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一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_____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
为每年________元
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当事约定的方式。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二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三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
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讼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liuxue86、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234-03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其承载的社会价值,一部分是以社会对基层法务人员的需求为导向,一部分是以提升法律人员素质为导向。这二者又都以实效性为依归。而“强烈”的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效性教学一定要彰显出其必然的存在价值。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实效性改革势在必行
法律职业的内在技术性、技巧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对法学专业毕业学生以实效性为基础的应对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既要面向社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由单纯的培养国家权力执行者,转而面向社区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要面向世界范围内的人口流动趋势,拓展国际化视野,培养可以为“地球村”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这种实效性的教学改革应当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选择,也一定会成为法律类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实效性的评价标准
实效性主要体现在对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的满足上,而现有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基本还是学科体系下的教学内容的沿用。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相距较大,没有表现出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契合。传统的、固化的、批发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的、变化的、精选的岗位需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使命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社会需求服务,简单表象就是为了满足就业,这也正是其实效性的体现,而评价教学实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学生的综合竞争力主要指法律的理论与实践能力,还包括沟通协调能力、信息采集运用能力、分类处理能力、学习力与创造力等等。这是因为,法律的职业需求与职业培养口径不一,法律专业职业无法满足法律人才的就业需求,造成专业人才过剩,这样就必然产生专业分流。综合竞争能力强的才可以专业职业,这就表现出了专业的局限性。就稍差者的实效性而言,其法律教学的结果性使命是缺失的,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构架,拓宽职业空间,只有具备超强的职业能力才能减轻其专业职业压力。
(二)教师的教学能力
职业教学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的,教学是为了创设学生的职业能力架构,而不是一味地灌输专业知识。当下的教学效果评价显然偏离了“能力”导向。旨在强调:备课是否充分,授课重点是否讲解清楚,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是否应用,互动教学是否有效开展。这些是从直觉上提高了知识接受效果,活化了课堂气氛,但降低了教师的能动性,捆绑了学生的想象力,过分强调教学手段是在用手段绑架内容。提升法学教学的实效性关键还要看教师的思考力、执行力,教师要知道学生需要什么,自己需要做什么,如何才能做好;要培养学生“学会学习”;要形成教学的独立思考,有创建性体会,培植学生法学的职业悟性。
三、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实效性的路径探析
(一)转变教学思想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职业化服务为核心的理念,体现了法学教学的价值诉求,并在长期的教育教学中成果颇丰。同时,也在基层法务人员的培养、培训方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就其实效性而言,我们很难从学生的就业层面、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方面看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光明愿景。
1.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化要求差距较大
一方面,法律职业以法学教育为依托,法学教学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有效途径。而现在的大陆法系成文化、典籍化,偏重于学理、概念,关注于已形文的律例以及由上而下的司法解释,走的是一条先理论后实践的路径。另一方面,法律教学又为法律职业服务,职业趋向决定了教育发展的方向,职业需求带动着教学的纵深发展。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环境中,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没能达成同步,尤其是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理论教学与实效已然形成了两个陌生的版块。法学教学按照“常规”即已形成的“通才”、“全才”的培养目标按部就班地执行,忽视了高职法学教育对象的特殊情况,也很少从教育对象法律职业化服务的需求方面转变思想,这直接作用于教学的全部环节,影响并限定了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造成了法律服务人员理论与执业技能的巨大差距。
2.联合办学的专升本教学应以专业职业为导向
为了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高职院校不得不走联合本科院校的办学模式,这种办学是法律类高职院校生存空间的有效拓展。但这种办学模式只有与前卫的教学思想结合,才能延续其“生命”的价值。三年的职业学习,使得学生已经对法律有了一定积淀,倘若再沿用现行专升本的课程安排,固然可以加深对一些法学理论和相关部门法的理解,但仍然受现行教学思想的影响——泛理论化、泛专业化。虽又经一次洗练,但职业技能似乎与实践仍然相距遥远。因此,联合办学的法学专业的专升本教学要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确定的职业方向。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律师、法官、检察官必须得通过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思想需从原有的教授法律知识转到以法律职业为最基础的法律教学思想上来。打破条块式、拼图式的教学思想,给学生展示以综合性的判例,让其先形成系统性法律的全面认识,然后再研习细分法律知识,这是正常解决法律问题的顺境。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认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把宏观的问题微观化,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以增强其职业能力。
3.拓展国际化视野
全球化的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必然带动全球化的法律职业者的互动,WTO框架内的矛盾、冲突,必然牵动不同利益群体以法律为导向的互动、交流;各跨国企业之间的沟通、合作;跨国企业内部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分歧必然会产生国际化的法律服务。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会催生更多的法律执业人员。同时,也会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从业机会。因此,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面向国际化,服务国际化,教学思想也要为国际化服务[2]。
(二)调整教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