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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收集5篇)

时间: 2025-11-18 栏目:办公范文

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篇1

一、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揭示的问题纠正到位,是认真贯彻《审计法》,推进民主法治,实行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各镇、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扎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县审计局负责每年向县政府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措施等。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查办问责制度。县审计局负责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形成审计报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对有领导批示的综合性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进行专项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经审计局督促仍未彻底整改到位的,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重点督办。严重违纪违规、屡审屡犯、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由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县政府成立由审计牵头,财政、监察、检察、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配合,组织、人社、发改、公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县审计局要建立完善审计移送事项处理制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迅速完成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工作,并将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第一时间书面反馈县审计局。对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县财政局要及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并扣减、清收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暂停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款项,县发改局、财政局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支付;对审计局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决定,县公产局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审计局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查办;对审计局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县检察机关应及时立案查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违规资金需要冻结的,县审计局向县法院提出申请后,县法院应及时办理冻结手续;对重要事项的审计调查需县工商局支持的,县工商局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县审计局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自行纠正事项、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的情况;要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整改联动委员会研究解决,必要时由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及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同时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推行审计整改公告和通报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县审计局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应通过政府网站、审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要通过媒体对被审计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并从严问责,促进其整改,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安排部署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机制体制入手,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建立完善加强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县审计局要坚持依法、文明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确保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及时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八条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九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预备费设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需要审查的省级部门预算表;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

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需要动用的超收收人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省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省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省审计部门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艺曼影像”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2018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2019年8月1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五华县2018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就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审议意见。县委、县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整改责任单位认真组织整改工作,同时要求县审计局组织力量跟踪检查整改结果。县审计局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扎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以整改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整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一)审计机关认真落实跟踪督促责任,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县审计局根据每个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列出清单,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整改持续落实到位。

(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整改单位专题部署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对账销号,逐项逐条落实。及时跟踪整改进度,按时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深入剖析问题原因,认真研究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华县2018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截至2023年2月底,绝大多数已经整改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上缴国库、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调整投资计划和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8.02亿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4项。现将2018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级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不够完整问题的整改情况。县财政局明确今后将按规定完整编制预算,2023年预算已编列股权投资分红591万元。

2.关于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少列预算收入4854.31万元的问题,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已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全部上缴国库。二是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支出挂账36.66亿元的问题。县财政局已制定方案,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分期分批予以消化解决。2019年通过收回借款、统筹财政存量资金冲销5.61亿元。

3.关于财政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对七都至河东工业区公路工程项目推进缓慢,项目资金1580万元仍结存在县财政的问题。县政府已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工程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现已拔付使用1456.21万元。二是对提前拨付至财政专户的资金16245万元,县财政局已全部收回国库。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问题的整改情况。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已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将体育活动经费编列到基层单位和具体项目。

2.关于财政财务管理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县广播电视台等5个单位已将国有资产收益等非税收入193.52万元如数上缴县财政。二是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县民宗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已如数追回违规发放的津补贴0.29万元。三是对部分公务支出未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问题,岐岭镇等11个单位已在2019年进一步规范了公务支出报销手续,并按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

3.关于资产管理不规范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棉洋镇等10个单位已将新增固定资产71.74万元补登记入账。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县人民医院升级改造项目增加投资2.30亿元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的问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为政府直接投资模式,并已由县发改局对建设内容作批复调整。二是84间建成的村卫生站目前巳基本投入使用。三是2018年有47个村卫生站医生仍未享受村医补贴问题,县财政局现已核发44个行政村村医补贴80.98万元。

(四)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资金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对山区农村教师补助方案不够完善的问题。我县重新制定了《五华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调整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二是对农村寄宿制学校规划建设项目推进缓慢,建设资金1774万元仍结存在县财政的问题。县教育局已加快项目推进,截止2019年11月,已拨付使用资金379.58万元。

2.关于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棉洋镇中心小学、双华镇中心小学已将非税收入26.35万元上缴县财政。二是华阳镇中心小学、双华镇中心小学已收回有关人员违规领取的津补贴和其他费用2.51万元。三是超限额使用现金支付的问题,郭田镇中心小学等4间学校已在2019年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报销手续,并按要求公务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四是棉洋镇中心小学、双华镇中心小学已将新增固定资产216.15万元补登记入账。

(五)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工程造价结算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县公路局已追回2个工程项目多计的工程造价170.09万元。

2.关于项目资金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县公路局对违规列支的工程项目费用443.62万元已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收回了工地管理人员违规领取的油料补助0.84万元。

(六)促进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和规范权力运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决策制度建立及执行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安流镇等4个单位已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制度,明确集体议事决策范围、经济事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二是棉洋镇等6个单位已规范重大经济决策会议记录,对决策方式、班子成员意见等决策过程进行记录。

2.关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棉洋镇已归还违规借用的车辆,岐岭镇对无定编车辆已进行拍卖处置,处置收入2.81万元已上缴财政。二是益塘水库管理处等5个单位已全部收回有关人员违规领取的津补贴56.33万元。

3.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原县城综局、安流镇多付的工程税费9.93万元巳足额收回。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编制及其执行的精准性、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债务的管控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责任制的审计建议,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已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编制及其执行精准性的建议。县财政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体系,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控部门预算年中追加。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努力提高预算到位率和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同时强化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督导,合理调度资金,多措并举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债务的管控力度的建议。一是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专题会议研究对策。二是县财政制订了存量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方案,积极筹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三是依托财政部门隐性债务统计监测平台,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合力化解风险。四是县财政采取措施分门别类清理消化暂付款项,切实减少挂账规模。同时,用足用好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切实提高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责任制的建议。一是县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少辉县长对此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各镇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二是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个别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由于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入、地方经济环境有待改善以及历史遗留等原因,部分问题的整改仍在持续推进,尚未整改到位。主要有:

(一)有些问题客观情况较复杂或外部条件尚未成熟,整改工作需要持续统筹推进。如县财政历年已拨付未列支出挂账资金数额较大短时间内难以清理消化的问题,因受地方财力限制,只能通过不断筹集资金逐步进行清理消化。

(二)有些问题涉及部门间沟通协调,推进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履行必要程序。目前,联动综合促改机制尚不够完善、协调配合力度不够,影响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如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点多、面广、线长,涉及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多个环节,需要统筹各方合力推进。

对这些问题的整改,相关部门单位已作出安排和承诺。一是加大整改力度。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分类梳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从源头上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各部门在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同时,还要重视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查找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巩固整改成果。三是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审计机关将继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督办事项,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考核和问责力度,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选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篇4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篇5

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尤其是新参加工作业务人员对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搞不清楚,不知道如何撰写,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涵义与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或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受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为各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提供重要资料和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它不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而且也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机关通过每年向本级政府首长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使各级政府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各级政府做出科学决策,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草案前,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按照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两个报告制度确立以后,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之前不仅听取财政工作报告,而且还听取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全面、客观地掌握政府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督促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

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两个报告的核心内容都是相同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工作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数字、基本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主要问题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报告对象和目的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其目的在于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是报告的主体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报告内容的范围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还要报告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是报告的侧重点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侧重于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或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收支管理的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侧重于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经审计后政府各部门单位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充分体现在政府首脑领导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受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态度。

三、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

关于两个报告的具体程序,《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根据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的经验,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业务工作会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的本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定稿后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二是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和揭露的问题,以及政府财政管理和人大监督的不同侧重点,决定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并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要求,审计机关据此草拟审计工作报告初稿并提交政府办公会议讨论、修改。这是整个报告程序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审计机关在政府领导之下,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应该符合政府要求;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向人大讲实情说实话,重点反映人大关心的情况和问题,突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政府征求人大财经委对审计工作报告初稿的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定稿。审计工作报告定稿之前征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使之尽可能贴近人大的要求,这样有利于争取主动,避免正式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时出现偏差,更好地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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