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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条例(整理2篇)

时间: 2025-12-07 栏目:办公范文

无偿献血条例范文篇1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

第八条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公民不得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雇用他人献血。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

第十条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方可采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二条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十三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外设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血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血站应当计划采血和供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无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用血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的,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急用血的范围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前两款规定的用血者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九条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

第二十条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或者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无偿献血条例范文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构建无偿献血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号)精神,结合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大力推进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切实抓好血液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防病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保证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抓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协调和落实献血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严格规范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依法将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目标管理到位,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无偿献血工作目标和任务

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和《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四个转移、一个延伸”(即由指令性计划指标献血向无指标的自愿献血转移,一次献血向多次献血转移,一次献血200毫升向400毫升转移,临床用全血向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转移;无偿献血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严防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主要目标是,保证全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成分输血占临床用血的90%以上;全面加强血液安全管理,血液质量安全监管覆盖率达100%;“四个转移、一个延伸”比例逐年上升,自愿无偿献血者招募率逐步扩大。20*年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完成5个献血屋的建设,2010年力争在我市建立起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从采供血机构到临床用血机构的全程服务管理网络,全市公民无偿献血知晓率达90%以上。

三、提高全民参与无偿献血意识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大力弘扬“无偿献血、奉献爱心”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献血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尤其要把向农村地区延伸和面向广大青年宣传作为重点,强化献血知识健康教育,树立正确的无偿献血观念,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新闻宣传部门要把无偿献血知识列入宣传重点,将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纳入目标,加强对新闻媒体的指导和督查,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设立专门栏目并免费播放和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坚持经常性和连续性地正面宣传报道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的典型事迹,不断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和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扩大和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面向社会广大群众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和服务咨询,并为各地的宣传工作提供技术和资料支持,起到无偿献血的表率作用。

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要把无偿献血工作与

“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编印适合农村的宣传资料和手册,配合卫生部门在农民群众中普及和推广无偿献血科普知识。

城管、交通部门要为无偿献血宣传点和街头自愿无偿献血采血点提供支持和保障。

教育部门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开展血液生理知识及献血相关知识的教育,鼓励大中专院校适龄学生踊跃加入无偿献血自愿者宣传队伍并积极参与自愿无偿献血。

红十字会、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各区(市)县、乡(镇)政府在引导农民搞好生产、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四、健全保证医疗急救用血机制

(一)健全无偿献血招募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推进“四个转移、一个延伸”,认真探索自愿无偿献血者应急招募的激励机制,努力建立一支无偿、健康、稳定、预约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基本满足本地区医疗、急救用血需要,提高我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血液保障能力。要将无偿献血宣传与招募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招募工作制度,加强对招募工作的培训,重点做好固定和成分献血者队伍的招募工作,培养和发展自愿者积极分子,保证招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健全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意识,推进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从献血者招募、固定献血者管理到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应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措施,制定无偿献血和医院用血应急预案,做好医疗急救用血和备用血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临床抢救用血的需要。

(三)健全采供血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我市采供血机构与医院用血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成都市血液中心为龙头,郊区(市)县级储血点为基础的采供血服务网络,使我市采供血服务网络覆盖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充分挖掘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为质量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同时,要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模式,加强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牢记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服务的宗旨,从改变细节入手,内练素质,外塑形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重点要优化采供血和临床用血服务流程,血液双倍费退办流程,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促进我市血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依法加强血液监管工作

按照政府主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血液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程序和制度,依法加强我市采供血(浆)管理,按“一个中心、两个体系、三个统一、四个到位”(即以保证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为中心;健全采供血服务体系、健全血液监督管理体系;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实现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技术到位、服务到位)的管理原则,巩固血液(浆)专项整治成效,加大整治力度,定期开展对采供血(浆)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拉网式检查。对过去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全面暗访检查,对可能造成后果的不规范管理问题要及时进行追踪,坚决打击和杜绝违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我市的采供血工作秩序,狠抓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薄弱环节,重点强化血液(浆)采集、储存、供应、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一次性采供血器材使用后的无害化毁型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传播。要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血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发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继续实行验收准入和应急用血的统一调配管理,对已取得临床用血准入资格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血液并不得擅自转让血液给其他医院使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进出口以及采供血器材的生产、准入、销售的监督管理,杜绝伪劣血液制品和输血器材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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