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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入管理办法(收集5篇)

时间: 2024-12-22 栏目:办公范文

医疗收入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转;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及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五部分构成的。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基金收入与支出只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才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本原则,搞好医保管理。为此,应做好基金收入与支出管理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转,为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提供充足资金。

一、抓好源头,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源头和入口。如果基金不能足额征收或不能正收,医保工作就将成为无水之源,无米之炊,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就无法正常运转,为所有参保职工生命及健康保驾护航就成了一句空话。那么如何做好医保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呢?

(一)广开源头,努力扩点扩面,提高职工参保率

唐山市医保工作已开展十几年时间,截至2014年末参保人数已达91万人。从常规方面扩充参保人员已然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从小型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入手,积极宣讲政策,提高他们参加职工医保的积极性。目前有很多地市还没有实现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对于单独经办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重点加大查处小规模私营企业只给员工参加养老等其他保险,而不参加医疗保险的违法行为,督导这些企业参加医保。这样不仅能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医保基金收入,扩大资金源。

(二)搞好医保基金基数核定工作

每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是医保征收工作的基础,其调整幅度的大小,是确定未来一年基金征缴额度的关键因素。因此重点做好基数调整工作是医保征缴工作的重头戏,这不仅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事关医保基金管理工作能不能正常运转的大事。在基数审核工作中,医保征缴部门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统计工资报表、财务总帐、应付职工薪酬及应付福利费明细帐,严防单位上报的统计工资错报、漏报、瞒报、少报,杜绝弄虚作假,做到依法合规,审核有理有据,确保该纳入缴费基数的一定要纳入缴费基数,即不多收也不能少收,从而把该征缴的医保基金一分不少地征缴入库,不断增加医保基金收入,为医保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催缴工作

每月25日前,对于不能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征缴或财务部门要及时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进行催缴,对于逾期仍无故不缴纳医保费的参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以确保各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医保费,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正缴和运转,维护每名参保人员买药就医的正当权利。

二、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参保职工购药就医的主要地点是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药店及定点医院。为此医保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弄虚作假的定点医院及药店要予以清退,对于符合条件的药店和医院,不论其是公立还是非公立医疗机构都要予以准入,享受医保定点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用在合理合规的地方,提高医保基金的支付质量及效率,杜绝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把钱真正用在患者身上,使患者少花钱却能治好病,降低医保费用。

对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俗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要做好特殊疾病鉴定工作,把住审核鉴定关,杜绝非特殊疾病人员享受特殊疾病医保待遇的情况发生,真正做到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二)加强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主要是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院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为此,经办机构的医疗审核部门应重点做好:门诊特殊疾病及门诊日常用药的审核;市本级定点医院住院人员诊疗项目及用药费用的审核;转出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诊疗项目及用药费用的报销审核。真正做到该医保支付的医保支付,超出规定的不合理治疗、用药费用,医保坚决不予支付,维护所有参保人员的医保利益,真正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三)加强医疗保险稽核部门的监管力度

对于医保定点药店及医院,医保稽核部门要加强稽核监管力度,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动静态检查相互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项检查行动,杜绝骗保、套保情况的发生,堵塞医保资金流失的漏洞,把“医保的钱”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参保患者必须的治疗上,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

目前,大数据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医保审核部门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利用信息技术筛选不合理诊疗项目及用药费用,为医保基金管理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促进定点医院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让信息筛选助力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审核效率,防止医保基金的流失

医疗收入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保险医疗基金监管

有效健全的基金管理、监督机制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运行并取得成功的关键,如何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应该把好三关,即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关,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关,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关。

1在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面

1.1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需要法律法规的制约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政策都是以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医疗保险工作完全靠政府文件进行规范和操作,没有硬性的法律出台,因此形成了政策硬措施软,要求高,手段低等软征缴的矛盾局面,例如单位应参保不参保、无故拖延保费的缴纳、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等逃避缴费的情况屡堵不绝。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没有硬性的制裁管理措施,所以只能靠苦口婆心的劝说、引导,至于结果怎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无法左右。因此,为了保障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将社会保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让医疗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应具体明确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狠抓落实。

1.2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管理措施

首先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制,即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立综合征缴部门,对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稽核监督。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杜绝个别单位只交养老保险,不交医疗及其他保险的现象。其次,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缴费基数申报制改为核定制,并每年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严格依据参保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工资表等进行书面和实地稽核,杜绝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确保基金足额征缴。

2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面

2.1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职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监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责任,同时还有为医疗服务机构清算费用和为参保人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因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意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能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正清廉,是否爱岗敬业、认真监控,是否能及时准确发现医疗保险供方、需方的一些违规行为,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医疗保险经费的合理偿付。因此,必须培养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能力。

2.2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个别参保人由于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存在不正确的参保意识,认为自己缴纳了保险费就理所当然该自己消费,用自己的保险费无病开药、借证给他人看病,将自费药换成医保药,导致“一人患病,全家吃药”,冒名顶替住院和一人有证全家住院的违规行为发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浪费。所以必须采取与单位、街道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与宣传工作。采取举报奖励等具体措施,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2.3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

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存在门诊就医和住院就医两个方面的监督。

对门诊就医而言,是由患者直接看病、买药,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保机构要想直接对服务机构监督很困难,关键在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服务道德意识和经济利益意识的权衡。需要医疗保险机构、卫生部门、患者、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多方面的社会监督。

对住院就医的监督方面。据了解大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采取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方式为第三方付费的方式,即参保人患病住院,只要付清个人负担部分,绝大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转账形式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给病人用高价药、好药;采取多项不必要的检查,浪费严重。使得近几年来住院费用持续上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对医院进行监督,主要是监控医院在为参保人服务过程中是否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2.3.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细化医保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服务行为。

2.3.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控一定要实行“三定”

一是定人。对每一个定点医院都有专门医疗审查员进行日常医疗监控;二是定指标。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检查有区别,因此必须要建立专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如门诊处方平均费用、药品费占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参保病人平均住院日等;三是定时间。除了医疗保险审查员日常监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还要抽专门的时间定时或不定时组织专家下医院检查。

2.3.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结算方法

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向医院结算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笔者所在的地区采取了“确定指标、按月拨付、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年初对各定点医院下达控制指标,分解到月;每月审核每个参保病人的住院明细,对不超指标的医院,审核合格后全额拨付;对超指标的按控制指标拨付。年终根据总体控制指标调剂补付。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察、不合理治疗费等实行拒付。对有疑问的费用实行缓付,待查明原因后补服。

3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方面

(1)应将基本医疗保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分别记账,并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管理,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之间形成完善的制约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2)医疗保险经办单位的事业经费不得从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目的是从制度上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避免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挪用基金,也确保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收入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医疗收入;医院资金;住院收入;药品收入

中图分类号:R197.3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156-02

医院组织各项医疗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管理制度,不能乱收费、分解收费,以保障医疗收入的合法性。医疗收费是低成本收费,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对医院实行预算拨款,因此,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医疗收入票据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医疗费收据。所谓合理性,就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活动消耗,更要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能力。

一、医疗收入管理的原则

1.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2.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和收费的关系,对危重病人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及时收取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

3.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乱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潜力,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增加医疗收入。

5.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费。

二、医疗收入的管理办法

为了使医院能够合理地组织医疗收入,又符合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收入管理制度,环环相扣,没有漏洞,以保证应收的全部收回,圆满地完成医疗收入计划。

1.门诊医疗收入的管理

挂号收入。患者到医院看病时,首先到门诊挂号室挂号,挂号时医院按规定收取挂号费、诊察费,并出具收据。初诊病人还要购买病历本,然后病人凭挂号单、诊察费收据到有关科室找医生看病。

挂号费、诊察费、病历费收据,由财会部门专人保管,应建立领、交、销制度,收据一般是定额收据。挂号人员领取收据应先审核无误后在领取登记本上记录领取数额。每日终了,挂号人员要将挂号收据、诊察费收据、病历费收据的使用数量按科室分别统计,填报门诊挂号室收入日报表,并与所收现金核对无误后,交财会部门出纳员。门诊挂号室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联挂号室作为交款存根,一联财会部门作为记账依据,一联转核算室。

每日终了,核算室收取各科挂号费、诊察费定额收据汇总,并与挂号室收入日报表核对。病历收入按所领病历核对。挂号室应定期到财会部门办理挂号费、诊察费收据核销手续。

2.门诊收费处医疗收入的管理

门诊病人经医生诊察后,医生开出处方或检查治疗单,由病人到划价处划价,到门诊收费室交款或办理记账手续。门诊收费人员收款后,开具医疗费收据一式三联,两联给病人。其中一联存根,作为交款依据;一联病人报销;一联交科室检查治疗或取药,作为科室核算或业务量统计依据,并加盖印章。记账病人实行双联处方,在处方上加盖转讫印章,一联留收费室,一联给病人到有关科室检查、诊疗或取药。

门诊医药费收据按处方或检查治疗单据据实填写,增加表头内容,有利于控制病人冒名顶替、乘补报销条现象。医疗费与明细科目之间留有空档是为填写治疗诊断项目用,这样设计有利于控制科室核算联在医院科室之间流通,也有利于院内外的监督。印章日期印与报销单日期相一致。

每日终了,门诊收费室要将当日收取的医药费用汇总,并与现金核对,记账病人登记病人分户账并汇总,填制门诊收入日报表一式三联,连同现金一起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签章后,一联存根退门诊收费室,一联财会部门记账,一联交核算室。

每日终了,核算室将全院门诊各科室的科室核算收据收集汇总,并与收费收入日报表核对。为了使核对工作顺利开展,医院要统一结账时间,明确规定每日结账起止时间,加强对收费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建立领交销登记本,收费人员每日使用多少交多少,对收费收据存根定期不定期抽查复核,以保证收入的完整。

三、住院处收入管理

1.病人入院

病人入院由门诊医生开具入院证,病人持入院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处先登记入院病人登记簿,然后根据规定预收一定的预交金,并开具预交金收据,登记入院病人费用分户账。

每日终了,住院处要将当日入院病人预交金进行汇总,填制预交金日报表,一式二联连同现金或支票一同交财会部门,一联退住院结算处作为交款的依据,一联会计记账。

2.住院病人住院费用的结算

病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实行按日结算一日一清的管理办法。住院处应根据住院病人费用分户账,按类别登记结算,其方法是处方记账法。此种方法是护理人员或患者及家属,持医生开出的一式二联处方和处置治疗单,到住院处划价,住院结算人员以副联作为登记病人分户账的依据,正联加盖有关记账戳记后,到有关科室检查治疗或取药。为了使病人明白清楚,应实行病人住院费用双卡记账法,以利于病人监督,病人出院以自己的记账卡为准,能有效地防止乱收费、开搭车药、增加病人不合理负担现象。住院结算人员要及时掌握病人预交金使用情况,快用完时要催促病人预交,防止欠费的发生。

每日终了,住院处根据当日登记的住院病人费用分户账的发生额,与记账处方金额核对相符后汇总填制在院病人医药费用结算汇总日报表,一式三联,一联住院处留存,一联财会部门记账,一联交核算室。

每日终了,核算室收取各科室住院收入记账核算单,汇总编制住院收入核算日报表,并与在院病人医药费结算日报表核对。

3.病人出院

病人出院要由主管医生给病人开具出院证。出院证一式三联,病人持出院证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持一联盖过章的出院证到病房退房,一联留住院处作为办理病人出院结算依据,一联交病人。

住院处接到病人出院证,办理病人出院手续时,结算人员根据病人住院费用分户账,结出住院期间全部医药费用,开具病人住院医药费收据,同时,收回病人住院预交金收据,据以向病人结算。医药费和预交金相抵后,多退少补。住院医药费收据一式四联,一联住院处存根,一联交病人,一联作为出院病人结算日报表的附件,报财会部门作为记账的依据,一联病历存档。

每日终了住院处要编制出院病人汇总日报表。住院处领取住院费收据同门诊收费一样要建立健全领交销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病人预交金收入日报表,往往与出院病人结算日报表填制在一起。

四、.药品收入管理

(一)药品收入管理的原则

医院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药品费用,用以补偿药品支出。医院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在药品收入管理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标准,认真遵守国家物价政策的规定。

1.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与用药的关系。

2.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维护患者的利益。

3.正确处理好组织药品收入与增加患者负担的关系。

(二)药品收入的管理办法

医院从财务管理上将医疗收支与药品收支彻底分开,这样从大类上将医院收支类别进行清楚地划分,使分类更加科学合理,其指导思想主要是从财务制度上实现医疗收支与药品收支分开管理。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盲目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负担,克服医疗卫生资源浪费,制度规定了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使医院逐步回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正常轨道上来。

1.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药品的定价,实现正常的药品收入。药品的加成收入应在核定的范围内,不得高价出售药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药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杜绝盲目追求药品经济效益。药品收入应立足于社会效益,必须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应该以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为代价,用好药,多用药,用贵药,来增加经济效益。2000年7月8日,卫生部、财政部又下发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

医疗收入管理办法篇4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到*年底,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做出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都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资金筹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五)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七)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八)组织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

(九)实施步骤。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

(十)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医疗收入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

第十五条乡镇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划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乡镇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乡镇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计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每年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卫生、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卫生、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商定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实行定期存储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或转让债券。第六章财政专户和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是指按照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并加盖同级财政等部门印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支出户、收入过渡户原则上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该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卫生、财政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实行基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同级财政需记备查账。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一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过渡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或基金专用账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或卫生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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