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2019.3.14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记账许可证书的记账机构进行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整理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
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摘要;
会计科目;
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
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
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
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
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
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
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
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
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
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
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
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帐簿的设置;
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组织分工;
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
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
原始记录的格式;
原始记录的审核;
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
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
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定额的执行;
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
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
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
财产清查的组织;
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
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
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
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法定代表人薛爱田,经理。
委托人吴格、龙宇飞,福州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华燕,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新街67号。
委托人张铨钦,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因建筑、修缮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1997)台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薛爱田及其委托人吴格、龙宇飞,被上诉人曾华燕及其委托人张铨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曾华燕与被告市政公司之间有长期的建筑、修缮工程业务往来。1993年前,原告曾华燕均以长乐古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被告市政公司的建筑、修缮工程项目。原告承建的每项工程竣工后均由被告市政公司基建科有关人员验收审核完毕并将工程决算单报送公司财务科。经财务科审核后重新书写一份修缮清单交给原告,累计工程项目15个,金额168657元。1994年1月25日,原告曾华燕根据被告市政公司财务科开具的清单从其挂靠单位福州市红光建筑工程队开出发票,并要求被告付款,适逢被告领导班子更换,虽然有关人员在发票背面签名,但原法定代表人未签署意见,致使原告未能领到工程款。此后,原告多次找有关人员及被告方现任经理追讨,被告方均以前任未移交、帐面上未挂帐为由拒付,双方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的建筑、修缮工程合同,原告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方财务人员依据决算单重新列出的工程项目、金额交给原告,应认定为原告已完成工程项目,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现被告方以领导交接时未移交,帐上也无此项挂帐为由拒付是不对的。为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清单和发票所开具金额将所欠工程款168657元,付还给原告,并承担自1994年1月2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告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市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欠款168657元付给原告曾华燕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日万分之四计付,从1994年1月25日
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
上诉人诉称: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究竟是挂靠长乐古槐建筑工程公司,还是福州市红光建筑队认定不清;且被上诉人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2、被上诉人提供的修缮清单(复印件)和发票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原审法院收集的证人证言也不能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3、从被上诉人开出发票的1994年1月25日起算,被上诉人的起诉已逾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1、在与上诉人的长期业务往来中,被上诉人确是挂靠长乐古槐建筑工程公司,但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建筑、修缮工程较小,为减少挂靠费用,才改为挂靠福州红光建筑工程队;2、上诉人有关人员在发票上签字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收集的证人证言,既证明了上诉人结欠被上诉人168657元工程款的事实,又证明了被上诉人数年来不间断找上诉人交涉,时效已中断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所持有的修缮清单系复印件,原件已丢失,但该修缮清单复印件经上诉人原会计林丽玲辨认,确认系其所书,并证明该修缮清单是为了结算工程款而根据十几份决算单制作的;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发票上有当时上诉人分管、经办基建工作的有关人员签字。其中上诉人基建科干部陈亦正在接受原审法院的调查时还证明被上诉人多年来都在向上诉人追讨本案讼争工程款。
本院还查明,福州市红光建筑工程队已出具证明,确认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的修缮工程期间挂靠在该工程队。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修缮清单虽系复印件,但其与发票和原审法院收集的证人证言可以互相印证,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完成了修缮清单上所记录的修缮工作,且数年来不断向上诉人追讨讼争工程款。被上诉人的挂靠问题不能成为上诉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因此,上诉人应当将所欠的168657元工程款给付被上诉人,并支付利息。上诉人提出本案已逾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公益慈善组织信任危机成因:会计作为信任机制的缺失
(一)会计是一种构建社会信任的机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是经济人的合作组织。古典经济学将社会主体行为特征定义为理性,经济学家通过大量实验发现:对人类而言,理性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会在选择消费品的实验中表现出理,即对必需品无价格弹性,奢侈品需求有价格弹性。所以现实中行为主体虽然存在非理,但行为逻辑的主体是理。简森和麦克林(1994)将经济人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为三个要素:聪明狡诘、权衡比较、最大化,并认为,聪明狡诘指个人具有非凡的创造力,能够洞察环境的变化,预见可能的后果和可能的行动机会,并作出选择和反应。权衡比较是指理性人会在各种偏好和追求中进行权衡,并愿作出选择和替代。最大化是指个体总在各种限制和约束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公司是经济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组织,会计是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基础。资本市场投资者、银行敢于将自己资金投入到一个公司,股东能够委托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其中重要前提是会计的存在。会计在会计准则的约束下,通过对公司经营过程和结果的连续核算与定期报告生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可靠性,会计信息披露减少了契约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利于抑制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避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从而为各方合作提供了一个沟通的信息基础,营造了公司组织的信任机制。所以,会计促成各有追求的契约参与人(经济人)在特定组织下相互合作,形成一种扩展的人类秩序,体现了会计是具有社会价值的专业技术活动,会计是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信任的机制。
公益慈善组织也是经济人委托的社会组织。首先,捐赠人是经济人,捐赠行为是通过利他行为间接实现利己目的的理性选择。捐赠从形式上看似乎不是经济人的自利行为,但这确是理性人的社会性特征的体现。一方面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为捐赠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捐赠人精神满足;另一方面捐赠行为可以改善弱势、困难团体的境况,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企业和个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个体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捐赠行为恰好体现理性经济人的精明和权衡能力。其次,捐赠组织是一个受托组织。虽然捐赠人可以亲自寻找受益对象,完成捐赠过程,但从成本收益上是不经济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出现恰好通过专业化服务实现捐助活动过程的成本收益最大化。公益慈善组织是受托完成捐赠活动,实现捐赠社会公益救助目的的组织,其存在的基础是公众信任。但公益慈善组织也是经济人,因此有可能侵吞、挪用社会捐助款项。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必然会伤害经济人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因为经济人的利他心相对于直接自利心是脆弱的,当前我国发生的系列捐赠门丑闻带来的后果给这一理论分析提供了最好的证据。
公益慈善组织作为一个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与公益组织之间存在隐性契约,他们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实现社会公益的目的。健全的会计系统是建立捐赠人、受益人信任,抑制公益组织和工作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基础。会计机制作用途径是:通过会计确认计量捐赠额来明确捐赠与受赠两方的权利与义务金额;通过健全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来明晰捐赠资金的来龙去脉,使中间方慈善机构的组织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更全面地接受外界监督;同时在公益组织内部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监督制度,不仅保障合理清晰地管理捐赠款物,而且确保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抑制公益组织及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二)公益慈善组织会计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该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需要。该制度采取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的原则和方法,缺乏慈善组织业务核算特色,而且信息披露缺乏标准。公益慈善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证明了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行为存在的问题:
(1)受赠资产确认与记录制度不完善。在“尚德门”事件中,中华慈善总会没有审核受赠物资到账证明和价值,仅依据捐赠者的认捐书、受捐单位收到货物的收据,开具了减免税发票1500万元。事后发现捐赠物还放在无锡仓库,捐赠书指定的受赠方――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的秘书长罗凡华称是“诈捐”。此前媒体也传出许多明星的“诈捐”,所谓“诈捐”实际上是捐赠人声明确认的捐赠与受赠组织或受益人实际收到不一致,这不仅缘于捐赠合同的特殊性,也与慈善组织受赠物确认会计规则不完善有关。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慈善捐赠中所涉及资产的会计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然而与企业经营活动收付责任的形成时点不同,捐赠责任的形成并不以承诺和认捐来确认,而应以实际收到相应款物为基础。因此,会计制度上的确认规则与实质责任的形成存在偏差,当前的权责发生制并不适合捐赠资产的会计确认。
(2)捐赠款物保管和发放缺乏会计控制。这次捐赠地震被大家认为最大、最多的问题是捐赠资产管理混乱问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炫富,铺张浪费首先引起大众反感。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一张数额为9859元的餐饮发票在微博上被曝光,郭美美说不清楚的炫富,公益慈善事业的信任开始受到严重冲击。“尚德门”价值1700多万元的捐赠品指定受益人项目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参赛学校的带队教师告诉记者从没有收到过任何捐款,因为在比赛开始前就已经被折价变卖成了592万元现金。而河南宋庆龄基金会采取“宋基放贷,捐款付息”商业模式,十余年中,数十亿“善款”掌控在骨干员工控制的公司手中,大量用于商业性目的。2009年,河南宋基会募得6亿元,2010年末河南宋基会资产已近3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中名列第一,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2010年公益开支必须达到4.2亿元,而实际情况却仅有1.4亿元。这进一步说明捐款去向的混乱,媒体开始质疑一笔又一笔捐款。2011年9月,人民网等媒体多次报道上海静安大火社会4000多万捐款使用问题。2012年4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仁爱基金”违规使用慈善基金曝光。该基金会2010年8月将本应该用于助学和弱势团体的资金用于向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企老干部发放2000辆自行车,后因质量低劣而被退回并曝光。这些案件暴露出受捐款项使用混乱,内控缺失,会计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审计署2011年6月在其官方网站通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通过审计红十字总会和所属机关服务中心等5个单位,查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219.71万元,其中2010年194.39万元;其他财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420.33万元。这进一步说明媒体披露的是一个严重的普遍性问题。
(3)慈善组织对管理费的提留、支出缺乏合理性和公开透明性。红十字会的巨额餐饮发票,各类慈善机构人员的高调炫富,这些公益慈善机构内部的各种高消费行为受到外界一片质疑。慈善组织回应外界质疑基金会工作人员高额消费时常强调:本组织没有挪用捐赠款项,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提留没有超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该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他们无法直接披露管理费用提取和使用报表,行政管理费用具体如何提取、金额多少、相关用途等信息均没有相应的披露制度,对外界来说这一方面仍是暗箱。同时,条例中所指定的提取标准亦过于单一,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4)慈善事业缺乏公开的监督和完善的审计制度。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捐助人有权查询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同时规定,基金会登记机构履行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基金会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基金登记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和提供捐助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等。此外,基金会应该依法接受会计和税务监督。慈善捐赠款物从来源到投放所涉及的部门众多,基金登记管理机构和会计主管部门因为监督对象多,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监督;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业务的、统一的审计规范;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审计数据收集困难,相关职能部门对慈善资金的审计方面还缺乏必要的配合等;捐助人缺乏监督的渠道和积极意识,现在多数个人捐赠,如单位统一收取的捐赠款,没有发票和收据,更不可能去查询捐赠信息;我国也没有保护捐赠人信心的制度措施,数额较大的捐助,以及单位的捐助,都无法监督慈善捐款,导致大量捐赠后期呈现“黑箱”运行。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健全完善相关审计监督制度来解决。
(5)公益慈善捐赠信息没有实现及时公开披露。我国基金管理条例没有公益捐赠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因此,公众从网络上也不能获得及时、完整的信息。由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全国慈善信息披露现状抽样调查》,仅有不到三成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近九成受访者表示从未接受过慈善机构的信息反馈,超过九成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满意,54%的受访者表示很关注慈善信息披露,分别有79%和73%的公众希望了解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这次慈善门事件反映较大的问题是慈善捐助信息披露不全面,披露滞后,不能满足捐赠方及公众对于信息的合理诉求,慈善公益组织对诸多问题解释不清、推诿或避而不谈,缺乏受托责任履行报告的观念,一贯缺乏公众监督。
从慈善组织事件暴露出的问题看,会计信息没有担当起慈善组织与社会公众、捐赠人等之间的沟通角色,这是当前公益组织出现诸多丑闻的重要制度性原因之一。因此,针对慈善组织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健全会计制度,重塑社会信任非常必要。
二、公益组织社会信任重塑对策:健全会计机制
(一)引入收付实现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遵从权责发生制,没有具体规定资产确认标准。按照会计准则的资产确认原则,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价值能够计量才能确认资产入账。企业经济业务是在本主体控制下,只要凭证审核无误就可以入账。但这一做法不适用慈善会计。由于捐赠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捐赠责任不以合同签订时间成立,接受捐赠款项和物资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因此,应该引入收付实现制原则,不能单独强调权责发生制。另外,公益慈善组织确认的捐赠有可能是捐赠人指定受赠管理人,公益慈善组织并不直接接手捐赠财物,因此在发票开具、统计入账时需要稽核程序。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受赠非现金资产的计量原则是:捐赠方附有捐赠物票据的,以捐赠票据标明的价值入账;票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或没有附相关票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并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另外,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扣除”。因此,受赠方对受赠款项和物资确认直接关系到双方利益,为了防止捐赠方以积压待处理品捐赠,谋求名利双收,捐赠非现金资产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基于“尚德门”事件教训,要求慈善组织在减税发票开具时,应由专业评估人员核定捐赠物价值并出具证明,并对评估人员与稽核人员采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捐赠资产保管与发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基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由内部牵制制度发展而来。内部牵制制度通过公司内部职责的分工、业务流程程序化及记录上的交叉检查来防止错误和舞弊,保护财产安全、会计记录真实和组织运转效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针对具体业务内容和流程,评估业务风险,设计风险控制点,通过业务合理分工、相互牵制、明晰权责、信息沟通和监控,以保证资产安全、会计信息可靠。慈善组织在发起慈善募捐活动、接受捐赠资产、发放救济物资、会计记录、内部监控、审核和信息披露不同环节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受赠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对于指定受赠人的捐赠资产,慈善组织应该稽核捐赠款物到账和保管、监督受赠管理人及时按需发放受赠物品,确保受赠人收益最大化,避免因为受赠物没有及时发放而耽误受益。对于未指定受益人的捐赠,慈善组织应该按受赠款项编制使用计划或预算,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外部审计。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运行,保护受赠资产安全,杜绝擅自挪用善款和改变善款用途的行为。
(三)实行分级管理费提留与预算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没有要求慈善组织提供管理费明细报表。慈善款物管理需要经费,工作人员不是义务劳动,但应该将人员编制、人均费用纳入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尽可能多将捐赠用于受益人和资助项目,限制非公益性行政支出,规定提留比例是应该的,但我国按当年支出10%的提留是不恰当的。一是与其他地区比偏高。按照香港红十字会规定,在赈灾捐款中可拨出不多于5%作为行政费用。二是按最高限额提取也不合理。应该按核定预算标准,确定经费需求,建立分级提留制度,如1000元以下,可以免提;1000-50000元按10%比率提留,50000-100000元按8%提留,依次累减,其理由是随着支出规模的增加,单位支出需要的固定性管理费用会减少。同时,为了控制已经提留的管理费被合理、经济使用,应该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根据预算项目,编制分项预算,年终接受专项审计,对外提供管理费用报表。
(四)完善公开监督制度公益性捐助与接受投资不同,没有确定的委托人,捐赠人对受赠组织没有权利要求。但捐赠人与公益组织应该是公众信任委托关系,公众具有知情和监督权力。我国《基金会管理体条例》虽然规定捐助人有权查询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同时明确规定基金会登记机构履行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基金会应该依法接受会计和税务监督。但捐助人查询通道是什么,以及强制审计属于政府审计还是民间审计、审计准则和审计责任等都无章可循。在慈善发达的地区,一般都建立规范公益捐助运作社会监督和审计制度。如香港红十字会有如下规定:对捐赠者报告制度,香港红十字会对个人捐款、慈善者捐款用途都有披露制度,而且会给数额较大的捐赠者做文字图片和财务运用的报告。公开查询制度,香港红十字会对任何数额的捐赠者均提供探访团去察看项目实际运作情况,通过香港红会网页或以电话了解善款使用流向。审计报告制度,红十字会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会在年报中呈现。
借鉴成功的经验,我国慈善组织应该树立受托管理捐助的理念,建立捐助信息定向报告制度、接受查询制度和强制审计制度,以接受公众监督。
(五)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在慈善地震的震动下,2011年8月财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指引),该指引比较全面地提出了公益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限、对象和方式,对公益信息公开透明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1)信息披露对象和主体。明确了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和主管机关、监督机关,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慈善事业具有社会影响,因此捐赠人和潜在捐赠人都是信息服务对象,公开信息披露已经明确这一点。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使用者区分。信息披露对象了解信息的目的不同,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关心慈善事业发展,是慈善资金来源,他们既是监督者,更是持续性公益资金供给者。公益慈善组织登记机关等其他信息披露对象是慈善活动和组织的法定监管人。指引没有具体说明公开信息披露向捐赠人披露信息与向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提供报告的区别。为了保护捐赠人信息知情权,对捐赠人可以附加专项邮寄、组织参观、接受查询等提供专项信息服务。二是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声明。信息披露具有社会后果,一旦发生错误和失实会误导公众。指引只提出“信息披露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原则,没有明确责任主体,没有要求责任主体声明,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以工作人员失误为借口推诿。在网站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报送监督机关的财务报告上,信息披露主体应补充信息可靠性的保证和声明,以强化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意识。
(2)信息内容和分类。指引确定了信息披露的五项内容:捐赠机构信息、募捐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而且将公益慈善信息披露分为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披露。指引解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以及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问题是:指引明确了这两类披露的时间差异,但没有明确这两类信息披露渠道和内容区别是什么,审计要求有什么不同;年度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应该专项披露管理费预算执行和审计结果;对外公开信息披露应该明确信息披露格式和要件。公益慈善组织财务报告不同于盈利性单位,应该专门设计,明确核算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和项目,应该补充专项信息披露内容。
(3)信息披露渠道。指引规定信息披露主体可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披露周、新闻会等)、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披露。但这些渠道可容信息量和范式不同,没有指定专项信息和日常信息披露主渠道,会增加公众搜寻成本,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标准。所以,有必需确定不同信息披露的主渠道。
,县红十字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区红十字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政府主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面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遵循国际红十字“七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救援工作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8省市不同程度受灾,全国多个省区市均有不同程度震感。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当地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县委、政府领导也于5月14日上午10时召开紧急会议,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了部署动员。同一时间,县红十字会迅速行动起来,紧急呼吁全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向身处困境的灾区同胞伸出援助之手,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
5月18日是星期日,距四川省汶川“5.12”地震第6天,县红十字会携手县移动公司在天讯手机广场联合举行了抗震募捐活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们发扬不怕累、不怕苦的精神,不停地用喇叭、用嗓门进行着募捐宣传,用自己的真诚感染着过往的路人。过往行人市民也因此表现出来极大爱心,聚集到红十字会募捐箱前,纷纷慷慨解囊,为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活动当日共收到群众捐款7660.55元。5月21日,是全国哀悼日第三天,县红十字会和县鸿运公交公司的全体职工及一些过往群众主动集中到县文化艺术中心门前举行为地震遇难同胞默哀仪式。下午14时28分,当市区内近100名公交人员异口同声地说出“请默哀”这句话后,汽车呜笛声顿起,全体人员统一低下头,向灾区受难的同胞们表示深切哀悼,向四川大地震死难的同胞默哀三分钟。5月22日上午,县信用社举行乔迁办公楼仪式,县委常委侯玉芳、县人民政府陈副县长出席了活动,并动员出席活动人员为地震灾区捐款,在两位领导的带头捐款下,参加活动的其它人员也积极踊跃捐款。据统计,在此次乔迁仪式上共收到农村信用社向四川灾区捐款总计6500元。5月25日中午,县红十字会联合蓓蕾艺术中心举办了《献爱心·慈善募捐庆贺六一》赈灾义演活动。演出在手语舞蹈“让世界充满爱”大型主题曲中拉开序幕,以“抗震救灾、献爱心”为中心。赈灾义演现场气氛异常激动人心,众多市民积极参与,踊跃为四川受灾地区捐款。一位位市民、小朋友们把100元、50元、10元投入了捐款箱,许许多多的孩子都拿出自己的零花钱纷纷捐献,没有留下一句话。在一个半小时的义演时间里,共筹集到社会爱心人士、现场观众捐款5260.9元。
地震无情人有情,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面对灾区危难之中的同胞,在全县各族群众的支援下,我会共收到汇集全县各族人民爱心款共计565828.45元,为援助地震灾区人民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做出了积极贡献。这是我会历年募集款最多的一次,在开展募捐工作中,我会一方面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还通过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到目前为止,我会募捐款已按地区要求全部上缴到县财政捐款账户,经审计部门多次审计,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到位。
二、大力开展“红十字博爱送温暖”活动,提升红十字会的
社会影响力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努力为生活
困难的群众排忧解难,根据地区红十字会文件精神,我会积极准备,于5月8日在政府陈副县长的带领下,对镇博斯坦社区、库木巴格社区10户贫困户和塔木托拉克乡20户贫困户进行了慰问,为他们送去了60袋面粉、60双球鞋等生活用品。这次活动的开展,充分体现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三、强化红十字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是红十字会外树形象,增加工作主动性,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手段。我会十分重视人道传播工作的开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宣传工作:利用信息、电视台、电台等传播途径带动宣传;抓住大事和重要节日,以活动促宣传,以宣传促工作。如在“5·8”世界红十字日宣传周和世界献血日之际,我会都组织人员在街头设立宣传咨询点,分发宣传单、张贴宣传画、横幅标语,向过往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科普知识;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学习红十字性质、宗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及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人道主义思想教育。我会宣传工作贴近群众,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参与,今年已有一些市民前来了解捐献造血干细胞事宜,有的市民还报名捐献造血干细胞。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
1、资金紧缺,致使许多想开展的工作,因受资金限制无力开展;
2、没有交通工具,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3、专职工作人员太少,影响工作进展;
4、理事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5、救助能力与弱势群体的救助需求还相差甚远。以上问题希望能够进一步得到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力争在今后的工作中能逐步得到解决,为开创我县红十字事业的新局面打好基础。
县红十字会工作计划
1、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拓宽宣传领域,提高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播放相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和报道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增强红十字会的吸引力,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地位,使更多的人了解红十字会、支持红十字会,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2、继续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落实救灾预案,提高我县红十字会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发挥政府人道主义事务方面的助手作用。
3、在各乡、镇、场成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4、积极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活动,把红十字会救灾、救护、救助工作融入社区建设之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5、注重对学生进行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教育,发挥县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在青少年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如知识讲座、开展社会服务,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修养。
6、推动无偿献血和预防艾滋病活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参与预防艾滋病、关爱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活动。
始终围绕天伦公司中心工作和老板提出的重点任务去做,对原来的企业基础工作采取的方针是: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对新开辟的工作本着把工作做实、做细、做精、节简的指导思想。
二、2005年工作总结
企划部的工作是从2005年5月8日起步的。5月28日营销中心成立以后,企划部的工作围绕两条主线进行工作的:一是天伦集团公司总部;二是大连营销中心。
(一)完成天伦公司及领导交办的各项文字综合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关于天伦公司企业简介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已形成两种方案(精简版和详细介绍版);(2000余字)
2、拟写企业法人创业历程和修订企业法人简介(1800字、图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3、关于天伦海参基本宣传资料撰写,形成宣传稿;(3500字)
4、关于天伦公司企业管理奖惩制度的起草(1200字);
5、完成天伦公司审报大连名牌企业满意度材料筹备和递交工作;
6、配合企业iso9000认证工作的有关材料的起草;(1500字)
7、起草了《大连天伦水产公司海洋生物园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该项目的《审报立项申请》(27700字);
8、起草了《大连天伦水产公司杂交海参项目开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该项目的〈申报立项申请〉;(2700字)
9、关于天伦商标获辽宁省省级著名商标的评估报告;(12200字)
10、起草天伦海参获得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的审报文件;(1860字)
11、起草民营企业创新情况调查工作中关于天伦公司的自主创新路程报送材料;(2900字)
12、申报大连海参商会副会长单位的材料起草和海参商会成立宣言;(1500字)
13、配合多家新闻单位拟稿:如《大连天伦海洋生物科技园破土动工8000万元助推天伦品牌腾飞》、《天伦首创盐水海参填补国内深加工空白》、《天伦盐水海参系列宣传文案》、《与大海结盟的人》等6篇新闻稿;(13000字)
14、起草董事长在天伦公司“海洋科技园”开工奠礼上的讲话稿;(300字)
15、配合产品开发部门,①完成盐水海参生产标准及公司其它系列海参产品生产文号、产品标签的报审工作;②完成企业产品的条形码报批工作(1个主项20个子项);③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标签申订工作;(5200字)
16、对公司网站进行调整、充实、提高和推广工作:①起草了大连天伦水产有限公司网站改进方案;②对网站域名和中文网址进行全面调整,重新注册了网络实名——“长海县海参”和整理网址——“大连海参”;③对公司网站图片、文字说明、栏目设制全面调整和更换;
二、围绕公司新产品开发和营销工作做好企业产品包装设计、广告宣传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司总部和酒店楼顶大字的设计和组织安装;
2、组织了大连十家广告公司进行企业产品包装设计竞标工作,形成产品标识和五项产品内外设计稿和多项包装小稿、标识的设计,最后北大广告公司设计的“天伦”方案被采用;
3、天伦吉祥物设计与推广;
4、配合营销工作搞好市场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一份;
5、组织印刷包装公司竞标生产包装系列
组织大连十二家印刷包装公司进行企业产品的包装盒生产制造竞标工作,形成精品盒样品和简装盒样品;以及产品包装产品内外多项包装小稿;采取货比三家的方法基本确定了生产厂家;具体产品有五项:
①干海参(淡干和盐干)精品盒;
②天伦盐水海参包装系列(盐水红盒、盐水蓝盒、大礼包、手提盒);③盐渍和半干海参包装(一斤和二斤装蓝盒);椭圆罐头瓶贴(蓝色、红色);
④天伦即食海参(红盒、小塑料袋);
⑤手提袋系列(纸制大手提袋、纸制普通小手提袋、纸制精品小手提袋、普通手提方便塑料袋);
6、广告设计系列
已完成编写天伦海参文化和产品说明书、产品简介;结合大连地方《企业年鉴》征定工作设计企业和产品对外宣传专页,配合企业新产品上市和招商及时推出宣传单:
①企业简介宣传样本;
②产品三折页宣传单;
③组织产品照系列;
④组织星海会展产品宣传展示;
⑤落实车体广告(出租车,公共汽车车帖广告);
⑥《大连晚报》、《新商报》报纸广告系列;
⑦167个中高档小区户外广告宣传板设计与落实、高速公路收费口专递宣传册广告两期;优惠卡、贵宾卡、会员卡设计制做;年历设计与制做;
⑧电视台广告片的制做与播出
形成企业形象广告5秒和10秒片各一套;天伦海参产地广告片5秒和10秒各一套;《天伦海参》八分钟专题片;以上广告片分别在大连一套天气预报;大连四套七点、七点半15秒广告;大连五套《今天吃什么?》栏目分别播出。
⑨配合天伦各专卖店季节、节日活动设计制做条幅、不干胶、kt板、x展架易拉宝等宣传品。
7、各专卖店设计与装潢:
①中山家乐福专柜设计与装潢;
②沙区西安路专卖店设计与装潢;
③西安路麦凯乐专柜设计与装潢;
④西岗乐购专柜设计与装潢;
⑤友谊商城专柜设计与装潢;
⑥潮阳专柜系列设计;
⑦哈尔滨专柜系列设计;,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三、经验与教训
经验主要是一条:市场化运作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最佳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