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本监理部参与建设的工程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简称地铁6号线),本标段为监理标段6502标,监理范围为:大浪站~石岩站、石岩站、石岩站~上屋北站、上屋北站、上屋北站~长圳站、长圳站~观光站、观光站、观光站~光明中心站、光明中心站,共5站5区间,主要工程内容有前期迁改、高架桥梁、现浇梁施工、暗挖隧道、TBM施工、深基坑施工、U梁制作。
二、个人岗位说明
2017年3月-2017年6月:总代助理(负责大雁山隧道明挖段至光明中心站),内业资料主管、测量专监。
2017年7月-至今:总监代表、测量专监。
三、个人2017年度工作情况
1、对公司、地铁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
公司制度:本年度通过主管内业资料,及时对公司下发的管理文件进行整理及学习,比较全面的了解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加之文件有检查及上报的要求,列举了检查的细项,使我在工作中对公司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对程序文件的学习使我对项目监理日常工作的学习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地铁集团制度:地铁集团是我们的业主单位,是全过程与我们项目相对接,能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的对监理工作及现场管控进行提醒和要求,让我们监理工作能够更加的完善。在这一年中,随着我们工程的施工进度。地铁集团下发了很多关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度、程序等文件以及各种考核办法的通知。通过在工作中不断对各项文件及制度的学习,掌握了很多对于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内容。让我们提升了监理知识水平能力,更多的是让我们学习了较全面的管控方法及思路。本年度学习的最多的是《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管理(监理)人员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地铁项目重要分部工程工后质量评价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地铁工程应知应会培训考核活动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2、监理部管理制度、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部管理制度:监理部本年度主要施行的管理制度有考核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重点盯防制度、监理实施细则修正制度、应知应会考试制度。各项的管理制度让我们的工作能更加有序的开展,通过这些制度,让我们能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自身学习,使我们在项目工作一年后依旧保持着对工作的热情和执着,因为它丰富了我们的管理思路,提高了我们知识水平,使我们有了自强不息的方向和方法。一个团体,管理制度就是我们日常工作的方向标,它会指引着我们不断的前进,我坚信这些管理制度能让我们的队伍走的更远。
监理规划:监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大的方面讲述了关于本项目的一些特点、难点及各项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给我们整个项目的管理指引了大的方向,是我们掌握项目整体很好的学习材料,目前已对监理规划进行了学习。
监理实施细则:本年度监理部要求对监理实施细则实行修改与更新,我有幸参与了二工区的监理实施细则的交底和培训中,二工区涉及的工法较多,工艺复杂,其中明挖段深基坑施工、暗挖隧道施工、防水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以及TBM施工是我在以前的监理工作中很少接触的,我通过参与到实施细则的编制与培训当中,掌握了很多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我将在后续工作中,结合现场实际,及时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完善。目前我认为监理实施细则里面可以添加《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以及地铁集团和本公司所下发文件里的一些内容,可以让监理实施细则更加的完善。
3、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管控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一直是我们检查的重点,通过本年度日常工作回顾,我们大量的工作都体现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上,各级人员对此项问题都较为关注,针对目前的安全形势,我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较好的体现了监理安全管控的监理行为。
环境保护:本年度根据住建局、地铁集团及监理部的要求,及时组织各方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环保问题进行排查,主要对裸露土方覆盖、污水排放、沉淀池设置及清理、施工场地扬尘进行检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整改。
质量管控: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指南》、《应知应会》、《工后质量评价》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和现场施工相结合,对工程质量控制方法有了较全面的提高,尤其是在二工区对羊台山隧道内矿山法及TBM施工的学习,填补了此前对隧道施工质量管控的缺口。通过领导带班及日常巡查,及时的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核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通过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针对不合格的资料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修改。较好的体现了监理过程中质量管控。
4、监理团队建设
本年度我管理团队的成员较多,无法把培训做到一一兼顾且各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同。针对专监,我通过施工现场的实时进度及时提醒专监对关键点及关键部位进行把控,并对把控要点进行讲解,同时利用我对地铁集团程序以及内业资料的优势,及时对专监上报的资料及通知单提出较好的建议并反馈给专监,全面提升专监的综合能力。针对监理员,我通过日常巡查及带班检查,带领监理员进行施工现场巡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监理员实行随机问答,督促监理员对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做到全面管控,并通过不定期对监理巡视群内监理员巡视内容的点评,及时提醒监理员注意事项,做到全面提升监理员综合素质能力。针对资料员,通过对资料处理方式的提示以及资料归档工作的提醒,并协调各部门对上报资料的统一归纳。加深了资料员对监理资料的掌握力度。有效提高资料室的工作效率。
5、施工单位存在问题及建议
经过本年度的工作,通过平时的观察及了解,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a.项目部对施工方案的编制不重视,在网上随意摘抄,未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出现很多明显的错误,加上平时对施工组织考虑不严谨。经常出现施工现场已具备条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但方案编制修改工作尚未完成,严重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另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对方案交底不清晰,导致出现施工现场与方案不符情况发生。
b.项目部对资料管控不严谨,现场质量验收资料经常滞后提交,且检验批资料内错误较多,尤其是资料内的数据填写错误及人员签字缺失。许多混凝土强度报告编号未填写,导致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c.现场管理人员文明施工意识不足:在巡视与检查施工现场期间,经常能发现违章作业及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员视而不见或者寻找各种理由解释,项目部除了安质部门,其余人员对安全问题重视度不高。并且对各种整改通知单回复不及时,需要反复督促,严重影响上级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良好评价。
针对施工单位出现的问题我建议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a、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进度,提前告知施工单位工点副经理,做到事前提醒,在方案审查的过程中,及时对审查提出的不同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施工方案的可实施性。
b、督促专监在平时报验过程中及时核查施工单位检验批,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并做好检验批签署台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进行对接。并每月对资料进行统一清查,促使施工单位及时完成资料。
c、根据现场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与施工单位项目领导及时沟通,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使双方能在产生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提高施工单位对问题整改的积极性,对整改通知单的回复,在通知单下发后及时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共同商榷整改时间,并在过程中积极了解整改进度,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可通过停止报验等强制手段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2017年度自身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2017年中,随着岗位的变化,自身的工作较之前有所不同,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在工作中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可,但仍感觉自身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动沟通能力差:本年度因为岗位的变化,工作的侧重点转变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不足之处体现在对上级领导关注的事情,在过程没有积极主动的反馈相关信息。没有体现我们的工作的主动性,给上级领导留下了不满意的印象,没有达到好的效果。针对此问题,我的改进措施是加强与上级领导沟通,在过程中积极反馈信息,加强沟通。积极展现我们监理的工作效率。
2、现场经验不足:在对施工现场检查或进行验收时,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快速的提出解决办法。造成只能检查出问题,不能解决问题的现象。针对此问题,我的改进措施时,在施工过程中多想、多看,多听听施工单位的意见结合网上查询的内容综合考虑,逐渐丰富自身的现场施工水平。
3、与施工单位关系处理:因为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定位不同,所以监理与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难免会产生矛盾,随着目前安全形势的愈加严峻,管控程序和安全是我们首要目标,目前因为所负责的管段内施工单位进度较滞后,在施工过程中为赶进度或为施工过程提供便利条件,存在违背程序和不顾现场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隐患较多,加上施工队伍在现场整改力度不足,所以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矛盾。关系较紧张,针对此项问题,今后将对施工现场注意的问题提前与施工单位各工点负责人及项目领导进行沟通,及时就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沟通,确保做到按程序、按要求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组织现场施工。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
五、2018年工作计划
针对2017年的工作及平时自我总结,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将明年的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1、改善自身的工作方式,积极展现自身工作积极性,与各方加强沟通。提高自身的沟通协调能力
2、重点研究施工方案,多方面查阅资料,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自身施工经验的累积,提升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
3、在与施工单位相处时注重自身的定位,提前就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施工单位积极沟通,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4、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的学习。加强现场安全质量红线的掌控。
六、对监理部工作的建议
经过本年度对整个监理工作的回顾。我个人对监理部提出一些建议:
1、加强监理员综合素质培养,近一年半时间我们对监理员的了解只限于工作的积极性,而对监理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情况知之甚少。可将每周的考核会不定期的作为监理员考评会,考评内容主要来自监理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施工方案等。通过该方式积极推动监理员的学习主动性。
2、建议定期组织各管段内监理人员对我部标段内所有工点进行全面性的观摩,因为我们涉及的施工单位较多,通过对全线各工点的查看,有了一个比较的过程,好的方面可以学习,差的部分可以引以为戒。另外各工点所涉及的施工工法不一,可以通过交流学习,增加各人员的见识。
【关键词】地铁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dthestatusquoofthesafetysupervisioninsubwayproject,pointingouttheweaklinksoftheconstructionsitesafetysupervisionandthereason;putforward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fortheeffectiveguidanceofthesafetyandsupervision.Keywords:subwayproject;supervisionunits;safety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由于地铁工程施工本身具有特殊性,如:工期紧、专业多、施工单位多、交叉作业多、各专业工人同场作业且流动性大,监理单位能否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显得尤为关键,但由于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安全监管责任未能得到有效地落实。
一、存在问题
(一)对承包商的有关资质审核不全面。
大部分的驻地监理部主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证,而未能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的人数、资格证(安全管理C证、注册安全主任证)、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等。
(二)对施工方案(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批流于形式。
普遍存在没有认真去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措施,审核、审批结果未能反映这些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在我们的检查中发现,很多的施工方案根本没有考虑细部环节的具体施工方案、注意事项,而这些恰恰是易发事故的环节,而我们的监理审批意见中却未能指出来,这可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三)未能及时对进场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流于形式。
很多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了,也已经在使用了,但还未见监理组织验收;就算验收了,也只是例行手续而已,未能检查、测试这些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结果是:很多机械设备是带病作业。
(四)对安全教育的监理不到位。
安全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学习、培训等,是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特别是操作工人的教育。目前,绝大多数承包商对此项工作都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造成这种情况,作为监理,责任不可推卸,作为监理,未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包括受教育的人数,安全教育的过程、内容、时间、考试等)进行有效监管,任由其弄虚作假,其结果是一线操作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五)未能准确发现现场的诸多安全隐患。
这一点,是目前几乎所有的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比比皆是,甚至很多是明显的违章作业、没有按施工方案施工,危险就在眼前,但我们的监理人员就是看不到,发现不了,更谈不上如何整改、消除隐患了!
(六)对事故隐患的跟踪整改不力。
监理自身检查、与承包商联合检查、业主检查、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或同类问题反复出现,都充分说明了监理对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不到位。
(七)旁站监理不到位。
在日常巡查中,只要是没有事前通知有关人员,而来到施工现场检查的时候,都很难看到我们的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就算是有,也是在进行必要的质量验收而非安全旁站监理。其结果是:任由施工班组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操作无人监管。
(八)监理文件中的安全内容缺乏,没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中没有安全控制点,监理实施细则中没有针对安全控制点制定相关的监理措施。现状是: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的所谓措施,很多是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并不是监理措施,即使有一些是监理措施,也是没有针对性的,都是些套话、空话,很多措施是一致的、格式化的,不难发现是从以前监理文件中拷过来的,毫无意义。
二、原因分析
(一)监理单位未能将安全控制放在重要的位置。
大部分的监理单位至今尚未完全将安全控制视为监理单位的重要职责,从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内容上,从驻地监理部的人员配备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指导思想重点是放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上,尽管近年来对安全控制有所重视,但仍然是停留在口头上,未能真正将安全控制放到重要的位置。
(二)未能建立监理安全责任制。
目前大部分的驻地监理部只有明确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而且责任也不明确,不具体),其他的监理人员则没有安全责任,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在现场的大部分监理人员不管现场的安全。
(三)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熟悉。
现场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普遍存在不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包括政府规章、文件、行业规范、标准,业主的要求等)的情况,这是监理人员不善于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试想,连有关规定、要求都不清楚,怎样去发现问题?怎样管现场安全?
(四)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很多现场监理人员,不是没有能力去发现问题,而是责任心不强,举最简单例子:工地作业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工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章作业,这些问题一般的人都能看出来,监理人员为什么就不理不管呢?关键是缺乏责任心!
(五)监理人员长时间在同一个工地工作,容易产生视觉疲劳。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监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工地,容易产生视觉疲劳,见怪不怪。当一些问题长时间存在而得不到整改时,容易被习惯性地认为这不是问题!而且还会产生“这么长时间都是这样,并没有发生事故呀”等错误的观点。
三、对策
(一)作为监理企业来说,应明确指导思想,将安全控制作为现场监理的重要内容来抓:
引进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才,安排在驻地监理部担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并通过这些人才带动整个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监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可经常举办一些综合性的、专业性的安全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在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文件时,应有针对性地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理措施,实施时,严格执行。
加大旁站监理的力度,做到凡是危险性较大的工序作业现场,就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作为建设单位来说,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驻地监理的监管:
在《监理合同》中,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对所监理的工地发生了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事故的,视事故性质扣除其部分或全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加强对驻地监理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制定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考核,视考核的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谈话、不良记录、限制监理单位、总监等在广州地铁建设的投标资格等。
经常组织承包商、驻地监理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他们到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得较好的工点进行观摩、交流。
在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时,组织驻地监理人员参与检查,通过互相检查来提高监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