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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发展(收集5篇)

时间: 2025-12-27 栏目:办公范文

非遗传承发展篇1

关键词:非遗;豫剧;传承;发展

豫剧是河南最大的戏曲剧种,也是重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豫剧原名河南梆子,梆子戏在清乾隆初年就已经在河南省出现了。乾隆十年(1745年)编修的《杞县志》就有“愚夫愚妇,多好鬼尚巫,烧香佞佛,又好约会演戏,如逻逻、梆、弦等类”的记载,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李绿园在其《歧路灯》一书中,也有关于开封“本地土腔”――“梆锣卷”戏班在开封演出活动的记载。20世纪初,梆子戏在中原地区的广大农村流传,唱词说白多用当地的方言土语,“向无剧本,因而弊端颇多,诸如说唱艺术的痕迹很重,行当不成熟,戏剧性差,文学性低等”[1]内容较为粗俗鄙陋,化妆、服装、道具等也极其简陋,被人们以低俗视之。直至20世纪20年代后期,随着戏曲改良风潮的兴起,知识分子进入戏曲界,以樊庭粹、王镇南等为代表的一批剧作家为豫剧创作、改编了大量优秀的文学剧本,豫剧表演也逐渐从农村简陋的野台转向了正规的剧场。此后,豫剧的创作和表演日趋规范、雅致,逐渐发展成为河南最大的剧种。建国后,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艺术发展方针下,豫剧进入了新的繁荣期,豫剧创作融入现实主义精神,产生了一大批反映现实生活、颇受人们欢迎的优秀现代豫剧作品。同时除了舞台戏曲作品外,戏曲电影和电视作品也越来越丰富。

进入21世纪,信息和网络时代到来,现代化的娱乐方式越来越丰富多样,戏曲这种比较传统的娱乐方式受到冷落,豫剧传统的传承和发展模式受到了较大冲击,“豫剧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性演出市场萎缩,走产业化发展之路是道阻且长”并且“部分国有豫剧团的演出形式存在着综艺化、歌舞化的倾向,河南本土之外的豫剧团‘豫剧味儿’在逐渐消解;优秀青年豫剧人才缺乏,人才的梯队建设亟待解决。”[2]豫剧剧团数量缩减,演员青黄不接,演出剧目有限,新作品偏少,受众老龄化这一系列的问题,使豫剧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陷入困境,2006年豫剧被列入部级非物质之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国家重点保护和扶持的戏曲艺术之一。

1大力培养豫剧传承人

曲艺类的文化遗产主要有物质性传承和非物质性传承两种方式,物质性传承是对戏曲的道具、服装、化妆等一系列戏曲器物的传承,非物质性传承是对戏曲文武场音乐的演奏技艺以及对戏曲唱念做打的传统表演程式的传承。豫剧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非物质的活态传承非常重要,因为戏曲艺术的灵魂,最需要传承和保护的就是其唱念做打等非物质的部分。但是非物质性的传承和保护要比物质性的传承和保护难度大得多,戏在人身上,没了演员戏也就消失了。

比如,豫剧六大名旦之中除了步入耄耋之年的马金凤还健在,常香玉、阎立品、桑振君、陈素真、崔兰田等人都已经故去。随着老一代豫剧表演艺术家逐渐故去或年迈,豫剧艺术的活态传承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传统经典戏曲剧目正在逐渐遗失。所以豫剧艺术要改变这种局面,高度重视传承人的传艺工作大力培养豫剧新演员至关重要。常香玉在谈培养戏曲人才这个问题时就强调要“培养尖子演员”,“没有尖子演员,再好的剧本,再好的音乐唱腔,再好的舞蹈设计,也无法在舞台上体现出来。”[3]她也多次提到自己能有所成就得益于、等国家领导人以及地方政府对豫剧表演艺术的重视以及对演员生活的关怀。其实这一切体现的是当时国家对戏曲艺术和戏曲人才的高度尊重和支持,现在豫剧的境况更是亟需这种尊重和支持。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重中之重的保护措施依然是为艺术遗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因为“传承人所传承的不仅是智慧、技艺和审美,更重要的是一代代先人们的生命情感,它叫我们直接、真切和活生生地感知到古老而未泯的灵魂。这是一种因生命相传的文化,一种生命文化:它的意义是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替代的。”[4]为了更好地培养豫剧传承人,一方面要给予传承人足够的经济支持,让他们可以专注于艺术创造,没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要保持对传承人充分的精神尊重,使之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若是继续让豫剧传承人面临电影《百鸟朝凤》里的窘境:专注于传艺就必须独自忍耐穷困潦倒的生活,并且也得不到丝毫精神上的尊重和认可,那么豫剧艺术的活态传承将难以为继,很容易造成人亡艺绝的局面。只有让豫剧传承人有尊严地活着,给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支持,才能吸引更多的青年才俊进入豫剧领域,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才能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在传承豫剧艺术方面,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点,那就是必须重视方言,努力传承河南话。只有保住方言才能保住充满地域特色、原汁原味的豫剧。因为“任何一个地方剧种的风格和特色总表现在它的地方语言和地方性格上。豫剧不仅语言通俗易懂,而且在唱腔和表演上充分表现了慷慨激昂的地方性格,即使是缠绵婉转的歌唱,也给予观众一种引吭高歌的感觉。因此,豫剧在唱功上就更为显出了它的地方特点。”[3]在推广普通话的风潮下,人们普遍重视普通话甚于方言,甚至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渐渐不会说家乡话了。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河南话是构成豫剧艺术独特魅力的必要元素,没有它作为支撑豫剧就失去了地方戏存在的语言基础。所以豫剧传承人不仅要传承表演技艺还要传承方言文化,甚至也可以说,豫剧传承人学习河南方言本就是传承豫剧艺术的题中之义。

当然,传承人在传承经典豫剧剧目、保持豫剧艺术原汁原味的前提下,也要有市场意识和现代意识。从豫剧发展的历史当中可以看出,许多既叫好又叫座的经典豫剧剧目,都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时代气息和当时的生活现状。例如,1953年登上豫剧舞台,歌颂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小二黑结婚》,1958年上演的反映知识分子上山下乡生活的《朝阳沟》,1984年推出的反映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历史变化的《倒霉大叔的婚事》等作品都紧跟时代步伐。现实生活不断地在变化,不同时期观众的审美和需求也大不相同,所以排演一出戏,必须要满足观众的需要,考虑有没有市场。豫剧演员和编剧应该深入百姓生活,多创作一些反映当代人生活和精神风貌、适应时展和现状的新剧目。著名豫剧演员柳兰芳在回忆《小二黑结婚》的创作时便提到导演杨兰春总是在演戏时跟台下观众一起看戏,边听观众的评议边思考如何继续完善舞台上的演出。在具体作品的编排上可以多编短小精悍的小戏,努力打造成精品,因为排演小戏成本较低、投入较小,不至于给剧团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另外,现代生活节奏较快,观众没有精力和时间连续数天去看整本大戏,短小精悍的小戏演出时长较短,正好可以满足观众在短时间内欣赏一部戏的需求。

2用新技术保存豫剧资源、拓宽传播渠道

随着技术的发展,豫剧的传播模式也在不断更新扩展,在利用大众传媒传播豫剧艺术这方面,创办于1994年的电视节目“梨园春”创造了典范,直到现在依然是一档戏曲类的王牌节目。但是目前来看,河南豫剧主要还是通过小范围的室内剧场、广场、露天舞台等传统形式进行传播,传播渠道不够健全,没有形成多种渠道紧密互动的现代传播网络。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来看,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抢救、保护濒危的豫剧精品,促进豫剧艺术的传播既必要又可行。

第一,运用数字技术整合、保存戏曲资源,建立数字化豫剧艺术资料库。现在可以利用录音、录像、三维动画、虚拟现实等新媒体技术记录、保存、复现戏曲艺人以及(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各个流派的豫剧作品版本,并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不同类型的戏曲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后世戏曲艺术的“文本”传承提供更为全面、可靠的依据,以保持豫剧资源的完整性。“数字化技术成为一种更有效、更直观、更生动的实现文化资源保护的方式,这种保护方式不仅信息管理成本低、占用的物理空间小,还可以方便灵活地进行图文声像与数字信息的双向转换,可以方便自如地对资料进行修改、编辑、排序、移位、备份、删除和增补、可以高速便捷地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可以方便迅速地根据需求进行检索、调用”[5]为即时管理和利用戏曲资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第二,建立豫剧艺术虚拟博物馆。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戏曲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由于受时间、场地、展品等一系列物质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实体博物馆展品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轮流展出,展品有限,展示效果也比较单一,单位时间内承载的客流量也受到很大的制约。而数字技术、虚拟现实等各类新技术的出现,恰恰能够有效地解决实体博物馆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戏曲虚拟博物馆借助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以及先进的数字化技术等,能够再现并大大扩展传统博物馆的各项功能。通过网络观众足不出户便可以自由地参观展览馆,较少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虚拟博物馆日常管理起来也比传统实物博物馆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第三,创建多元、互动的网络传播平台,吸引更多受众关注豫剧艺术。各类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为传播和共享戏曲资源提供了便利,这与以往通过舞台演出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传播戏曲的方式大不相同。豫剧演员可以利用这样的平台,将自己平生参演的剧目、经典唱段、演出活动等制作成音视频等展示给自己的观众,设置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等版块,增进自己与戏曲观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并在交流中不断了解观众的需求,根据观众需求的变化对作品进行改动和创新,在演员与观众的良性互动中催生优秀剧目,并形成更加稳定的观众群。

3市场化过程中坚守豫剧的艺术和文化价值

娱乐是戏曲艺术的基本属性,戏曲这一特性决定了戏曲在创作和演出过程中,必须满足受众的休闲娱乐需求。而娱乐亦有两个层次,满足感官的娱乐和满足精神的娱乐。过分追求感官娱乐的戏曲作品往往依赖于技术,受商业因素影响较大,只为迅速抓住受众眼球,不太注重作品本身的精神内涵,容易流于肤浅和庸俗,这种饮鸩止渴式的发展模式对艺术是致命性伤害,当然,豫剧毕竟是通俗的大众艺术,也不能过分深刻严肃完全不接地气,如果曲高和寡,受众寥寥,也就失去了作品想要实现的价值。豫剧艺术市场化过程中必须坚守豫剧的艺术和文化价值,一切的创新都要以保护和发扬豫剧艺术为前提,决不能唯利是图。

首先,编剧、演员、导演等豫剧创作者要培养更高的艺术素养,不断提升艺术追求,懂得辨别观众不同层次的需求,既要满足观众的观戏心理,又要做到不迎合、不流俗,尊重艺术规律,坚持艺术价值。为响应国家大政方针而创作的新戏尤其要注重作品的艺术手法,不能变成假大空的口号式作品。

其次,有关部门在开发豫剧资源将豫剧艺术推向市场时不能忘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一些热心于市场经济开发的部门对于申遗工作极其热衷,但他们往往更关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追求的是商业利益甚至为了发展经济不惜过度开发并不考虑其合理性,这就造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作为非遗的豫剧艺术最关键是做好保护和传承工作,否则就本末倒置了。

另外,在传播层面,借助互联网的传播优势,各类豫剧作品和舞台演出情况得以快速复制和传播,满足了更多观众观看的欲望。但是豫剧若要有长远的发展,仅靠网络传播远远不够,必须高度注重豫剧艺术的剧场传播。如果豫剧演出只停留在网络上机械式的复制传播,表演中缺失观众与演员的现场互动,豫剧的舞台魅力就丧失了,这份文化遗产的精髓也难以长久保存和传承。

综上而言,豫剧不只是一种仅供观众消遣逗乐的娱乐形式,它更一种是需要保护、传承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在豫剧的活态传承上保护、尊重、培养传承人最重要,需要国家、社会给予传承人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只有保住豫剧艺人才能从根本上保住豫剧艺术,不然,豫剧未来就只能成为博物馆里的静态珍宝了。创作豫剧作品时,要正确发挥其娱乐功能,既要满足观众的娱乐需求,又要极力避免低俗化倾向,树立健康的文化娱乐品位,保持豫剧独特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底蕴。只有这样,河南豫剧在发展过程中才不会丧失其作为一门表演艺术的艺术价值和作为一种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

参考文献:

[1]陈国华.二十世纪豫剧艺术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14.

[2]吴亚明.豫剧在全国的流布与发展现状[J].中国戏剧,2011(5):47-49.

[3]《豫剧大师常香玉》编辑委员会.豫剧大师常香玉[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216,31.

[4]冯骥才.民间文化传承人:活着的遗产[N].文汇报,2007-05-10.

非遗传承发展篇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原地区古老而鲜活的传统文化,是地域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大量蕴涵着独特民族精神和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弱甚至悄悄消亡。因此,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2、研究对象与方法

以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

3、研究主要内容

3.1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批代表作名录》公布的分类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归为第六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依据这种分类方法我国第一批非遗名录里有17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河南占有5项,分别为“禅拳合一的少林功夫”、“缠绕螺旋的陈氏太极拳”、“形气合一的苌家拳”。还有广泛流传于河南境内的“勇猛短毒、急狠快利、拳功一体”的心意六合拳、“文有太极安天下,武有八极定乾坤”的月山八极拳[1]。河南省的传统武术作为“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典型代表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些拳种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民间传统文化,充分展现了河南省武术之乡的本色,体现了中原大地积淀出厚重的文化底蕴、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

3.2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当代意义

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说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杰出的价值、突出的代表性,更重要的是它存在着生存的濒危性,因此,我们推动其在时代背景下传承与发展,肩负了更多的责任,赋予了更神圣的意义。

3.2.1获得更广泛的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就个体而言,意味着如何对自己进行定义,以及我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自我感觉和认识并因此做出的适应。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集体思维方式的整体化,同时也孕育这相互依存的自我,因此,我们的自我认同总是和特定的文化情境相联系[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生产实践、交往对话和艺术表现的载体,称为自我认同的重要途径。

文化认同就群体而言,意味着一种多元文化主义主张,即同一地区众多文化的共同体,都要保留自身的文化特征和独特的价值观,它与政治紧密相关。在全球化背景下,必须对外争取文化承认,获得文化认同,并重建文化自觉的路径。文化认同与个体自我和文化自我的本真性有极大的关联。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别人的承认与认可,更重要的是传承人和共享群体对自身文化传统的民众认同。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有强烈的娱乐性、趣味性、民族性、实用的世俗性,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教育功能,研究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即是要河南民众乃至世界各地的受众了解中原文化历史并引以为傲,自觉、自主继承、创新并传播。

3.2.2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

3.2.2.1形成中原文化的品牌“标签”,建立文化特色

河南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的重要发源地,中原河洛、三商文化源远流长,汉字文化、姓氏文化、跟亲文化、诗词文化等博大精深[3]。在文化自觉和国学复兴的大前提下,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能够扩大中原传统体育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和普及程度。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得到了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了中原文化的一个缩影,一张名片。由国家体育总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少林武术节已经连续举办了8届,焦作太极拳年会已经举办6届,来自世界56个国家和地区的武林高手云集河南,互相交流、切磋技艺共同促进武术的发扬与传播。少林武术的代表性传承人率团前往巴黎参加联合国教科文总部的多元文化周活动,少林功夫表演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扩大了中原文化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影响力。

河南省的体育文化遗产体现了浓郁的地域文化特征,是中国武术文化的“集会中心”,是文化源发地的“文化地标”,称为河南省精神文化层面的一种符号。

3.2.2.2融入商业推广,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器物层面,推动经济发展

登封本地的武校林立、习练者数万,少林的相关产业年收益达十亿元,大大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器物层面的文化成果大大丰富,提供了更多的手工艺、建筑、丝织等行业的就业渠道,提升就业率,大大推动了当地旅游、商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3.2.2.3为民众建立健康“生活方式”,改善民众生活质量,丰富大众文化生活。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健身养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功能,是提高民众素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防止“现代文明病”,缓解医疗经济压力;在技击的实用化方面,能够使练习者掌握防身、制敌的本领,锻练人的胆魄,提高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同时还为部分民众提供了就业的技能。同时,它们都普遍具有极高的观赏娱乐价值,给人以美的享受,可以陶冶情操,修身养性。丰富多变、多层次的健身活动可以促和谐,建文明,改善民众的总体生活质量。

3.3制衡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因素

3.3.1民众的文化自觉程度

西方体育“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理念,“竞争、平等、拼搏”的人格特点,强调直观性、强调竞争、追求快速的文化价值取向,对国人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注重技击能力的竞技时代,体育非遗文化一边萌动着西化意识,一边依托着民族情感,交织着文化错位、心态失衡的情绪焦虑,感受着价值分裂、认同丧失的本体痛楚,承受着无可回避的理想冲突与意义失落的精神迷茫[4]。体育非遗文化认识的深度缺失,禁锢了民众对武术健身、养生、修心等价值的全面认识,对自己的非遗文化产生了文化自卑,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非遗文化发展的阻碍和民众对非遗文化认同度的下降[5]。人们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下,经过亲身体验才能领悟地域武术的真正文化内涵,才会对民族文化的竞争有充分的识别力,才能加强民族精神教育。

河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关键在于广大民众的自觉参与,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与中国传统节日有着同样的热衷,但传统节日中民俗的祭祀仪式、服饰、风物游艺等这些蕴含着民众精神传统和信仰的活动,越来越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已然淡忘,致使年轻人对民俗文化的渊源、技艺、内涵等逐渐淡漠,在多样纷杂的现代文化冲击中,淡化了本土文化精神和信仰的传承。在祭祀和纪念日活动中,展示和观看传统的技艺和技能能够使民众倾注对本土文化的热爱,在传播武术技艺的同时,博大精深的医学、养生学、美学、佛家、道家、儒家文化及哲学思想更能展示中原多元文化魅力。只有将每个纪念的节日和民俗活动搞的生动、直观、鲜活、丰富,形成强烈的民族文化自觉,才能不需政府的命令,也不需要社团的组织,自发地参与到活动中来,才能将其植根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6]。

3.3.2政府管理体系的亟待完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保障上,河南省根据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法规,在政策、法规也有一部分的指导意见,并在河南省文化厅专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但有限的工作人员不足以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合性、多部门协作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要求。管理机构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细节工作不到位都直接影响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城市建设失去了民间特有的韵味和特色,使与传统文化相辅相成的民俗空间遭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需要资金作支撑,需要耗费人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国家和河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实在是杯水车薪,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自然消亡的危机。

政府是河南省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者、承载者和实践者,地方文化政策和立法保护等的相关措施和分级保护机构的设立,是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坚强后盾,亟待进一步完善。

3.3.3对传承人及团队的建立及保护不足,与时代对接的能力有待提高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武术技艺,其呈现方式和传承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活方式和环境有密切关系[7]。冯骥才指出:当代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他们身上承载着祖先创造的文化精华,具有天才的个性创造力。它存在与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的记忆中,随着大量的民间老艺人的离世,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很多习俗、礼仪及民间技艺也濒临消亡;政府对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生活及社会保障已经给予高度的重视,但杯水车薪,使他们因生存压力而无法专注于研修和传播文化技艺和精神精髓。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吸收、交流和再创造。体育非遗文化对现有文化的挖掘、整理、理解都是历史的,但文化本身是动态的,活的文化,能否快速的发展取决于它与当下的社会语境、当代生活方式、思想理念、文化土壤和价值取向等因素紧密结合程度,与时代对接的能力。传承人及团队的创造力、想象力、信息吸纳和整合的能力是非遗文化传承和发展的核心动力。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一般是个人行为缺乏有力的支撑,传承团体较分散且受到门第观念影响缺乏相互交流;主要传承人相对学历水平较低,文字描述的准确性、完整性等能力有待加强,在信息化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对网络、大众媒体的驾驭能力禁锢了非遗文化的畅通传播;传承人与传承团体缺乏必要的统计、逻辑分析等科研能力,缺乏对非遗文化进行高瞻远瞩的战略设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遗文化发展的进程;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基本生活在相对闭塞的农村,不能及时了解文化源发地以外的广大民众对生活方式及健身方式的需求,缺乏针对性的创编思路。综上所述,主要传承人和传承团体与时代链接的渠道和能力有所欠缺,需要建立一个以主要传承人和团体为中心的研究、研修、传播、工业、旅游业、产业一体化的传承团队,通过强大的支撑团队定期的信息交流,合力推动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3.3.4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内容的片面性

作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武术,历史上跟其他民族和世界文化交流较少,导致其固守本土民俗体育文化,体育研究的文化视野狭窄,使武术类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失去动力,至今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功法、技法和理论体系,阻碍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现实步伐,使其发展陷入了低层次、封闭、无序的窘境。

河南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内容上缺乏系统、全面的整合,主要以武术技艺为主,但只模仿招数,不明就理,传形而不传神,且套路古板单调,缺乏创新,使练习的过程单调乏味,形成“喜欢武术却不练武术”的尴尬局面;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逐渐深入民心,河南全民健身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但对于日益提升的健身要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技法传授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并没有足够多的针对某一人群的习练套路得以传承和推广,表现出重竞技轻养生,使武术的养生功效流失或浅效;针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的梳理和整合内容也多半束之高阁,进入博物馆、寺院、研究会等的展厅里,无法与普通民众进行身心上的密切交流,无形中切断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原子女的情感共鸣,使现有的文本、音像、道具等使用率不高,民众反映较为平淡;缺乏对文化本身的深层梳理,对文化内涵的传播,缺乏对武学知识、佛教、道教等文化的熏陶,缺乏对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道德修为、行为操守;体育非遗文化的器物层较为贫乏,缺乏代表性的人物、形象、文字、视频、建筑、工艺品等有形的影响力,专业的设计人员和采编人员的匮乏造成非遗文化传承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3.3.5河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途径的利用有效性

河南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途径上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并硕果累累,民俗空间的不断完善、旅游行业的兴起、武校的林立、多层次培训机构的建立、大型表演团队、竞赛、文化节系列活动的开展、太极学院或研究会的成立、社区文化广场的开展、学者的非物质文化研究论文会议等都在推动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但也存在着各种制衡发展的因素,如:传播方式单一,渠道建设不通畅、传播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源发地的人文建筑、旅游业开发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器物层面的成果设计与开发缺乏专业人员的组织与设计,商业推广缺乏计划性;信息化程度较低,缺乏专业的网络板块管理人员;大众媒体的宣传力度比较薄弱,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的使用频率及有效性无从考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普通民众的接触较单薄而片面,针对大众的传播渠道较匮乏,难于组织;教育传播的方式相对比较滞后,且教育层次性不强,学校教学教材及教学内容单一;学术层面的传播与交流相对滞后于非遗文化的发展,缺乏对非遗文化的直接推动力等情况。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途径需要更广泛的畅通,让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在生活中体会非遗文化的元素,参与其中,形成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建构和谐、文明、动力十足的中原经济、文化发展中心。

参考文献:

[1]薛良磊,河南省部级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5。

[2]王天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与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6(4):25-27。

[3]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河南概况[EB/OL].http://。

[4]李吉远,谢业雷.困惑与征途:对21世纪中国传统武术发展定位的思考[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8(2)。

[5]张祝平、冯艳,文化自觉视域审视太极文化的勃兴,河南省教育厅科研论文二等奖,2012.5。

非遗传承发展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了我国中华文化的精华,所体现出的智慧与文明具有难以估测的意义与价值。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行业对经济发展较为关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断更新文化方式,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则日益漠视,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淡出视野,传承人的生活状况不佳的现象,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出现消亡现象,传承人的数量日益减少。对此,不免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

一、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难免会发现盲区、概念的不正确等将可能导致保护工作进入误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则要明确工作主体,现实生活中将有两个主体,即传承人主体和保护人主体。传承人主体则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延续的载体,例如对传统工艺技术、中医技术以及表演技艺等实现传承的人;保护人主体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社会群体,例如国家政府,学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会中有影响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可实施保护措施的人。虽然保护人主体不直接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是以其丰富的保护资源、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话语权,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纵观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经验,保护人主体起着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角色仍是传承人主体,外界因素只能发挥自我优势,从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若保护人主体出现取代行为,将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保护性破坏,不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能是来源于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只有以此为中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才能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保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熟练掌握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具有区域性和代表性,产生一定影响力,并自愿开展自身技艺技能传授活动的人。因文化遗产制作以及表演难以程度,在对传承人数量上应区分对待,在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可以个体或团体的名义进行申报工作,但团体名义时需推荐出具体的个人进行负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重视,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亦逐渐受到关注。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上采取立法保护措施,现今国际上保护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以新角度新视角引起世界各国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早期在宁夏、江苏等地方制定相关民间美术的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而国务院相应的出台关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

现今为止,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主要依据国家政策保护和地方区域保护,同时将这两个方面的保护措施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对传承人的保护。当前我国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条文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地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相应的相关保护条例,以便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策

(一)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方式也是保护措施的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宣传将能引起社会各层的注意以及增强重视程度。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有效利用互联网进行多方位的宣传,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网络环境下冲破时空的束缚,同时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并完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上的资源共享。还可组织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影响,促进全民树立保护意识,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流动性展览,将社区、广场等设为展览点,增强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两者之间的距离感,以便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增强传承人保护力度,完善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将能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采取国际化立法方式将促进我国有关传承人立法跟上国际标准、惯例、规范的步伐。同时在进行立法工作时我国需结合国内具体国情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方式,实现保护目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落脚点在于延续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传承方式主要为带徒传艺模式。传承人可鼓励学徒进行切磋交流,彼此进行激励,最后在多名学徒中选取最适合的新传承人,增强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励感兴趣人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高传承质量,营造良好的传承条件。

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延续民间优秀文化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使命,对传承人的良好保护将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好,进而能够得到良好的传承。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国家、民族与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向。(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芳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58-59.

[2]孙谦,张向军,陈维扬,杨悦,牛江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综述[J].黑龙江史志,2013,13:158-159.

非遗传承发展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职能作用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和结晶,保护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各级党政和文化部门的逐步重视,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简称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中心在挖掘、普查、收集、整理、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本文结合兴宁市的实际,对发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职能作用谈点看法。

一、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是新出现的组织机构,也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机构,设在文化馆内,由文化馆具体负责,指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具有如下职能:

1、协调职能

非遗保护中心必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召开会议、宣传发动、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健全研究机构、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挖掘、普查、收集、撰写有关资料等,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积极发动各镇(街道)文化站和有关人员开展普查挖掘整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收到较好的成效。譬如:兴田街道组织人员挖掘收集了“兴宁老酒制作技艺”、“管岭打铁工艺”;宁中镇挖掘收集了“兴宁毛笔制作工艺”;黄陂镇挖掘收集了“兴宁煎堆制作工艺”;罗岗镇挖掘收集了“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新陂镇挖掘收集了“新陂乐仙腐竹制作工艺”;叶塘镇挖掘收集了“关帝出行习俗”;大坪镇挖掘收集了“大坪马灯舞艺术”等,颇具当地特色。

2、研究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重视研究工作,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吸收了一些老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参加,召集会议,开展研究。从普查、挖掘到收集、立项,认真研究项目的历史渊源、现状、活动情况以及人文、历史、艺术价值等,撰写资料,向梅州市、广东省和国家申报保护名录。先后申报成功的有“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和“罗家通书推算法”被列入广东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客家山歌”、“兴宁元宵节(赏灯节)”、“兴宁版画”、“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和“马灯舞”等5项被列为梅州市级非遗保护项目;还有一批列为兴宁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保护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在履行保护职能方面采取系列措施,建立完整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非遗产保护项目,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由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普查、挖掘、整理、研究、拍摄、建档和撰写资料。非遗保护中心人员深入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传承人家中收集有关资料及说唱传本,拍摄民间艺人演唱表演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保护传承人的资料,并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添置档案柜。

4、传承职能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必须做好传承工作,这是非遗保护的重要职能,如通过举办培训班,由传承人传艺,培养新的传承人,做好传承工作。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的人员不仅亲自传授兴宁杯花舞的表演技艺和客家山歌的唱腔唱法,还邀请民间艺人传授“兴宁竹板歌(五句板)”的演唱技巧,邀请道教舞蹈表演人员表演原始杯花舞的动作程式,举办版画培训班,邀请版画传承人授课,传授版画的技法技艺,使传承工作较好地开展。此外,非遗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深入到兴宁竹板歌传承人、梅州市山歌大师家中座谈访问,请他演唱竹板歌的板调。

二、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的作用发挥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经费不足,保护专业知识贫乏,研究人员缺乏,挖掘深度不够等问题,必须调整思路和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1、制订规划

要使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明确职责,克服松懈思想,持续开展保护工作。要针对工作实际,客观分析地域资源如传统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明确工作目标,作出具体的规划。针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代表项目,认真研究;挖掘整理具普遍性、典型性的项目列为重点保护名录。要健全工作机构,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分期分批培训有关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把普查、挖掘、研究工作引向深入。

2、加强研究

非遗保护中心要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研究工作。在普查挖掘的基础上,明确重点,组织人员在研究上下功夫,认真研究项目的特点,找出普遍性和典型性,挖掘出其中的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撰写出较有深度和份量的资料,并加以立项做好申报工作;要有的放矢,研究挖掘出一批较有分量的项目,力争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项目。

3、做好传承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要建立传承基地和场所;举办培训班,组织传承人进行传习传艺活动;培训和培养传承队伍和人员,积极组织传承人表演,使非遗保护项目后继有人。同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和传承中心,以人为载体,以人传承,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撰写好资料,拍摄好活动图片和音像制品;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工作突出的工作者,使传承工作更好地开展。兴宁市非遗中心把传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如省级非遗项目杯花舞、竹板歌,在全市各乡镇社区培养骨干,广泛开展杯花舞、竹板歌传承普及工作,请传承人到各培训点传授杯花舞技艺和竹板歌。如在非遗作品的基础上,将原始杯花舞提升、演练、编导为民间舞蹈作品《杯花声声》和将竹板歌改编成舞蹈《竹板声声》,两个作品在参加省级民间舞蹈比赛中分别获得金奖和一等奖。

4、筹集经费

要使非遗的普查挖掘研究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非遗保护中心要认真研究,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项目,做出经费预算,包括普查、撰写资料、印刷专刊、研究、建档以及建立展示场馆等经费。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筹集扶助基金,有效地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5、发掘利用

非遗保护中心要充分利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项目和技艺,开展表演、展演、展览等活动。如把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到旅游景区进行展示,既可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也可提升景区的品位和效益;通过实施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技艺、客家山歌和民族民间舞蹈,参与表演展示,拓展市场,引进工商企业家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产业化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保护和传承的任务仍很艰巨,只有充分发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应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从制定规划、加强研究、做好传承、筹集经费和发掘利用等方面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发展篇5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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