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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的意义(整理2篇)

时间: 2026-01-04 栏目:办公范文

工商管理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企业管理;工商管理;实践意义;重要性

市场经济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经济环境、体制、模式都处于运动状态,和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大不相同,企业的生存环境充满了剧烈的竞争压力,面对这样的压力改革企业的管理体制已经成为了企业生存和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鉴于工商管理实践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巨大的影响力,提升工商管理的工作质量,是当前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在企业管理中工商管理的实践情况

(一)经营模式管理方面

当前的企业发展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市场现行的政策和经济利益等都是影响当前企业发展的因素,即时生产和零库存,在短时间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是当前众多企业的经营发展模式,但是这样的方式不利于企业自身开拓市场,不能有机的将市场需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结合。而在当前的企业运行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的生产部门缺乏和市场部门之间的沟通,信息闭塞,供求之间不协调,缺乏市场反应能力,使得企业经常出现经营亏损问题,加重了企业的运行负担。

(二)国家化管理方面

企业管理层的管理意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下不断的强化,而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地域市场的优势逐渐弱化。产品的生产速度加快,资金流动加快,使得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脚步逐渐加快。所以企业为了能够长足的发展,转变成与当前的环境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十分重要,在工商管理的过程中,科学的规划生产对企业十分重要。根据线阶段的企业管理情况,可以看出有一些企业能够做出快速的调整,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方式,事实证明,改变和优化对企业的长足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定位方面

经营管理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一概念的引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局限性。在一管理模式发展的过程当中,企业更加重视其应用为企业自身带来的经济效益,比如,企业通过一些活动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自身在社会中的影响力,通过组织一些公益事业,社会义务服务等活动,来为企业挣取良好的影响力,而这样做的最终目标就是谋求更长远的发展。很多企业不重视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态度不明确,缺乏良好的形象管理,员工的素质也有待提升,而这些问题会致使企业每部产生众多矛盾,导致企业不能长期生存。

二、在企业管理中工商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的展现出了工商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生存中,引导企业的特定发展方向,以此来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发挥自己的监督智能时,还要注重行动的效果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管理当中有一项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引导企业的变革,而当今市场环境变革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高效合法的运营起到了相当大的辅助作用,能够规范企业的活动,最终帮助企业实现稳步发展的目的。实践证明,工商管理的发展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相关工作效率,因此,企业要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并且重视观念的树立,有效结合工商管理和服务,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而教育和宣传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能缺少的手段,二者更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对系统性和有序性有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协同下,实现良好的服务和建设才能够在发展中取得良好的成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管理工作中工商管理实践的建议

(一)落实科学技术的创新理念

科技对企业的影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企业当前发展中重要的支撑,在当前竞争尤其激烈的环境下,技术力量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主力。而人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要想提高技术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引进,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方式培养人才,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人才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企业的脚步,只有重视人才的发展才能够在当前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树立资本经营的管理理念

资金的流动企业在运行的过程必须存在的形式,对于流动资金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完善的流动资金管理方案,掌握管理的主动权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对于流动资金的管理却被很多在发展建设中的企业所忽视,比如,无形资产、存量资产等无形资产,他们常常被忽视但是其作用却不可重要。这就要企业能够审时度势,及时抓住机遇,主动做好资产的整理和核算,科学的分析市场形势,并提高运作效率。

(三)理想的认识工商管理

工商管理在长时间的实践中,呈现了有效性和先进性,它能够为企业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思路,整合资产,促进企业的发展。工商管理的先进性,让我们看到它在践行的过程中是面向未来的,因此为了企业的发展的未来,管理者应该正确认识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和发展中的作用,并能够将其践行在实际的管理中。

结语

综上所述,工商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在企业的管理中贯彻落实工商管理的理念,积极践行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全面把握企业的管理细节,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工商管理的意义范文篇2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转贴于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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