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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类型(收集3篇)

时间: 2024-06-18 栏目:办公范文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篇1

报销型医疗险不能“重复赔偿”

小逸所投保的其实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住院医疗险。

一种称为费用报销型,是以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充社保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另一种叫做津贴型住院险,是对住院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弥补的产品。正是由于两者出发点各异,所以在赔偿的方式、依据上也就完全不同了。

费用报销型产品设有―个报销比例,一般分社保内费用和社保外费用两部分,因为实行的是补偿原则,需要和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及福利报销待遇综合理赔,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数。因此,其条款设计一般为“在扣除社保及其他保险赔偿后,补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x%。”

在费用报销型医疗险中,对于医保目录内外的用药、医疗器械使用范围和赔偿比例,有的会注明不同的赔偿比例,比如分为“社保内费用的90%,社保外费用的70%”等等。

而津贴型住院险不需要看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多少,只要被保险人住院,就会给他一笔每天定额的津贴。不过,各家保险公司会对不同产品设立相应的免赔天数,有的是三天,也有的是五天,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后才是保险公司需要给付保险金的天数,因此,免赔天数越短对被保险人来说越有利。另外,保险公司还会规定一个津贴总额,一般用理赔天数来控制的,诸如“一次住院最多理赔180天”。这一标准当然越长越好。

需要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还应了解自己是否已经度过观察期(也称等待期),如果尚在观察期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观察期一般在30天、60天、90天不等,视不同产品而异。观察期越短,投保后就越快进入保障期间。

同时,上述两类产品在投保时均需要投保人诚实填写身体状况,一旦在合同有效期且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很可能会被解除合同,丧失医疗保障权益。

两种产品不会互相影响理赔

由于两类保险的赔偿依据、保险金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在理赔时并不会产生冲突。

费用报销型保险需要被保险人在住院结束后提供所有医疗发票的原件、病例证明等,通过保险公司核赔计算,剔除自己负担的部分后返还被保险人保险金。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有多份费用报销型保险,那么就相当于重复投保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遵循顺序赔偿原则分摊理赔,但总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比如,你投保的两份甚至多份医疗险,都是费用报销型,那么多家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会根据条款规定分配赔偿那个比例,但不会超过你的实际费用总额。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篇2

关键词:新常态;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体系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编号:2015SJD629)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从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保证各项事业的发展能够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常态,实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社会生活品质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种医疗层次并存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目前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完善的,本文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出发,结合江苏省发展的具体实际,提出构建符合我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全民医疗的实现。

一、医疗保障体系概述

(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中,多种医疗保障制度的集合。并且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居民的治病问题,在对于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筹集、分配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保险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障体系的存在是促进居民医疗保健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先进制度,在整个世界上存在着较多的医疗保险模式。现阶段,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是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几种类型,这些类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

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是是非市场性,这种非市场性主要是针对于医疗资源来讲。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会相应的出现与之相关的医疗保障类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医疗保障类型,医疗资源的非市场性都是其重要的特征。如果医疗资源不具备这类特征,就会造成整个医疗卫生体系的混乱,无法对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进行有效的制约,不仅是会产生一种非理性的消费行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医疗保障不同类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就目前来讲还存在着医疗保险的二元结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配,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存在差异,所以医疗保险的对象享受的待遇也是会有所区别。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明显的区别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种类型,这样的医疗保险结构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直接相关。

二、江苏省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中存在较多的债务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是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风险的纯保险费用,这些是用于可能出现的疾病等问题进行损失赔付;另一方面是对于风险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对于一些“异常”的情况进行赔付。另外,还包括对于由于保险经营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一些利税、工资以及管理费用等。医疗保险的费用主要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纯保险费用和L险附加费用构成了净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也是被称为纯保险费用,风险储备金和相关的管理费用主要是其附加的费用。

医疗保险主要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这种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隐性债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以及社会保险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储备来解决我国不断增长的老龄化问题,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补偿之间的缺口日渐增大。在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伊始,并没有准备好相应的准备金,随着江苏省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赤字会不断增大,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债务风险会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债务风险不断增加。

(二)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责任归类的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的,所以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仅仅是依靠市场的力量,还不足以实现医疗保险服务的有效完善,尤其是不能解决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公平性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其建立的时间、历史背景以及覆盖的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虽然在刚刚出台时,由于历史发展水平的缘故已经是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在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我国的社会环境、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要素都是有了新的发展,仍旧是使用过去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够发挥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已经有了明显的效果,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于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仅仅是依靠市场的作用,很难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完善。

(三)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城乡差异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包含着三项制度,分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农合制度,整个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所包含的三中国制度之间政策的内涵差异较大,在实际运行中还需要建立起一个江苏省内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江苏省的发展明显具有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并且城乡的二元结构的差距比较明显。所以在江苏省发展过程中也是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更新升级,依旧是采用这种分地区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成本偏高,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管理的效果还出现了下降的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整个江苏省的各个地市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各个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实力的较大差距,造成在全省范围内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时,容易受到各个地方分化决策的影响,整个的医疗保险体系碎片化的问题较为严重。

(四)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当前的t疗保险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医疗资源、医疗服务浪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江苏省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般来说,个人在医疗保险缴纳之后,除非有生病的情况,否则对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关注程度就明显的降低,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目前有数据表明,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账户中,其中三成以上是来自于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这些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多数情况下是在个人的账户中沉淀,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医疗保险互助制度的作用。另外,医疗保险的服务结果还存在医患双方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并且随着医疗费用的逐步升高,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也是在不断地升高,满意度呈现出一种不断下降的态势。

三、新常态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江苏省应该在分析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新常态下推进本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并且逐步解决在本省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省在新常态下医疗保险事业新的发展。

(一)借助商业保险促进全民医疗服务的发展

江苏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较大的债务问题,这些债务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会对于本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在新常态下,本省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资金筹集的作用,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收现付的有效均衡。商业保险,实际上一种合同式的保险活动,投保人可以通过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保险合约,虽然保险公司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盈利,但在合约运行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政府的债务压力。借助于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对于提高全民医疗服务的水平,扩大全民医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商业保险公司还能够实现资金的有效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了医疗保险互帮互济的作用。

(二)运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参与促进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保险体系,几乎全部的责任都是由政府承担,这种做法对于政府的发展具有较大的问题,由于是计划经济,所以医疗保险制度几乎是“吃大锅饭”的状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医疗保险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是逐步降低,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财政投入的不断减少,这种做法与在计划时期全权接管类型,对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来说,都是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因此,政府和市场之间应该有机合作,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仅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两者之间应该有效合作。值得注意是,市场机制中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所以在完善医疗体系中还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干预,能够有效调节保险机构、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和医疗服务需求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新常态下实现多方共赢。

(三)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的地区间有效衔接

江苏省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出现一定的边界问题,特别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管理部门不同,医疗保险服务的资源、水平之间还存在差异,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保险各个地区的差异。在江苏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应该逐步消除这种边界问题,尽可能实现各个地区之间的医保制度的衔接,保证在参保人员地区之间流动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医保的转移。

另外,在实现地区医保衔接的基础上,还需要逐步打破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平等、公平的享受医疗资源,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就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只有逐步实现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促进全省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水平也还是提出了新的需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医疗服务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一定的经济水平的支撑。当前,江苏省在新常态下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备了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条件,应该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江苏省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这个过程,不仅是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还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还无法实现,但是在长期的改革中,经济的新常态发展的支撑下,总会有成功的一天。

参考文献:

[1]仇雨临,郝佳,龚文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与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2]丁栋兴,马亚娜.江苏省太仓市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运行分析[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3]郝佳,仇雨临,梅艳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2(02)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篇3

1.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针对补充医疗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体系,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眼下我国只有三个文件针对补充医疗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比较详细且专业性质较强的规定,而且这些文件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单一的对象或者某种单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并没有立足于大局来考虑补充医疗推广过程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所需要的帮助。比如,眼下在我国还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质的且针对补充医疗的法律制度,而对于除此之外的方面则几乎都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眼下我国还并不具备可以适应现代保险的相应制度,尤其是不像很多发达国家一样具备全面而完善的补充医疗制度,在补充医疗方面缺乏严密完善的相应政策以及制度。而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补充医疗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2.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首先,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上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缺失中就会看出,政府并没有做好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制度的制定职能。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在补充医疗方面确实有了过多的干预。眼下,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有两种,即医保部门以及社会机构。医保部门所建立的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的医疗保障部门以医疗保险的形式所给出的,而社会机构所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则是通过某一种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填补目前的空白。可是,眼下在我国的很多地区补充医疗保险都受到了不同形式的阻碍,有很多地方政府非但不鼓励社会机构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反而会设定一些门槛来限制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而政府部门为补充医疗保险设定诸多门槛的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很多政府部门都无法理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问题,也无法清楚的将两者划分开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所需要执行的只能。而这些由于过多的牵制从而导致的弊端产生的效果不可忽视:首先是将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变成了一种由政府控制的行为,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经济负担,而社保机构也无法完成他们的职能;其二则是在社保机构需要同时负责两种医疗保险运转的情况下,一旦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之中的资金出现了问题,那么社保部门就一定会优先选择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账户中的资金来填补,这就会直接导致资金管理出现混乱,这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而言是十分消极的。

3.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低若是将补充医疗保险和主体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划分界限作为标准,那么就可以把补充医疗保险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替代性补充医疗保险”、“附加性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增补性补充医疗保险”这三个种类。而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这两种补充医疗保险,而这两者相比较起来更为常见的则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眼下,在“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之中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也有较大的一部分是属于“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的,而另一部分则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两种形式互相兼容并存的补充医疗保险。而公务员的医疗补助、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则都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一类的。从目前的运作成效上看来,不管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亦或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往往很难做到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完美衔接。比如,“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形式的附加类医疗保险主要就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他们在之前有权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现在因为某种情况而被取消的在职职工家属,由于在投保的过程中是以一个单位集体投保的形式进行投保,那么不可避免的,也肯定会导致一些没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去了享受“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机会。

二、完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树立正确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理念要想使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变的完善,就要试着从整体思想上做出转变。首先,整个社会都要对补充医疗保险做到一定的了解,并引起客户的重视。现阶段的情况是很多人对补充医疗保险都还是欠缺认知,所以相关政府就更应该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将补充医疗保险的价值提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来引起人们的重视。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医药卫生费用的主要筹资渠道之一,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中间人,更是医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推动者,这种种的角色参与都体现出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无法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社会各界还应该意识到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社会性问题都考验着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能力,所以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2.理清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中的责任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设永远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推动与支持。但是在我国因为政府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模糊致使政府难以担当起应有的责任,也很难对补充医疗保险起到推动作用。就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补充完善而言,相关政府就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事实依据,尽快制定出符合于我国实际国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做出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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