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救避险知识,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动员文体广旅的力量积极参与,凝聚安全发展共识,增强防范森林火灾的能力和水平,牢牢守住“决不能屡屡重蹈覆辙”的安全底线,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时间
每年3月至4月为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森林防火宣传月。
三、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务实举措。深入宣传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和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的务实举措,引导各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以严肃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抓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部署落实。
(二)广泛宣传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全面加强防火、防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广大干部森林防灭火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浓厚氛围。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灭火的法律意识;广泛宣传普及防火基本常识和避险知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持续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进展成效。积极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和森林防灭火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等情况,以及省、市、区森林防火命令《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宣传;宣传我区紧紧围绕森林防灭火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有力整治各方面问题,制定方案、化解风险隐患、完善长效机制,促进森林防灭火形势稳定向好,全面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和扑救水平的坚决态度和有力举措。
(四)宣传森林防灭火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重点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一线森林防灭火工作者贯彻落实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的先进事迹和表现出的高贵品质、奉献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同时要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火灾肇事者处理情况以及典型火灾案例、违规用火行为和人员处理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形成震慑。
四、主要活动
(一)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以“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为载体,发动文体广旅企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金点子”“森林防火大讲堂”、森林防火知识竞赛等活动,在轻松氛围中学习森林防火知识。利用LED屏、宣传栏、公众号等平台投放森林防火微视频、公益广告、动漫作品,以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宪法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为契机,定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开展好森林防火三类重点培训。一是开展重点人员培训。分类组织森林防火责任人、森林防火管理人。二是开展重点场所培训。针对A级景区、白马关庞统祠风险较高的现状,尽快落实全员培训,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三是开展重点内容培训。各单位突出自防自救互救内容,组织开展员工全员培训,确保员工懂得本场所森林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全面提高单位森林防火能力。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志愿服务活动。在主题宣传日设立志愿者报名注册点,组织群众参加报名;组织对注册的志愿者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森林防火志愿服务,发放森林防火宣传材料、清理可燃物、参加森林防火安全巡逻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成立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日活动小组,牵头协调单位开展工作,并且根据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方案的整体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可行的方案并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广泛动员部署,各单位明确职责,上下联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森林防火宣传局面。此项活动将纳入年终考核。
(二)积极协调,整体推动。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结合方案中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实效性强和有针对性、有声势、有特色的宣传活动;按照区森防办的要求,做好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先后赴建德、龙泉、景宁、台州、仙居、金华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以及林业企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赴湖南省学习考察森林消防工作经验。7月10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与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全年森林消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省生态建设的推进,全省森林覆盖率和林木保有量不断上升,森林消防工作已经从以前季节性的工作转向全年性的工作,建议条例对森林防火期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防火紧急期或者划定森林防火紧急区,并森林防火紧急期公告,设立森林防火紧急区标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每年的春节、清明、冬至等民间从事祭祀活动的特殊时段,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建议将其纳入森林防火紧急期管理。还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森林防火紧急期、紧急区”的提法不够准确和直观,不容易被老百姓理解。为此,建议修改为:“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砖瓦等小型生产性用火,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申报用火理由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的许可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小型生产性用火多是农业生产用火,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草案的规定应当从我省森林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也要有利于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的农业生产需要。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将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许可机关明确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
五、关于森林消防检查站。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配备检查人员。”“森林消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和运输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权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并配备检查人员,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应当慎重。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关于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森林消防扑救力量的动员和参与扑救人员的经济利益补偿,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参与扑救人员人员费用支付的规定,修改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七、关于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各级政府的财力投入和支持。我省重点林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经费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或者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由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的等级分级进行。还有专家意见提出,森林火灾损失需要进行评估的,林业部门或者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没有必要再在林业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此外,还有意见建议对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规定行政救济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九、关于行政处罚机关。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条例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两个行政处罚的机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乡镇行政执法的问题,建议通过法规规定委托处罚的方式来解决。为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有关乡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会同县二00六年春季森林防火宣传方案
为了大力宣传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性和森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把防治森林火灾变为群众的一项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减少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会议宣传
㈠2月中旬,召开会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春季森林防火。
㈡3月上旬,举办由各乡镇林业站长、防火专干、县乡两级扑火队长参加的扑火安全知识培训班,对扑火安全工作进行再部署。
㈢3月下旬,召开由各乡镇林业站站长参加的森林防火会商会议,对清明期间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总动员。
㈣3月下旬,由各林派所牵头,组织辖区乡镇林业站和大山护林员,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开展大山检查,宣传森林防火。
㈤4月中旬,召开由各乡镇防火专干参加的春防汇报会,对春耕生产农事用火期间的森防工作进行再动员。
㈥3月下旬,各乡镇召开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动员大会。
㈦4月上旬─中旬,由县防火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深入鹰咀界自然保护区等十个特级森林防火单位,召开森林防火现场办公会议,进一步宣传森林防火。
㈧3月最后一周为全县森林防火宣传周。
二、广播电视宣传
㈠每天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由气象局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县教育电视台,在每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定时全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并播放1-2条森林防火警示标语。
㈡3月中旬至4月中旬。县森防办出动宣传车,深入全县25个乡镇集镇、重点部位和防火单位宣传森林防火。
㈢4月上旬,组织各乡镇出动森林防火宣传车,深入各自然村巡回宣传森林防火。
㈣各重点防火单位,在森林防火期,组织人员手持电喇叭,深入周边村组宣传森林防火。
㈤每天在县教育电视台滚动播放10条以上森林防火宣传字幕。
㈥在森林防火期,每天由县有线电视网、县教育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及时森林防火令,并在县有线电视网滚动播放森林防火警示标语。
三、文字宣传
㈠印发《会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20__份张贴全县。
㈡印发《森林警察防火提示》5万份,分发在全县各家各户。
㈢新置森林防火固定性宣传碑25块。
㈣悬挂森林防火横幅200条。
㈤各村委会刷写森林防火石灰标语5条以上。
㈥书写张贴森林防火标语3万条。
㈦印发100×50公分森林防火搪瓷标语牌250块,悬挂在全县各乡镇的主要交通要道口。
四、中小学校“四个一”宣传
㈠、3月下旬至4月上旬,发动全县各中小学校的师生将5万份“清明扫墓、小心山火”的小旗插至林区的每座坟墓上。
㈡3月下旬由每个学生写一块森林防火宣传牌。
㈢3月下旬由每个学生写一封致家长的森林防火信。
㈣3月份由每个学校出一期森林防火专栏。
㈤3月份每个班召开一次森林防火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