
(二)工业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供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书;
(三)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投产验收时,有关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内容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或投产。
第六条现有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卫生防护措施,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发生。
第七条任何工业企业不得将没有卫生防护措施而有害人体健康的作业转移或外包给其他企业及个人。凡因转移或外包有害作业而使承包者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转移或外包单位承担。
第八条工业企业严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工业生产劳动。
第九条工业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保护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
第十条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在限期内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测与监护
第十一条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一)劳动环境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三)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监测与监护期限按职业危害程度确定:
(一)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每三个月测定一次;
(二)有噪声、射线或其他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三)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期限,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招收的职工,应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方准上岗工作,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四)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卫生效果的鉴定应在其试生产时进行;企业设备大修后要进行一次卫生效果评价;定期卫生效果评价每二年进行一次;
(五)矿山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按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上述各项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工业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外,均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各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将监测结果按规定期限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并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监测和监护结果,应按规定报上一级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
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应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业劳动卫生档案。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各级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组织、管理本系统工业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治疗、疗养和安置工作,以及作业环境的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职工劳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工业企业应将预防职业性危害,保护职工健康作为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改变工艺流程,采用新技术、新原材料,产生职业危害的,在投产使用前,应经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多、接触人数多的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机构,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其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企业系统的职业病防治或卫生防疫机构作为本系统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下一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地、市、县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省委托企业系统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对工业企业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培训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工业企业和责任者进行监督和处罚;
(五)定期或专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监督、监测及职业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所辖区内各工业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并根据监测与调查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遇有争议时,有权在事故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不同意见;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权不予通过和验收;
(四)根据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决定,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劳动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企业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劳动卫生监督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实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维护卫生防护设施和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中毒事故发生者;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重大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治理;
(三)罚款,金额为三百元-一万五千元;
(四)停产治理。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停产治理的处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罚单位逾期拒交罚款者,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交付罚款为止。
对违反本条例受到经济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处以一定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一次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由县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审批;一次罚款五千元以下的(含五千元),由市、行政公署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审批;一次罚款五千元以上的,由省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审批。罚款由当地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属省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处理的罚款,由省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对单位的罚款,在税后利润留成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按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罚款通知书负责收缴。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企业改善有害作业条件和监测,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动卫生监督人员,在劳动卫生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