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可分离式债券;融资误区;应对措施
可分离债券(WarrantBonds),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2006年5月7日,我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将分离交易可转债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它将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捆绑发行,上市后拆分交易,即可简单地理解为“买债券送权证”。
从2006年马钢发行第一支可分离债券至2008年5月,共有17家公司发行,规模为738.75亿元。2007年发行了6支可分离债券,规模达到188.8亿,比2006年翻了2番。2008年1至5月,又有8家公司发行,融资规模为450.95亿元;另外有两家过会,10家公司拟发行。若这些企业都能顺利融资,那么募集金额将高达1千多亿,比2006年翻了近13番。毫不夸张地说,可分离债券成为时下“有实力”上市公司重要的再融资方式之一。
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创新金融产品,它以其自身优势正受到企业和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追捧。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分离式可转换债券的认识存在误区,上市公司对该融资工具的利用有一定的盲目性。
误区一:部分企业可分离债券的发行目的有“圈钱”嫌疑
分离式可转换债券具有“一次发行,二次融资”,低成本高效率,低风险高收益的优势。正确利用可分离债券融资,可以分阶段募集到生产急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定正股价格,降低股权稀释效应,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享受税盾效应和较低的票面利率,大大节省当期财务费用。纵观目前融资企业,在充分享受发行可分离债券融资好处的背后,有些行为不免让人质疑其融资目的。
首先,债券发行额远远大于企业净利润,权证发行额达到了规定的上限(规定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其中,中信国安发行额达到净利润的36倍,另一家企业达到23倍以上,还有四家也达到净利润的10倍以上。这些企业资产虽可抵债,但生产如何持续发展?其业绩如何支撑股价?再者,不同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低不一,16家融资企业却都是将纯债券融资额与权证融资额等比例发行,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目的无从考究。更有甚者,无视市场反应,一意孤行,例如平安保险公司。2008年1月它推出了82亿A股加412亿分离可转债的“天量”再融资方案。此方案一出,即遭投资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反对,但平安公司无视市场反应,于3月6日采用不恰当的手段高票通过再融资方案,引致中国股市出现了一轮血腥的暴跌。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4月,股市的最大市值损失将近20万亿元,相当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0%。为了挽救股市,国家在4月23日调减印花税。市场刚刚转暖,中国平安又置股市的大局于不顾,迫不及待地再一次宣称启动“天量”再融资方案,使刚刚出现好转迹象的中国股市再一次下跌,至今未能复苏。中国平安融资目的,路人皆知。
在增发和配股遭到投资者唾弃的今天,可分离式债券有可能沦为某些企业又一“圈钱工具”。
误区二:可分离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不当
发行时机的选择,对融资成功至关重要。一般而言,股市震荡或上行,债市低迷、权证市场火爆,可分离债券的发行容易成功;债券可以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权证也易于行权;股市低迷,债市趋势向上,可分离债券的发行也会成功;股价有上行空间,易于行权获利,债券市场也易获利,对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市场资金面充足,利于发行。投资者倾向也会直接影响债券发行。经观察就会发现,有的企业发行可分离债券时机选择不当,与市场规律背道而驰。
不少企业在股市高市盈率时密集发行,低市盈率时却不敢发行。我国股市从2006年2月进入牛市,2007年11月达到最高峰。2008年1~5月迅速下行,大部分企业股价腰斩。我国可分离债券融资企业大多数却选择在2007年11月~2008年2月间发行或拟发行,而在股市最低点的4月却寂静无声,有的企业甚至改发高利率的其他债券品种。高指数、高市盈率的股市,聚集了大量泡沫,岌岌可危,下行是必然趋势。而此时发行的可分离债券,今后权证难以行权,二次融资将会成为泡影。股市最低点3138.5的4月,股市上行空间大,债券市场仍然火热,发债正当时,许多企业却坐失良机。4~5月间无担保的青岛啤酒、国电电力、康美药业三家企业仍以0.8~1.0%票面利率发行成功,中签率也只有0.5%,这就是最好的佐证。
可分离债券是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市场资金面的承受力有限。而可以发行可分离债券的企业都是大型企业,按照规定,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这一发行额依然会大大超出市场资金面的承受力。比如,中石化500亿的可分离债券,中国平安的400亿。后者发行时机选择的更糟:处在多家企业再融资方案出台之际,大小非解禁高峰之期,美国次贷危机加剧之时。又由于其融资信息的不透明,主营业利润低下,融资态度恶劣,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投资者的厌恶和唾弃。
误区三:可分离债券的票面利率取值过低
从2007年下半年的分离债发行来看,其显著趋势是债券利率越来越低,权证越送越多。2008年发行可分离债券的8家企业,7家票面利率都是0.8%。而同期:一年期的银行利率是4.14%;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5.85%;3~5年期中期票据利率为5.3~5.5%;5年期普通可转债券利率为1.0~2.8%;5~10年期公司债券利率是5.2~8.0%;可分离债券的期限一般5~6年。相比之下,票面利差较大。
低票面利率可分离债券,一上市就要折价,而折价部分的损失由权证部分补偿。发行该种可分离债券,投资者和发行方的双赢是建立在一个价值和价格都存在较大偏离的权证市场之上。过低利率,加大权证市场的博弈压力。
2007年至2008年5月,央行共9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6次加息。在央行利率敏感期,虽然可分离债券的权证部分受正股走势的影响较大,但它的纯债部分和其他公司债券一样,因加息而有所下跌。由于它是3个市场的产物,会带来一系列较大的负面效应。
随着我国债券融资品种的增多,浮息债券的盛行,CPI的居高不下,低票面固定利率的可分离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会越来越弱,影响债券的发行。
误区四:可分离债券条款设计趋同化,单一化
可分离债券在我国刚刚起步,其发行条款主要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约束。较之国外,各上市公司在发行条款的设计上存在着趋同性过高,类型单一的问题。
以利率设计条款为例。我国可分离债券的利率设计,走势起伏不大,波段不够鲜明,不同时点的利差也欠突出。虽然该管理办法对发行企业的信用评级做出规定,但纵观上市发行的可分离债券,其信用评级基本都是AAA,区别不大,彼此间的利率很难直接比较,难以准确反映发行利率的动态变化。加之,发行人对于成本往往会相互比照,因此,除非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其利率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趋同性。
再者,不管股市、债市走势如何,发行企业都将纯债券融资额与权证融资额等额发行,债券利率全部雷同;权证期限过于单一,仅有一年与二年之分;行权价格固定,不可修正。趋同、单一的条款设计,从企业融资和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是低效的,无任何应变空间。它直接导致发行主体单一、融资途径狭窄、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等缺陷。
误区五:对可分离债券融资风险认识不足
可分离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兼具股票、债券和期权的融资特性,存在一定风险,许多发行企业对此认识不足。
一是低票面利率风险。如前所述,发行企业将票面利率设置过低,使得债券价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增高,利率风险加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
二是还本付息风险。上市后的分离债券纯债部分是需要还本付息的,但部分企业的巨额融资以及债券发行额远远大于企业净利润的决策行为,加剧了企业的偿债风险。
三是行权风险。由于采用固定行权价格,若发债企业发行时机选择不当,在市场转冷、股价下跌时,将会出现无法行权的风险。同样,行权的时间跨度也加大了行权风险。
四是权证市场风险。分离式债券的认股权证具有市值较小、高杠杆性、价格涨跌与标的股票价格变化相关联等特点,极有可能成为纵对象,进而影响正股走势。
五是股本稀释风险。若二次融资顺利实现,有股本扩张的压力,并会摊薄每股收益,影响企业业绩。
六是融资品种选择风险。不同的再融资品种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上市公司也有不同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可分离债券,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过程也不一定都适合发行可分离债券,有些企业有盲目跟风之嫌。
误区六:可分离债券发行主体行业分布不合理
最新的财务数据统计发现,我国目前满足分离债券发行规定的上市公司只有100多家,它们主要分布在电力、房地产、钢铁、公路铁路、化工、煤炭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在发行初期,更多地集中在钢铁业,随着发行可分离债券上市公司的增多,发行主体的行业才开始多样化起来,如石化、通信、金融保险等,但依然有限。
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的对发行可分离债券公司严格的条件限制,使很多较好的中小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它限制了可分离债券的发展,冲击了市场的资金面。
分离式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认真审视可分离债券的优缺点,消除认识误区,制定出应对措施,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合理、适度、谨慎得利用这一融资工具,以期实现投资者和企业各得其所、互利互惠,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同时,提高我国可分离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冬年.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几个误区[J].会计之友,2006,(8)中.
20世纪30年代之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尚属凤毛麟角。30年代后期至40年代前期,企业债券发行虽然逐渐增多,但也还只是局限在极少数比较著名的企业之中,有资料表明,截至1940年,全国发行债券的企业大致仅有19家,债券总发行额5000余万元。其中上海约有8家,发行债券总额1800余万元。
中国近代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企业大体有通泰盐垦公司、纬成公司、北平电车公司、六合沟煤矿、闸北水电公司、启新洋灰公司、江南铁路、大通煤矿等,其债券融资思想也具体体现在债券的发行章程中。以六合沟煤矿公司为例,其债券发行情况如下:
六合沟煤矿公司为整理债务改善营业,决定募集短、长期公司债两种。委托盐业、金城两银行经理发行,其发行公司债章程要点如下:①债额及债券。总额四百万元,分短期、长期两种。短期债券,共150万元,票额每张为1万元,短期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
七、八月间发行;长期债券共250万元,票额每张分为10000元、1000元、100元三种(民国二十四年二月为募足期)。②还付本息。短期债券自发行日起,6个月内只付利息,第7个月起还本,每年两期,每期用抽签法还债1/10。长期债券5年内只付利息,第6年起还本,每年两期,每期用抽签法,偿还1/10,分五年还清。③利率及付息。短期债券按月利息1分(第一期利息到期时,因公司经济情形不佳,未能照付);长期债券按年利息8厘,均按每半年付息。④担保。由公司指定本矿矿业权、不动产及各项建设物、机器、家具等,除扬子铁厂财产应作为该厂债务担保外,所有公司之全部财产,及其收入均作为担保品。⑤监理会。规定在债券还清以前,由发行银行推定5人组织监理委员会,其职权:监管占有担保品,保管债券,监管售出债券之现金暨审核及签署公司支出,重要职员的任用及辞退。⑥基金。自发行日起每月在营业收入内应先提发5.7万元,存储经理银行充还本付息基金。每届还本付息时,如基金不足,应按下列顺序支配:第
一、短期债券付息;第
二、长期债券付息;第
三、短期债券还本;第
四、长期限债券还本。⑦处分担保品。公司遇下列情形之一(即积欠债券应付本息逾两期以上,经催告无效时,公司宣告清理清算或破产时,公司违背本章程条款经催告无效时。)发生时,经理银行代表债权人,可将担保品部分或全部拍卖。担保品处分后,所得现款,先抵付短期债券付息,其次抵付长期债券本息,如抵付后尚有余额应交公司。
从六合沟煤矿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来看,近代企业的债券融资就策划方面来说,是较为完善的。从承购主体看,主要是各个银行机构承购债权;发行方式涉及承购、包销和直接发行;发行费用包括折扣加利息,一般在8%-10%或是更高。
2债券融资思想特点
近代企业债券无论在发行方式、发行主体、以及承销主体上,都是比较规范的,发行公司不仅规定了发行债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对担保品的估算等细节作了说明。
2.1债券融资思想中关于债券基本特征的思想特点
2.1.1发行方式
近代企业的债券融资思想在发行方式上主要体现为银行承购认募。企业委托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如:六合沟煤矿公司委托盐业、金城两银行发行;茂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由交通、中国、上海三银行分担经募;另一方面,近代企业公司债券并非是由银行全额承销,发行企业给予银行一定的承销折扣价。如茂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交通、中国、上海发行债券时,在其章程式中规定“九八发行”。
2.1.2债券种类
近代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中明确有了债券种类的划分思想,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民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记名或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债券,但规定不记名式者遗失不补。商办江南铁路公司发行的债券均为不记名式,但其发行章程中指出:“如持券人要求,得改记名式,不记名券概不挂失,记名券转让须经过户手续。”可见,近代企业发行的债券一般选择不记名债券,但并不限制记名券,并规定记名券的转让须经过户手续。
2.1.3债券期限
现代企业的短期债券是指企业界发行的还本期限在1年内的债券,中长期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还本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而近代企业债券的长短之分并不是以1年为期限,长短只是相对而言。
2.1.4债券利息
近代企业债券融资思想中对于债券利息的规定为固定利息制,债券的利息始终保持不变,一般为年8厘或1分,采取分期付息的方式,大多为一年两期。
2.2债券融资思想中关于降低债券风险性的思想特点
2.2.1注重抵押担保
近代企业债券融资思想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在债券发行时必须提供抵押担保。发行债券的每个公司几乎均以公司之全部财产及收入作为担保品。这虽然是出于承销商为降低承销的风险性这个目的,但这种对发行者的约束和限制显然是极为苛刻的,增加了企业的发行成本和负担。
2.2.2设立偿债基金
所谓偿债基金是指债务人定期(一年或半年)向债权人代表(通常为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由这家机构代为收回部分债务本金。从近代企业债券发行的章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类似偿债基金的规定,六合沟煤矿公司在其债券发行章程中指明:自发行日起每月在营业收入内应先提发5.7万元,存储经理银行充还本付息基金。
2.2.3采取承销商监督措施
在近代企业的债券融资思想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就是债券承销商注重对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这在现代企业的债券发行中是不曾有的。六合沟煤矿公司的债券发行章程中规定在债券还清以前,由发行银行推定5人组织监理委员会,其职权:监管占有担保品,保管债券,监管售出债券之现金暨审核及签署公司支出,重要职员的任用及辞退。这种思想特点从理论上说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投资风险,但在操作上必须运用适当,否则将会导致企业丧失经营自。
总之,近代企业融资中存在的债券融资思想是相当完善的,其发行和策划也是相当成功的。
3债券融资思想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代债券融资思想的产生并在企业中得到尝试也有其历史必然性。
3.1融资环境比较恶劣
从时间上看,20世纪20年代的几次企业债券的发行都是在金融动荡时期,1921年通泰盐垦五公司债券的发行是在信交风潮之时,人们的投资注意力集中在信托业和交易所投机行业,1926年北平电车债券的发行是在战后经济的短期衰退时。
3.2其他融资方式很难运作并达到融资的目的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风险
任何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为人们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风险,“转债”也不例外。对此发行企业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能只看到“转债”融资优越性的一面,而无视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对“转债”发行企业而言,利用“转债”融资存在着如下风险:
首先是转债发行失败风险。尽管“转债”对投资者有相当大的吸引力,但投资“转债”尤其是未上市国有企业发行的“转债”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是“转债”利率远低于同期普通公司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投资者利息收益相当低;二是企业未来股票市价如果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转股后将遭受转换损失;三是发行“转债”的未上市企业没有上市公司那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转债”投资者与发行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四是发行“转债”的未上市企业未来能否上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的存在,使投资者在投资“转债”之前持谨慎态度,从而有可能使“转债”发行失败。目前我国证券一级市场异常火爆,从已发行的三只“转债”来看,投资者交易十分踊跃,转债发行失败的风险似乎不存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和理性,成长潜力不大的企业发行“转债”,失败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其次是股票上市失败风险。这是针对股票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而言的。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债”,从发行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发生种种不利于企业的情况,致使其股票不能按计划上市。一是企业未能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能满足股票上市条件;二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突变,企业经营环境恶劣,财务状况恶化,使股票无法上市;三是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申请到股票发行额度,而使股票上市失败。股票未能按计划上市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投资者因转换权利不能行使,预期的转股利益不能获得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发行企业的债务不能按计划转为股权,会造成债务负担过重、资本结构失衡、财务风险增加等不良后果,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重组成破产倒闭。此外,企业发行转债,实际上暗含着对投资者股票上市的承诺,如今承诺不能兑现,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再次是“转债”转换失败风险。“转债”发行后,发行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债务资本比例增加,股权资本比例相对下降。如果以后“转债”在约定期限内顺利转股,报务和股权资本的比例则会发生相反的变化。从长远来看,企业发行“转债”的最终目的是转换债券筹集股权资本,因此“转债”的股权特征要多于债务特征。但是有如下因素会影响企业转股计划的成功。一是在“转债”转换期内企业股票市价持续低迷或涨幅很小,股价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不愿行使转换权利,这时就会出现“呆滞转债”。“呆滞”债券的存在,使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比例居高不下,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轻则企业的股价与资信等级下降,导致未来融资成本增加,增大了经营困难;重则将被迫进行企业重组,甚至被兼并或破产,代价是巨大的。二是在企业经营不佳,股票市价远低于转换价格时,投资者不仅不选择转换,而且还根据“转债”发行契约规定的回售条款将债券回售给企业,使企业在短期内不得不支付巨额债券本息。此时若企业现金存量不足,将会面临支付困难而陷入困境。三是在转换期内企业股票市价持续上升,涨幅高于转换价格,这时投资者会预期股价继续走强而迟迟不愿行使转换权,将会使企业蒙受损失。股价越高,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超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不如当初直接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筹资。而在此时发行普通股票,以所得资金赎回债券,筹集的资金量必然会多一些。另外,如果企业此时依据“转债”发行契约中的赎回条款以现金赎回“转债”,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上的困难。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风险的防范
防范“转债”融资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谨慎选择发行时机。发行时机选择不当,会直接导致“转债”发行和转股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发行时机时既要考虑“转债”发行的成功,又要考虑目后转股的成功。一般来说,“转债”的发行以宏观经济由谷底开始启动、股市由熊走牛、市场利率下降时为较佳时机。因为此时投资者对股票正开始由逃避、害怕转向靠近、欢迎,并对股价预期看好,作为与股票紧密相连的“转债”也会因此而受到青睐,因而“转债”在此时发行会较顺利。随后随着经济运行速度的加快,股市也逐步进入牛市,股价高涨,此时投资者便会纷纷将“转债”转为股份。市场利率同“转债”市价成反比关系,利率下调,“转债”市价就会上升,从而使转债易于为投资者所接受。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应避免在经济繁荣、股市处于牛市顶峰时发行“转债”,因为随后的经济衰退、股市下滑很可能会导致“转债”在到期前转股的困难。在国内首次发行“转债”的深圳宝安公司就是失败的一例,“转债”发行时正处于股市大牛市,尽管在投资者狂热的投机心理驱使下发行取得了成功,但随后股市的长期低迷使宝安“转债”的转换率最终只有2.7%,债转股彻底失败第二是合理设计“转债”要素。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确定转换价格。“转债”能否转换,主要决定于预期股票市价是否高于转换价格,而发行企业股票市价受未来市场走势和企业经营业绩影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转换价格的设计就显得很重要。一般来说,为了吸引投资者,减少企业风险,转换价格应设计得尽可能低一些。但要注意的是,转换价格定的过低,会减少企业融资量,影响企业现有股东权益。因此在设计转换价格时,应均衡发行企业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以“双赢”为目标。
(2)合理确定票面利率。因为“转债”附有股票期权,其票面利率要低于不可转换债券,从而减少了发行企业融资成本。但票面利率过低会使“转债”吸引力下降,相应增加了发行和转股风险。企业应依据未来证券市场行情和投资者的期望市场收益率来设计票面利率,使“转债”风险和收益的组合实现最优化。
(3)合理确定转换期限。转换期限较长,有利于持券人选择时机行使转换权,也有利于发行企业比较主动地应付期限之内的各种情况,从而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回避风险。
(4)合理设计赎回和回售条款。在赎回条款中,发行企业可以规定明确的赎回条件,如设置随时间推移逐步降低的阶梯式赎回价格,促使持券人为了避免更大损失选择转换;规定当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时企业有权赎回转债;约定赎回时以现金、普通股、认股权证或其它工具支付“转债”本息以防范现金支付困难等等。在回售条款中,发行企业可以规定较短的回售期和较低的回售价格,以尽量避免这一条款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发行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乐观的发展潜力,这是“转债”融资风险防范的根本。企业尤其是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债”融资的最终目的,是转换股份获得股权资本,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壮大企业实力,而“转债”的发行风险、转换风险及未上市国有企业上市失败风险的存在,使企业可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转债”发行时机的选择和要素的设计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但并不能阻止风险的产生。为了铲除风险产生的土壤,实现企业的终极目标,企业必须致力于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努力改善经营环境,提高经营业绩,这些才是治本之道。具体来说要做到:
(1)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真正转变经营机制,改善管理质量,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尤其是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也就是说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发行“转债”视做“圈线”解困,而不认真地转机建制,提高效益,那么上述风险将无法回避,企业目标也将无法实现。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逐步推进,绿色产业因其能同时满足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自身发展需求而受到诸多关注,由此而生的绿色金融也备受重视。但是,目前的绿色金融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支持,而经济危机之后政府财政情况不容乐观,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往往止于政策文件。相较于绿色产业的资金需求,供给处于严重不足状态。我国绿色债券起步稍晚,但发展基础雄厚,发展势头强劲,有望在未来成为绿色经济的重要融资支柱。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呈井喷式发展,国内绿色债券发行总额达2095.19亿元,约占全球发行规模的39%。在此背景下,研究绿色债券融资现状、进一步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促进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绿色债券融资成本分析
融资成本是资金使用者获取资金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本文从绿色债券的特性出发,将其融资成本划分为发行成本、风险成本和信息成本三类。
(一)发行成本
绿色债券的发行成本主要是指绿色债券的发行利率。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贴标绿债的加权平均发行成本集中在3%到4%之间,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其中,绿色企业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3.20%,在绿色债券发行的主要类型中居于最低水平。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绿债融资具备显著的融资成本优势;就债券本身而言,企业债的融资成本较其他类型债券低。从单只债券发行规模来看,绿色金融债高达73.81亿元,企业债达到28亿元左右,其他类型债券均处于30亿元以下区间内。
(二)风险成本
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兼有“绿色”和“债券”两种属性。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资产项目涵盖了包括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6大类(一级分类)共31小类(二级分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绿色产业涵盖项目众多,涉及行业领域较为复杂,其投资回收期长、收益难以确定。此外,绿色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和资金风险,从而影响到债券发行人对债券本息的偿还能力,严重者甚至出现债务违约问题。
(三)信息评估、披露成本
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必须对募投项目进行评估,确保其在官方认定范围内并符合具体认定标准,即确保债券的“绿色属性”。同时需要聘请专业认证或评估机构对债券募投项目属于绿色项目进行评估和认证,即“绿色认证”。另外,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型、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在债券存续期间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债券环境效益的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发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较为高昂的信息评估、披露费用。
二、影响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不利因素
绿色债券的发行成本、风险成本和信息成本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准入条件限制和信息评估及披露机制不完善等是加重融资成本较为突出的因素。
(一)准入条件限制
目前我国公司债、企业债的发行人准入条件较为苛刻,采用债券融资方式的门槛较高。即使已经存在部分针对绿色债券的优惠政策,如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绿色债券进行免税贴息等,但受益的只是少部分债券,对大多数绿色债券发行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发行成本仍然是相对较高的。从数据来看(表1),绿色金融债是我国当前市场中发行规模最大的债券类别,其重要用途是为绿色信贷提供资金。这从侧面反映出,对于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来说,发债成本仍然较高。
(二)信息评估及披露机制不完善
由于绿色债券资金投向的特殊性,即其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指定的或标示的绿色项目,发行人需要提高其“绿色”属性的公信力,从而使自己的绿色债券能够吸引足够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一方面发行人内部需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另一方面需要进行外部评估,即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发行人出具的绿色资质是否具有有效性进行独立核查。绿色债券市场的外部评估主要包括第二方评估(又称“第二意见”)和第三方认证。我国国内目前已存在第三方认证机构,如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商道融绿等,但尚未形成外部评估的标准化流程,不同的核查机构在评估中采取各自的程序和标准。衡量尺度不统一,披露状况不完善,会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增加,出现逆向选择;另外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基于此,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人更倾向聘请国际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外部评估,无疑增加了发行费用。
三、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对策
准入条件限制和信息评估、披露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加重了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依据对不利影响因素的分析,下文从制定优惠政策、降低风险权重和建立健全第三方认证机制三方面提出对策。
(一)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采取免去利息所得税、对利息进行补贴等措施,以此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地方政府可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绿色债券的发行进行担保增信;为绿色债券的审批设立“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减少时间成本。
(二)降低风险权重
在资本充足率要求方面,可降低绿色债券融资的风险权重。与其他投资项目相比,绿色项目需经过专业机构的认证和评估,已经排除了主要的环境风险,这就意味着它相较普通债券信用风险更低,发生不良的可能性更小。从统计数据看,2016年,一般公司主体发行的贴标绿债只数为27只,其中有19只债券的发行人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均达到AAA;此外,发行人主体级别最低为AA-,贴标绿债的债项级别最低为AA,表明一般公司主体贴标绿债的信用资质整体较为优良。因此,降低绿色资金的风险权重有其合理性所在。为用绿色债券融资进行绿色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提供较低的风险权重,有利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进一步降低。
(三)建立健全第三方认证机制
为改善国际第三方认证机构在我国绿色债券评估市场的垄断状况,我国应大力发展本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鼓励高校、研究所、环境机构、评级机构等发展第三方认证业务。建议出台指引文件,对第三方认证的规则和流程进行规范化、标准化,使评估结果能够横向、纵向可比,并且在此基础上应强调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性(如我国目前将化石燃料项目纳入绿色债券项目,但国际市场未将其纳入绿色债券项目),增加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对于认证结构的核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可设专门机构或者依靠外部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审批,并规定核查标准和方法来提高认证机构的信度和效度。通过完善第三方认证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从而强化绿色产业资源配置的市场作用,间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融资上市公司
自1843年美国纽约ErieRailway公司发行世界上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到2001年12月31日,已有38个国家的公司在全球性的市场上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尚未清偿的债券多达2300余种,合计金额超过4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了大约43%。近年来美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发展迅速,1996年融资额达到278亿美元,2001年融资额高达1045亿美元。而我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开始出现。2003年我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达到人民币185.5亿元,占到当年资本市场筹资总量的22.86%,首次超越了新股增发和配股,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可转换债券是资本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近两年发展极为迅速,但实践中,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结合美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中美可转换债券融资在发行目的、发行主体行业分布范围、发行契约的设计、对可转换债券风险的认识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进行详尽的论述。
一、可转换债券发行目的存在的差异
可转换债券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它是债券向股票转化的桥梁,是资本结构调整的杠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当于是一种推迟的股票融资,在发行转债时就获得了资金,但仅在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实施转换时才增加公司股票,转换价格往往要比同时发行新股的价格要高,这使得企业间接地获得了溢价发行股票的好处。同时转股是一个渐进过程,对股权的稀释不会像发行新股那样快。
美国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在股市周期性低迷或上市公司因行业、产品等原因效益暂时不佳时,股价相对较低,而同时又有未来效益较佳的新项目需要融资,如当时就配股或发行新股,无疑发行价格很低,公司的融资成本过高。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而且转股价格高于当时股价,这样一方面可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未来收益;而且只要经营成功,有关负债可转为权益,将大大增强公司实力。通过对融资金额、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事项进行细致客观的财务分析,尽量做到当投资项目取得良好收益、股票价格大幅上扬时,转股期限正好开始,以保证顺利实施转股。而我国新一轮以可转换债券为主的“融资潮”,并不能摆脱“融资圈钱”的影子。上市公司热衷于发行可转换债券,无非是因为现阶段配股和增发都遭到投资者唾弃,难以大量圈钱。加之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逃避其他融资渠道募集资金上交社会保障资金理事会的义务。那些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大都具有强烈的“圈钱愿望”,有的公司干脆放弃配股或增发,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如新钢钒宣布放弃配股,决定发行16亿元规模的可转换债券;有的则是刚刚上市或进行了配股增发的公司,手头有的是资金,却不愿失去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圈钱”的大好机会,如2003年10月发生的招商银行可转换债券风波。在2002年刚刚上市筹得107亿资金的招商银行,仅时隔一年,又推出百亿元可转换债券融资方案,而且可转换债券发行额中只有6%左右向流通股股东配售。招商银行的这一方案遭到了以基金为代表的中小投资者的坚决反对,最终招商银行的管理层和董事会做出了让步,将可转换债券融资金额降为60万元。这一事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严重地影响了招商银行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形象。纵观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目的,大多不是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出发,而是为了逃避资本市场的法律管制和严格的融资规定,视可转换债券融资为“圈钱的工具”。
二、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行业分布的差异
Brennan和Schwartz(1981)认为,由于可转换债券所内涵的转换条款,使得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公司风险的变化――当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时,可转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下降了,但股权的价值可能上升,而且考虑到公司股价波动程度的扩大,转债所内含的期权价值也增加了;可转换债券所特有的低息条款,使得公司通过减少利息的支付,降低了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处于财务困境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转换债券的“风险中性”特征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各类成长型、高风险的公司。
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遍及各个行业,各行业在整个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份额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高波动的行业通常在市场整体中占有较大的比重。1999年末,美国科技和电信行业可转换债券占整个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比例曾一度达到50%之多,而伴随着科技与电信类股价的下跌,传统行业可转换债券发行量上升,可转换债券市场行业分布恢复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即使如此,到2002年底,美国科技类可转换债券市场份额也达到了21.1%,虽然较1999年下降了11.6%,仍是目前可转换债券市场上所占比重最大的行业。同时,生物医药行业可转换债券以其高波动的特性也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我国证监会的指导思想是“扶优”即扶持业绩优良、成长性强、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对发行人历史业绩要求较高,因此从已发行或拟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电力、纺织、钢铁、纸业、公用事业等一些历史收益较好的行业,而高波动、高风险的公司被排除在可转换债券发行的门槛之外。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特性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转化,其实这些公司(高波动、高风险)更适宜进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投资。此外,IT、生物技术等行业,前景广阔、风险较大、资金投入大,很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在开始时这些企业只需偿付利息,不会稀释股权、摊薄利润、引发新老股东利益之争,等公司成长起来后,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企业又无须偿还本金。
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设计的差异
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意思表示是通过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条款的设计来实现的。一份典型的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应该包括发行规模、发行种类和方式、转股价格、发行期限和转股期、票面利率等几个必备要素,还有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强制性条款等几个选择性要素。通过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的设计,界定清楚了发行人与持有人的权利,明确了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与股性特征。
中美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必备要素存在的差异如下:(1)品种差异。虽然传统的带息转债一直是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主要品种,占整个可转换债券市场容量的40%左右,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零息转债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1999年零息转债占美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比重仅为10.4%,但2000年该比例迅速上升为22.6%,2001年和2002年该比例均超过了30%,成为美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
一个主要品种。而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品种全部为附息转债,近年来在全球市场得到快速发展的零息转债在我国难以实现。(2)发行规模。美国可转换债券的总体发行规模大,主要表现为发行家数多,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小。根据摩根斯坦利的统计,2001年度美国共发行可转换债券210只,融资额达到1045亿美元,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约为5亿美元。而我国可转换债券的总体发行规模大,主要表现为发行家数少,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大。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统计,2003年共有16家中国公司发行了人民币185.5亿元的可转换债券,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约为11.6亿元。(3)利率差异。美国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差异较大,低到2%以下,高到10%~2上,其中以4%-5%这一区间最为集中的,而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年利率都较低,多为1%-2%左右。(4)发行期限。美国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是发行公司根据自身的基本素质确定的。过去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较长,多为10年期,甚至30年期的也有;近年来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期。我国《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融资期限是3-5年,立法用意似乎并不主张各公司按照自身的基本素质确定发行期间。(5)初始溢价率(发行时转股价格相对基准定价的上浮比率)差异。美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初始溢价率变化幅度大,有10%~A下的,在10%-20%、20%-30%、30%-40%之间都有分布,在40%以上的也有。虽然我国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方法与国际上通行的一致即以发行前一个月或一周的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为基础,再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但为了吸引投资者,保证发行的成功,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初始溢价率都很低。2003年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初始溢价率又有所下降,如雅戈尔转债仅为0.1%,创下了国内可转换债券初始溢价率最低纪录。
在可转换债券的契约设计中,对发行人和投资人权利的界定,主要通过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强制性条款等选择性要素来实现的,以达到收益与风险的均衡和激励相容的目的。发行人的权利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权、赎回权,投资人的权利包括未来收益的请求权(债券利息和转股后的分红)和回售权。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包含如下的选择性期权的规定:(1)当股票市价低于转换价格时,公司可以调低转换价格,即向下修正条款。(2)当市场股价飙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获利空间扩大,原始股东利益受损,伴随债券的转换,导致股权稀释、每股收益下降。于是,赎回条款要求,当股价超过转换价格130%-150%,投资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可转换债券换成股票,否则,可转换债券将被赎回。此举可防止日后股价下跌、转股失败,公司无力偿债。(3)为增加投资者信心,很多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还含有回售条款。当股价居低不上,可转换债券利率偏低而无法靠转股获利时,投资人可将可转换债券“还”给公司。通过以上选择性要素的设计,使发行人和投资人各得其所、互利互惠,这正是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魅力所在。我国可转换债券融资虽然也有转换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设计、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规定,但不能达到对投融资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现行回售条款的设计规定在到期前半年或一年才允许投资者回售,对投资者可能的回售行为进行了限制;虽然也有赎回条款的设计,但上市公司一般不会行使提前赎回的选择权,因为其出发点并非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为圈钱;而转换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设计就是尽量保证转股成功,把利用可转换债券实现股权融资的目的演绎得淋漓尽致。从回售、赎回和转换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设计本意看,主动权均在上市公司之手,主要保护了发行人的利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很不够。
总的来说,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人都公告了一个十分雷同的发行契约,这相应地增加了发行人的风险。由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及所处行业生命周期不同,对资金需求的大小与时间各异,其股价变动趋势与振荡幅度有很大区别,如果这些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契约条款大同小异,在发行阶段,势必吸引相同的投资人来投资,因为发行人的契约条款是筛选不同偏好投资人的过滤器,这样就会引起发行上的问题。在转股阶段,一些投资人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以后,可能会失去投资兴趣,这样转股又成了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发行公司资金投入项目产出状况并结合行业生命周期设定相应的契约条款,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人,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关键。我国现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体制和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与完善产生制约作用。
四、对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的认识存在差异
虽然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成本相对其他方式要低,短期内不会迅速摊薄原有股东的收益,也不会有股本扩张的压力。但实际上,可转换债券融资并非最佳方式,不能盲目跟风,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发行可转换债券也有很大风险,搞不好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也十分巨大。对发行人来说,在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过程中,会遭受市场利率下降的利率风险、投资人将可转换债券“还”给公司的回售风险以及股价低迷、公司业绩下滑导致转股失败的风险。这些风险均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美国公司对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风险认识比较深刻,在大量发行的同时根据资本市场股价的变化即时进行赎回,如2001年赎回规模达711亿美元,2003年1至7月,可转换债债的赎回量达到30.4亿美元,约等于当期发行量的50%。通过赎回期权的运用,发行人将可转换债券的现实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公司拥有较强的财务弹性,实现对资本结构动态调整的目的,并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转券的回报率,使投资者在遇到股票基准价格大幅上扬时只能获取有限的增长利润。
现在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将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定得很大,主观上希望投资人按期转股的意思表示很明显,没有还本付息的打算,几乎所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都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股权融资的替代品。如果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未来的项目收益不好、股价下跌、转股失败,5年以后上市公司连本都可能还不了。当年深宝安转股失败后,到期虽然偿还了债券本息,但宝安一下子进入一个低潮,到现在都没有完全恢复元气。此外,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一样会增加股票的流通盘,虽然目前还没有严重到像增发一样引起市场股价下跌,但随着转股数量的增多,这种负面影响也会逐渐增强。若管理层不能有效控制这种趋势,发行可转换债券一旦泛滥,投资者又要饱受可转换债券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