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市容环卫队伍
近年来该局始终把抓班子、带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一是加强理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二是抓好班子建设,战斗堡垒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三是抓行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他们制定了《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细化了方法步骤和完成时限,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近年来,该局共承办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2件,市、区领导批件35件,群众举报投诉80余件,代表、委员走访满意率100%,群众满意率达98%,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五是关心群众生活,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调动。
二、严格制度,加强监管,全面提高“三清一管”工作整体水平
1、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该局先后修订完善了《清扫保洁质量标准》、《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考核标准》、《清扫保洁监管措施和要求》、《“三清一管”检查制度》、《“三清一管”质量标准和奖罚办法》等规范性制度,将队长和班组长职责、清扫保洁范围、时间、质量标准、作业要求和百分考核奖惩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2、落实“三级管理”责任制,实现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通过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管理办法,该局率先在全市采用“称土计量法”,创新考核方式,通过称量单位面积内的尘土,确定清扫质量和工作效果,使辖区的清扫保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受到了市、区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品位
今年以来,他们狠抓队伍建设,规范执法,强化市容市貌管理。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整治。一是对小街巷的市容进行综合整治。近年来,该局集中力量,对十余条样板街进行了突击整治,规范管理,并向25条小街巷延伸,组建区级特勤执法中队,建立班车巡查,错时管理,交叉执法,形成高压常态管理模式,使这些街巷达到“无店外经营、无摆摊设点、无店外加工、无店外修理、无乱堆乱放、无店外洗车”的“六无”标准。二是规范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管理。今年以来,继续推行小广告市场化运作,并从清理沿街非法小广告,逐步延伸到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地面小广告清除工作,并开创性的使用“角磨机”这一新技术对路面喷涂小广告进行清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三是做好早夜市的规划管理。对辖区的17个夜市实行管理承包责任制,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对在非定点夜市经营的露天烧烤等经营摊点坚决取缔,严防反弹。在全市共取缔夜市烧烤点12家,确保了市容市貌保持较好水平,城区形象得到了提升。
四、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厕和垃圾站管理水平
该局积极配合市局做好垃圾站、公厕建设和改造,尤其在三年大变样的五百工程中,他们共改造公厕、垃圾站40余座。
在公厕管理上,他们采取三结合的办法,即管理班与清掏班相结合;公厕管理与公厕保浩相结合;长期规划与现阶段任务相结合,使公厕管理达到了“八无八净”的标准,使辖区居民非常满意,收到了办事处和居委会赠送的多面锦旗。
在垃圾站管理上,依照市城管局《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童制度,狠抓垃圾清运质量和垃圾站的管理及车辆、中转站设备的规范作业,坚持做到垃圾清运工作日产日清不积存,安全生产无事故,设备管理标准化,环卫管理上水平,每年安全行车60万公里。车辆完好率达到100%。
为切实做好*年度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模进位”和争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强乡镇”和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十佳乡镇”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中共望城县委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以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题;以人的全面发展,创建和谐计生为中心,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突出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利益导向、流动人口“一盘棋”四个工作重点;以“三级联创,四到基层”为抓手,切实加大宣传教育、以村为主、“一票否决”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村民自治、四项手术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基础资料规范化建设四项经常工作;以实现*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模进位”和争创全县“三强乡镇”和全市“十佳乡镇”为目标,全面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升工作特色,打造新亮点,创造新业绩,促进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谐发展,再创辉煌。
二、工作目标
稳定低生育水平,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7%以上。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2‰以内,加强对怀孕育妇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育龄人群属地管理到位率98.5%以上。
优化队伍,夯实基础,创新工作,提升特色,努力实现*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模进位”和争创全县“三强乡镇”和全市“十佳乡镇”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狠抓队伍建设,落实责任上肩。
一是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保证计生干部政治、经济待遇。二是明确镇、村干部计生责任,坚持村(社区)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村(社区)计生专干专抓、专管,坚持两委干部计生包片联重点对象责任制度。三是配强村计生专干和村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将不适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的村级专干和村级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进行调整。四是各村(社区)全部解散现有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并全部重新招聘计划生育中心信息员,落实报酬,发挥作用。五是加强对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和中心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到业务熟练,胜任工作。六是进一步优化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依制度论奖罚。七是坚决兑现“一票否决”。
(二)创新工作方法,夯实基层基础。
一是推进对村(社区)计生阵地规范建设和做好村务公开,特别是对新建村部的村(社区)要打造高标准的计生示范阵地。二是以“流动人口全省一盘棋”工作和运用智能客户端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员人口计划生育各类信息,并录入智能客户端系统,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三是对各村(社区)配齐电脑,运用电脑管理各类计划生育基础数据,通过电脑办理相关工作、报送相关信息,全面实现村级业务信息化服务。四是切实抓好透环孕检工作,透环孕检参检率要达到85%以上,落实到位率要做到100%。出现违法怀孕,及时处理,及时排除。提倡有条件的村(社区)创新透环孕检奖励机制,通过利益导向,提高育龄妇女参加透环孕检的主动性、积极性。五是扎实做好四项手术落实工作,十分重视孕前型管理服务,大力做好长效措施落实和服务工作,继续实行落实长效措施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群众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积极性。六是坚持以村为主管理计生工作,重视计生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村(社区)要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七是突出抓好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及时落实四项手术,及时送发药具,及时落实各类随访,及时完善各类计生资料,工作坚持日清月结。
(三)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法律责任。
一是健全落实计划生育首问责任制,来信来访限时办结制,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行阳光工程。二是规范计划生育办事窗口、办事程序,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窗口。三是严肃法纪,依法依程序处理计生违法案件。更加加大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对通过多次征收工作仍然拒不缴纳的违法生育对象,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85%以上;加大对合法怀孕育妇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发现违法对象,绝不容情,严查到底。四是进一步明确综治、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城建、宣传、教育等计划生育综治部门工作职责,运用法律、宣传、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真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用好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打造经济发展的亮丽风景线
要围绕打造经济发展的亮丽风景线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实际,实行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经济政策,包括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扶持等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这一规定,是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经济发展政策的法律依据。面对当前经济整体下行的压力,我们完全可以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实施更加灵活的经济调节政策。比如如何促进“五大基地”建设,如何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如何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何在服务业领域培育打造支柱产业,如何延长资源型产业链等一系列重大课题,都应该从完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的角度去谋划解决之策。再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这一规定为我们实施更加灵活的财政政策来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着眼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政策制度上的重新设计和优化、完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实行符合我区实际,区别于其他省市的经济发展政策的前提是我们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应该是国家层面经济发展政策在内蒙古的实化和细化,绝不允许以行使自治权为名,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相悖,绝不允许在制定政策时只顾局部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绝不允许出现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用好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自治权,打造民族团结的亮丽风景线
我国古代就有民族团结的思想,如《论语》中说“四海之内,兼兄弟也”。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边疆省份,在内蒙古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蒙古、汉、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55个民族。多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内蒙古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志视察内蒙古时要求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思想,各族人民拧成一股绳,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落实好总书记这一指示,需要我们继续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对自治地方的授权,切实做到“两个共同”。一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要采取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用典型事例说话,切实增强说服力、感染力。二是要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政策。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还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这些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三是要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规定很多,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整理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整理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在教育方面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更要从促进民族团结的角度,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使《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保护和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用好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自治权,打造文化繁荣的亮丽风景线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党的十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内蒙古自治区是民族文化大区。当前,我区要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促进文化发展的规定,深入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比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根据最新统计,内蒙古现已发现各种文化遗存近2万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210余处,自治区级315处。运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具体细则刻不容缓。
立足于打造文化繁荣的亮丽风景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大力发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广泛开展文化对外交流,不断提高文化“走出去”水平。通过以上措施,使我区民族文化的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实现大的提升。
用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自治权,打造边疆安宁的亮丽风景线
内蒙古是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地处反渗透斗争前沿,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边疆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自治区党委在“8337”发展思路中提出要建设“两个屏障”,其中之一就是要建设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在建设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过程中,我们要运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自治权,深入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如在、反渗透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再如,在加强维稳专门力量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这些规定,都应当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得到充足的运用,把抽象的法条变成具体的措施。
用好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权,打造生态文明的亮丽风景线
生态文明的理念,古已有之,《论语》中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我区有13亿亩草原、3.5亿亩森林、6000多万亩水面和湿地,草原、森林面积均居全国之首,生态地位显著。同时,我区的生态环境也很脆弱,是我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分布最为广泛的省区之一。自治区党委在“8337”发展思路中,明确提出要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权,努力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比如,在保护生态建设主体积极性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再如,在保护森林、草原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开发自然资源方面,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当前,我们应该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授权,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切实加强生态治理法制建设。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方面进行立法探索。同时,探索节能、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要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政策体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步入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用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自治权,打造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亮丽风景线
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有不少很具体的规定,如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在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方面,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客观地说,这些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当前,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努力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让各族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一是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继续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要加快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步伐,确保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二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努力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三是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问题,确保普通劳动者能通过辛勤劳动过上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四是要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切实做到病有所医。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大框架下,紧密结合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织牢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五是深入实施“百姓安居工程”。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科学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好分配管理,真正实现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