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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范例(3篇)

时间: 2025-10-14 栏目:办公范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的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利民便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施惠于民”的发展理念,科学制定规划,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化城乡运输组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目标

城乡公交一体化全部实行公司化、公车公营模式经营,有效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在我市13个乡镇办形成资源共享、相互衔接、方便快捷、安全畅通的城乡公交客运体系,实现行政村100%通达城乡公交车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管理局是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公交客运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运力调控、经营权确认等城乡公交改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编撰行业发展规划;

2、负责公交车经营权审批许可事宜;

3、对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的《营运证》,以及车辆的年度检验工作;

4、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5、监督、检查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的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发展改革、公安、交警、城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1、公安部门要对组织罢运、拦截公交车辆、煽动群众上访等阻挠、干扰城乡公交改造工作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确保客运市场有序营运。

2、交警部门要维护好市区各街道交通秩序,查纠各营运客车司机的准驾车型、车辆超员超载等行为。

3、城管部门要对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整治。

4、国土、规划及各乡镇办要对客运场站、候车亭选址用地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取消火车站站前广场营运客车临时停靠点,全部营运客车必须进站经营。

6、各乡镇办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的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1、城乡公交线路:

年11月底开通市区至乡公交线路,以及环107、108、109路公交线路;

年12月底完成公交公司36辆城乡结合部农村公交线路的上档升级改造;

年5月底完成白塔至蝉房公交线路,完成新开通市区至镇、镇至村的2条公交线路;

年底完成市区至村公交线路;

年6月底完成至村方向公交线路。

2、农村班线:

年11月底完成市区至柴关乡公交主线路以外的15条农村道路班线(柴关乡8条线路、册井乡7条线路);根据公交线路开通时间分别完成蝉房乡、刘石岗乡、綦村镇农村道路班线。

五、服务设施

(一)车辆配置

客运车辆要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目录要求,应采购节能、环保、新能源车型或双动力车型。

1、城乡公交车应采购新型公交车型;农村班线客车应采购中型中级车型。公交车、农村班线车辆都要单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配齐三角木、防滑链、消防器材等硬件设备设施。

2、车辆必须按规定在车头上方、车尾后视玻璃设置线路代号,便于乘客辨认,同时标明该线路起讫地;车内设置老、弱、残、孕专座,张贴站点票价表、监督电话等标识。

3、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每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及安全技术检测,每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线路、站牌设置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监督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车型等组织营运,科学调度车辆。因客源或道路维修等因素确需调整线路的,要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2、站牌必须标明起讫点、本站首末班时间、沿途停靠站点、监督电话。

3、班次密度低于10分钟的线路,站牌必须标明班次间隔时间,超过10分钟的线路,必须在市区和沿途停靠站上按核定的班次,标明每个班次到达本站的时间。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站牌设置进行审批,要加强对站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字迹清晰、完整无损。

六、营运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好在收购、兼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整合客运资源,实行公司化、公车公营模式

1、要合理确定参与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的经营企业,经营企业要准备充足的资金,用于收购车辆和新车购置以及线路的补偿,并负责开通全市13个乡镇办、市区和环白塔镇区域的公交线路,负责开通除公交主干线以外的支线农村通客车的客运班线。

2、要按照省、市关于清理客运挂靠经营的文件精神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原车辆评估后,进行收购、兼并整合。要坚持收购补偿标准相统一的原则,防止发生矛盾和纠纷。

3、对已收购的车辆要按照相关规定注销车辆牌照号和营运手续,车辆交正规回收单位并出具相应手续,不准旧车流入市场。

4、要对农村班线车辆按比例进行收购、兼并。对兼并收购客运车辆列表备案,并根据比例确定公交、农村班线投放新车数量。

(二)营运服务

1、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造区域,结合道路通行条件,确保区域内行政村城乡公交通达率100%;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交车在原票价基础上下降30%,农村班线在原票价基础上下降15%。

2、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设立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经营企业每年要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为2万元/车。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如发生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除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交客车停、歇业必须遵守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管理规定。

4、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公交客运线路和车辆。

5、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6、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强制整改措施。

7、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培训、考核、奖罚措施。

8、必须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

七、监督管理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做好线路审批、投放车辆数量的控制、市场调查准入工作,严格经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加强对客运市场秩序的日常维护、监督和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网络化模式

1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

1.1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的职能

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机构又称城市轨道运营控制中心,主要是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紧急事故的应变指挥工作、系统运转的监控管理工作、系统运转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通讯工作等。城市轨道交通调度运营指挥中心是由专业的控制系统以及专业的调度部门所组成,主要工作是负责城市线路的电力、车辆、行车等方面的安全运营调度指挥工作[1]。另外还有城市交通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是对整个城市的线路、车站、区间以及运行的车辆等进行全面的监控、指挥、调度以及管理工作,城市交通运营指挥中心的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城市交通运营指挥中心结构图

1.2运营控制中心的类型

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控制中心根据所面对的控制范围不同与所分的类型不同,大致可分为单线式、区域式、集中式。单线式,是指针对城市单一线路进行监控与管理等工作的运营控制中心;区域式,主要指的是针对若干个区域的线路以及行车设备等进行监控指挥的运营控制中心;集中式,也是管理控制范围最广的一种类型,是将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都集中到一起,进行控制管理的运营中心[2]。三种类型在新建或增加管理控制的线路时,集中式运营控制中心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单线式和区域式如果增加控制线路的话,需要做一些必要的相关工作,如,建设相关的监控通讯系统、网络资源共享系统和运营计划的调度实施系统等。

1.3网络化运营调度指挥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的形成通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来对该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并达到成型的目的。然而,在铁路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逐渐走向网络化后,调度中心系统必须要从网络化的角度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进行严密的思考[3]。城市轨道交通调度网络化运营体系主要是由车站级运营控制、单线轨道运营控制中心和网络运营指挥中心等三部分组成。在城市日常生活的轨道交通调度工作中,依旧保持着采用单线式的运营方式来对每条新路进行控制、指挥和调度的工作,当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线发生故障的时候,才会将单线运营调度系统升至车站级的运营控制系统,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运营控制系统是针对每天线路上的运营工作所产生的数据进行监控,一般不会采取命令的操作,当然,在城市交通线路需要网络运营控制时,网络运营指挥中心会对其线路上的运营情况发出相关的指挥与调度的命令。

2对当今我国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调度指挥系统的分析

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调度指挥系统中,普遍还在采用传统阶段的单线运营控制中心来完成轨道交通的监控、控制、调度、指挥等工作。初始阶段的运营控制中线主要包括控制中心、行车调度、环控调度以及电力调度等,在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形式中,这种传统阶段式的单线控制中心以不足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的需要,因此,我国很多城市的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已经进行全面升级,在运营控制中心增设了一些新设备和设计新的控制管理环节,例如,安全技术室、设备室、计划统计室的建立,为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网络化的不断深入,对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继续使用传统的运营控制系统已不足以满足当今网络化的社会发展进程。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当今的网络化技术,对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进行相关的改革,实现调度指挥中心的网络化模式,也是城市交通调度指挥系统今后发展必须走的道路。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调度指挥系统网络化模式的建设原则

3.1以安全、节能、高效为基础的运营调度指挥中心的建设

安全性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调度指挥中心建设中的重要因素,一般的单线运营线路上安全工作都能很到位,其中,两条路口或多条路口的位置运营安全工作不到位,因此,在建设运营调度指挥中心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路口的安全性。首先要对安全隐患系数较大的路口进行集中控制,并且建立相应的应急系统,在发生故障时可以及时采取解决故障的措施。虽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的集中控制设置可以降低建设成本的同时,提高运行效率,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危险,因此,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做好每个单条线路的运营工作与城市整体轨道交通运营调度指挥系统之间的联系,如果出现故障,可以通过先进的设备进行应急指挥的操作工作,做好基本的安全措施。

3.2以高效、职能、简洁等清晰的网络化为基础的运营调度指挥中心建设的准备工作

确立正确的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网络化运营机构的职能和定位,是建设运营调度指挥中心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其中,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工作;利于系统运营过程中权限调度的工作;系统对故障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系统运营中的管理机构与轨道交通网络化调度指挥中心之间的职能关系;确定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调度中心与其他部门系统之间的结构关系等工作。另外,建设网络化运营调度指挥中心,需要考虑到指挥中心的横向组织结构,管理层次要适当的进行简化;在对负责运营工作的一线人员要使用严格的管理方式,例如,可以利用仿军事化的管理方式,增加系统处理紧急事故以及运营监控管理的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来完善管理方式;加强建设运营控制中心的信息化系统的处理方式。同时,达到与运营监控系统的一致性,例如,新型信息系统建设、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的建设、综合监控系统的建设等,充分提高运营指挥中心的安全性,加快运行系统信息的处理工作;为了增加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方面的锻炼,可以将系统的应急流程与常用的管理模式相互结合并实施使用,加强系统运营处理工作的锻炼;网络化的运营控制中心操作非常重要,可以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的调度指挥工作,还可以执行相关的操作命令,因此,要加强对管理层面的精细化管理和控制,通过规范性的操作,进而提高运营调度指挥中心的网络化管理。

4结束语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的网络化模式进行的分析,我们看出,该系统进行了网络化,方便了交通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交通路况进行监控与指挥,为人们的出行安全提供的保障,当然,有关部门需要对该系统需要的设备进行完善,达到交通调度指挥系统网络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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