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工程投标管理细则(收集3篇)

时间: 2024-11-07 栏目:办公范文

工程投标管理细则范文篇1

关键词:2008清单计价规范上海实施细则不可竞争费用主材报价控制综合单价构成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10-144-02

依据2008清单规范的推出,上海出台了2008清单实施细则,将总报价由以往的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报价三部分构成调整成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报价、规费项目清单报价、税金项目清单报价五部分构成。对以往综合单价的构成、措施费用、主材报价等做出了调整和更严格的要求,在招投标中要严格遵守。

1、新综合单价的构成

依据上海2008规范实施细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取消了已往综合单价中包含的规费和税金。

2、不可竞争费用

由措施项目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中暂列金额、暂估价组成以及规费,税金构成。这部分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否则按废标处理。

(1)措施项目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控制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报价时,以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费率不得超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范围。如桥梁及护岸工程为2.6%-3%,超出此范围即为废标。

(2)规费:由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河道管理费五项组成。其中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海市规定填报,按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60%×5.5%×工期月计算;河道管理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3)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纳税地分为市区3.48%;县镇3.4l%;其他3.28%计算。

(4)暂列金额、暂估价:与全国2008规范描述一致。

不可竞争费用在总报价的位置见表2。

3、报价评审的控制

3.1主要建筑材料报价评审的控制

部分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指到工地现场的价格)应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网站上最近一期的市场信息价。当前参照市场信息价报价的主要材料为:

钢筋(不分直径大小、规格型号)主材单价均参照投标月份市场信息价(不包括制作费和制作损耗等因素);

商品砼(不论石子粒径、坍落度等因素)主材单价均参照投标月份市场信息价(商品砼主材单价不含泵送费用)

任一清单子目中的钢筋或商品砼或方桩主要材料投标报价小于上述市场信息价/参照价的90%时或大于110%时,在开标结束招标工作小组对商务标进行分析后,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供评标委员会判别是否属恶意竞争或是哄抬价格,出现这些情况,该投标作废标处理。

3.2人工报价的控制-

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投标当月的各种r1日单价,否则,将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条款不是建管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投标报价要求,但在大型水利、市政、房建项目上已广泛使用。

3.3定额人工、机械含量控制

对招标文件清单组价共有四种方式:定额报价、工料机报价、自编定额报价、估价子目。使用定额组价的,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得低于相应定额消耗量的80%,采用先进技术并在投标文件附有详细的描述和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除外。否则,将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条款不是建管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投标报价要求,但在大型水利、市政、房建项目上已广泛使用。

4、总结

(1)依据我国工程建设的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风险的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应该包括规费和税金。

(2)在目前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作为不可竞争的做法是必要的。

(3)为防止投标单位低价恶意竞争的,对主材报价、人工消耗量、机械消耗量采取评审控制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s].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GB50500-2008)

工程投标管理细则范文篇2

关键词:招投标机制;工程保险;风险管理

招投标机制最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广泛运用,随着工程项目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兴起,招投标机制又被运用于工程保险的承保环节。现阶段,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长江三桥、苏通大桥、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宜兴抽水蓄能及省电力局电力布网等大型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一切险开始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通过一系列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的选择行为和竞争活动使招标人充分享有市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3).

工程投标管理细则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办公范文】栏目
  • 上一篇:新学期个人计划与总结(整理2篇)
  • 下一篇:职场礼仪之与上司相处的原则盘点(收集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