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气源管网布局压力级制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c)-0247-02
近年来,随着西气东输一、二、三线的建设,燃气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燃气规划不仅是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也是燃气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要向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改变现行能源结构,减少煤炭使用,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天然气燃料。
1燃气规划存在问题
1.1气源安全性
随着国家天然气输气管网的不断建设,城市居民对天然气利用更加重视,天然气作为城市能源地位的日益突出,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天然气用户迅速发展,供气规模逐年扩大的情况下,一旦气源安全出现问题,就会对社会生活、经济及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因此无论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天然气供气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对城市天然气中远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2场站建设规模
场站,作为燃气产业链条的一个环节,它的作用在于承上启下,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最主要的问题是场站位置、规模如何选定。
1.3燃气管网布置
在日常燃气规划中,中压燃气管网布置成环状还是枝状,重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中压环状管网是否越多,供气可靠性越高;(2)中压环状管网是否越多,管道维修时对居民影响越小;(3)中压环状管网与枝状管网的经济性比较
2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可以协调城市燃气资源的分配,保障和推动城市能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同时对城市天然气发展提供依据,对预留天然气管位及场站用地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规划的编制可以使燃气工程建设有据可依,指导燃气公司有序建设燃气设施,避免了建设中设施不足或资源浪费,为燃气设施建设指明发展方向。
3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注意问题
3.1气源选择
3.1.1气源多样化
天然气是一种的清洁、优质、环保燃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主要有长输管道、压缩天然气供应(CNG)、液化天然气供应。我国天然气储量分布不均匀,新疆、川渝地区是主产区,现阶段主要部级干线有西气东输一线、二线、三线,川气东送,陕京一线、二线、三线、四线,截止2013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达1676亿立方米。
为确保城市用气安全,必须建立完善、多样化的用气安全体系,对于常住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考虑供气安全因素,应有2个或2个以上气源点,以武汉为例:现阶段武汉主要燃气来源有忠武线、川气东送、淮武线以及西气东输二线,其中忠武线和川气东输气源主要来自川渝地区,淮武线和西气东输二线气源主要来自中亚,从气源上分析,主要来自两个地区,形成互补,从而能够保证供气安全,从供应商角度分析中石油占75%,中石化占25%,中石油占据绝对优势,不利于供气的稳定性。为实现供气平衡,在积极争取上游气源供应的同时,寻求天然气资源多样化,积极引进LNG,建立多气源供应体系和相互贯通的天然气网络,形成互为补充的多气源供气格局,提高天然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
3.1.2调峰储气
用气的不均匀性决定了调峰问题的存在,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城市把天然气作为城市主要燃料,用气范围越来越广,调峰问题也日益凸出,燃气不均匀性分为季节不均匀性、日不均匀性、小时不均匀性,针对用气不均匀性,目前常用的储气方式有高压管道储气,地面高压储罐储气、LNG储气。
因季节性调峰储气量大,一般由上游供应商承担,日调峰和小时调峰储气由地方燃气公司建立相应的储气设施解决,储备量宜按照不少于7天城镇居民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的高峰月平均日用气量考虑。
3.2输配系统压力级制选择
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是输配系统的关键,与城市规模、供应方式、储气调峰设施密切相关,对于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确定供气规模应考虑远期人口、工业等发展水平,在管网压力级制上要留有一定的余地。在日常燃气规划中,中压管网的起点压力一般以0.4Mpa为主。
目前我国城市用户管道主要采用两种压力级制方式供气,中低压两级系统和中压一级系统。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道路与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大幅度提高,这种天然气输配系统成为城市天然气输配形式的主流。中压管道向数量众多的小区调压箱与楼栋调压箱,以及专用调压箱供气,从而形成环支结合的输气干管以及干管接出的众多供气支管至调压设备。一般供应居民在1500户,不跨小区供气,适用于用户较为集中的多层住宅小区。
中低压输配系统很少用于城市新建的天然气输配系统,但常见于人工燃气输配系统,且多为中压B系统。中低压输配系统的中压管道,向区域调压站与专用调压箱供气,其调压站数量远远少于上述两系统的小区调压箱、楼栋调压箱与用户调压器,因此中压管道的密度远比上述系统低。其调压设施通过能力大,可供应2000~3000户居民用气,供气半径0.6~0.82cm。
3.3燃气管网布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规划,选择确定中压管道的走向布局,做到近期和远期规划相结合,既考虑街道现状,又满足规划要求,为提高输配系统运行可靠性,中压主干线基本成环布置。环网布置的大小,既能充分保证输气的可靠性、互补性,又利于实现区域切断,环内管道可采用枝状敷设,环枝结合保证供气安全。在满足供气条件下,尽量减少穿越河流和其他大型障碍物。见表1。
3.4天然气场站规划
门站一般定位在城乡结合部,它的位置选择在便于和大管线连通的同时,还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交通顺畅,禁绝闭塞;二是地势高,不宜低洼潮湿,三是视野开阔,四是朝城市发展方向,而不是背离城市发展,五是无人为和行政分割、障碍,便于统一管理。
根据接受长输管线起源的压力级制,门站可分为一级门站、二级门站和三级门站三类;根据接收长输管线气源流量,门站可分为A类门站、B类门站和C类门站三类。
4结语
在燃气专项规划中,合理布局场站,建立完善的多气源供应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积极推进LNG接收站的建设,充分发挥高压管道和LNG在城市调峰和应急气源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庆辉.城市规划中燃气管网布置探讨[J].China`sFukeignTrade,2010(12).
[2]乔春争.探讨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的若干问题[J].科技资讯,2011(10):25.
【关键词】燃气管网支状管网环状管网环支结合管网
Abstract:Thepaperanlysesthegaspipe-linelayoutinthegasplanningandfinallyreachestheconclusion.
引言
在日常燃气规划设计工作中,燃气中压管网布置中常碰到是采用中压环网配气还是支状管线配气的问题,重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中压环状管网是否越多,供气可靠性就越高?
(2)中压环状管网是否越多,管道维修时停气影响面就越小?
(3)中压环状管网与支状管线的安全性比较?
(3)中压环状管网与支状管网的经济性比较?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6.1.3条规定:“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并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结论,有利于指导日后城市规划中燃气中压管网的布置。
1.各类管网布置优缺点分析比较
本文就惠州大亚湾中心北区的燃气管网布置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的角度对中压环状管网和支状管网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并以此指导日后燃气管网规划设计。
大亚湾中心北区主要用户为居民及商业用户,根据规划规模,该区域最大小时流量约为10000立方米/小时,气源由规划区旁的大亚湾天然气门站供气,供气压力为0.4兆帕。管网布置主要以管网全支状布置、全环网布置、环支相结合管网布置进行分别分析,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得出结论,便于日后燃气管网规划的布置。
1.1管网全支状布置
由大亚湾门站输出的天然气以石化大道为主干管,沿途以支管形式向大亚湾中心北区输送天然气。
主干管管径DN300,全长约4.7公里;主支管管径为DN150-DN200,全长约14公里;设中压阀门30个。
1.2管网全环网布置
由大亚湾门站输出的天然气在大亚湾中心北区主要道路上全为环状干管配送天然气。这是现在许多燃气规划中中压燃气管网布置的主要选择方式。
环状干管管径为DN200、DN150,环状次管管径为DN100,全长为31公里,平均环边长0.4公里,设置中压阀门180只。
1.3管网环支结合布置
由大亚湾门站输出的天然气以中兴北路、中兴二路、中兴南路、疏港大道为环状干管,形成两个大环。沿途以支管形式向中心北区配送天然气。
环状干管管径DN300、DN200,全长约10公里;主干支管管径为DN150-DN200,全长约14公里;设中压阀门36个。
2.各类管网布置经济技术比较
对上面三种分布方式进行分析比较。
从四种布置方式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2.1中压干管成环布置,环网越多,输配能力增强,供气可靠性越高。
2.2环网越多,管道维修时停气影响面越小,对于保证供气的可靠性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2.3尽管中压干管成环布置可以提高供气的可靠性,但环网过密,阀门数量增多,不方便管理,还会给抢险维护带来困难。关闭过多阀门可能延误抢险时间,有时甚至发生漏关现象,造成安全隐患。
2.4随着中压环网密度的增加,管线长度及阀门数量急剧增多,工程投资也相应提高。
结论
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中压燃气管网采用环支相结合的布置方式,投资较省,供气安全性较佳。从燃气公司的投资角度看,先期燃气管网采用支状管网布置可满足用户用气要求,且初投资较省,随着用户的增加,支状管网逐渐布置成环,最终形成环支结合的管网布置系统。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地区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是县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之一,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工程的建成对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大气环境,优化*城地区能源结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我县投资环境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加快我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促进天然气利用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地区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天然气供气项目的规划设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城燃气以天然气管道供气为主。在管道天然气供气规划区内,所有新建、待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成片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把管道天然气项目列入设计审批内容,做到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设、规划、环保、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要求执行的项目不予报批报建、不进行竣工验收、不许可房屋销售。对因配套天然气而发生的建设安装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单位交缴,纳入房屋总造价,其建设安装费用标准要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二、保障天然气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和铺设。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经铺设的管道不得随意开挖、占压、取土。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需穿越或通过公路、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时,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加快管道的铺设。被损坏的道路、绿化等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恢复,受托方可收取发生的工程直接费用。
三、积极鼓励使用管道燃气。为改善城市环境,大力推行使用清洁能源的环保政策,鼓励使用管道天然气,逐步提高管道燃气在城市能源中的利用比例。在天然气管网供气范围内,环保、建设、规划、技术监督等部门限制新建燃煤、燃油锅炉和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工业项目,鼓励原有项目逐步进行燃料替换工作,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对现有饮食餐饮网点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能源。积极推进*城城区公交车、出租车改用天然气。
关键词:气体汽车燃料、优化选址,加气站安全
Abstract:thisarticleexpoundsthefuelgas(CNG,LPG,LNG)autoLPGstationconstructionprincipleandattentionpoints,siteselectionofstationafteroperationoptimizationoftheinfluenceandsafetyrequirements,andurbanconstructionplanningdepartmentsforthefuturedevelopmentofthegasfuelcarconsiderationandreserveconstructioninthelandandcarLPGstationLPGstationpointsincityplanningintegrallayout,asnationalpolicyandinternationalenergyenvironmentmutationsaffect,atalllevelsofgovernmentandbusinessgroupsurgentdemandtospeeduptheconstructionofthegasfuelautomobileLPGstationmeasuresandsecurity.
Keywords:gascarfuel,optimizingthelocation,LPGstationsecurity
中图分类号:TK1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建设燃气汽车加气站对今后营运、安全与否制约于优化站址的区位选择、车辆的交汇点、经济性和今后燃气汽车发展的种类和普及程度。
同样具有前瞻性的规划是城市规划部门在考虑我国的汽车燃料结构变化趋势上进行布点的任务之一,在城市改造、新区规划时预留一些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土地和天然气管线接口,这会有利于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并节约建设成本,可以加快推动绿色环保城市的进程。
以南京市为例虽然前些年开展了燃气加气站建设的布点规划工作,但已经建成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站点多半是个别营运商的商业行为,由于城市各管理部门对今后汽车燃料结构(汽柴油、天然气、甲醇、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燃气等)变化的趋势认同度有很大争议,更多的城市在规划考虑汽车加气站的选址上主管愿望不强,因此在燃气加气建设审批和选址上困难重重,布点的经济性、安全性、也受到很多制约。
然而纵观世界能源形势,能源短缺和绿色环境保护的要求将是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多元化的汽车燃料结构必然导致各级政府和运营商们迫切加快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然而加气站的建设、选址对城市规划的依赖是相当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气体燃料汽车加气站的布局和优化选址
目前由于天然气加气站(CNG和LNG)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LPG)在加气站建设的选址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一些城市规划部门还没有把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来,各地方的燃气加气站建设一般总是参照加油站的要求进行审批,因此常常造成,要么是没有商业价值的可建土地,要么是预备建设的地块不满足商业价值和安全要求。
由于燃气加气站的建设一直被人们所遗忘,总是被高涨的燃油价格逼迫后才想起来建,找不到地就在原有加油站增设加气装置的凑合现象,以江苏省为例,汽车加油站的建设经过前几十年的快速扩张和淘汰整合,目前在整体布局和站点总数目上已经基本满足目前车辆加油的需求,但有些站址优越的地段(如迈皋桥地铁站附近)加油车辆影响交通挤占人行道和慢车道,而有些加油站每天只有百辆的加油车辆,在城市中心地块已很难找到建设新的加气站地块,汽车加油站的分布也已大局已定。
这就为我们在燃气加气站建设优化选址方面提供了借鉴经验,另一个方面也为今后在加气站建设中合理的进行加油站与加气站的站点调配、优化加气站的站点布局提出了思考条件,当然不同种类加油或加气站布局的调整,加油站改为加气站有赖于政府规划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介入以及对燃气汽车发展的认识,也取决于燃气气车在各城市发展的速度。
拿南京市的现状来看,目前现有的几座天然气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在5—10公里甚至更远,而且地域分布极不合理在江南地区的已经投用的天然气加气站大都分布在城市的东南方向(延和燕路、红山路,龙蟠路,大明路走向),这就给出租车辆的加气带来了一些困难,出租汽车加气排队几公里已成为南京街头一景。
固然加气站的建设和当地的燃气资源及城市燃气管线的布置有很大的关系,不过在燃气加气站建设初期。恰当选用燃气种类和站址的优化对日后燃气加气站的健康营运和安全相当重要。
可喜的是南京市在这方面又施了一些行动,近期南京又在江宁汤山,栖霞仙林等地建设LNG加气站,尝试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作为一种新的汽车能源供应形式。
A: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
由于天然气的价格低廉,在江苏省许多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已经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在南京,连云港,扬州,常州,无锡等城市已经建设了一些天燃气汽车加气站(含LNG),预计在今后5年内天然气加气站将会统治长江下游周边60-80%的城市公交车和城市出租车。
由于压缩天然气是将经管道抽取或由压缩气撬车送入加气站内。储存在压力高达200Kg/cm2的储气筒内(约8-12个水立方),再由加气机输送到燃气汽车的储气瓶内供燃气汽车使用,相比燃油加油站,天燃气加气站建设成本大,对车载钢瓶的安全要求高,全世界每年都会发生数起天然气气瓶爆炸伤人事件,因此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安全要求高,对使用天然气车辆的人员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
从天然气汽车的性能考虑,续航行程短(对单气瓶75升)的小型车每次加满只能行驶180公里左右),每日加气次数频繁(LNG汽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从安全角度考虑天然气汽车安全维护要求高,需要专门的人员经常检查燃气储存和汽车控制系统,因此在有天然气资源的地区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更倾向服务于城市公交车的使用,其站点的选址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