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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办法(整理2篇)

时间: 2025-07-13 栏目:办公范文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篇1

一、棚户区改造基本情况

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原水泵厂、原磷肥厂、原二化分厂、原铜材厂。改造范围内共有住宅1100余户。

二、单位国有土地收回弥补安顿

(一)土地收回弥补方法

地上建筑物统一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对产权单位给予弥补。对棚改规划红线范围内单位国有土地统一收回。

1.收回土地弥补规范。

2.收购地上建筑物弥补规范。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弥补安排方法

1.由产权单位依法组织解除与承租户的租赁关系。

2.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公房承租户每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于西路南侧、原磷肥厂公房和西路南北两侧、原水泵厂公房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需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规定核算批准。

3.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公房承租户可优先申请廉租房。

4.公房承租户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与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后。优惠价按市场评估价下浮10%

5.产权单位取得的弥补费用。

(三)单位国有土地回收工作顺序

1.市国土局对产权单位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

2.市国土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依据评估价格提出弥补金额意见。

3.市国土局与产权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弥补协议书。

4.市国土局将弥补规范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报市政府审批。

5.市国土局依照批准的弥补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弥补金。

6.相关产权单位依照规定的时间。

三、私有产权房屋拆迁弥补安顿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私房户实行产权调换安排和货币弥补相结合的安排原则。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弥补的由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三)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拆一还一。再超出面积局部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产权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此住房的安排时补齐36平方米。36至50平方米的局部,按利息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以上局部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

(六)拆迁期限、过渡方式、期限和搬迁补助规范。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为准。过渡方式为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选择货币弥补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待建房6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7至12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13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2个月。

拆迁私人产权的底层临街店面造成停业、停租的按被拆迁店面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规范,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市政府40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的通知》府办发〔〕30号)之有关规定。按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房造成停业、停租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规范,按月给予补助。搬迁补助费每产权户一次搬迁补助300元(产权调换临时安顿的补给二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

(七)选房办法。被拆迁人挑选安排房。按选房顺序号挑选安排房,并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当日未能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其选房顺序号和所挑选的安排房作废,择日重新签到并领取选房顺序号另行选房。

(八)搬迁奖励方法。依照《市市区房屋拆迁搬迁奖励规范》执行。

1.被拆迁人在年月日时之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20元;选择货币弥补的被拆迁人,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20元。被拆迁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时之前搬迁为按期搬迁。按期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10元;选择货币弥补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60元。

2.被拆迁人在年月日时以后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并搬迁封门的为逾期搬迁。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篇2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度,提高拆迁工作效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区、区、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合理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奖励的设置由现行的按户、按固定标准奖励改为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设定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支付由拆迁人予以确认。

(二)适当提高拆迁实施劳务费标准。新标准仍按项目拆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不同标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扣减支付。

(三)建立拆迁项目奖励金制度。拆迁通告之前,拆迁人应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拆迁人必须向拆迁实施单位预付不低于30%的拆迁实施劳务费,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向市拆迁管理部门预交拆迁项目奖励金,奖励金数额为拆迁劳务费总额的10~15%。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项目的拆迁进度、情况、申报裁决、平安拆迁、安全拆除、执行“六项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奖励金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奖励金发放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奖励给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预交数与实发数的差额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滚动运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区要高度重视拆迁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力度,人员组织、计划安排等方案要提前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对于人员组织不到位、计划安排不合理的项目不能草率启动拆迁。各区对每一个项目都要安排一名党政领导挂帅,负责挂帅的党政领导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进度负总责。每一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部,实施项目责任制,一个项目一套工作班子,项目工作班子内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要建立拆迁例会、联合会办和项目督查等制度,确保每个拆迁项目启动后按计划快速推进。

(二)建立拆迁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政府拆迁项目启动后,一般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督查,重点项目由市城建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每月发一期通报,及时通报拆迁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影响拆迁工作进展的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矛盾,对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拆除工程招投标制度。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房屋拆除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除进度和拆除安全。

三、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规划部门要依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认定;城管部门要及时提供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好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房管、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拆迁单位查阅房产、土地档案等资料提供高效服务。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执行最低总额保障政策。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或交易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只按原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经交易、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严格控制突击析产和分割交易行为,如自然人住宅房屋析产、交易或分割交易后,其登记单元无独立出入口或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四、强化法律手段,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大司法强制拆迁力度。各区政府要协调法院做好拆迁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依法快审、快判、快结案、快执行,对符合司法强制拆迁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司法强制拆迁。

(二)加大行政强制拆迁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运作程序、执行主体等予以明确。对始终达不成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的要及时申报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和质量。对拒不履行裁决决定的,要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责成、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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