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法律顾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聘的专职法律顾问,其岗位职责主要是处理政府相关法律事务;该岗位为专职工作岗位,工作及休息时间执行现行法律,在聘用期内不得从事本职工作岗位以外的工作,受聘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应终止此前的工作(业务)关系。该岗位的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等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法律顾问一至五级月工资福利标准分别为10640至19600元,包括全额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待遇。招聘单位可以参考上述文件核定拟聘专职法律顾问的工资档次。
二、本次招聘人数为10名,其中部分将外派到其他罗湖区属党政机关从事法务相关工作,具体权利义务以实际签订的《聘用合用》为准。
三、具体岗位职责及报名条件
本次招聘包括法务研究和综合法务两类岗位,凡是以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报考的,本科必须是国民教育全日制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一)法务研究岗3名
1、岗位职责:
(1)对全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
(2)为区委区政府重大中心工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为区委区政府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4)为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5)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
(6)审查区委区政府涉及金额较大的重要合同;
(7)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8)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务。
2、报名条件:
(1)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法学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2年以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
(2)法律理*底深厚,取得司法考试资格(A类)或律师资格证书;
(3)年龄35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计算机操作熟练,文字写作水平较高;
(5)其他条件。
(二)综合法务岗7名
1、岗位职责:
(1)处理区委区政府日常法律事务;
(2)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参与项目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日常法律文书;
(4)审查涉及金额较少的合同文书;
(5)协助做好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法制办)日常性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2、任职条件:
(1)全日制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2)法律功底扎实,业务水平高,取得司法考试资格(A类)或律师资格证书;
(3)年龄32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计算机操作熟练,沟通协调与文字写作能力较强;
(5)同等条件下,有党政机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6)其他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21日。
(二)报名方式:将报名资料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至深圳市罗湖区法制办(恕不接受其他快递方式)。地址:深圳市文锦中路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616室,邮编:518000,电话0755-25666169,联系人:黎先生。
报名资料包括:填写好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亦可补充提供(如有)其他证明个人能力、经历的材料(上述全部材料只需提供复印纸质件)。
(三)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电话通知报名人员带齐报名资料原件和1张一寸彩色照片到罗湖区法制办进行资格审查,并现场参加笔试。
(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法律功底和综合素质。笔试成绩为优等者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综合评议。招聘单位结合笔试、面试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体检。拟聘用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整理标准。
(七)试用及考核
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拟聘专职法律顾问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6个月。试用期薪酬按《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细化表》相应档次的80%支付。根据拟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综合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
(八)正式聘用。对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之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九)拟聘人选递补。拟聘用人选因故不签订合同,或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单位从考察人选中经综合评议补选拟聘用人选。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资源优势,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创新思路深化开展“远教送法”系列专题活动,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素质,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服务‘三农’,维护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深入开展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定期开展村级班子成员培训班,形成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做好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的相关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质,为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进程、建设和谐、平安、文化强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契机,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充分整合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者等专家队伍,利用远教站点场所、设备、人员及课件等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同时,积极培树“民主法治示范村”典型。
(二)继续开展“法律赶大集”和“法律明白人”活动。利用乡村、社区大集日举办法律赶大集活动,由区普法办牵头,抽调与农村、农民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分别组成法制宣传教育小分队,以镇为单位确定固定地点,举办法律服务大集活动,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镇(街道)司法所发挥好主力军作用,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村民法律知识的咨询与解答工作。
(三)加强村级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依托远教网络,举办镇(街道)干部、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自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各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妥善解决村级组织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难题。
(五)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制作土地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行政诉讼等经典案例剖析课件,让群众接受到有声有形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编排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农村、社区巡回演出,让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治观念,掌握法律知识。
(六)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按照“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现有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栏等版面内容,各镇(街道)建立1处法治文化广场,基础条件较好的村要建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律图书角”,社区要建立法治长廊、电子滚动屏等,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制教育熏陶。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年度“远教送法”专题活动作出安排部署。各镇(街)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整合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镇(街)认真总结“远教送法”专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和区远教中心。区司法局、区远教中心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区司法局成立专题活动领导小组,与区远教中心协同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各镇(街)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要明确分管责任,将工作任务细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完善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法律顾问的出现由来已久,中国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重建,当初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编制、待遇均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1988年,司法部酝酿中国律师体制改革,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由于辞去公职身份的顾虑,律师制度的改革不能顺利进行。1988年5月4日,段毅、武伟文、刘雪坛三人合伙的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正式挂牌,为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开辟了先河。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律师的权利、义务、行为、业务范围等一系列都有了法律依据。依据该法律,律师可以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此时没有严格区别企业的性质,因此《律师法》中所指的企业就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国有企业可以聘任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的发展是艰难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律师首先走入非国有市场主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逐渐扩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并且占有的市场份额极大,法律的作用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显得微不足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非国有市场主体不断壮大。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慢慢地真正走向市场,成为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一份子。真正的市场运作就需要游戏规则,而法律正是需要大家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对法律这个基本的游戏规则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出现吃亏现象,国有企业开始意识到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在企业内部设一定的法律专职岗位,但主要以应付诉讼为主。
法律顾问进入国有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虽然解决了国有企业应付诉讼的燃眉之急,但是法律顾问并不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般除了代表企业进行诉讼以外,多数企业会将一些经济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交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对合同文本进行文字修改,企业法律顾问无法涉及该合同的谈判和履行情况。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难鉴定,就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都无法认定。最初,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按照国家职称的经济序列被评为经济师,地位非常尴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找到了自己从业的纲领。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1.纲领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所有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一个特大喜讯,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特别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的阐述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与企业经营并重的高度。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赋予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的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等多项权利。企业法律顾问依据自己的纲领,逐步在企业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充实了自己的日常工作,慢慢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经统计,截至2007年1月31日,53家重要的国有企业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到69.81%;159家国有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有121家,占76.1%;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达到10200人。这样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逐步让企业法律顾问走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成为人事部第十一个专业职业资格。
三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处理企业案件的区别
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企业的兼职法律顾问,但是国家为什么还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呢?律师属于社会职业者,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来说,两者还有本质的区别,法律顾问相对于律师而言,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有其独特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