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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安全法范例(3篇)

时间: 2025-10-20 栏目:办公范文

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道路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道路,是指本县境内的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它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村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要成立由乡镇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和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每年与村(居)委会签订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各村(居)委会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认真开展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调查研究,对危险路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危险路段档案并提出治理意见,对已治理的危险路段,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

(三)制定辖区村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含拖拉机)、机动车驾驶人逐一进行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当地公安、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划,定期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六)落实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做好未列养村级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七)其它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干部,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村民小组长或居委会干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半年、年终目标考核;

(二)及时排查村委会主干道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台帐,按照道路养护等级及时报告。属于村委会整改的,筹集资金、组织劳力加以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组织人员抢修、设置警示标志等临时性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台帐,督促车主及时办理牌证和保险,对村民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或驾驶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四)加强恶劣天气、学生放假、村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说服、劝阻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六)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交警部门是各类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承担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连带责任。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各类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挂牌上户;

(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农机部门是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普查登记、建档和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工作,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依照法规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二)要深入开展农业机械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道路危险路段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按照道路建设通行标准配设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整治危险路段。

第十三条交通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强力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制定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定客运车辆通行、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县乡村营运车辆、营运线路审批,对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车辆、线路要坚决停运;

(三)对交通事故高发、驾驶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运输企业,经限期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输资质;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突出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做好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校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促进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三)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管理,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究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宣传、广电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报道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县直其它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道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教育、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执法公正、文明、高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负有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管辖范围内存在车辆不符合营运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客运业务,或驾驶人员无从业资质营运的;

(三)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辖区内存在货运汽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客;未取得客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载客营运;客运车辆超员、超速、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四)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七)阻碍、干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第一次,责成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第二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同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级管理是指市政府、镇政府(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三级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交通安全工作,保证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办公室,村(居)委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日常工作由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责。

办公室配备2—3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所需人员由各部门从现有编制在职人员中统筹调剂。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交巡警中队副职领导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设在各村(居)委,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社区民警或交巡警和村(居)委会专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民兵连长、治保主任、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村(居)民小组长等组成。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建设、技术监督、教育、农林、宣传等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集中统一行动,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职责。

第八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二)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畅通工程”活动,指导、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定期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做到依法管理。

(三)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督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落实机构、人员、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督促、协调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恪尽职守,各尽其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每起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集中统一行动,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调研,逐步建立起“有隐患及时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防范体系。

第九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联席会议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群众、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学习。

(三)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员、车主和公路沿线集镇、学校、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每月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要求,准确、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四)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示范单位、交通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完善交通安全公约,清理、纠正、制止并协助查处在道路(公路)上打场晒粮、放养牲畜、乱挖、乱堆、乱建等行为和损毁行道树、交通标志及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参与辖区集镇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为辖区集镇规划建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集镇建设应合理配置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同时对辖区集镇以路为市现象开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消除集镇堵塞。

(六)督促辖区车主和驾驶员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牌证照、年检审手续,定期进行车辆保修,参加车辆强制保险。

(七)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事故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条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职责:

(一)详尽掌握本村(社区)机动车辆、驾驶员、车主基本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按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二)督促车主、驾驶员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年检审手续和定时进行车辆保修,参加车辆强制保险。

(三)扎实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组织护路队,保护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对村(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杜绝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乱放、乱堆、乱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教育村(居)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车匪路霸和其他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乘坐违法车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提高村(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

(六)随时掌握辖区道路状况和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信息。

(七)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更好地为辖区生态移民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总体目标:在生态移民地区,做到交通安全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力争年底,完善全县生态移民地区交通安全设施,建立职责分明、措施有力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谐有序。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生态移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少忠任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农机监理站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生态移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李治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万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生态移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预防事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事故特点,研究部署下一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热线之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机制。

(二)全面治理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加强对生态移民地区,特别是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线,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六进”工作。加快交通安全村、学校、企业、清真寺、单位、农村、社区建设,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交通法规普及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力度。采取超常规措施,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加强客运场站建设。完善场站网络,规范场站管理,按照汽车客运站建设要求,逐步完善、规范四级以下客运站。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与客运场站的管理关系和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和作用,客运场站管理全面走向规范,消除源头上的安全隐患。

四、工作责任

(一)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作用,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把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规律,找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定期汇报。从管理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具体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加大对生态移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交通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要搞好客运站安全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车辆出站。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放到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履行职责,处罚和通报未履行职责、管理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指导、督促检查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多发地区交通安全评析例会制度,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预防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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