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20*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实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全市的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20*年,*富营养化指数略有上升,自卫村水库、冷水河、牧羊河、海源寺、白龙潭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所下降;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由二级降为三级,全市有四个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地区污染反弹,部分企业违法排污影响群众健康等方面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二、“专项行动”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作出贡献。
整治目标: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100%;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辖区内的工作。
成立*市及县(市)区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各级“专项行动”办公室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本辖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按规定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四、“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要求
根据国家及*7部门有关“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今年“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和工作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企业排污所致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和省级挂牌督办企业
将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办的宜良东山片区企业排污、*兰龙潭片区小石灰窑污染以及省政府命令要求限期达标和明令禁止建设的“四小”企业,作为首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施督办。各相关县、区“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对这些企业制定出整治工作完成时间表,并按规定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重点督办项目,挂牌督办。对20*年以来实施督办,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二)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违法排污的有效监管
对20*年查处的重污染行业的违法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对冶金、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尤其铬盐企业)、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和省政府命令禁止新建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企业;对未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备;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未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在对违法项目的整改过程中,将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作为措施之一;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以经济处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
加强对*市主城区、*流域、*海流域、螳螂川流域、国道沿线及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的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对违反相关规定审批或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予以取缔;对违法排污和故意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按经济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对螳螂川沿岸氟化盐生产企业中的违法排污者,按《关于加强螳螂川流域的氟化盐产生及生产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昆环保〔20*〕85号)进行处理。
(四)加大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的管理力度
加大对城市商业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餐饮业油烟扰民和建筑施工运输产生二次扬尘问题的整治。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统一协调环保、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进行城市污染控制工作的综合执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一些群众反复投诉的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的扰民单位,按经济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
各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清影响自卫村水库、*罗家营、海源寺、白龙潭、冷水河、牧羊河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下降的问题。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六)认真查处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
各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和建设的活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发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挖滥伐、滥捕乱猎等破坏生态植被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措施,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解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实行责任追究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对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公务员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公开处理责任人。
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再次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
五、加强组织协调,努力实现整治目标
(一)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行动的组织、安排。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重点整治企业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违法案件的办理、移送、移交;组织清理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
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移送、移交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以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的;二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污染或造成破坏的;三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四是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援助。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依法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和活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就地销毁设备等强制性措施,将取缔、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加强考核、强化责任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转发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性意见,确定宣传重点,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通过媒体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组织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情况开展情况,促进全民的环保意识;畅通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四)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向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周向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年6月15日至7月20日)
各县(市)区根据《*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于7月2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20*年7月21日至8月15日)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年以来重点整治对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在此基础上,提出20*年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确定本级和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名单;对各级挂牌督办项目应制定出完成整治工作时间进度表。于8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20*年8月16日至10月10日)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市级以上挂牌督办项目整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暗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20*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
今年11月9日上午10时,汕头市潮阳区陈店镇流溪村谢某经营的内衣饰品加工厂,十余名身穿制服的公安特警破门而入,将违法作业人员逮个正着;与此同时,环保执法人员对生产车间生产现场进行勘查勘验,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环境监测人员则在工厂排污口有序采样;一小时后,业主被警察控制带走继续接受调查讯问――这是记者亲历汕头环保警察现场执法一幕,也是环保警察组建后汕头环境执法呈现的新常态。
据介绍,自6月13日至11月4日,汕头市共侦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2宗,行政案件39宗,抓获违法嫌疑人147人,行政拘留128人,检察院批准逮捕12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5人,有效地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非常时期铸剑治污
4月7日上午,履新不到一周的汕头市市委书记陈良贤,首次调研地便选择了练江。多年来,两岸数千家大大小小的印染、电镀、漂洗、制衣、造纸等重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让练江病入膏肓,一度被称之为“死河”。
望着发黑又臭的河水,书记眉头紧蹙。正在创文强管创新发展的汕头市,如何彻底摘除练江这个“毒瘤”?坚决遏制违法排污,是练江整治的当务之急,也是关键之举。
成立环保警察队伍,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几天后,市委常委会议作出明确指示。5月31日,市委副书记召集市编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宜。
8月26日,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发文,同意市公安局增设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以下简称市环侦大队),主要职责共7项:负责掌握辖区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犯罪行为的对策;联合环保执法机构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独立开展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和查处;办理环保执法机构移交的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冲突问题和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打击环保执法过程的暴力抗法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环侦大队为正科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7名(在治安巡警支队内部调剂),领导职数2正1副。市环侦大队到市环保局上班,接受市环保局业务管理。
各区(县)参照市的做法,在区(县)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增设环境保护侦查中队。所需政法专项编制在各区(县)公安(分)局内部调剂。
8月底前,两级环侦工作人员按要求全部到岗。从此,汕头市、区(县)环保局办公楼里多了一道靓丽的“民警蓝”,为汕头环境执法注入强大生机。
利剑出鞘锋芒毕露
9月1日下午,经过前期摸查和空中无人机侦查后,市环侦大队联合特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出动28名执法人员,一举端掉黎某国的非法电镀厂,首案告捷!
10月17日,潮阳区金浦街道,某毛巾洗涤厂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封,经营者也并处行政拘留。但事后经营者竟私自撕掉封条,继续违法生产。当执法人员要对工厂依法处置时,该厂经营者竟蛮横阻挠。区环保警察立即依法制止并将其带走调查。
11月8日下午,慑于澄海区公安分局的侦查压力,在外潜逃十余日的非法电镀厂老板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电镀厂在10月28日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中被查获,是目前汕头市查处最大的非法电镀厂。
……
一次次整治行动的联合开展,一桩桩环境案件的有效查处,见证了环保警察的专业水准和强大威力。
对此,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支队长刘志雄直言,与行政执法部门相比,公安部门拥有更多的执法手段和强制手段,可控制执法现场,必要时可限制人身自由,在现场执法时往往能够人赃并获,提高办案效果。
其次,在收集情报、调查取证、案件侦查等方面,公安部门也有较多的渠道优势,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在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内,办案警察通常要连夜加班,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然后决定是否继续关押和移送,否则会遭到。如此,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此外,在办案警力上也有优势,必要时可抽调特警一起参加行动,有利于从重从快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我们环保警察的参与,就是要发挥职能的优势,确保每一桩环境刑事案件‘抓得住、打得赢、判得下。”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志勇如此定位环保警察的目标。
“如虎添翼!”市环保局局长黄腾远也充分肯定了数月来环保警察的表现。他认为,汕头环保警察名副其实,在当前汕头大力整治练江、整治贵屿的非常时期,环保警察的设立十分必要。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实现了刑事司法跟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彻底解决了之前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证据收集困难的难题。
协同作战依法办案
“其实,环侦案件并不轻松,但我们乐此不疲。”已有十余年警龄、干过数个警种的汕头市环侦大队负责人蔡炜坦言,对环侦这样造福家乡百姓、造福子孙后代的案件情有独钟。
按照“能力强、素质好、作风优良”的标准,市公安局挑选了四名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同志,组建首批市环侦大队民警,并于6月13日提前入驻市环保局办公。
环侦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局的明确规定,为两部门的交流合作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环侦机构接受市环保局业务管理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协同作战。按照编办文件和会议纪要,环保部门负责环保警察的工作计划安排、业务管理和指挥调度,同时对其工作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比例给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公安机关任免、奖惩、调配、交流及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提供依据。
天天都见面,自然好沟通。汕头各级环保部门十分欢迎这样的环保执法“亲密战友”,在为入驻的警察同志营造良好的办公和执法环境同时,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不断提高双方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在大型专项执法行动中,都将环保警察列入分组配备力量,联合执法,协同作战。
当然,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环保警察查处涉环保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办理,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审核审批。公安、环保部门既要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又要坚决防止滥用警察权力,严禁环保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几个月的环侦办案实践中,我们也有一些体会和建议。”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支队长刘志雄向记者反映,首先,市一级环境监测结果需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定方可作为证据,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他也提出,可否参照公安做法,走社会化道路。有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就可以,有争议时再申请上一级机构认定。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保自查自律活动,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此基础上,努力采取新技术、新管理手段,实现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大的企事业单位。
全区参加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为:
1.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2.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
3.区环委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增加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三、工作原则
(一)排污单位自查自律原则。在区环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和自我整改、提高,在自查自律中主动、有效地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管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守法、社会行为等5个方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从年至年(部分指标评价时间为—年)。评价结果分为环保模范、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等4个类别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标示。对“黑色”、“黄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监察、监测、监管力度,促进重点排污单位提升等级;组织和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认真落实。对“绿色”、“蓝色”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表彰、鼓励,促进其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扎实有序推进原则。各有关部门、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加强组织,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行动。行动步骤依次为: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区环委会评定。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均应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复核。
(四)实施动态管理原则。加强评估跟踪管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我整改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制度,引导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等级评定后,重点排污单位因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评价等级降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评价等级降为“黑色”。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完成污染治理工作,按程序申请提高其评价等级。
(五)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1号),在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自律行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切实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和达标排放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
四、工作步骤
本次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时间为年月至年6月,分6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对象确定阶段(年月30日前)区环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本区参加自查自律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熟悉行动标准、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对象自查自纠自评阶段(年月日—6月3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于月30日前向重点排污单位发送参加《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告知书》(见附件2)。
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如实填写《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见附件3)并进行等级自我评价,认真做好自查自律工作总结和档案建档,于6月30日前将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期间,区环委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认真、主动地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或拒不申报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黑色”等级进行评定。
(三)等级评价阶段(年7月1日—8月31日)区重点排污单位将《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逐级进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评(年7月1日—7月20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按“一单位一档”进行整理,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核实,提出评价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当地群众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反映、看法。同时,要做好与重点排污单位的沟通,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将初评结果反馈给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现场核实。经过必要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后,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形成等级初评意见,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核实评价材料、初评意见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2.区环委会评定(年7月21日—8月2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组织进行评审;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入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反映意见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和现场复核,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查摆对证,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当地群众、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复核会。区环委会经过认真评审,形成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8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审,市环委会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区环委会。
(四)函告阶段(年8月21日—8月31日)
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最终评定结果函告有关单位;同时,区环委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函告基本要求如下:
1.正式函告重点排污单位;
2.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市、区两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管依据(见附件5);
3.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管理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市、区两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见附件6)。
(五)整改提高阶段(年9月1日—年2月28日)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评定为“绿色”的,抓好典型示范;对评定为“蓝色”的,抓好巩固提升;对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实施限期整改。
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评定结果告知书后20日内,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内容、期限、资金、目标。整改方案应于9月20日前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逐项逐条完成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对拒不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六)总结验收阶段(年月日—6月30日)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核实后上报,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申请等级变更,其中,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等级变更。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黄色”重点排污单位,评价等级降为“黑色”,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黑色”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等级变更结果确定后,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等级变更结果再次函告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见附件7—9)。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对本辖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材料应于年6月1日前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于年6月份组织对各地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工作进行验收,检点排污单位档案材料,并进行实地抽检。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在《晚报》及当地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上对仍为“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公布曝光。
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全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强化,“黑色”重点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摘牌,“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基本达到“蓝色”、“绿色”等级。
五、激励约束措施
通过将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等级评定、整改结果与商业信贷、评先评优、争创名牌、上市融资、专项资金补助、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以及行政许可、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经济、法律管理措施挂钩,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主动整改,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一)等级为“绿色”的单位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可优先予以环保核查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在重点排污单位申请有关项目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
4.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等级为“蓝色”的单位
1.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时予以适当倾斜。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予以环保核查。
3.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推荐。
(三)等级为“黄色”的单位
1.根据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等级降为“黑色”,责令停产整顿。
3.环保部门加大现场巡查次数,每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
5.在单位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取消单位和个人参评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等级为“黑色”的单位
1.根据环保自查自律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治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3.每月向环保部门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新建项目行政许可;函告给其他经贸部门,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函告给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用地行政许可;函告给工商部门,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函告给供电、供水部门,采取限电、停电、断电以及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5.函告给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请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银监部门监督、推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环保认证、上市环保核查等实行环保否决。
8.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委〔〕118号),排污单位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
(五)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整改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内“黑色”等级的排污单位数量没有明显减少的,实施“区域限批”。
六、职责分工
(一)为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监管。
1.区环保局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重点污染源治理工作。
2.建立齐抓共管的污染监管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激励约束措施。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评价、函告、整改和验收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巡查力度;在“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宣传,开辟专栏,组织多种媒体及时报道相关内容。发改、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要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定为“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水限电、停水停电、断水断电措施。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社会责任管理,将自查自律行动等级评定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策的落实。
(三)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本单位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找出差距、明确目标,不断规范和改进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等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夯实环保基础条件,完善环保硬件设施,健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努力实现和谐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增强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调动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同时,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及时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
(二)加强组织指导。由区政府成立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的日常工作。
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自查自律行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等级评定标准、内容和方法。要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统计、污染控制等各方面基础工作,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政策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找环保薄弱环节,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要注重自查自律行动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益,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和指导“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和帮助其认真落实,切实改善环境行为。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着重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黄色”、“黑色”重点排污单位的巡查,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联合检查、交叉互检等措施,加大快速响应、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力度。大力敦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进一步实现污染物削减。
(四)发挥市场作用。在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将重点排污单位行政许可、环境违法等相关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促进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环境问题。
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关键一年。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环境质量,年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三年。
二、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1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年开展专项行动以来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2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检查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
3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整治。
4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与我市正在开展的三尘一烟”整治大气环境工作相结合。保质按期完成。
5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市以三个水源地为重点。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确保饮用水安全。
6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
7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区要把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和餐饮业油烟的整治作为重点;北戴河区重点监控海浴场水质。确保暑期海水浴场水质安全;区重点监控几家排放污水大户和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大气、噪声污染源,确保达标排放;县要加大“南水北尘”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县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污染项目审批关;县以饮用水源保护和甘薯、淀粉加工行业为整治重点;县要加大对采矿、选矿业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8对淀粉、酿造、化工、水泥、钢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区域。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对按照要求需要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必须强制安装使用,强化环境管理措施。
9加大对污水直排入海的企业管理。进行排查,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确保我市近海海域海水质量。
三、具体要求
1市政府已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调度。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全面开展整治。
2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违法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提出一些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挂牌督办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坚决遏制有法不依行为。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
4、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与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开展的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要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府考核目标。
6、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各县区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动员、宣传并重点曝光一些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布环保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办法,提高群众举报、监督违法排污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7、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开一次工作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涉法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8、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
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编发工作简报,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
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在月日前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
对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区不少于3个。各县、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月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
公开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数量不少于3个。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月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查处一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
一、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企业减负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把治乱减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市里调整充实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市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各县市区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了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把企业治乱减负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市纪委把治乱减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为减负治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介及时报道治乱减负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和保留的收费项目都在《泰安日报》及政府网站上全文,并编印成册,发放到企业;同时,通过简报等形式,宣传各级各部门减负工作的经验做法,公开曝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反面典型,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形成了建设经济强市,必须狠抓治乱减负,优化发展环境的共识,推动了治乱减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集中教育整改,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今年4月到6月,泰安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继续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全市各级认真学习,广泛调研,深入查摆,努力整改。着重围绕提高标准、争先进位进行整改,增强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着重围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进行整改,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措施。对属于涉及全局、社会各界反映集中、需要市委市政府统筹研究解决的发展环境、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业、旅游业、农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5个方面问题,召开了常委会分别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形成了新的思路和举措。各级减负部门和市减负办各成员单位坚持边查摆边整改,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市监察局对行政审批项目再进行一次清理,做到应减必减,对市、县政府部门权限范围内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坚决予以取消,凡是政府不拿钱、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全部放开,对确要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对部门之间重复、多头交叉的审批一律予以归并,真正实行并联审批。对企业收费实行登记簿制度,严禁“搭车收费”或“捆绑收费”;市交通局对市内重点企业、持有《客商证》的车辆,除涉嫌违法犯罪、重大查稽堵截任务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再随意拦截检查;对运输鲜活物资、农副产品、救灾物资、电煤运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运输车辆存在轻微违法违章行为的一律不扣车、不罚款等十六条措施;市物价局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处理价格检举案件。以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为契机,加大对党委、政府关注和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强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市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防止强制服务及收费,维护广大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的利益;泰山区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及各类企业代表共340名,举办了“泰山区行政执法部门服务质量面对面大型听证会”。实行“五步评议法”,18个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一把手”重点围绕加强行风建设、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所做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上台向听证代表述职,代表现场提问,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宁阳县针对涉企单位检查备案不到位、收费处罚不规范、监督作用滞后等问题,探索建立了企业发展环境监督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了涉企公开、加强涉企行为督察、实时投诉受理、交流管理信息、实施预警监控,全面整合行政效能监察、执法检查备案、发展环境投诉、政务公开、行政审批、预警监控、电子办公等功能,为推进企业减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三、强化制度建设,保证企业减负担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清理整顿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积极探索从制度上、管理上防止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方法和途径,力求做到标本兼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一是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在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服务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单位优化发展环境的责任。各责任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措施,并狠抓了落实。二是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以及组织的评比达标、集资赞助、征订报刊、教育培训、加入行业协会社团等行为,必须实行预先备案制度。市级所属的行政机关向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县(市、区)所属的行政机关及乡镇(办事处)工作机构,到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凡没有办理《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而到企业检查,强迫企业参加培训、评比和达标排序等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行政监察部门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单位的资格,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市、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开了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并向举报者反馈查处结果。三是配套制定落实了《对企业检查备案办理程序》,细化了备案内容,加强了对市直各部门到企业检查、收费等行为的监督。对无物价、财政部门审定标准的收费性培训班、评比、排序等一律不批。各县市区也认真开展了对涉企检查、评比行为的预先备案工作。四是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巩固扩大治乱减负成果。在全市聘请了100名优化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市纠风办进一步改进了政风行风评议的评议方式,改善了代表结构,增强了民主评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制定落实《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规定》,对各种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都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六是进一步完善了收费公示制度。市物价局结合收费年审,对已实行收费公示的单位按照年审清理以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等,指导收费单位对收费公示栏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未实行收费公示的单位,指导收费单位按统一标准制作了收费公示栏,并对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公示面达到100%。
四、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把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市及各县市区都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目前,市审批中心有43个进驻部门,派驻窗口人员96名,行政审批项目432项。进一步优化了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现了真正意义的并联审批。对各部门承诺的事项办理时限重新进行分解细化,将18个方面、102项许可事项纳入并联办理流程,在部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市政府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调查,严把审批涉企收费审理关,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收费项目,市物价局对涉企项目中可收可不收的收费,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一律不予审批,切实将减轻企业负担落到实处。新泰市在企业收费方面推行“一费制”收费服务措施,对企业除税以外的应缴规费进行合理确定,实行一定三不变,由执收部门与企业签定《定费协议书》,填写《缴费明白卡》,报纠风部门备案,实行一次定额包干收取,落实了规定,方便了企业。对各种学会、协会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加强收费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中介服务收费的范围、收费形式、收费标准等。促进中介机构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离”,建立自律机制。克服中介机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规范了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五、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治乱减负专项整治工作
1,深入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市有关会议部署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组织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也加大了治理力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运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确保道路畅通的紧急通知》;召开了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季度例会;按照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关于“省煤电运情况反映”第127期批办件中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市纠风办立即组织泰安、新泰两级市县公安局、交通局、煤炭局、纠风办、治理“三乱”办公室及新泰市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并派有关人员深入新泰市进行了调查处理。1-5月份,全市共接公路“三乱”投诉10起,经查实属于“三乱”2起,有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处理。组织了三次治理公路“三乱”上路明查暗访,总行程达2300余公里,发现典型的公路“三乱”1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罚处理。
2,认真开展了对农产品加工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对阻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不合理政策进行了认真清理,严格规范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检查和检测,确保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权益。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从严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凡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项目一律不予考虑。突出重点组织开展价格专项检查,主要从农产品种植意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调查,加强了市场价格监测,深入开展了“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3、规范对企业的检查收费行为。1-6月份,市级共收到企业检查(收费)的备案申请书184份,其中正常检查(收费)备案申请书71份,紧急检查(收费)后补办备案申请书113份。批准的备案申请书182份,取消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申请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