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银行
洗钱犯罪活动已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基层金融机构是不法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也是基层金融机构的重要阵地,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经验不足,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普遍不够重视,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与银行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足,未看到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为反洗钱是上级行的事,跟基层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关系,殊不知基层银行是“闸口”,大多数洗钱活动都是从基层银行流出;二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人员多为兼职,而精通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和法律知识的反洗钱专业监管人才更为匮乏,基层人民银行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高效率的完成现场监管工作。
(二)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人民银行下发反洗钱的“一个办法、两个规定”后,各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制定内部的反洗钱办法及操作规程,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对大额现金交易支付报告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三)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缓慢,缺乏技术保障。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间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建设相对较慢,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及跨地区、跨行业频繁进行资金运作等现象,难以断定其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四)客户思想认识和金融实际操作不到位。一是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一个重要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但是客户认为自己的钱由自己自由支配,凭什么受银行的约束。而企业也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和流向是商业机密,不方便银行干涉太多。导致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较多,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存在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二是基层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未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仅仅停留在发文件、谈学习等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和管理层布置工作多,但实际基层开展工作少,可操作性差,能真正落实到位的很少。三是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操作系统在客户资料录入、分析统计、信息共享、数据传输等方面还能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四是金融机构核算系统不能自动提示、收集和鉴别相关信息数据,反洗钱工作只能手工进行统计、搜集、检查相关数据,大大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五)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空档多。一是由于基层的票据市场不发达,加之资金结算速度慢,基层金融机构所处地域往往现金交易量较大,不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跟踪监测工作,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二是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较多,对现金缴存限制少,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也给洗钱者提供了空档;三是由于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创造了空间。
二、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基层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机构的专门网络,从组织上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同时各基层金融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及时申报制度,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专门负责本系统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检查落实、宣传培训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同时,由于反洗钱工作内部业务涉及账户、结算、现金管理、外汇等业务,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来整合相关业务和人力,实现统一监管、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真正发挥反洗钱作用。
(二)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外部反洗钱协作联动。一是抓紧建立金融部门与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在人员培训、案件协查、可疑交易和跟踪调查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确保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商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能的有效履行;三是建立与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现金、结算、账户管理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
(三)努力提高反洗钱的操作手段和技术。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技术,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做到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二是为减轻现场检查人员的工作量,目前应尽快开发一个经济实用的反洗钱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报表材料文本格式,实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的电子化,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三是要根据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需求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尽快实现金融、税务、技术、工商、公安监督等反洗钱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增强整体联动的功能。
[关键词]信用卡洗钱风险
一、国内外主要观点及做法
信用卡的定义比较多,本文主要讲狭义上的信用卡,即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交易主要通过POS机和网上银行交易等方式实现。
美国在网上银行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比较严格,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简称OCC)在2001年规定设立了国民银行网上银行并开办网上业务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还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审批主要在各州,主要是执照方面的限制;在2010年2月生效的《信用卡改革法》(CreditCardReformAct)中,加强了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更加严格了发卡等环节。而具体在反洗钱方面,9・11以后,美国加大了监管力度,在颁布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银行必须有专人鉴别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查办不力者予以重罚。要从大量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只能借助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技术来解决该问题,例如美国财政部使用NETMAP软件开发的FAIS系统。
英国政府对于信用卡反洗钱,一方面加大司法力度;另一方面联合行业组织,努力推行带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IC卡,同时加快收单终端机具的改造,主要是银行对商户的终端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都在尝试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信用卡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实践。
国内有部分专家银行卡领域反洗钱进行了研究,如王小青等(2005)、李德善等(2009)分别从银行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银行卡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对策;孟建华从洗钱的三个阶段出发对银行卡业务的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问题、外币卡业务中的反洗钱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很少有对信用卡领域的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
二、信用卡面临的洗钱风险
1、监管、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信用卡业务规定中最为详细、操作性最强的文件。《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账户及交易管理、银行卡风险管理、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信用卡的主要交易方式为POS机、网上银行、ATM机等,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人行,2005)等法规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所以现行的信用卡适用法规强调的都是经营环节的内容,没有专门强调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开0法》等对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现行其他信用卡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使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例如关于信用卡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颁布),其中重点强调了伪造信用卡的相关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对持卡人只强调了恶意套现问题,对可以按时还款的套现是否违法没有明确解释;而对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在规定金额以上或者造成规定金额以上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才追究相关特约商户的法律责任,因为取证等方面的原因,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信用卡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监管薄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且与信用卡联系密切,增加了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也可能造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另外,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刚刚开始,给信用卡领域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的缺失加上商业银行受自身经营利益的驱使,不会主动制定信用卡领域严格、可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也并不一定会认真执行。
2、信用卡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风险
(1)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卡、特约商户的申请环节等方面。
第一,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及原因。信用卡的申请环节包括办卡申请、资料审查。目前,商业银行总行普遍将办卡申请、资料初审环节放在分行,由基层营销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核对客户本人的真实签名,资料寄送至总行后,由总行卡中心进行复审、征信、批核、邮寄卡片。具体来讲,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伪造资料,即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使用。究其原因:首先,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市场、节约成本,将信用卡的发卡工作外包给了专门的公司来进行营销。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在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自然不会严格执行与反洗钱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片面追求过卡率,甚至帮助申请人创造条件达标的情况。其次,部分商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展开批量发卡业务,放松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再次,客户办理信用卡填报资料常有保留,难以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二是洗钱分子跨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在不同信用卡、借记卡账户间反复转账,直到不能发现收入的性质、来源和去向。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商业银行完成发卡任务占领市场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规定发卡行在客户申请后一个月内将个人信用卡征信信息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以满足各发卡行查询申请信用卡客户共在几家商业银行共办了几张信用卡(不显示除自己行外具体在哪家行办的信用卡)、查询信用卡额度的需求;但部分商业银行只查询客户在本行开了几张卡,或者不查,或者个人可利用征信系统时间差,可以实现一人办理多张信用卡。
第二,特约商户身份识别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原因。部分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审核三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身份信息,为达不到条件的商户安装POS机;另一方面对特约商户POS机缺乏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究其原因是因为商业银行为了占领市场,考虑到成本利润等方面,放宽了对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
第三,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缺乏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所以支付清算组织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存在许多洗钱风险,例如对采取自身业务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网上对接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就比较薄弱,对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客户也没有强制要求留存身份证件。
(2)交易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第一,信用卡套现及原因。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合法手段提取现金,而通过
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资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的主要模式一是信用卡持卡人利用网上交易等方式套现;二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为持卡人提供套现的便利条件。
信用卡套现反映的是该种金融产品涉足的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而不像在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POS机审核不严;信用卡预借现金支付的利息过高,信用贷款欠缺;部分商业银行对特约商户每月最低交易额有限制。
第二,信用卡交易环节的其他洗钱风险。信用卡与网上支付密切联系。信用卡一旦与网上支付工具进行转账交易,就进入了电子支付交易范围,而电子支付系统主要通过密钥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其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给反洗钱带来障碍:如果没有健全的支付交易报告系统,银行无法逐笔审查银行卡支付交易并从中筛选出可疑交易;由于信息被加密,不能直观的知道该信息的来源、目的地,更无法利用有限的时间、精力调查和追踪洗钱犯罪,而且部分银行业务发起网点的所有大额、可疑交易都落脚在信用卡中心,数据实行集中管理,这些就造成了信用卡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的跟踪与监测,给反洗钱甄别、调查工作带来了众多的不便。
另外,支付清算组织系统不完善也增加了反洗钱风险。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POS机等发生业务通常没有临柜人员的经手,无法在第一时间查问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进行事后的可疑交易识别变得非常重要。但遇到了交易记录的不完全可获得性的问题,由于支付清算组织系统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通过网上交易是不显示交易对手的、通过POS机交易是不完全显示交易对手的(如跨省交易,本省银联提供不出交易对手)。
(3)还款环节面临的风险。对个人异地、跨行信用卡还款涉嫌洗钱的交易,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处理问题上存在一定风险:被还款信用卡为异地或其他行网点所发,数据展现在异地网点的监控系统中,交易发生网点若发现可疑行为,在数据和客户基本资料的提取判断上存在一定难度,发卡银行在系统数据的处理上也缺乏原始凭证资料。
还款环节面临的其他洗钱风险主要是利用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方式的信用卡套现和洗钱方式;流程为缴费时用一张信用卡,而退款时却退到其他账户上,从而完成信用卡套现或洗钱活动。信用卡套现衍生出来的“代还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三、政策性建议
1、非业务环节的相关措施
(1)健全信用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尽快完善信用卡犯罪处罚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立法,使打击各类信用卡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堵住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快完善、细化信用卡领域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度。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关于信用卡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宣传工作,督促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等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卡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防范信用卡洗钱。防范信用卡洗钱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商业银行、持卡人、支付清算组织、特约商户等多个主体,以及央行等监管和执法部门。因此应加强各主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信用卡违规、洗钱犯罪行为。
(3)培养专门的反洗钱人才、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应一方面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注意引进人才,吸收包括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反洗钱的工作需要。更应该加强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行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他们在信用卡反洗钱方面的经验。
(4)开展信用卡反洗钱专项检查、推动信用卡反洗钱工作稳步发展。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对信用卡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适时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推动信用卡反洗钱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2、信用卡业环节的相关措施
(1)身份识别环节的相关措施。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来发展业务,制定特别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2)交易环节的相关措施。首先,制定应对信用卡套现措施。鉴于推行“银税一体化”会增加特约商户的成本,在POS机上加装税控系统,发卡行应承担一定的成本,增加套现的交易成本,控制或降低违规套现行为,制定应对措施,预防洗钱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发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自动监测和报告系统,加强对异常交易情况自动预警,同时加强人工甄别。人民银行应完善账户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建立信息平台,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同时督促商业银行确保信用卡业务客户交易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对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特约商户异常交易黑名单,责令发卡行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依法取缔特约商户资格。最后,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督促支付清算组织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应向接入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准确的交易对手信息;督促支付清算组织认真向人民银行上报可疑交易;建议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和当地人行共享自己黑名单等反洗钱信息。
(3)还款环节的相关措施。规范使用信用卡缴费的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行为,例如退款必须退到缴费时用的同一张信用卡,对退款时却退到其他账户上的行为,作为异常交易重点监控并上报反洗钱中心。同时要加强对“养卡”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存在问题
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2、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邮储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洗钱工作的开展。
3、邮储银行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市、县上级部门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我们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到事后监督和业务部门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也只是走过场,而上级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放任自流,致使审批监督流于形式。
4、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
5、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邮储银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农村网点人员配备不齐,而营业员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我们营业员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6、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我们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我们这些深扎在农村的邮储银行来说,是一个望尘莫及的事。
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我们邮储银行自身的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3、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