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定位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z.2015.06.021
TheConstructionofLandResourcesManagement
ProfessioninShiheziUniversity
XULiping,WANGLing,GUOPeng,GEBenwei
(ShiheziUniversityFacultyofScienceDepartmentofGeography,Shihezi,Xinjiang832003)
AbstractAccordingtolandresourcesmanagementprofessionaldevelopmentinthehistoricaloriginanddevelopmentofcommonconcern,comparingthedemandof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inXinjiangcorpsandlocalthinkabouttheprofessionalorientationandtheconstructionofthinkingaboutLandResourcesManagementProfessioninShiheziUniversity.Fromprofessionalorientationandtalenttraininggoal,facingtheopportunitiesandchallenges,theprofessionaldevelopmentplanning,etc.thefuturedevelopmentandconstructionofthemajorarediscussed.
KeywordsShiheziUniversity;LandResourcesManagement;professionalorientation;talenttrainingprograms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管理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教育部在1998年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调整中将“土地规划”专业和“土地管理”专业合并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并划归为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①据第十二届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席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7月,在全国已经有97所高校设立有此专业。虽然在公共管理学科下,但学科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特点,专业定位更是千差万别。所以相同的专业名称授予学位确不相同,有授予管理学学位,也有授予工学学位,这一点充分说明了该专业并不是很纯的“管理学”学科,但因归并在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故部分院校在专业定位上出现文科化倾向。②面对近年来高等教育中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进一步发展出现的问题,我院新办的该专业究竟该怎样定位,才能符合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才能抓住发展机遇、扬长避短,能办出特色和水平,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1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存在的问题
结合“985”高校、“211”高校或同类水平高校及疆内兄弟院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借助于民间对口支援中国地质大学的支持,依托本校地理学科的优势,该专业定位为偏重工程技术类应用型专业人才,与新疆农业大学该专业的管理类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但目前石河子大学理学院地理系该专业师资队伍中职称、学历结构合理,但年龄结构存在年轻化倾向,也存在学术研究时间较短的基本事实,短时间内无法成为新办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研究领域和方向难以集中等问题。作为我校年轻的新办专业,在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方面缺少相应的累积,缺少快速发展的平台和条件,专业领域拓广、拓宽、拓深较为困难,发展基础和发展速度、水平与其他院校无法比拟。
2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专业的发展和建设必须建立在充分判断和利用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因此,客观地认识该专业发展优势,扬长避短,错位发展成为我校该专业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前提。
2.1内部环境优势
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在地学基础上兴办的,具有地理学背景和3S技术支撑,在整体大空间思维能力和理论分析方面具有优势。特别是在“3S”技术方面已经有专业教师和科研课题支撑,从技术上可满足土地学科所需的手段和方法。借助于综合性大学的办学优势,鉴于本专业具有综合性、边缘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可以利用大学整体资源与相关或相近专业整合互补、交叉渗透,从而弥补先天的不足。
2.2外部环境支持
近年来,国家宏观政策也给予土地行业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为该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此外,新疆土地资源相对来说面积大,有较好的土地规模经营条件,同时也存在盐渍化等退化问题,为开展土地整理、整治,土地利用规划与设计等方面的教学、科研与生产实践提供了环境。再加上内地高校南京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杭州师范大学等的官方与民间的对口支援,都为该专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2.3专业发展的挑战
现阶段的高等教育已经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要求高等院校向市场提供高规格的人才“产出”,高等院校只有努力打造特色“产品”,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国土资源事业的快速发展也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结合各高校教学科研实践和社会对该专业人才的要求,要求该专业培养具备扎实数理基础和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具有测量、制图、计算机等基本技能,能在国土、城建、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③培养规格中就体现了毕业生要有较高的使用计算机和外语应用能力,了解国土资源特性、环境功能、经济和管理与政策法规,专业技术上要求掌握“3S”技术和工程技术,业务上要求能进行国土资源与环境信息的获取、分析、评价和规划管理,具有发现和解决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
3专业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要求高等教育在发展任务上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④《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2)》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调查、评价、规划、整治、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培养。⑤先行高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已提出并组织实施了“卓越工程师”计划。⑥我校新专业必须根据纲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依据自身的客观条件,进行专业建设规划,体现专业特色。为此,需要分析自身的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方面做好规划。
3.1人才培养方案优化
通过对开办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985”高校、“211”高校或同类水平高校继续调研,通过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企事业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继续优化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每轮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进行专业课程体系结构的调整与课程之间的重组、整合,依托地学优势,继续强化“3S技术”支撑的“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与复垦”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教学,使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进一步加强,“技术型”专业特色逐步凸显,“懂管理”且“懂技术”的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
3.2课程体系及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3.2.1课程体系优化
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现在的课程体系框架为“必修课程模块+选修课程模块”,必修课程模块包括普通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综合教育课程,选修课程模块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专业综合、网络学习和综合教育课程。在这种模块课程基础上再通过学校的质量工程建设把土地资源管理的主干核心课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土地整理与复垦、土地管理学、土地信息系统、土地调查与评价、遥感原理与应用、不动产估价、土地利用规划等分阶段打造成校级二类、一类课程、精品课程。同时,密切联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应用性课程的设置,对专业核心课程要加强实践、实习课的教学,加强综合实习,通过优化课程体系对学生进行渐进式的培养和锻炼。
3.2.2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主要专业实验如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实习、遥感原理与应用实验、土地信息系统实验、土地整理与复垦课程设计等,需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的软硬件配备,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测量学基础实习、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实习、土地利用规划课程设计、土地软件综合应用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进一步完善校内校外两个实习平台建设,特别是依托对口支援高校的企业开拓实习实训和专业实习基地,让学生真正参与项目实践和技能培训,了解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提高学生们适应当前土地资源管理新技术的基本技能。对学生实施导师制并要求有能力的学生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通过校内外实习基地或平台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项目、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SRP)、大学生GIS设计竞赛等进行创新能力环节培养。因此,学校应该加大对该应用型专业的投资力度,建设具有特色的实验室、实验实习基地,提高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教学科研的硬件条件。
3.3师资队伍培养
师资队伍水平直接决定着专业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⑦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地缘条件,对新增专业在进十年还是应该给予优惠政策的,循序渐进地引进一批科班教师,带动该专业多出相关成果,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才有潜力。同时还需通过本校教师短期培训等措施实现自我培养,通过到对口支援学校进修和带队专业实习加强青年教师参与实际业务的能力,加强青年教师学术骨干队伍建设,通过教改项目和国家自然基金申报等参与科研活动,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推动该专业教师队伍向前发展。按照课程模块和质量工程建设,外聘国土资源局高级研究院为兼职教授、副教授,依托土地资源管理教研室吸纳土地科学人才跨院组建专业的教学团队,使团队的整体结构更趋完善。
基金项目:石河子大学第八期“263”项目(SF08007)
注释
①卞正富,金丹.中国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教育与人才培养[J].中国土地科学,2008(5):57-61.
②刘玉莲.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的丧失及其对策[D].浙江师范大学,2012.
③王汉兵.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开发[D].华中科技大学,2004.
④黄贤金,刘友兆,陈龙乾等.我国土地资源管理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研究[J].高等农业教育,2001(12):50-54.
⑤卢新海,张继道.关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J].中国地质教育,2007(2):30-33.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必要的基础性开发,并按照供应计划交付出让,同时对此过程中的资金运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一)按照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财政收益(用于建设资金的需要)予以储备、开发、出让的原则;
(二)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项目优先土地储备、出让的原则;
(三)六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四)合理开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及职能)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产业园区对所辖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产业用地前期开发。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范围)
下列四类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二)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管理部门)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凡符合第六条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区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需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由区计委、区房地局综合平衡,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区计委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区房地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土地收购的其它规定)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所需资料、合同及补偿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储备土地开发
第十一条(开发方式)
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并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实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平整和劳动力安置等前期开发工作。
用于开发六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招标、挂牌、拍卖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方案,经会审确定后,中标或拍卖竞得人应当按既定的方案实施开发。
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产业园区按照“先通后平、拆建同步”的原则逐步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期间的权利行使)
在建设用地批文载明的临时用地期限内,土地储备相关单位经区规划局批准后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影响环境;暂时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有耕种条件的原农用地,应当组织耕种。
区房地局可以根据土地供应的需要,提前中止临时利用期限,土地储备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区房地局的要求交付土地。
第四章储备土地出让
第十三条(出让计划)
区房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发展重点、土地储备资金状况以及对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建设的资金需求,拟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区计委,经区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在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指标内,由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招标办)逐步推出地块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相关单位不得将储备土地用于抵押、转让,或者以其它形式擅自处分储备土地。
第十四条(出让方式)
储备土地的出让,除重点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益事业用地及工业用地外,应当公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或征用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款地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区房地局方可办理有关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和达标标准)
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应按照区政府每年公布的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低于土地出让基准价格10%以上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决定。
工业用地以项目给土地,用地面积必须在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基础上再予以立项。
工业用地超过100亩的项目,须报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的其它规定)
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招投标、拍卖、挂牌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本金来源)
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区财政注入。
第十八条(开发资金筹措)
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可采用政府财政注入、融资等方式筹措。银行融资的具体运作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计划委员会<区土地储备开发贷款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金府办[2003]37号)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70%成本部分增值资金的分配)
工业性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各镇;六类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中,超过收购、开发、储备成本的增值部分,区与镇按9:1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9,镇得l。区分得部分,由区财政局按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安排区土地储备中心年度正常支出经费,同时按一定比例(具体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按年确定)安排区土地储备中心注册资本金(或发展资金),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条(土地出让收入中30%出让金部分的分配)
土地出让金,由受让单位按规定全部缴入市财政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5%、轻轨交通建设费3%、土地部门管理费2%和上缴市财政分成部分后,在区财政所得的部分中,属工业性用地的,区与镇按1:9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l,镇得9;属六类经营性用地的,区与镇按9:1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9,镇得l。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政策)
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区实得部分全额纳入市级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市级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有关享受市级收入部分,根据市有关工业区的文件规定执行。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一城九镇政策)
枫泾镇“一城九镇”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关于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沪计区县[2002]009号)的精神,全部列入“一城九镇”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枫泾镇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资金运作机构)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六类用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其他职能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入进行监管和审核,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区土地储备中心和用款镇或单位按规定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
(一)对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和区政府指定项目编制支出预算,确定专人负责,严格专款专用,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所有土地出让收入70%部分,一律由受让单位按合同规定缴入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应账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完备凭证办理权证手续。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区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府[2003]29号)的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局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连同各镇及市级工业区分得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分配或下拨。
(三)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由区房地局管理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收益结余及往来账务进行清理结账,其实际结余部分,由区房地局说明情况,经区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缴入区财政局土地收益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资金运作程序)
为使开发资金正常运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资金,用自有资金开发的,对合同出让总额的70%部分,在资金缴入区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后,即进行核实、分配和下拨;通过区土地储备中心贷款资金开发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用款单位,根据《区土地储备开发贷款运作管理办法(试行)》(金府办[2003]37号)的要求,安排偿还贷款,并实施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的管理。
各镇及市级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所得部分,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偿债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需用款时,由各镇财政和市级工业区按照规定用途和用款理由提出申请,区财政核实后下拨,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款专用)
按照区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和区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或移作他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国有财政性资金,由区、镇两级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土地征而不用的处置)
本区各类建设用地“征而不用”,即自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批准之日起,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厂房、办公楼、商品房等主体工程(不包括围墙、门卫室等附属建筑物),未开工建设时间超过一年和二年的,区房地局应当依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多用少的处置)
对“征多用少”,即用地规模大于建设规模的项目,区房地局依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会同区计委、区规划局等部门会审基础上予以调整,核减用地规模,在退还有关费用后由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开发。
第三十条(未达标的处置)
一般工业项目用地未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率和容积率标准的,或原承诺的投资和产出未达标的,其地价优惠部分在享受区财政扶持补贴时予以扣除,或者补齐地价、收回土地。
第三十一条(资金违规使用责任)
按照“专款专用、款地对应”的管理原则,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所贷款项用于对应的土地储备开发,融资对应土地不得作其他抵押。贷款、土地挪作他用的,相应损失应当在其帐户中核减,并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纠纷处理)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出让中出现纠纷的,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区房地局、区财政局、区计委分别按相关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