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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收集5篇)

时间: 2024-11-25 栏目:办公范文

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篇1

关键词:比较成本学说;演变;发展

中图分类号:F0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001-02

一、比较成本学说的演变及分析

(一)李嘉图的古典贸易理论及局限性

虽然比较成本说是由托伦斯最早提出的,但李嘉图最先注意到比较成本的重大意义并对之加以论证。李嘉图认为,当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生产成本存在比较差异时,只要两国分工生产各自具有相对优势的商品,那么,两种商品的产量都将会增加,各国都能通过交换得到比较利益。当我们将上述结论进一步推广到三个国家、三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活动进行验证,发现它仍然适用,这就证明比较成本说的基本原理是科学的。

李嘉图对国际贸易学说的巨大贡献是重视比较成本差异并以此创立比较成本学说。这一学说纠正了以往学者认为自由贸易的利益只存在于一切商品成本均低的国家的偏见,这为解释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产生原因和利益分配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因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理论分析中,由于李嘉图采用了与斯密的绝对成本说相似的劳动单因素模型,假设资本和劳动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以活劳动耗费多少来区别成本差异以及所用的隐含假定背离现实,使得李嘉图的理论在解释现实中的国际贸易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随着科技进步对当代国际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大,这种局限性也日渐突出起来。

(二)走向成熟的赫克谢尔-俄林-萨谬尔森模式

1933年,瑞典经济学家俄林出版了《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一书,它以生产要素自然禀赋为理论基础,探讨了国际贸易产生的更深一层原因,论证了国际分工的好处和自由贸易的必要性。俄林的生产要素自然禀赋论,事实上是师承赫克谢尔,故又被称为“赫克谢尔-俄林定理”。萨谬尔森和斯托尔拍发表了《实际工资和保护主义》一文,用数学方法论证了由俄林提出的自由贸易引起的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为此,国际贸易界有时又将俄林的生产要素自然禀赋论称之为“赫克谢尔-俄林-萨谬尔森模式”。可将俄林的生产要素自然禀赋论描述为:生产不同商品需要不同的生产要素比例,而不同国家拥有的生产要素相对来说是不同的,各国在生产那些能较密集利用其较充裕生产要素的商品时,必然会有比较利益产生。故每个国家最终会出口能利用其充裕生产要素的那些商品,以换取那些需要较密集使用生产要素的商品。

(三)“里昂惕夫之谜”对传统贸易理论的挑战

从李嘉图的古典贸易理论到俄林的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方法的基础皆为成本比较,对成本差异的分析则从单一要素扩展到多个要素,同时对贸易原因和贸易格局的解释也逐步深入。但随着国际贸易领域的扩大和对贸易理论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面对日益变化的国际贸易现实情况时,人们愈发感到传统贸易理论的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某些理论假定与国际贸易实际不符,诸如生产要素在区域内充分流动,而在区域间或国家间不能流动;国际商品贸易自由化,不存在运输成本、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等。上述种种理论假定,显然与国际贸易现实相去甚远,而在这些假定条件下推导出的理论必然难以解释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的新变化,特别是对战后大量出现的跨国公司贸易现象更是解释乏力。第二,分析方法基本为静态分析,表现为假定各国资源禀赋不变;假定生产技术不变,如古典模式中以各国劳动生产率不变为隐含前提,在要素禀赋论中则认为商品生产的要素配置比例不变。

(四)开辟了新领域的战后国际贸易理论群

对“里昂惕夫之谜”的争论和研究,导致了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群的萌发。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群的显著特点是:注重技术这一生产要素在决定比较成本上的重要性,揭示出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对自然禀赋限制的突破,将使国际贸易格局受自然禀赋的约束日益减少。同时,又强调各国贸易比较利益具有可变性。

西方国际经济学家将战后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归纳为两个相互平行又相互补充的理论支流:一是新要素贸易理论,二是新技术贸易理论。新要素贸易理论认为,在考虑国际贸易商品的比较优势时,剔除传统贸易理论中提出的资本、劳动和自然资源要素之外,还有其他要素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战后贸易理论中新要素的分析,主要是提出了“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规模经济及管理等新的要素对贸易比较成本的影响,并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论分支。新技术贸易理论则以特质商品(指吸收了技术革新成果的新产品及容易产生差别的商品)为对象,研究这些特质商品贸易优势在国家之间的动态转移,考察垄断性竞争(如技术垄断)等因素对国家贸易的影响,从而产生了“技术差距论”和原料产品贸易周期说,等等。

此外,战后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比较利益研究的动态化。战后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则以生产技术的变动为出发点,注重研究与经济发展相伴随的比较利益结构的动态变化,并注意研究策略和贸易政策、经济发展战略对建立动态比较利益的作用。

二、比较成本学说的积极因素

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篇2

关键词:贸易保护;对外贸易;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

1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

1.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工业上还处于落后的德国和美国等国的经济学家这竭力主张实施贸易保护政策。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他们都提出以保护幼稚工业来促进后进国家的发展。

1.3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各国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世界市场,纷纷实行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1.4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贸易自由化时期

新型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兴起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1.5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

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结构性的经济危机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国际贸易领域中自由化倾向逐渐减弱并趋于停顿,呈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趋势。

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演进过程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性是本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保护性始终伴随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进,即使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2)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若干次自由贸易时期,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总的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3)在二战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4)世纪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

2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2.1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由于关税壁垒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制约,以提高关税水平来实行贸易保护已不现实了,各国更多的采用以上措施来实行进口限制。

2.2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从商品类别上分,主要的有四大类商品:纺织品、服装和鞋类;某些钢铁产品;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电子产品。

2.3“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二战后,随着国际分工的加深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西方各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争夺国外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往往会加剧国和国之间的摩擦,受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把“奖出限入”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方面。从经济、组织等多方面促进商品出口。如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商品出口。

2.4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区域化贸易集团的这种作用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寻找一些国家组织起来进行抗衡,否则就会削弱在国际经贸中的竞争力。这种现象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限制和反限制、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重要特征。

3保护性贸易政策产生的原因

3.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wto政策执行的不平衡

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材料显示,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财富70%为发达国家所获取,分给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仅仅30%左右,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获得好处,有时损失甚至超过其获得的利益,这使全球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任何国家都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

3.2国内经济矛盾的转移

每当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经济贸易的保护也必然抬头。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都在走低,特别是在去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是必不可免的。美国经济走低,其他西方国家经济随着走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及西方国家国内政治利益的影响,西方国家不时笼罩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并凭借着其优势的经济力量,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双重标准,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世界贸易组织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为宗旨,但是由于各国竞争力不同,自由贸易体制受益的程序不同,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和对本国产业的保护,贸易保护主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3.3国内政治矛盾的转移

西方民主政治是各种利益集团斗争后妥协的产物,政治家为了迎合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强行推行其国内市场保护的“国内法”。例如,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该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其中“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严重损害了美国商业利益,都是“不合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还有一个406条款,是专门针对共产党国家商品对美国的进口的。根据这个条款,无需有“严重损害”,只要有较轻的“重大损害”,就足以采取报复行动。”

4面对保护性国际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的对外贸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框架。但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我国面临的贸易环境逐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于国际贸易保护环境中的中国对贸易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得进一步深入和有新的思路。

4.1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出口鼓励措施

出于鼓励对外贸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出口鼓励政策,包括贸易补贴、外汇留存、出口退税以及用于出口的进口关税减免等措施。但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变,推进国民经济内外循环机制的改善,今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改变应单纯的鼓励出口转向建立和培养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转变政府的行政只能,规范竞争环境,加快外贸经营权的改革,确保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

4.2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关税手段

作为国际社会认可的唯一合法保护手段,我国的关税措施远在建国之初就已实行,并且关税税率还相当高。但在漫长的计划经济时期,随着计划控制的加强及经济管理权利的日益集中,关税并不能真正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和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关税这一政策手段的控制和管理,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已是多次大幅下调,税率已是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4.3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非关税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的非关税壁垒是逐步提高的,先后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重要有:

(1)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虽已大幅缩减,但我国在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和环节上还存在多头管理等一些问题,为此必须加快简政放权,简化环节的改革力度,逐步减少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2)进口配额。从今后的改革形势来看,实行数量配额和价值配额相结合的方法,该宽就宽,该增就增,有效地发挥进口配额调节进口规模的作用。

(3)进口检验措施。应该说我国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但还存在程序繁杂、多头检察、条款不统一等问题。为此我们应在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合理的运用规则,发挥这一手段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

(4)行政控制。为了加强对幼稚产业的扶持,控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行政控制这一措施主要是对机电产品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透明度不高的内部规定、目录管理及进口替代清单。2001年入世以来,为了加快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在透明度方面,我国已经清理修订了全部原有内部行政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了一大批符合世贸要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参考文献

[1]曼昆.宏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1992-2004.

[3]何茂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则[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

[4]程宪,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篇3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以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增进世界各国经济交往和世界人民的福利为目标,通过削减和限制关税、非关税壁垒为手段,来创造一个世界范围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世界贸易环境。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实惠。中国加入wto后,正确认识wto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性质,以及在其机制下当今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性质和动机,才能正确定位中国在加入wto后,应如何在宏观政策上制定出相应的既符合wto原则,又能充分反映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才能不被加入wto给我们在理想状态下的期望冲昏了头脑。

【参考文献】

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篇4

[论文摘要]:清代的贸易发展始于康熙中叶,“开海”之后,中国对外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但正当中国经济的勃兴处在一个新的高峰时,康熙又下令重新“禁海”。在短短的几十年的兴旺发展之后,中国对外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在近一百年中逐渐走向衰落。近些年来,我国史学者们在清朝对外贸易的演变方面有着卓越的研究成就。对于清朝后期闭关的原因影响和作用以及对我们的启示方面的研究占据了研究成果的绝大多部分。本文将以海上贸易为代表从“康熙年间的对外政策及演变”、“从‘开海’到‘禁海’的原因”、“对外政策演变的影响”及“启示”四个方面分析清朝前期,康熙的对外政策背后的种种。来对清前第一次开放式的贸易形式进行一些细解。

康熙(1654—1722),姓爱新觉罗,名玄烨,是清朝入关之后的第二个皇帝。出生于满、汉文化冲突融合的前清时期的康熙,有着不同于以往帝王的开阔眼光和卓略胆识。这位14岁即亲政的年轻皇帝,除了平三番、等功绩之外,还颁布了让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政策—“开海”。而又是什么让这位皇帝在此之后的短短三十年,再次颁布了与此背道而驰的“禁海”政策?而这一演变背后对中国当时及后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又给了现在的我们已什么样的启示?现在就让我们从康熙年间典型的海关政策为例,分析其海关政策的演变来映照整个康熙年间的对外贸易政策演变。

一.康熙年间对外政策及其演变

明后期实行有限制的开放海禁,清朝前期因循守旧的延续着几乎有名无实的朝贡体制,消极被动的应付来到中国大门口跃跃欲试的海外各国。终于于顺治十二年,清政府正式全面推行海禁,规定“广东禁海,凡系飘洋私船,照旧严谨。”(注:《清世祖实录》卷33)“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这一“禁海”政策一直持续到康熙中叶。这些政策具体包括“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禁止中国史书流出国外”等.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平定台湾,东南各沿海省份趁机请开海禁,恢复对外贸易的正常运行。康熙二十三年,下令开海。自此两年,在福建、厦门、广东、广州、浙江宁波及江南松江县后设立闽、粤、浙、江四海关,与国外同商(注:《清初四榷关地点和贸易量的考察》)。中外贸易趋于正常化。

“开海”时的具体政策表现于:

(一)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基本政策

出海船只一律限定载重为500石以下,且只能打造单桅,须预先禀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从所在地方领取印票执照,还要在船头烙印号码以备出入海口时官府查验;私带违禁品,如硫磺、军器等物出洋的“照例处分”(注:《清圣祖实录》卷270)。出海船只需缴纳货税、船钞及“耗银”等杂税。中国海上在本国大宗商品的外销经营上也受清朝政府的严格限制。政府在通商口岸瑞星“行商”制度,依靠行商经营对外贸易并通过行商来治理、控制外商。

(二)外国商民来华贸易政策

相对于本国商民出海的基本政策,外国商民来华贸易政策要相对宽松的多。在康熙“开海”之前,海外国家便可以以“朝贡”为借口来中国进行贸易。也有个别国家凭借都有的贸易许可证自由出入中国海港进行贸易。“开海”之后,海外商人来华贸易政策有较以往宽大许多。对于税务方面,海外商人虽需交纳同本国商人一样的货税、船钞,但清政府本着“怀柔远人”之意,不仅对海外商人实行减免货税的待遇;在船钞方面,对海外商人所征收的船钞的标准也远远低于本国商人的标准。由史料估算,西方商船所负担的船钞税占贸易额的0.75%,而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则占贸易额的0.85%。

自开海以来,国内的对外贸易获得了很大的发针。到东洋、南洋贸贩的船只及人数都日益增多。自“开海”之初,到康熙五十六年重新“禁海”,期间对本国出海商民的政策逐渐放宽,如:将“只能打造单桅”改为“许用双桅”等。相反,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管理却逐渐加强。如:“外商必须投宿商行的商馆,不得在内河闲游,不得携带枪炮火药,外商遇事必须用禀帖形式通过商行传递给地方政府”等。但出于种种顾虑(第二节会详细说明),康熙重新下令“禁海”,停止南洋贸易,法令规定:“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政府虽未限制东洋贸易,但此前一年,日本政府实行的“闭关”政策也大大限制了中国的东洋贸易。自此,一打开的通向世界的大门在短短的三十年后,又强行关闭了。

二.从“开海”到再次“禁海”的原因

总体来说,这一转变的原因可分为政治、经济、思想三方面。

从上述政策上的转变来看,清政府在“开海”之初,就非完全开放,而是有限制的开放。这一点多时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康熙在“开海”之初,虽认为商业贸易已可以裕民利国,但后来却在政治上把与外国有联系的本国商业势力视为有害力量。当时,清政府入关不过几十年之久,对于稳固其建立在汉人土地上的证券十分重视。“每以汉人为难治”,使对汉人防范心慎重的清朝统治者及其不安。在康熙执政后期曾说:“海外有吕宋、噶罗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注:《清圣祖实录·卷270》)。除去上述统治者对于汉人反清的种种顾虑,“禁海”出于对西方国家的防范和戒备更为重要。明中叶以后相继航海前来与中国人接触的西方商人都同时兼为海盗,他们的商船队是武装精良的海盗船队。他们不仅在中国领海抢劫杀戮、骚扰同上口岸,掠卖人口,而且还用欺骗和行贿的手段占领中国沿海城市,更有甚者同中国本国的海寇联合抢劫。海外强盗势力日益增长,大大动摇了康熙“开海”的决心。康熙曾预言:“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必受其累。”(注:王庆云《石渠余纪》)。出于对本国汉人和海外强盗两股势力的政治担忧,使得康熙不得不重新“禁海”。

从经济上来看,“海禁”则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中国不像邦国林立的欧洲国家,生存中充满着与外界的竞争和联系。中国千百年来自给自足的国内市场,使他不用依赖海外市场的物品补给,为封建统治者实行“海禁”提供了必然的经济基础。用后来乾隆的话来说就是“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织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须之物,是以加恩体恤。”

从思想方面看,流传了上千年的“天朝上国”的传统观念,文化传统上的“华夷”观,限制了当时的清政府对于海外世界的视野。

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康熙再次下令禁海。

三.对外政策演变的影响

从康熙下令“开海”起,中国打开了与世界隔断已久的国门。答应出海的阀门打开,就很难再加以控制。私人海外贸易获得了很大发展,到东洋、南洋贸贩的船只及人数都明显增多。据康熙五十五年记载,皇帝说,他昔年南巡路过苏州,见到船队,问及海洋事情,被告知“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注:《清圣祖实录》卷270),可见其多。南方各省商人赴东北贸易始于康熙中叶海禁开放之后。如康熙四十九年上海县上字73号商船“装载各客布匹、磁器,货值数万金,由海关输税前往辽东贸易”;华亭县华字90号商船领有“县照及江南海关部牌,揽装茶叶、布、碗等货”,“前往关东贸易”(注:张伯行《正谊堂文集》卷1)。康熙后期已有大量南方海商前来辽东半岛,江苏、浙江、江西三省商人还在盖州修建了三江会馆(注:民国《盖平县志》卷16)。

然而在当时南洋贸易与国内经济联系已经十分密切的情况下,要强行斩断这种联系是不明智的。禁海令一出,东洋沿海地区经济马上遭到极大的困难。“禁海”,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发展,使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始终得不到发展。中国一直呆在中古时代,不爱出来。其次,助长了统治阶级妄自尊大的心理,自诩天朝上国,盲目排外,不思进取,保守愚昧。最后,阻碍了中外文化交流,使西方近代科学和技术无法传入我国。中国当时的教育还是以科举为核心的,视西方科技为“奇技淫巧”,导致中国全面落后于世界。

四.启示

从康熙“开海”的影响来看,开放式的贸易政策可吸引海外各国的优势资源和科技,进而使中国国力更加强大,经济更加繁荣。采取积极主动地外贸政策,可拉动自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反,闭关自守,自我封闭,自我孤立,只会导致国内经济的日益衰退被动挨打。由此可见,对外开放开明,外贸活动的发展,使一个国家走向兴盛的标志。

除此之外,在清政府开海后兴起和后期于乾隆年间制定的“行商”制度也给了我们一管理方面的启示。行商又称“洋商”,是当时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洋行”或“洋货行”商人,一般都世代经营,具有同外国人打交道的经验。这些商人向政府领取专营对外贸易的特许执照,被授权承销外商带来的进口货物、代外商收购中国出口土货并代外商向海关报税,同时也充当向外商传达政府政令、管束外商在口岸的活动和行为、办理政府与外商间的各种交涉的角色。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广东行商成立“公行”,即后来所谓的“十三行”,进一步方便了清政府对外贸和外商的治理。清政府实行的一口通商,成就了广州口岸海外贸易史无前例的繁荣,这样类似于“广州十三行”的机构也在中西经济文化交流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使得广州在以后的清中叶形成了开往世界各地港口的航线网络,在清朝对外贸易中,这种先进的管理制度所带来的巨大的效应也使得后人在海关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启示。

总之,康熙年间的对外的海关政策就是康熙年间对外政策总体的缩影。在清朝前期,康熙皇帝曾大胆的开放过我国的贸易市场,使得当时历史阶段的商业有了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外来文化的进入,与中国本土传统文化交互融合,最终也使得中国文化得到了一次升华。外来科技业同样带动了当时手工制造业的劳作系统,大大加强了工作效率。但康熙帝考虑到外来文化经济科学技术等的侵入会对中国传统的封建统治根基的动摇,对当朝政府政治上的威胁,最终还是取消了对外开放的想法。在同一个皇帝执政的时期,开放的大门就这样,艰难的打开,又轻易的关上了。这种闭关的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末期,清朝统治者这种具有局限性的自卫的想法,成为了中国衰退没落的根本源头。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抹煞康熙帝在中国对外开放上的努力。闭关在当时,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参考书目]

1.王之春:《国朝通商始末记》。

2.梁嘉彬:《十三行考》。

3.淑敏著《中国海关史》,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2年版。

4.德森《中国海关制度沿革》,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

5.潘刚儿黄启臣陈国栋编著《广州十三行之一:潘同文(孚)行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出版

[参考论文]

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篇5

关键词: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制度演化;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F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59-03

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演变的阶段划分

1.外贸管理制度改革的探索时期(1978―1987)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改革处在探索时期,其主要措施为精简政府管理职能,并向地方政府及微观经营主体下放权力。

首先,下放外贸经营权,简化贸易计划的内容。第二,试行工贸结合和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制度。第三,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时期,政府已经开始通过改革逐步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调动微观经营主体的出口积极性,但是改革对外贸企业的财务体制、管理体制并没有真正的触动,外贸宏观调控手段仍以直接调控为主。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由改革开放前的完全封闭逐渐向鼓励出口,有选择的限制进口方向转变。

2.外贸承包经营管理改革时期(1988―1993)

这一时期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处于深化时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行对外贸易承包责任制,并逐步加以完善。

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的执行主体由外经贸部下属的外贸企业扩展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外贸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经济效益指标。主要目标是建立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机制。这一时期的改革使中国的出口企业逐步成长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打破了以往大锅饭式的财务体制。但出口承包责任制只是一种在改革中的过渡体制,存在很多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做法,而且,外贸经营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有了很大发展,急需建立一套多层次的、既灵活又规范的宏观管理体制。

3.新型外贸管理体制建立时期(1994―2001)

这一时期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外贸管理制度框架,其主要任务是完善外贸宏观管理体系。

主要措施有:进一步实施对外贸易企业的自负盈亏管理,继续强化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中央财政承担了所有的出口退税。实现汇率并轨和有利于出口的信贷和税收制度。放宽对外贸企业的行政管制,改革经营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注重出口创汇的数量转向注重效益。完善外贸立法。在这一时期,初步建立起对外贸宏观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显著特征是放宽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加强经济和法律手段在调控外贸发展中的作用。这一阶段颁布的《对外贸易法》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对外贸易基本法,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发挥重要作用。

4.外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时期(2002至今)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转折点,改革的力度和速度都得到了加强。

这一时期国家及地方政府就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清理、修改和重新制定,力求在内容上与WTO法律制度趋同,许多条款吸收了国际贸易的通行做法。制度设计的目标重点在于通过推动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在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和升级,同时,逐渐提高贸易法规的透明度,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等。中国在近年也开始逐渐加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目前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法律制度,由国家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多部法律构成,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是整个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框架中最具权威,最有强制力的一部分,决定了制度的其他层面。第二个层面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颁布的各项条例、规定组成的,如《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等,这一层面的制度规范较法律制度层面在内容上更为具体,是整个框架的主体部分。第三个层面是各省、市级政府部门根据各地区自身的对外贸易状况,针对具体地方产业、具体商品进出口的规定。是第一、二层面制度的具体化、技术化,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演变的绩效分析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不断演变,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对外贸易的制度成本,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又好又快的发展,每一次变迁都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的演变对中国的对外贸易的促进效果明显。从图1和图2的对外贸易总额可以看出,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平均增长率高达18.53%,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从改革之初的世界排名第二十六位上升至2006年的世界第三位,中国的对外贸易量占世界总量的百分比由1987年的0.9%上升到2006年的8%。

改革的前三阶段,虽然增长率均值比较高,但是增长率波动性也很大。这是因为改革初期处在探索的阶段,而且表现为“强制性”的方式,在推行的过程中在某些领域或地区并不适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开始显现,针对各种现象调整政策也会造成数据的波动。第四阶段的波动性最小,因为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加大,并表现为“诱致性”的变迁方式,更适应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需要。

总体而言,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增长率的波动性说明了制度的变迁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创新、反复试验、不断完善的过程,没有一种制度是可以完全照搬套用的,探索和创新本身就包含着失败的风险。而中国对外贸易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且增长率的波动性也趋于平缓,说明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演化向着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

三、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演变的背景及影响因素

诺斯的制度演化思想认为,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变迁和稳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式取决于人的学习过程。诺斯后期的制度演化思想强调,制度变迁的起源在于决策者所洞察到的机会,这些机会或者是来自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者是来自决策者在给定的心智结构下对各种制度框架在边际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所以,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和意识形态的变化都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变迁。

1.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抓住经济全球化这一有利时机,适时提出对外开放政策参与国际分工,并逐步改革和建立起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外贸管理制度。近年来,中国的贸易顺差连年增长,与许多贸易伙伴国产生了贸易摩擦,受到伙伴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越来越多,同时对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内环境的变化。(1)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增强,中国企业不仅有能力而且又有必要开拓国际市场。国内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发展要求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完善。(2)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过渡,其改革过程影响甚至是主导着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的改革过程。

3.思想意识的变化。(1)对国际贸易作用认识的变化。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是把对外贸易作为“调剂余缺”的手段,其目标是通过出口换取进口机器设备所必须的外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必然要求改革传统的贸易管理制度。(2)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指导,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思想,比较优势理论代替了自给自足的思想。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建立在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基础上的外贸管理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外贸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需要。为此,以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改革就成为现实的需要。

四、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演变方式和特点

1.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演变方式。改革开放以后,通过不断的探索、学习、改革和创新,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表现出“渐进式强制性”的变迁特征。渐进式表现为“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强制性表现在“自上而下”政府推动的制度改革过程。随着中国的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开放程度日益加深,要求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这一时期变迁方式日益表现为“渐进式诱致性”的变迁。诱致性表现在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完善制度环境,由经济主体来选择和建立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

2.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是从封闭的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外贸管理制度逐步向开放的外贸企业为主体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过渡并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中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的演变是从以经济利益为重,向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综合利益并重的转变过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的问题,不可能完全服从对外贸易效率最优化的原则。

(1)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演变过程中,政府始终占主导地位,但其作用的方向和领域不断变化。下放管理权、实行自负盈亏机制等体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在改革中依然起到主导作用,但其侧重点逐渐从直接的管理和强制性的推动,转变到根据外贸发展的需求来建立合理的制度环境和宏观的管理体系。(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采取“由易到难”,“由微观到宏观”的演变过程。在改革的初期改革主要对象是微观层面的外贸管理制度,这些领域在改革过程中较为容易把握。随着改革的深化,改革的重点则转向营造统一的制度环境,如着力于外贸领域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订,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系的建立等。(3)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创新的重点逐步从体系的建立转向结构的优化和内容的完善。在改革的初期,主要的任务是逐步建立从微观到宏观的管理制度的体系。之后,改革的重点转向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4)影响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因素逐步从国内扩展到国外。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加深和领域的扩大,国际市场竞争状况、贸易伙伴国政府的反应和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大。

五、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演变趋势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高,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演变也会出现新的特点。

1.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手段是最重要的外贸宏观管理制度手段,处于外贸管理体制结构中的最高层次。虽然中国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中国外贸在某些领域缺失,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落后于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建立健全中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是将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趋势。

2.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宏观调控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将会加强。中国的产业制度,利用外资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环保制度等都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其他制度产生矛盾,因此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协调将成为发展的新趋势。

3.中国将加强区域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转向寻求发展双边或区域性一体化组织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中国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也取得了巨大进步,通过对国际上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扩展中国经济发展的空间,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发展的又一趋势。

4.改善外贸秩序,加强对外贸易非正式制度的建立。当前,中国出口企业之间为争夺国际市场竞相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况不仅使中国的出口企业的利润大量流失,而且由于价格过低引使中国出口产品频频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投诉。此外,诚信制度的缺乏也为中国的进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因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更大的潜在市场的损失。

与正式制度比较而言,中国外贸领域中的非正式制度处于严重供给不足的状态,此类非正式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国家政府的强制性推动作用。更应该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在自律经营和诚信经营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沈四宝.论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梳理和完善[J].WTO经济导刊,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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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志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发展进程评述[J].Economic&TradeUpdate,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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