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扑救控制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直接威胁森林资源、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对全县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有重大影响。为有效控制森林火灾,避免酿成大的灾害,特制定*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局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试行)、《*省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响应实施意见》、《*省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长春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过火林地面积5公顷以内的较大森林火灾,超过5公顷的较大森林火灾将上报长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地级扑救预案。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按照行政区域管辖,由各乡镇、场圃按照本级(本单位)《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直接处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对下列森林火灾(Ⅲ级灾害信息)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1)过火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当地人力不足,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的;
(2)重点森林火险区:三盛玉林场林区、杨树林林场林区、小城子林场林区、哈拉海苗圃林区、靠山苗圃林区的森林火灾;
(3)森林植被易燃程度极高或气象条件恶劣,当时无法扑救的。
1.4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的救灾理念和就近调动,快速出动,重兵扑救及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列》规定,我县将森林火灾分为特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一千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组织体系
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援救工作。
2.1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关,负责全突发森林火灾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森防指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7.1)。
乡镇级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森林火灾事故的救援。
2.2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
当本县乡镇、场圃辖区内参加扑救森林火的扑火队紧急救援的,必须建立本级前指。当乡镇、场圃预案配置的第一、第二梯队扑火兵力全部投入仍无法控制火势的,需要出动第三梯队和请求调动其他乡镇街扑火力量时,必须设立县级前指。
2.3前指构成
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火场大小、扑火队伍数量及组成成立现场指挥部(简称前指)。前指由总指挥、副指挥、总调度长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预案,指挥和调度各方面的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副总指挥:1—3人,由在火场的其他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分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指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由县林业局领导或防火办主任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指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火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扑救指挥组:组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熟悉扑火作战的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消防大队队长及防火办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大火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力量调配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财政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火场扑救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交通运输与车辆等事宜。
通讯信息组:组长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管通讯的副主任担任,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和服务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油料等物资的调配和供给保障工作。
综合材料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广电局副局长、县教育局副书记担任,负责火场综合情况的汇总,火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火案调查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火灾调查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救护安置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卫生局副书记、县妇联副主席担任,职责是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搞好检疫、防疫工作。
扑火督查组:组长视情况而定,负责督查各支扑火队伍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进入森林防火期,县气象部门每天向防火办提供天气状况及火险等级。
(1)火险预警级别
火险等级共分V级。I、II级火险天气森林准燃;III级火险天气森林可燃,预警标识为黄色;IV级火险天气森林易燃,预警标识为橙色;V级火险天气森林极易燃烧,预警标识为红色。
(2)火险等级:进入防火期,县电视台在气象服务栏目中提前向社会。县防火办每天都将火险预警情况向全县森林防火部门通报,IV级以上火险信息同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3.2应急处置
(1)逐级报告
各乡镇、场圃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县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救人数、火场指挥员、火场气象信息等基本情况;县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按*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火情报告的规定向市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救人数、火场指挥员、火场气象信息等基本情况。接受和上报森林火灾均要在口头上报的同时,做好报告内容的记录。
(2)本级《预案》的实施程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值班员接到一般森林火灾信息(IV级灾害信息)的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县防火办值班员接到较大森林火灾信息(III级灾害信息)后,值班员要立即向县防火办主任、县森防指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启动信息报送程序。县防火办主任、副主任和值班员,要根据县森防指领导同志指示和火场实际情况,按预案提出兵力调动的具体方案,经批准后由县森防指副总指挥以上领导下达相关命令。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应直接或委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赶赴火场,直接督促或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上述几种火情信息都必须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如火势难控制,需启动地区级扑救预案时,由县森防指向地森防指请求启动地区扑救预案。
(3)力量划分
扑火力量的动员和组织应遵循以专业队伍为主动员群众为辅,非经专业扑火培训人员一般不直接扑打火头的原则,火头直接扑打人员应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示长春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情况调动武警森林部队。《预案》实行扑火出动“三个梯队”制,由县森防指统一指挥,就近调动,分批次下达出动命令(情况详见附件7.6)。
(4)扑火队伍指挥调动程序
凡发生森林火灾符合本预案启动要求时,县森防指按照下列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第一梯队:由县森防指下达出动命令,调动第一梯队所有兵力,赶赴火场。
第二梯队:在第一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县森防指决定全部或部分调动第二梯队。
第三梯队:在第一、第二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县森防指协调调动第三梯队。
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接到命令后,按有关标准出动兵力,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火场。
3.3善后处置
(1)火场清理与看守
火场清理以半专业扑火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火场看守以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
(2)灾民处置
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家属安置等由当地政府(单位)处理,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县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
(3)火案调查
发生森林火灾后,公安机关要立即随同扑火队人员赶赴火场立案侦察,查找第一线索,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司法机关要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部门。
3.4信息
森林火灾发生后,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较大森林火灾不予报道;对新闻媒体自行采写的报道,特别是对重大森林火灾及可能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有关火情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的各类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归口管理和国家林业局审定的规定执行。我县发生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后,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县扑火前指据实审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设计、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协调做好对境内外、媒体记者的管理和沟通工作。同时根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召开新闻会议,并做好相关筹办工作。新闻会原则上确定为县政府信息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信息两个层次。根据突出森林火灾事件的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新闻会级次,各参加扑火单位不得擅发。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言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材料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材料组负责。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火场联络要充分发挥常设固定通讯工具的作用。进入森林防火期,全县各场圃电台要全天开机。火灾发生时,扑火队员和赴火场人员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县森防指要将装有短波、超短波无线电台、无线对讲机等设备的森林防火指挥(通讯)车立即开赴前指,建立火场与各级森防指的通讯网络。必要时,通讯部门要在前指架设临时固定电话,以便沟通火场信息。
从启用本《预案》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时起,各乡镇、场圃和参战的扑火队要每30分钟将前指扑火进展有关情况向县森防指报告一次。县森防指每30分钟将火情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4.2监视和预报
县气象台站负责火场地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保证及时、迅速、准确地报告本级森防指。
4.3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费用。人为造成的灾害,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灾害损失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财产等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理赔工作。
4.4扑火机具保障
各乡镇、国有场圃要根据需要在重点火险区附近储备相应的扑火机具,并保证设备完好。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和专业扑火队的扑火机具,平时要配备好,战时自带;第三梯队除自带部分工具外,不足部分由县森防指负责解决。
4.5物资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防指将及时调配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扑火救援物资。同时县森防指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场圃负责协调本县林业、公安、交通、财政、卫生、通信等部门,保证扑火物资供应渠道畅通。各主要负责单位的协同职责为: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动员系统内部力量全面开展扑救工作,承担火场态势侦查、火场地形地貌信息服务及向县政府提供有关扑救、作战方面的参考意见,组织县森防指办公室做好扑救调度及协调工作,必要时组织全局力量投入到前、后方工作运行保障中。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指的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县卫生局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负责做好灾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物资、增援人员的运输畅通,及时向来自其他地区及部门增援的扑火队伍调度所需的运输车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扑火物资的调配、协调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及防止余火的死灰复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和卫星遥感火情监测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预报及预警信号的工作。
除上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县妇联、团县委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启动预案时,要视扑火救灾需要,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县森防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2培训演练
每个防火期前,各类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及专业(半专业)化扑火队都要进行培训和演练。
5.3责任与奖惩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行火场扑火前指总指挥负责制和当地森防指成员、各扑火工作组组长、队长分工负责制,出现组织、行动和战略战术上的过失行为,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前指总指挥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人员就地给予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通讯联络、扑火调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出现问题,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4工作评估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要立即组织扑火战斗评估,全面查找扑火全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各环节上的失误问题,确定出相应处理对策和处理意见。
5.5资料归档
县森防指办公室对上述火灾的所有相关材料必须详细归纳整理,认真归档保存,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6附则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县森防指具体组织实施,预案解释权及管理权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森林防火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五)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六)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按森林面积每3000亩至5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火情动态,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了解火情,靠前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集中优势兵力,将森林火灾扑灭。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购置充足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伍,各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训练,提高素质,快速反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森林火灾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超过0.5‰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森林防火宣传不力,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宣传不力,巡山护林人员不落实,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措施不落实,森林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辖区内因森林火灾造成部级或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重要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的;
3、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履行职责或因指挥调度扑救森林火灾迟缓,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4、扑救森林火灾时,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四)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国家、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森林火灾时,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辖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但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而蔓延到毗邻县(市、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起火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组织人员清理火场,擅自撤离扑火人员,造成复烧而带来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不力,野外用火控制不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健全,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5‰的;
8、森林防火重点期内,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正常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虚报火情的。
(五)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没有及时赶赴现场,查清事实,造成森林火灾案件积案、遗案多或对人为火灾打击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森林火灾责任调查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任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1.2预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
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信息
通过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IV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队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队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
5.2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省(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的输送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道部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队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周边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区、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部队及其他民航飞机支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物资保障
国家林业局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