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论界关于审计目标的研究较多,实务中各国对审计目标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第一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将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目标表述如下:“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实施一般检查的目标是对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表达意见。”国际审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在于使审计人员能够对财务报告编制中所确认的会计政策结构表示意见。英国公司法对审计目标的表述是,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独立检查,目的是对这些报表的反映是否真实和公允并符合相关法规表示意见。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各国都认为审计目标是要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对财务报告的要求不同。是只强调报表反映的公允性,还是除公允性外,还要求真实性、合法性、一贯性?在这些要求中孰先孰后?笔者认为,审计目标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它是随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审计目标的确定,除受审计对象的制约以外,还取决于审计主体的性质和审计授权或委托者的要求,要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对审计的客观需要。各种影响因素不同,审计目标的定位也就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合法性、公允性更为恰当。
(一)财务报告审计的合法性目标
在分析审计目标时,必须重视法律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每个国家的审计都受到法律因素的影响。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影响的方面、方式和程度在不同国家却有所不同。世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也叫英美法系;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是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由法庭加以解释,并建立大量的判例法作为补充。判例法的目的在于为具体案例提供答案,而不是制定面向未来的一般规则。欧洲大陆法系则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划,法律结构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从内容到体系包罗万象,自成一体,形式比较完整,内容广泛,法律条文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在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依据传统和惯例对会计、审计进行规范,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由民间机构制定相关准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会计、审计准则受法律和政府的影响非常广。
我国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会计、审计活动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管理活动都处于国家法律的管制之下,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受法律的影响非常深远。不仅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会计法》等进行制约,在相关的法律里,如《公司法》、《证券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财务报告审计中要特别强调合法性。
(二)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允性目标
公允性既是一个会计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概念。关于“公允性”的含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5号》作过原则性说明,它认为公允性只有联系到公认会计准则才富有意义。审计师对公允性表示正面意见,意味着对财务报告具备下列特征所持的一种信念或信任:(1)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原则得到普遍接受;(2)会计原则切合实际;(3)财务报告,包括其注释的内容反映了影响使用、理解和揭示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4)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已作合理分类、汇总,即详略得当;(5)财务报告在可接受限定范围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之变化所作的表达反映了基本事实与交易。“可接受限定”是指财务报告允许的合理的和现实的限定。在美国,审计职业界将公允性审计目标与公认会计原则相联系。在我国,审计判断的依据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允性目标下,审计工作就是验证被审计单位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的程度。
由上述“公允性”概念解释我们可以看出:
1.“公允性”并不排斥“真实性”,“真实性”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更为恰当。
财务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为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加工,形成一级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信息的可靠性是指被确认的项目的信息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不偏不倚的。这要求会计确认的资财、债务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必须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基本上没有大的错误,而且在引导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上基本上不存在偏向。信息的相关性意味着该信息具有反馈价值、预测价值,并能及时提供。具有相关性的信息能够影响投资者和其他用户作出决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在可靠性的基础上,更强调相关性。因此,审计目标也由传统的“真实性”发展为现在的“公允性”。
公允性给了审计人员专业判断的空间和余地。企业的会计核算如果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则可以认为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则相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包括某一特定时间里可以接受的会计作法的惯例、规定和程序。因此,他们不仅只局限于权威性文告,还应包括在业务中通过共同使用而得以接受的具体做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中包含着许多会计估计,而会计估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核算结果的合理性。如果不同会计人员对同一经济事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或在同一方法中选用不同的参数进行核算,就会带来核算结果的差异。例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并据以提取减值准备。是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我们知道,一方面,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参数不同,会对评估价值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期末的贴面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基数的选择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因此他们并不声明在可供选择的原则中,企业作了最好的选择,而是说企业作出的选择是可以被接受的。
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本身不具有精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能力,如果以“真实性”作为审计的一般目标显然不够全面,“真实性”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更为恰当。
2.公允性包含了会计信息充分揭示
公允性要求企业财务报告和其附注必须包括对重要财务信息的充分揭示。显然,要做到充分揭示,先要判定什么是重要财务信息。重要性的判断标准有两条-性质特殊和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如果某项信息会使信息使用者在知道前后作出不同的判断,那么这项信息就应该披露。随着经济发展,会计信息揭示充分与否的要求越来越详尽。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列示财务报告余额,还包括许多附加注释和明细表,甚至包括了许多非财务性的资料;不仅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获知的信息,而且包括在会计期末之后出现并可能对包含在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产生影响的那些信息。
在这些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披露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遵循的会计政策,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希望了解的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引起的各项经济变化,而不是由于会计政策、方法的改变而造成的经济变化。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之间经常变来变去,那么各期财务报告就很难进行比较。因此,企业一旦决定采用某种会计政策、方法,它就应该对以后发生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经济事项都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果不同,应说明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允性”的含义中也包含了对“一贯性”的要求。因此,财务报告审计目标中没有必要再把“一贯性”作为总目标单独列出。
3.“公允性”一词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审计人员的责任不仅在于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还在于以自己的审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审计的性质、范围和意见,防止审计报告阅读者产生误解。过去审计行业比较多的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理解审计报告,因此,在审计报告措辞方面往往忽视了法律上的严谨性,采用诸如“真实”、“准确”等容易引起审计报告使用者误解的词汇,为以后的法律纠纷埋下隐患。而使用“公允”。“重大”一类比较个性的词汇,既客观地反映了审计过程与审计判断,又不会妨碍报告的使用,从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审计风险,所以用“公允性”来表达审计目标更为恰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审计自身的技术特点出发,还是从维护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都应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公允性。
二、不同审计主体的合法性与公允性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合法性和公允性后,我们就可以围绕二者来展开收集与评价审计证据的活动,并将结论反映到审计报告中。按审计主体不同,审计可以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随着审计授权或委托者的不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不同,审计对象和范围也不相同,审计目标的侧重点也会随之变化。
1.国家审计的合法性与公允性
国家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保证公共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保证最有效、最经济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以期达到最大效用。当前,我国国家审计的重点放在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上,强调真实、合法和效益并重。我们认为,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国家审计是在财政、税务、银行等监督的基础上的一种综合性经济监督,它虽不直接提供财务报告,却对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和信息系统提出要求,并且还要向政府行政、立法部门和公众反馈审计信息。由于国家审计的这种特殊性质,确定被审计方的经济活动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一直是国家审计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各国的国家审计准则中,都强调审计工作与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因此在国家审计中合法性是第一位的,并且合法性的含义较一般财务报告审计更广泛。除了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外,还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只有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作出评价。
在国家审计过程中,每个步骤都要以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来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比如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就要对预算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全过程进行审计,特别要关注一些地区和部门只顾局部利益,违反规定乱开减收增支口子,违规减免税收,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忽视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现象。在财经法纪审计中,更是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加上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又涌现出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法律、法规可能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而出现一些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存在一个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问题,应增加公允性审计目标。国家审计现行的真实性审计目标有一定的缺陷,不宜作为一般目标,可作为具体审计目标。在审计实践中,真实性与完整性是一对同时出生的“孪生姊妹”,缺一不可。如果只强调真实性目标,不强调完整性目标,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是不完整的。例如某企业为了特殊的需要,故意隐瞒不报一些重要的信息,我们能够说它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吗?因此,国家审计也应做到合法性和公允性的结合。
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允性与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保证社会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一方面审查受托人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审查社会责任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贷款者、供应商、政府部门、企业职工等等,相当广泛。他们或多或少都要借助于对财务信息的了解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的报表信息可能大不相同。因此,审计判断的标准不能仅站在某类报告使用者的角度,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体现公允性优先的特点。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不是专门为了发现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充分关注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评价依据中,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权威性相当强。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许多新业务、新问题,企业对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就会出现分歧,甚至出现审计人员找不到判断依据外情况。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体现公允性优先的特点。
[摘要]环境对的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环境信息逐渐成为人们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而的环境报告是人们获得这一信息的主要来源。本文从环境信息类型和披露形式的出发,探讨了环境报告审计的有关。
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政府环境法规的日趋完善,企业的生存与和环境业绩、环境形象的关系日益紧密。对企业的广大关联方来说,环境信息已日益成为他们进行决策所需的信息。为了满足关联方的信息需求,为了更真实、完整地对外披露企业实际财务状况,也为了塑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形象,企业有必要对外披露环境信息。为规范地对外报告环境信息,环境作为会计的一个新兴分支正逐渐兴起。
而审计界,特别是对民间审计来说,在和实践上对环境报告审计加以和探索也很有必要,这是社会发展对审计提出的新的要求。本文试从环境信息类型和披露形式的角度,探讨环境报告审计的有关问题,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环境信息类型和披露形式
根据环境会计的实践和有关理论论述,环境信息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环境财务信息和环境绩效信息。
(一)环境财务信息
环境财务信息反映的是环境事项给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所谓环境事项,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受环境问题影响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指南和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第1010号《会计报表审计中对环保事项的考虑》,主要由这样四方面组成:一是积极从事预防、降低和修复环境污染或者是致力于保护资源的活动(包括自愿的、合同规定的以及法规要求的);二是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后果;三是对其它单位或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后果;四是由法律法规要求而导致的负债。这些环境事项的存在可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财务影响:如可能损害资产,从而需要减低它们的账面价值;由于违反法规而需要预提用于赔偿、诉讼、清理的准备金;由于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形成真实的确定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经营成果方面,主要的影响是各种各样的环境支出,包括环境管理费用、排污收费、罚款、污染清理支出、恢复支出、停工损失等。这些财务影响即构成了环境财务信息的主要。
根据环境财务信息的性质,对其确认和计量完全可以在现有的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下进行,也可以通过现有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当然,为使信息使用者获得更明确的信息,仍需要改进财务会计的处理和报告方式。而对环境财务信息进行专门的和详细的披露,具体可通过在现有的财务报表内增加项目,或增加附表、补充报表来揭示。不管其具体披露方式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些信息也需要独立的民间审计师的审计鉴证。包含环境财务信息的财务报告,已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财务报告了,从环境会计角度看,它也是环境报告的一种方式,只不过是一种非独立的方式。我们可称之为“非独立的环境报告”,把它作为我们环境报告审计的对象之一。
(二)环境绩效信息
环境绩效信息主要反映关于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应环境责任的要求,企业需加强对其所使用的资源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外报告环境绩效信息。
对于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在理论和实务上还处于研究和尝试阶段。从各国学者对环境绩效报告的论述看,虽然看法不尽一致,但还是能归纳出一些共同点来:(1)和环境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同,环境绩效信息宜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来披露,可称之为独立的环境绩效报告。因环境绩效信息若在现有的信息披露工具中加以揭示,必然造成信息分散,从而不利于对环境绩效直接得出结论。而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将使环境绩效的披露更加集中、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对环境绩效进行恰当的评价。(2)与财务报表不同,环境报告的编制可能更多地使用非货币指标。由于环境问题的特点,相当一些环境问题不能以货币衡量,而只能采用某种技术或实物指标。当然,随着环境会计研究的不断深入,将来有可能实现货币量化,用经济和财务指标来衡量环境绩效,但可以想见,那样的经济和财务指标与传统会计中所理解的也将大不相同。(3))环境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情况,如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质量指标的达标率等;环境绩效指标和计量结果,如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费用的分析。(4)编制环境报告可同时采取文字叙述、表格、图形等多种。(5)编制的环境报告应和财务报表一样是通用报表,要同时适用多方面的信息需要。(6)环境报告也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审查验证。
二、环境报告审计问题探讨
(一)非独立环境报告-环境财务信息的审计
如前所述,非独立环境报告审计主要指对财务报告中的环境财务信息的审计。执行该项审计的审计人员仍应是注册会计师,从审计类型上看,仍属于财务审计范畴,可继续采用财务审计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审计验证;审计过程中仍应遵循现有审计准则。
对这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有什么不同呢?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审计目标略有不同
一般而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诸如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等所有重要方面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其它要求公允地予以披露而表达意见。那么考虑到环境问题,审计人员的目标还包括要取得足够的证据,以此来证实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报告)中对受到环境问题的影响的项目已经公允地揭示。
2.审计依据有所变化
毫无疑问,环境审计中有关环境法规将成为新的审计依据。另外,由于环境事项的特殊性,从长远看,务必制定权威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地规范环境事项给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到那时,这些会计准则将成为审计人员判断环境财务信息披露公允性的依据。,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了这类准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只能根据已有的会计准则来作判断,这客观上给审计人员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3.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
一方面,由于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等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与环境知识、环境法规有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环境及法规知识,来对这些项目的合理性、可靠性作出判断。因为环境法规往往很复杂、具体,环境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已超出了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为此,需要利用工程师、律师等环境专家的工作。但不管如何,审计人员还是会被要求有足够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以发现因违反法规行为而导致财务报表重要错报的情况。
另一方面,因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特别是对未来的影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在确认和计量时需要更多的判断、估计,这显然对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经验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在还未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的情况下。
4.审计风险相对较大
一方面,环境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专业性的特点,难免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从环境问题可能导致的严重财务后果看,也孕育着较大的审计风险。
随着社会对环境越来越重视,企业为破坏环境而承担的成本和负债数额可能非常大,并且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如二十世纪北美最严重的灾难性事件——Hooker化学公司案例中,Hooker公司为其几十年前的废料掩埋行为被判承担了约2.6亿美元的清除费。这种巨额的支出会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严重影响,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可以设想,一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后来被证实没有正确完整反映出环境支出、或有负债这些信息,虽然并非审计人员的过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注册会计师的声誉。
因此,对这种非独立环境报告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加强风险意识,在审计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性质,以及该行业所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了解可能涉及报表中环境信息认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涉及或有负债的认定或会计估计的政策与程序;充分了解企业与受环境问题影响的账户和业务有关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时充分考虑环境固有风险;必要时寻求环境专家的帮助等。
(二)独立的环境报告——环境绩效报告的审计
非独立的环境报告审计还是注册师比较熟悉的业务,而环境绩效报告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新业务。下面着重从审计人员的资格要求,审计技术和及审计依据这几方面来这两类报告审计的异同。
1.审计人员的资格要求
(1)从职业道德水准上说,不管是非独立环境报告还是独立环境报告的审计,都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所谓独立,是要求审计人员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毫无利害关系,既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又具备实质上的独立;所谓客观是指审计人员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使主观与客观一致,做到审计结论有理有据;所谓公正是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2)从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上来说,两类报告的审计有较大的差异
①独立环境报告的审计人员必须拥有更多的环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环境绩效报告中技术、实物等非货币指标占很大的比例,即使是货币指标也可能和传统财务会计中所理解的大不相同。对这样的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对环境技术知识的掌握远比会计、财务、审计知识更为重要。所以,和非独立环境报告审计相比,环境绩效报告审计对环境专业知识的要求要高得多。业务本身要求从业人员除懂得财务、审计知识外,还要涉猎学、统计学、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能够从技术上认清考察对象可能受到的媒体——空气、水、废水、危险废弃物、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否则,就无法衡量被审事项的环境成本和效益,审计报告也就没有充分的说明力。
②对审计人员的个人能力和技能也有更多的要求。环境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与其他环境审计人员共同合作,进行沟通。审计人员要有根据证据进行合理判断的能力,要有对于审计项目所在地区的文化和宗教信仰作出积极反映的能力。
③从培训以及认证上说,独立环境报告的审计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及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后才能进行环境审计,这种认证不同于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证。如在我国,只有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下设的“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前期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并在之后接受在职培训,通过一定标准的审计人员才可能开展环境审计业务。
2.审计技术和方法方面
很明显,环境绩效报告的审计不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也有别于常规的绩效审计,因此审计技术和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通常认为,常规的审计方法,如观察、函证、检查、等也适用于环境审计,但是这些方法要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治理紧密联系起来才能用于环境审计,其对审计取证的重要性也有所降低。除运用一般常规审计方法外,也必然要求运用一些不同于常规审计的技术和方法,这些方法往往是“非审计技术”,而是相关学科的方法。如为验证诸如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浓度等指标的真实性,需要环境测量的技术和方法;对披露的环境效益和费用信息,需要运用环境经济学的费用效益分析法、经济评价法验证其合理性。
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是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分析某一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净贡献的大小。它不同于纯财务上的分析。财务上的分析主要是指企业内部费用和效益问题的评价,而费用效益分析是指从全社会角度考虑费用效益问题。20世纪70年代后,环境公害事件屡屡发生,经济学家开始将费用效益分析方法于环境污染控制的决策分析,对环境质量的变化进行评价。近十年来,我国在环境费用效益分析上和实践上都作了不少工作,除了宏观区域的费用效益分析之外,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费用效益分析也作了尝试。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费用将是企业环境绩效报告的重要,对此内容进行审计,要用到费用效益分析方法。
环境经济评价方法是指审计人员对环境的状况、质量和为环境提供的服务的经济价值直接进行定量评价的方法。主要使用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调查评价法等方法来对环境质量效益和环境质量费用进行评价。
3.审计依据方面
环境审计也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进行审计,就需要有审计依据。环境绩效报告的主要审计依据应是有关部门对于环境绩效报告制定的有关标准。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主要是自愿披露,披露的内容、形式不统一。但从长远看,为保证信息的质量、不同企业间信息的可比性,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必将从自愿披露转向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同时对环境绩效报告应揭示的具体内容、采用的格式、报告周期等均应制定出标准来加以规范。这些标准将成为环境绩效报告审计的主要依据。除此之外,有关的环境法规、环境测量的技术标准也将成为绩效报告的审计依据。
审计可以提供环境绩效报告的鉴证服务。从审计内容看,在具备了报告编制的相关标准前提下,审计人员可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检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或者隐瞒重大的环境事项。审计人员可以相关规定为依据,也可能要运用自已的专业判断,搜集审计证据来确证这一点。(2)验证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对于以数据指标形式列示的,可以通过实际测量来验证;对于叙述性的内容,应考虑其措辞是否恰当;对属预测、估计性质的数据,可着重审查其分析方法和过程的合理性。(3)评价企业环境绩效或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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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凡利。环境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陈思维。环境审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3]陈正兴主编。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4]常志安,唐建华译。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第1010号——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环保事项的考虑[J].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12);1999(1)。
StudyontheAuditofEnvironmentReport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示。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①《会计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②《会计法》明确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会计报表附注,而且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③会计报表名称表述不一致,依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称为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法》则将其称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修订《公司法》时应注重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协调一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6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对相关附表的解释是,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补充报表指按不同基础编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报表、增值表、物价变动信息表等,它不属于附注,而属于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附表与补充报表混淆了。
4.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修订后的《公司法》应明确规定:①公司治理结构层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应属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公司的自我审查。②公司治理结构层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层究竟是设置监事会还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问题上,《公司法》须做出明确规定。无论设置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都须明确规定监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③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认可制度。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查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可。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为公司的常任审计员,有权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参加公司会议,并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应规定公司在公示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公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经济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