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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闻自由审判公正平衡协调
一、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
表达自由内涵于我国宪法相关条款中,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最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批评和建议权延伸的产物,其借助于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实现。在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中,新闻自由是最突出的表达自由。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表达意见方面,如果没有新闻出版界的帮助,个人实际上就不可能以一种社会听的见的声音,宣传或者传达他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看法和观点,并进而影响公共事务;二是在为了有效表达而获得必要的信息方面,公众个体有赖于新闻媒体准确有效的报道来保证资讯畅通,以便对政府行为和其他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根据的判断。因此,表达自由的社会目的只有在新闻出版界能够自主决定报道或出版什么时才能实现。”[1]舆论监督或媒体监督是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结果的表现。
审判公正是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的最终期待,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审判公正强调的是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共同正义。公平和正义不仅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根基,而且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应。司法的终局性特点决定司法活动必须做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这就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必须处于中立、不偏不倚的地位,不得受到法庭外环境或已确定排除证据的干扰。如果审判人员依据主观想法或外在压力断案,势必会导致案件不公正处理,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也无从公正解决,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也就无从谈起,法律的权威性地位也会被动摇。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发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平正义的处理。总而言之,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的冲突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任何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司法机关拥有我国宪法赋予的独立审判的权力,滥用权力现象也时有发生。“司法公正欲得到社会的认可并达到对社会的良性导示作用,就必须纳入社会公众的视野范围之内。”[4]舆论监督可以有效抑制司法权的滥用,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判决,即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降低司法体系内的情况。“舆论的监督与支持是维系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和根本力量之一,具体案件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压力。”[5]舆论监督可以加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审判公正的同时也对审判公正造成了负面的效应。
(一)新闻媒体主观的报道不利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媒体对一些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报道之后,便会引来社会公众的不同声音,更有甚者则是媒体根据自己搜集到的并不全面的资料或信息进行大肆渲染,加以主观性的报道,对案件进行定性,影响并引导社会公众对尚未判决案件进行定论。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媒体超越了其表达自由的权限,冲击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如果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判决与社会公众的主流性呼声有差异,则会导致社会公众的一系列抱怨:审判不公、审判人员贪污受贿、被告人有家世背景等等。这就势必给审判人员以无形的压力,导致审判人员难以以中立的立场进行判决。
(二)新闻自由不当行使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机构的形象。在我国,新闻媒体大多都隶属于党政机关,是党政机关的代言人,新闻媒体借对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为借口进行所谓的“媒体审判”——即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在西方称为“媒体审判(trialbymedia)”[6]。有学者指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7]
(三)新闻自由会导致新闻与司法的冲突。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利于审判公正,司法机关为避免该不利因素,势必会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媒体人员进行相关的信息采集或者访谈,这必然会引起新闻和司法的冲突。
三、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冲突的原因
(一)固有层面的原因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为了使个人将善意转化为符合道德的高尚行为,社会道德准则常常会将舆论的压力施加于他们。”[8]新闻的报道会产生一定的舆论,社会公众是从道德的角度对社会现象作出评价,他们追求的是道德层面的社会正义。而法律行业的人追求的是法律层面的公平和正义。某些合乎道德的行为,可能是违反法律的,而某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却可能被认为是符合道德的。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迥异。“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传媒便尽情地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置疑的要求和倾向,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所作出的理,从而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9]法官在解释法律、具体运用法律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时,法官难免会掺杂进自己的个人感情,而此时的新闻报道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者干扰法官对案件进行定性或量刑。“新闻重情感的诉求,司法重理性的运用;新闻倾向快捷的报道,司法强调审慎的决策。因此,两者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10]一方面,新闻的特点之一就是时效性、及时性,且新闻追求标新立异,新闻自身所具有的这种特点就会导致新闻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全面或者是片面的,而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是全部案件事实,且是法律上的事实,而非自然事实。另外一方面,新闻机构是党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其被认为是党政的代言人,因此,新闻机构的现实权威远远超过其实际应有的权威。而且,司法机关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是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这种体制上固有层面的原因也导致了司法不能真正的实现“独立审判”。以上所述的新闻和司法各自的内在特征是导致新闻和司法冲突的固有层面的原因。
(二)人为层面的原因
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之间的冲突不仅因其固有特征所导致,很多情况下,一些人为的因素也会导致冲突产生,这些因素大致有[11]:1、在案件诉讼中,检察官和/或律师违反职业伦理,通过新闻媒体鼓动风潮,意图使案件朝向自己的主张解决;2、司法或执法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利用传媒为自己的机构谋求政绩或荣誉;3、法官个人难以抵抗众人瞩目的诱惑,就自己审理而为社会所关注案件在媒体上发表“个人意见”,当然,也可能法官个人在媒体上出头露面并非为了“出风头”,而是不得不借用媒体以排除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不当干扰;4、知名人士包括“权威”学者在媒体上主动或应邀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以此回应或引发社会对待决或既决案件的关注;5、对于一些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或者因为案件涉及公共人物,或者因为案件涉及社会关注的事件,媒体工作者积极介入,唆使和鼓励有关消息来源,并抢先予以绘生绘色的披露。
五、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冲突的解决途径
如何使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良性互动,不仅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问题,同样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两者的冲突。
(一)严格适用我国现有的救济措施
当前我国针对抑制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公正采取的方法有:限制令、延期审理、改变级别管辖、改变地域管辖、重新审理,这些是从制度的层面为确保审判公正而出台的司法救济措施。其中这里的限制令中的“限制令”是禁止关于审判进程的信息流动的法庭命令。限制令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针对新闻界的命令,禁止报纸、杂志、电台与电视台播放或报道关于案件的具体信息;二是针对审判中的各方,它禁止律师、证人、警察或者其它人关于案件的言论与信息”,[12]其它几种救济措施是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现有救济措施的框架内,如果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程序审理案件,一旦新闻报道对审判公正造成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改变级别或地域管辖、限制令来抑制或者消除不利影响,倘若案件审判结束以后,有证据证明判决的结果受到了当时新闻报道的不利影响,应该严格执行重新审理程序。这些救济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闻自由对审判公正的影响,但是,为使两者能够共同作用于法治社会,除了我国现有的规定之后,我认为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二)鼓励新闻媒体多报道司法腐败与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自从1997年十五大报告把反腐败提升到“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的高度至今,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手段都在逐渐加强,但我国的腐败现象依旧迅速发展。今年1月22日,发表了关于“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3]的讲话。腐败现象在司法系统内也此起彼伏,呈蔓延态势,以至于在诉讼之前,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因对方家世雄厚、有背景、有关系等原因而放弃诉讼,放弃通过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鉴于此,我认为,新闻媒体应该多报道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发挥新闻的监督功能,注重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方面违法的报道或者多报道所谓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不仅不损害司法权威,反而可以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三)对法院和新闻工作者提出要求
为了克服人为层面的原因导致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对两者的工作人员提出一定的要求。
对于法院来说:第一,法官要注重培养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官要注重自信力的培养。孙笑侠教授认为现代法官的职业品格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刚毅,而刚毅即是指“要无畏于公众的喧哗”[15];第二:鉴于新闻媒体的内在属性和特征,法院应该对新闻舆论监督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法院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论;最后:我认为有必要确立人民法院新闻制度——即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将审判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法院应该确定可以公开或者应予公开的内容,适时审判活动的信息,以便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能及时的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诉讼的进展情况。
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第一,新闻工作者也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严禁“媒体审判”、“未决先判”、“舆论审判”等。第二,新闻工作者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以便让自己懂得并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这方面可以委派专门的法律行业专员对将要刊发的文稿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结语
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的平衡与协调是世界各国都追求的目标,美国学者斯得门说:“法律与新闻自由间冲突得到解决,决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做整个社会受益。”[16]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可以并行不悖,不偏不废。鉴于我们的司法和传媒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两者应互相支持:“司法要维护传媒自由,传媒业应该帮助司法摆脱一些羁绊。”[17]而且,要把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辩证的统一起来,使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能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为法治的建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61-62页。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4]谭世贵、饶晓红:“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结构”,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5]候建:“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90页。
[6]魏永征等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7]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第31页。
[8](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页。
[9]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21页。
[10]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26页。
[11]请参见卡特等前揭书,第136页。这里借用了该书提示的要点,并以国内在传媒和司法关系方面已有的现象或事例为背景,作了展开的表述。
[12][美]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第13版),张金玺、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页。
[13]《:加强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http:///gn/2013/01-22/4510296.shtml
[14]孙笑侠、傅尉冈:《论法官的职业品格》,浙江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