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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范例(3篇)

时间: 2025-11-22 栏目:办公范文

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照管人员上学、放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校车按乘坐对象分类,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类,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区范围内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在用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二)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增加投保车上人员险;

(三)车辆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锤等安全设备。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的,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车的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考评办法,督促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校车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并反馈;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严查容易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大事故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抄告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八条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负责从严查处各类非法从事营运的运送学生车辆,维护校车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各学校要对运送本校学生的校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对于集中接送学生但尚未进行校车登记的车辆,要通过老师、学生及其家长等督促其进行登记。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确保遵规守法,行车安全;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发现未登记的车辆集中运送学生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教育部门进行处置。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租借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并且与租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车辆或者拼装、故障、报废、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作为校车。

第十一条聘用校车驾驶人时,应当事先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一)驾驶人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驾驶证情况、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的查询;

(二)驾驶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受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查询;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办理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区级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后,到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登记。在用校车改变用途的,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按规定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并与当地监控平网,主动接受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接送学生、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使用校车的学校确认行车路线和站点后,应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不准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靠,校车运行时可以在沿途公交站点停靠。

第十五条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除有准驾记录不符、酒后或醉酒驾驶、超员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需要给予处罚的,由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抄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当及时建议学校终止与该驾驶人的劳动关系;发现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及时抄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运送学生车辆。

第十八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法人代表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车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未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由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采取严格的年检管理制度。擅自违规运营校车的幼儿园,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年检中予以扣分:

(一)未经核准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每被查实一次,扣1分;使用未经审批的校车接送幼儿的,每被查实一次,扣2分;

(二)载人超员数未达50%的,每次扣1分;载人超员数达50%--100%的,每次扣2分;超过核载人数100%及以上的,查实一次,年检不合格,并责令下一年度停止招收新生;

(三)未张贴校车标志的,扣0.5分;

(四)车窗玻璃粘贴不透明反光膜的,扣0.5分;

(五)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属财产损失事故的扣1分;属伤人事故的,下一年度停止招收新生;属亡人事故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以上数据,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一、编制基础

《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6号)、《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综1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参照我省其他县区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的。

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范文篇2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街办、管理处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

(二)区宣传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栏,不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片、标语口号等,随时预报、交通出行注意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一)各街办、管理处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组织和检查等工作。

(二)各街办、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并将其纳入日程,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关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区监察室、财政局负责)

(三)建设部门进行道路、桥梁改建和维修时要设置规范警示标志。新建和改建道路未达到安全通行标准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不得提前通车。城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重点路段优先安排,同时要加强道路两侧山体安全管护,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对排查出的道路事故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所属客运企业、公路营运车辆驾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运输监管和宣传教育责任。(区城建局、区城管局负责)

(四)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在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听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区规划分局、区城建局、区交警大队负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区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加强对户外经商和市场外溢的管理。(区城管局、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

(五)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日常法制教学中,形成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进行交通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自用、雇用校车的管理。(区社发局负责)

(六)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交易、旧车拆解监管工作,对没有办理行驶许可的车辆,不得给予经营许可。要加强对旧车拆解工厂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区工商分局负责)

(七)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各项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安监局负责

(八)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拖拉机的监管力度,严禁农用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上公路行驶。(区社发局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路面执勤执法工作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正确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行为,严禁发生公路“三乱”问题。要加强对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的管理,加大公路巡逻执法力度。(交警大队负责)

(二)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上执勤时要使用测速仪、测酒仪等科技设备,提高管控水平。应当安装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防控网络。(交警大队负责)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架设交通安全绿色通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区交警大队负责)

四、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一)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及路网改造、大型建筑物、停车场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长远发展空间,对早期规划开发或待开发的城市道路、路网改造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要进行适当调整,预留出适应发展需要的停车场地,以适应交通管理的要求。(区规划分局负责)

(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树立城市道路交通“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道路的实际,最大化的释放道路资源,减少道路瓶颈,科学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充分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区交警大队负责)

(三)用于完善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到城市道路建设配套资金中,确保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相适应。(区城建局、区城管局负责)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与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安装、施划同步施工,并由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区城建局、区城管局、区交警大队负责)

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为载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二、管理职责

(一)县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依法对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等违法违纪的责任,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县政法委职责

负责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县、平安乡镇考核,并指导乡镇(街道)的综治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三)县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2、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3、牵头组织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开展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专项整治。

4、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5、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

(四)县公安部门职责

1、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创建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工作。

2、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3、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科学调整勤务模式,加大科技投入,强化路面管控,依法从严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非法拼装(组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5、负责辖区道路路况实时监控,及时会同交通等部门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掌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缺失情况,道路毁坏情况及道路水漫、滑坡、塌方等险情,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

6、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7、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五)县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公路、桥梁监测评定;做好新建、改建道路开通前的定审、验收工作;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及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县公安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隐患整治措施。

2、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按“三关一监督”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车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输违章行为以及依法打击非法从事载客营运行为。

3、从严监管驾驶员培训工作。监督各培训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项目达到相关要求,提高培训质量。

4、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六)县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做好新建、改建城区道路开通前的定审、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县公安、交通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排查、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2、会同县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占道经营,人行道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七)县工商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经营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

2、会同县质监、经贸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其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八)县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的动态管理。建立承压类罐车信息查询系统,按期进行罐车检验,加强对改变罐车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对毒性介质运输总量实施限制。

(九)县农业部门职责

1、接受县公安部门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宣传教育以及道路行驶牌证核发等工作。

2、配合县公安部门加强对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车、拖拉机、农用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十)县残联职责

1、及时掌握全县的营运残疾人车车辆底数,驾驶人基本情况,并对驾驶人残疾情况进行明确鉴别,对确为下肢残疾且身体条件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应证件证明。

2、配合县交通、公安、工商部门对残疾运营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

3、做好残疾人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县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县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材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2、配合县公安部门对学校及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同时加大学生接送车辆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力度,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十二)县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和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十三)县司法部门职责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促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普法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十四)县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全面开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绿色通道,确保医疗单位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能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

(十五)车辆所有单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

(十六)乡镇(街道)职责

1、负责将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确定分管领导和交通安全专干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

2、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积极协助县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的村(居)和有关重点企业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促使其整合力量,确保在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管理基础数据排摸、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3、配合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公路沿线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涉及本乡镇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责任督查

由县安监牵头会同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开展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对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违章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关责任。

对属于县级负责调查处理的,由县政府组织县安监、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给有关事故当事人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2、对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进行的安全检查,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3、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章只处罚不纠正,致使严重违章行为连续发生的;

4、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5、有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的;

2、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群众投诉举报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组织有效整改的;

3、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4、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6、有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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