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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区别(收集3篇)

时间: 2024-12-05 栏目:办公范文

建构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区别范文篇1

中国女性社会学学科命名中的问题

被翻译为“妇女社会学”的“TheSociologyofWomen”与先被译为“女权主义社会学”后被译为“女性主义社会学”的“FeministSociolo-gy”,在本土化之后变为了“中国妇女社会学”与“中国女性社会学”,后随着被翻译为“性别社会学”的“TheSociologyofGender”被本土化为“中国性别社会学”,“女性/性别社会学”和“妇女/性别社会学”作为上述学科的综合表达也开始在相关的梳理式研究以及活动中被广泛传播与使用,大部分研究在学科名称的使用上十分混乱,而对其他国家及地区学科话语系统的不了解、对学科基本范畴释义的缺失以及对我国话语背后隐藏的社会性别权力关系,忽视则是导致此种混乱状态的三个主要因素。1.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学术成果认识不足早在我国展开中国女性社会学的学科化建构之前,西方便已发展有“TheSociologyofWomen”与“FeministSociology”,由于我国学者对女性主义学术成果进行引入时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发展历程,导致国内对“TheSociol-ogyofWomen”与“FeministSociology”,以及由二者翻译而来的“妇女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社会学”之间关系的理解十分混乱,尽管对于强调学科及学术边界式微的西方女性主义者而言,二者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泾渭分明,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对学科名称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及其改变原因的明确中得到一些启示。“TheSociologyofWomen”产生后,很多女性主义者都对“woman”这一范畴表示质疑,有批判认为“woman”是以美国中产阶级的、异性恋的、白种女人为标准的范畴,带有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及异性恋主义的特征;也有批判表示“woman”在语法上体现了一种理性中心主义,是欧美知识体系自身被社会性别化了的体现;还有批判指出“women”是基于群体中所有人的身份都是同质的这一假定之上的范畴。在争论过程中,“woman”被持续的修正成为了一个多元的、不定的范畴,并且促使一些女性主义者将对“woman”的强调转向“femi-nist”,在不断地建构中,“feminist”具有了将女性的日常生活世界作为知识来源、他者立场、反思性等多种内涵,并成为“TheSociologyofWomen”研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随着“FeministSociology”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女性主义者们发现仅仅对“women”进行研究很难真正地体察这些不平等的社会运行机制,因而将“gender”作为有效的社会运行分析机制的工具引入,“gender”基本上成为“feminist”的代名词,“TheSociologyofGender”也被迅速发展,当然女性主义者们也没有漏过对“gender”的批判,“thebody”(身体)便是在对其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在对“woman”、“sex”、“gen-der”等范畴的不断争论中,“TheSociologyofWomen”、“FeministSociology”和“TheSociologyofGender”不断地修正自身的基本概念,以及以这些概念为基础的理论与观点,以实现社会性别平等(genderequality)。[7,8]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对上述学科名称的翻译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不同于我国大陆学者将“TheSociologyofWomen”翻译为“妇女社会学”的做法,我国台湾学者更倾向于将“TheSociologyofWomen”翻译为“女人社会学”,并且在学科的本土化过程中明确地将“女人”作为学科的核心范畴来使用,我国台湾学者为何对学科进行如此命名,他们对学科话语系统又进行了怎样的建构等问题意味着大陆在学科的建构上不能仅凭臆测的进行“闭关锁国”式的发展,需要加深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学科话语系统的理解与研究方可使我国在学科建构上获得真正的发展。2.对学科基本范畴的关注及释义不足在中国女性社会学学科化建构过程中,一方面仅有少数学科基本范畴受到关注,更多的学科基本范畴则被当做不言自明的范畴来进行使用,如尽管学界对“gender”这一范畴的翻译有所争论,但却普遍缺乏对“性别”、“妇女”、“女性”、“女人”等范畴的释义及它们和“生物性别”、“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的关注与讨论;另一方面,针对学科基本范畴所作出的争论不仅表达混乱而且缺乏持续性,如我国女性社会学自建构起便强调自身的“中国女性”的立场及“中国女性”的经验,甚至有学者认为后现代主义对女性主义的“解构和改造与妇女解放目标背道而驰,女性主义群体的被离间,女性主义力量的被化解,女性主义理论的被销蚀,女性主义思想的被破坏也就在劫难逃……后现代女性主义是中国大陆女性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陷阱”,[9]这种对多样性及差异性的抵触,使得“中国女性”在很多研究中被当成一个具有统一立场、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女性的同质群体,对此,孟宪范批判指出:“‘女性如何如何’的句式是一种宏大的话语,它将我国超过六亿的女性预设成了一个同质的大群体,并认为是可以对总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这显然很荒谬,因为事实上,在当前社会、社会分化的水平在急剧提高,女性也是如是,在这种情况下,宏大叙事话语由于抽离了女性生存状况丰富的社会内容,笼而统之地以女性言之,距离事实就十分遥远”。[10]而杨善华继孟宪范后又提出“女性研究的对象虽然是全方位的(应该包含社会各阶层的妇女),但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在中国城乡社会中占妇女多数的非精英群体即普通妇女群体———城乡社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11]显然在这一争论中“女性”与“妇女”被划上了等号,学者们似乎没有意识到她们正在讨论的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而且也没能继续指出在最后的观点中所体现出的对那种样本“代表性”的执著,及试图用某一部分代表整体的研究取向,很容易导致中国女性社会学与传统的社会学研究范式进行融合,影响研究的真实性及客观性。无论中国女性社会学将如何建构自身,对学科基本范畴的关注及持续争论都是其必经之路,是其深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建构学科话语系统的基础,不能忽视其重要性。3.对隐藏在话语背后的社会性别权力关系的忽视不同于西方女性主义对权力的关注,我国在此问题上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这不仅表现在对“feminist”所进行的由“女权主义”到“女性主义”翻译的转变上,更导致了国内研究缺乏对隐藏在话语背后的社会性别权力关系的敏感性,如对隐藏在“妇女”这一范畴背后的权力关系及社会性别制度安排的忽视。海外学者白露曾对“妇女”与“女性”这两个范畴的产生进行过考察,她指出“女性”一词是伴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进入我国话语系统中的,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前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话语中不存在一个超越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女性”概念,它的出现反映了这一时期反孔话语中的一个主置(subjectposition),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话语中父母、夫妻、兄妹等人伦关系才具有主置,如清朝官吏陈弘谋在《教女遗规》序中写道:“夫在家为女。出嫁为妇。生子为母。有贤女然后有贤妇。有贤妇然后有贤母。有贤母然后有贤子孙,王化始于闺门。家人利在女贞”,“女”即处于在与父母、公婆不平等关系中的女儿媳妇,“妇”即从属于丈夫的妻子,每个人只有根据自己在亲属人伦关系中的位置,按照与这位置相应的道德规范行事,才成其为女儿、妻子、丈夫、父母,脱离了人伦关系中的具置,他们便成了“非男”、“非女”,因而“女性”一词是一个充满反叛意义的符号,但“女性”一经进入知识分子话语,便产生了自己的生命,新女性形象不仅在电影小说中流行,也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它不再是一个西方化的标志,而成了资产阶级中国的一个现代象征,也因此早期共产党人批判“女性”是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产物,主张将欧洲政治理论中的“woman”译为“妇女”,强调社会生产与妇女的关系,于是“妇女”一词在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的倡导下也进入了中国社会话语,20世纪40年代通过家庭中的妇女政治化,中国共产党集权政治开始渗透于家庭关系。[12]显然,“妇女”是国家话语与男性话语在特定时期特殊历史背景下相结合的产物,在赋予女性公共领域活动权力的同时,将婚姻与家庭角色植入女性自然属性之中,是为了维持当时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稳定而做出的一种社会性别制度安排,在历史条件已经发生改变的今天,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都要求对其进行反思及重新概念化。首先,用妇女来指代全部女性是从话语上将生理上的女性与婚姻这一社会制度相绑定,将婚姻设定为女性的人生目标以及对女性的评价标准;其次,“妇女”对社会生产与婚姻的双重强调是对女性日常生活多样性的否定,需要认识到对女性而言,是否结婚以及是否在婚后退出劳动市场是需要依据个人处境来进行的选择,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模式,因此对“妇女”这一范畴的批判不是对婚姻或工作的拒绝,而是对将女性预设为妇女的拒绝,这种预设是对女性自由发展权力的限制,是对日常生活中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权力关系的维护,研究中必须对这些权力关系进行体察;最后,“妇女”不能被当做社会性别的基本分类在研究中使用,我们可以说女性是一种生理性别,与之相应的男性也是一种生理性别,女人是一种社会性别,与之相应的男人也是一种社会性别,但如果把妇女当做社会性别的基本分类来使用,我们甚至无法找出一个词汇来表示与其相对应的另一性别分类。这也表明对学科的建构不仅仅是对海外理论的引进与改造,更需要借助理论与视角对我们自身进行审视与反思。

对中国女性社会学学科命名与学科发展的几点建议

建构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区别范文篇2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制定“十一五”规划必须坚持的一项要原则,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说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为了把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潮流的理念和必须坚持的原则落到实处,首先必须对和谐社会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本文拟就这个问题淡一点意见。

一、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的区别与联系

从表面上看,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首先,“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在内的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而“社会和谐”中的“社会”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它与“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是完全相同的;而从狭上理解,它又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并列的那个“社会”。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这里的“社会和谐”中的“社会”就是广义上的社会。而《决定》的第六部分,则把“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里所说的“社会”,显然是狭义上的“社会”。当然,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关于这一点,从前面的论述中已经可以看到。从广义上看,实现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和目标;从狭义上看,实现社会和谐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弄清上述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自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某某的口号随处可见。这一方面说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并已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构建和谐社会还缺乏一个准确的理解。构建和谐社会虽然要以各个基层单位的和谐为基础,但它决不是各个单位和谐的简单加总。同时,实现狭义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极为重要的方面,但它又决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全部内容。应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要实现一个更高层面的广义的社会和谐。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前面已经谈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不是通常所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中的狭义的社会,而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广义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是包括政治和谐、文化和谐、经济和谐和社会和谐等在内的广义的和谐社会。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关于这一点,《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下面我只想就政治和谐、经济和谐、文化和谐和狭义上的社会和谐的关系谈点自己的看法。

实现政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没有政治上的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在当今世界上,强权政治和政治动乱是世界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在那些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党内不断开展两条路线斗争的年代里,人人都被纳入不同的斗争之中,社会的不和谐也就是必然的了。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加强和谐政治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各个基层单位的和谐政治建设。

政治和谐与政治文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十六大曾提出,在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时,还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只有实现政治文明,才有可能实现政治和谐。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和法律文明。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文明也是法律文明。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文明,表现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是以人为本的,并且是公正的。这是实现政治和谐的基本保证。

实现政治和谐,必须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才能达到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才能实现和谐。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性质决定了加强党的领导与确保全体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一致的。而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根本途径就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必须充分实现党内民主。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一切重大事务时,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还必须充分实现社会民主。各级政府在决定各项重大事务时,都必须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实现政治和谐,必须不断完善法制。民主和法制是对立的统一,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了健全的法制,经济社会发展才能有规则和秩序,有了规则和秩序,也才能够真正实现和谐。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坚持以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之一。而要坚持以法治国,首先必须坚持以法行政。各级政府机构和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违反法律的要受到追究和惩处;使公民受到伤害和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总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坚持以法行政,是实现政治和谐,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

实现政治和谐,必须反腐倡廉。只有政府廉洁,才能政通人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廉洁、公正、高效。同时,在廉洁、公正、高效三者之间,廉洁又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只有廉洁,才能公正;只有公正,才有可能高效。因此,人们对政府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廉洁。政府的廉洁,是实现政治和谐,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很难设想,一个腐败横行的社会,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确保各级政府的清正廉洁,而要确保各级政府的清正廉洁,就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实现经济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不仅社会和谐很难实现,即使有了一时的社会和谐,也很难得到巩固和发展。在当今世界,贫穷是产生动乱和其他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现阶段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正是基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才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党中央也才一再强调,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历史阶段,但与此同时,诸如就业、分配不公、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各种社会矛盾也进一步凸现。面对这种情况,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部署。

科学发展的实质是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而要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首先必须实现协调发展。所谓实现“五个统筹”实际上就是实现五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即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国内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协调发展。就实现经济和谐而言,一方面要实现经济运行的和谐,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分配的和谐。实现经济运行的和谐,关键是要处理好经济运行中的各种重大比例关系,如产业之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关系、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等;实现分配的和谐,则主要是处理好公平、不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关系。

在处理好经济运行中的各种重大比例关系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还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改进。

处理好公平、不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尽可能地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包括受教育、就业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机会,另一方面,还要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把结果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供公平的机会和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结果不平等都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它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分配和谐的唯一正确的途径。只有实现了包括分配和谐在内的经济和谐,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现文化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文化对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会产生重大影响,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无形的手。只有实现了文化和谐,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撑。文化包含的内容很多,同时它又渗透到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就一个社会而言,文化的核心就是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包括主要的信仰、崇尚和对真、善、美的判断标准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同时还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当前,文化领域里还存在许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一些腐朽文化的宣传、对某些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价值观的过分渲染、非法或违法网吧对青少年的毒害等等。即使在广告领域,也存在着不少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躁音。如在房屋销售广告中,就存在着一片诸如“新贵公寓”“富人聚集区”“白领贵族集聚地”等一些过分渲染贫富差距的叫卖声。在很多人还没有立足之地的情况下,这种喧闹只能加深矛盾,增加仇恨,从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建设和谐文化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任务,但文化界,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领域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运用某些市场机制的办法。但文化又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对各个文化事业的主体来说,面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矛盾更加突出。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这一方面需要各文化事业单位的自律,另一面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比自律更加重要。不可否认,当前文化领域里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非法网吧对青少年的毒害等,无不与监管不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还必须对文化事业进行准确的定位,这是确保各项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一些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文化事业,政府应当给予更多的投资和补贴,而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和自负盈亏。

实现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很显然这里所说的社会和谐,是指与政治和谐、经济和谐和文化和谐相并列的狭义的社会和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决定》还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七项任务,即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保障国家稳定安全。这七项任务都十分重要,但起统领作用的还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服务职能。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宗旨和神圣职责,必须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准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履行政府职能。现阶段要在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强化社会管理职能,一方面要增加投入,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同时还要加强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安定与祥和。当前最重要的是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关键是健全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把基本的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会,特别是覆盖到广大农村,实现全社会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的基本平等。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和提供强度。特别是要正确认识医疗、教育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性质,使广大社会成员在就学、就医、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基本保障。当前,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方面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不足,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又将大量的本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投资上。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加以解决。

上述几个方面的和谐形成一个和谐社会的完整体系,他们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必须全面统筹,整体推进,才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但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和任务,决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永不停止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只要社会矛盾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就不会停止。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同志在他的的著名的哲学著作《矛盾论》中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精辟的论述,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讲到矛盾的普遍性时,他指出,“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在讲到矛盾的特殊性时,他又指出,“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有特殊性”“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这些论述应该成为我们进行一切工作,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同时我们还要认真研究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矛盾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发展新阶段,我们面临的优势和主要矛盾都是同这个发展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又有哪些特殊性呢?为了更好的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把它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因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本身就属于矛盾的特殊性问题。

在《矛盾论》中,同志在谈到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时指出,“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区分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矛盾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存在一些矛盾,而且每个领域都存在着自己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由于发展是硬道理,因此,从总体上说,经济领域中的矛盾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在经济发领域中又存在着诸多矛盾,而且在这些矛盾中,又有着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下面仅就此作一简要分析。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不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但从实现经济和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我认为主要是总量与结构的矛盾和收入差距拉大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应不足的矛盾。

建构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女权主义法学世界帝国与法社区矫正

后现代法学流行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它是继传统三大法学派别之后的又一法学研究倾向,其涉及领域广泛,代表的理论派别主要有美国的“批判主义法学”和“女权主义法学”、法国的“权利学说”、日本的“世界帝国与法”等等。后现代主义受非理性主义的影响,但是主要是受存在主义,特别是海德格尔的影响,并和后结构主义合流。从法律秩序内部的合理性和价值观构建和维护上而言,后现代法学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的特征呈现。

一、美国女权主义法学与后现代法学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看似强大的美国,其国内社会问题突出,其中女权问题异常明显。女权主义法学在接受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后,对于女性权利的争取非常明显,在经过第二次、第三次女性解放运动之后,基本形成了“包括选举权、同等报酬、福利、获得就业和教育、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和选择堕胎的有限权利”。女权主义者们认为正统的所谓现代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男性特权或男性话语基础上的。女性解放运动在哲学的思维下武装自己,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她们在获得法律的保障树立了现实基础。据统计1950年代美国婚后女性就业率仅为11%,1978年就业率上升到50%,1997年逐步上升达到61%,2010年达到69%。

二、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国与法”

柄谷行人是日本后现代法学的发现者,他在理解和阅读“世界帝国”时认为“国民国家则不具有这样的统一原理,这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以同样性质的住民与政府的积极同意(如人民投票)为前提的。国民既然是以领土、民族、国家的历史共有为基础的,就不能建立帝国,国民国家在实施征服时,只能去同化不同性质的住民,强制取得大家的同意,而不能去统一他们,也不能将自己对正义与法律的基准强加给他们。”“可以把面对资本制-国民-国家的对抗场所放到这一三位一体的‘外部’,即联合主义中去寻求。这是另一个‘交换’的原理,在某种意义上,它与市场经济是相似的,即是以每个个人的自由契约为根据的,但是它不主张资本主义那样的利润追求。另一方面,它与共同体是相似的,即它是互酬的、相互扶助的,而不是排他的、拘束性的。”柄谷行人想要构建一种国际法上的“新的帝国”,想彻底的摒弃资本主义式的国家制度,建立以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基础上的“新的帝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的压迫,规避民族主义的出现。简单而言,他是根据资本制-国民-国家,实现广泛的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联合体,建立大的社会法治。

三、我国后现代法学发展的价值追求

废除劳教制度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责任异常重大,它肩负着通过社区矫正教育,实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在高铭暄教授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一文中首先强调了“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刑法社会化是在当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背景中应运而生的一种对传统刑法体系与理论进行反思的理论,它要求我们摒弃传统的文化基础,解决人们在强调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公正性失真,重新建立一种人们可以信赖的法律正义。

第一、强调法的实质性,在司法运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我国废除劳教制度,采用社区矫正制度,这是人权保障的显著提升,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强调保障女性的作为人的权利,而我们的制度建设考虑的是保障犯罪主体的基本权利,而实现这一权利的意义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使在社会的监督下,人们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接受和宽容他们,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尽快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强调法的具体适用,摒弃从宏观上对制度的把握,减少过度强调整体性而对不同犯罪的区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发展中,我们经历四要件到三要件再到现在理论界坚持的二要件理论,这一认识的发展,就是要区分犯罪个别化,不同的犯罪主体,应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他们对行为违法性和主观的过错认识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味的强调惩罚,那么在预防犯罪的目的上便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反而会适得其反。

第三、强调法的阶级性,降低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国与法”强调历史的“反复”,如果我们不区分犯罪与未犯罪之间的关系,那么在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和剥夺生命上可能出现与现代法治文明相悖的一些行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大法域下的整体认同制度,从立案时的“取保候审”到审查阶段的“附条件不”再到审判后的“徒刑以下的缓期执行”和执行中的“假释”,都是社区矫正制度调整的对象,那么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的区别性对待,便是我们的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3]宫燕明,梁晓俭.后现代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理论的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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