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教师七五普法心得体会(收集3篇)

时间: 2024-06-22 栏目:办公范文

教师七五普法心得体会范文篇1

关键词:特殊教育;全纳教育;立法;法律;学术建议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之不足

(一)特殊教育法治环境不完善

我国现存的特殊教育制度与规则大多是对特殊教育的一些“办法”“通知”“意见”等,并且多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委(教育部)等的名义对外,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这些规定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中也有涉及,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停留在设想、鼓励、倡导等阶段,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行政领导不到位,政策难贯彻

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已零星涉及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但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特殊教育认识不清,加上在国家层面也没有相应系统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监督和制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不作为,最终导致特殊教育经费不到位,教育师资短缺等诸多问题的出现。

(三)传统教育体制与特殊教育规律存在着冲突

1终结性评价占主导地位

我国的传统教育体制的评价体系中,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指标往往是学生的分数,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由于受到这种评价思想的影响,教师会更加喜欢普通学生,特别是那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会相应冷漠地对待需要特殊教育学生,这种只重结果的评价方式易导致教师对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平等,这与特殊教育的教学目标是相违背的。终结性评价占主导地位的评价方式容易造成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心理自卑,更与实现特殊教育的目标,诸如共同参与、反对歧视和孤立等,相差甚远。

2课程和教学方法难以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

目前,我国实施的二元制教育体制,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采用不同的教材和教学方法。普通学校的教材主要是面向适龄正常儿童的,并没有兼顾到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生理上或心理上的障碍差异,给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在普通班级中学习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之学术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法

(学术建议稿)

(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身心障碍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所有的受教育者,无论是否有身心方面的障碍,都有权利接受教育机构提供的合适教育。

第三条实施特殊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受教育者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受教育者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特殊教育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身心障碍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特殊教育中的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特殊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特殊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社会组织、教育社会团体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特殊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身心障碍学生入学,不得因其身心障碍而拒绝招收。

第八条身心障碍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特别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条为发展每个学生的潜力,教育机构有义务根据身心障碍学生的特点,为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

第十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本法所称的身心障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智力落后;

(二)视觉障碍;

(三)听觉障碍;

(四)语言障碍;

(五)肢体障碍;

(六)性格异常;

(七)行为异常;

(八)情绪异常;

(九)多重障碍;

(十)其他显著障碍。

第二章评估鉴定

第十二条对身心障碍学生进行初次评估鉴定,评估鉴定内容包括被评估鉴定人身体上与身心障碍有关的所有方面。

第十三条在初次评估鉴定之前,评估鉴定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估鉴定人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对被评估鉴定人要进行检验的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

第十四条在征得被评估鉴定人的监护人或其他亲属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评估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对身心障碍学生的评估鉴定工作由特殊教育机构成立的评估鉴定专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

(一)被鉴定或测评学生的监护人或亲属;

(二)如果该学生在普通班就读,应至少有一名普通教育教师参加;

(三)至少有一名特殊教育教师或一位能够提供特殊教育知识的人员;

(四)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代表;

(五)一名能解释说明鉴定和测评结果,并提出相关教育建议的其他专业人员;

(六)由家长或校方指定的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员;

(七)根据需要,被鉴定或测评的学生也可为评估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为保证结果的有效性,评估鉴定过程要使用被评估鉴定人惯用的沟通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评估鉴定专业委员会要把评估鉴定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估鉴定人及其监护人或亲属,并给予适当的解释。

第十八条与评估鉴定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属于个人隐私,特殊教育机构及评估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未征得被评估鉴定人及其监护人或亲属的同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对外公布。

第三章学前教育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幼儿应与普通幼儿一起接受教育为原则。

第二十条身心障碍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特殊幼儿教育机构;

(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四)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或特殊教育班;

(六)特殊教育学校。

身心障碍儿童的家庭应当对身心障碍幼儿实施学前教育。

第二十一条身心障碍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身心障碍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身心障碍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身心障碍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身心障碍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四章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身心障碍

儿童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适龄身心障碍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依法让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身心障碍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普通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身心障碍少年儿童的就学咨询,对其身心障碍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适龄身心障碍少年儿童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因身心障碍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少年儿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身心障碍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三十条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身心障碍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五章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身心障碍者的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身心障碍者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三十二条身心障碍者的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三十三条身心障碍者的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各类身心障碍者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身心障碍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十四条身心障碍者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身心障碍者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第六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身心障碍者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身心障碍者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七条身心障碍者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身心障碍者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身心障碍者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身心障碍者自学成才。

第七章教师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关心身心障碍学生,并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第四十四条普通师范院校根据条件设置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六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教师有适时更新特殊教育知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职工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八章条件保障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身心障碍者的数量、分布状况和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特殊教育机构。

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五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身心障碍学生的特点。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的行为给与帮助与支持。

第五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五条特殊教育经费的预算与实施要高于普通教育费用,且该经费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经费中单列,不得与其他普通教育经费混合使用。

第五十六条对经济困难的身心障碍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教育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身心障碍学生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应主动联系医疗及社会福利机构,为提供学生学业、生活、职业等方面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身心障碍学生可以依照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按自身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转入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班)或普通学校相当班级就读。

第六十条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有义务向身心障碍受教育者或其家庭提供社会科学、教育技能、心理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以帮助学生解决所面临的困难。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特殊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身心障碍者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身心障碍者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特殊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安排特殊教育经费的。

(二)未及时改进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条件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特殊教育经费的。

(四)向身心障碍学生非法收取、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的。

(五)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身心障碍者入学的。

(六)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未采取积极措施组织身心障碍者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七)侮辱、体罚、殴打身心障碍学生的。

(八)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九)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适龄身心障碍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身心障碍少年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普通教育机构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身心障碍学生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社会团体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第六十七条在评估鉴定特殊教育对象的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的,按照行为人主观错误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身心障碍学生的监护人、其他亲属或者社会团体有权拒绝特殊教育机构、普通学校或者其他机构采取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方式和行为,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身心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释:

①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法》(学术建议稿)是以我国现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为蓝本,在参考《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萨拉曼卡宣言》《台湾国民教育法》《台湾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和我国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学术建议稿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吸取了国内外同行关于特殊教育的研究成果,也得到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谢意!

教师七五普法心得体会范文篇2

一、切实做好“七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工作

1、各地、各部门要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当地人大进行“七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和《省法治宣传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按照全省“七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全市“七五”普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七五”普法规划。

2、筹备召开全市“七五”普法启动大会,总结宣传“六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省市会议先进典型经验材料报送工作基础上,适时召开“七五”普法启动大会,形成自上而下层层部署落实的良好开局。

3、组织人员参加全省“七五”普法骨干和新媒体普法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通过举办不同层次规模的培训班,提高普法骨干业务理论水平,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抓好“七五”普法国家统编教材征订工作。成立普法讲师团,开展志愿者普法活动,确定“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

二、组织开展“服务新战略法治惠民生”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强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提高厉行法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开展“学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和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和协调。

5、组织开展“服务新战略法治惠民生”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配合省开展法治走边关等活动。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完善“法律七进”工作标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法律颁布实施日、重大事件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做好新颁布实施的《省司法鉴定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营造弘扬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我市“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

三、抓好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

6、认真落实《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3年)》,按照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等部门制定的具体落实方案,出台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等制度,切实推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7、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管长远的具体办法,细化各项制度措施,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今年,在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学习观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列讲座”活动,全年学习观看次数不少于两次。

8、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配合教育部门搞好调研工作,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开展全省青少年法治书画作品评选活动。组织参加获得全省中小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称号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培训工作,做好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示范基地命名活动推荐工作。

四、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9、认真落实司法部等部门将制定出台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认真履行普法责任,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普法的同时,积极向社会开展普法。积极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组织参加全国“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征集活动。

10、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发挥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促进媒体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1、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推动将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继续建立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1-2个,从实际出发,在广场、公园、村屯、社区、楼道、公交站点等均可。配合开展全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把法律送到农村和农村群众手中。上半年,省将命名表彰第二批“全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并做好向全国的推荐工作。

六、大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2、深入推进全市法治创建活动,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村(居)法律顾问、法治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七、推动落实“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计划

13、把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充分发挥普法微博、客户端在新媒体普法中的带头作用基础上,加快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应对公众对新媒体普法的需求,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微信微博、法律导航网等专栏。加强新媒体普法内容建设,加大原创力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众创众包模式等,激励社会力量针对热点问题开展法律解读,增强内容的新颖性和传播力。下半年,参加全省举办的首届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教师七五普法心得体会范文篇3

杜甫诗中"双峰寺"为潭州南岳双峰寺,"七祖"为南岳怀让,本文由此对杜甫与唐代禅宗关系做出了新的阐释。这也有助于理解宋代以后江西诗派奉杜甫为"初祖"的原因。而唐代禅宗"祖统"观念则来自于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七祖"之争是宗法派别之争,禅宗"五家七宗"的产生正是"七祖"之争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杜甫双峰寺七祖禅禅宗祖统

杜甫(712-770)《秋日夔府咏怀奉寄郑监李宾客一百韵》中"身许双峰寺,门求七祖禅"一联是唐代诗歌中涉及禅宗"七祖"的诗句。杜甫此诗作于大历二年(767),这正是禅宗祖统产生的重要时期,因此对这两句诗的阐释,不但涉及到对杜甫此诗的理解及其与禅宗之关系,而且对于弄清唐代禅宗祖统产生的真实过程也有帮助。本文力求从杜甫诗本身和唐代禅宗有关史料两方面入手,对杜甫此诗作出一些新的考证和解释,同时对唐代禅宗的七祖之争也作出一些新的推断。

对杜甫此诗的解释,尽管历来聚讼纷纷,争论不绝,但综括其观点,无非三种:曾经最流行的看法是,"七祖"指神会(686-760)。根据一般禅宗史料的记载,神会为禅宗七祖似乎是相当明确的事。神会在开元十二年(724)于滑台大云寺设无遮大会,倡南顿北渐之说,造成神会为六祖慧能(638-713)唯一传人的印象,这段史事更为一般人所熟知。因此清代注杜大家如钱谦益、杨伦、仇兆鳌等皆持此说。现代学者,以郭沫若《李白与杜甫》为代表,也认为七祖必指神会,杜甫倾心于南宗禅。另一种看法来自于清代学者朱鹤龄,他认为,杜甫所谓"七祖"当指禅宗北宗七祖普寂(651-739)(1)。其根据主要是李华(715-774)《润州天乡寺故大德云禅师碑》"自菩提达摩降及大照禅师,七叶相乘,谓之七祖"、《故中岳越禅师塔记》"摩诃达摩以智月开瞽、法雷破聋,七叶至大照大师"等记载(2)。现代以来,随着一些早期禅史如《楞伽师资记》、《荷泽神会禅师语录》等的重新发现和对禅宗史研究的深入,七祖为普寂之说得到更多学者的认同,著名学者如吕澂、陈允吉、孙昌武和日本学者柳田圣山等皆主此说(3)。对此,刘卫林曾经做过一个概括:"主杜甫皈依南宗禅者,多据中唐以后文献立论。因中唐时南宗禅已大行于世,神会亦经由唐室正式册立为禅门七祖,而论者每以此后出之说,由杜诗'身许双峰寺,门求七祖禅'两句,指杜甫实归心曹溪。……至于主张杜甫皈依北宗禅者,则多从禅学发展史上论证,每从中唐以前禅门两宗势力消长经过上考证,说明盛唐时北宗禅势力及流播远在南宗禅之上,中唐以前禅门'七祖'之称,当指北宗禅普寂;兼且自行迹考之,神会与杜甫一生始终并未相遇,故有杜甫所信禅当为北宗,而与南宗实无涉的结论。"(4)但刘卫林同时也指出:北宗禅之说"事实上并未能完全解决杜甫与禅学南北二宗关系的问题",表明杜甫倾心北宗禅之说仍存在很多疑问。

第三种意见来自清代学者浦起龙的《读杜心解》。他在阐释这两句诗时,提出一个新的看法:"七祖"指南岳怀让(677-744):"今考临济祖系,自六祖以下,以南岳怀让为第一世,而不系以七祖之称,实即七祖也。让以天宝三载示寂,其嗣则为江西道一,俗称马祖,居南康龚公山中。猛鸷驯扰,四方学者云集,此正当公作诗之时。而南康即庐山所在,下所谓炉峰时转盼,正应指此。推其本师以立言,故尊之曰七祖。求七祖,即是依马祖也。"郭曾炘《读杜劄记》引述了浦说,谓"于杜时地较切,然亦未足据为定论"(5)。笔者认为,推究杜甫诗意,考察当时禅宗发展之状况,浦起龙的看法最为恰当而深刻。但恰恰是这个观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响应。联系郭曾炘所谓"未足据为定论",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怀让也是慧能亲传弟子,但一般禅史似没有关于怀让称"七祖"的记载,浦起龙也只是说"不系以七祖之称,实即七祖也",似乎有些勉强。此外,所谓"求七祖,即是依马祖"之说也有些牵强。但无论如何,"七祖"为怀让的看法仍不失为一种真知灼见,浦二田之解杜确属"心解"。本文下面即围绕浦起龙的看法,作出一些新的考证,证明杜甫诗所谓"七祖"确实指怀让,同时也纠正浦说的某些不足。

首先分析一下《秋日夔府咏怀奉寄郑监李宾客一百韵》之背景与文脉。由于众多学者的研究,杜甫晚年行迹是比较清楚的。他于乾元二年(760)到达成都,建了草堂。到永泰元年(765),严武去世,杜甫离开成都,经嘉州、戎州、渝州等地,于大历元年(766)达到夔州,得到夔州都督柏茂林的照顾,在此住下。在夔州住的不到两年时间里,他写了四百多首诗,占其全集的百分之三十,是其创作的丰收时期。《秋日夔府咏怀奉寄郑监李宾客一百韵》即作于到达夔州的第二年(767)。大历三年(768)初,杜甫便乘舟出峡,先到湖北江陵,又转公安,年底到达湖南岳阳,转年(769)又抵达潭州,以后主要居于潭州,直至大历五年(770)去世(6)。

《秋日夔府咏怀奉寄郑监李宾客一百韵》是公认的杜甫晚年所作的"集中第一首长诗",主要抒写自己到夔州后的感怀,自叙身世与感时伤世,转换穿插,跌荡起伏。诗的最后,写到决意参禅求法:

行路难何有,招寻兴已专。由来具飞楫,暂拟控鸣弦。身许双峰寺,门求七祖禅。落帆追宿昔,衣褐向真诠。……他日辞神女,伤春怯杜鹃。淡交随聚散,泽国绕回旋。本自依迦叶,何曾藉偓佺。炉峰生转盼,橘井尚高褰。东走穷归鹤,南征尽跕鸢。晚闻多妙教,卒践塞前愆。顾凯丹青列,头陀琬琰镌。众香深黯黯,几地肃芊芊。勇猛为心极,清羸任体孱。金篦空刮眼,镜象未离铨。杨伦解释此段谓:"此言己将去夔以求法门,得顺道过访二公,不久便顺流南下也","末段申言学禅,以终咏怀之意"(7)。所解甚是。杜甫在此诗中明确表示,要出峡去求禅。笔者认为,根据他以后的实际行踪,其求法之地当为南岳的双峰寺。

怀让,金州安康(今陕西汉阴)人,俗姓杜,敕号大慧禅师。十五岁出家,一度习律,后参曹溪,为六祖慧能之高足,留侍十五年,六祖示寂,始于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住于湖南南岳,宣扬慧能学说,开南岳一系,世称南岳怀让。值得注意的是,怀让俗姓杜,其出生地与杜甫居住过的长安少陵很近,两人是否有通家之谊,尚待考证。

据史料记载,唐代至北宋时期潭州确实有属于怀让法系、名为双峰寺的禅院。《祖堂集》卷一五"永泰"谓:"永泰和尚嗣马大师。师讳灵瑞,姓黄,衡阳人也。年十一,出家于南岳。年十八,为沙弥。问津于大寂,默领心要。年二十四,进具于双峰寺,却归大寂法会。"按,永泰和尚为与杜甫时代最相近者,其出家受具即在双峰寺,后投马祖门下。此外,《五灯严统》卷一二、《五灯全书》卷二四"南岳下十一世"条都明确记载"潭州南岳双峰寺省回禅师"(8)。《续传灯录》也记载北宋时期有"南岳双峰省回禅师"及"潭州南岳双峰景齐禅师"(9)。禅史中明确记载"潭州南岳怀让禅师"的,为宋代悟明修撰的《联灯会要》卷四(10)。时至今日,湖南衡山西北仍有双峰县。

怀让被推为禅宗七祖,并非没有任何记载,也并非"不系以七祖之称"。北宋著名临济宗僧人善昭(947-1024)所作《汾阳无德禅师语录》卷下,便记载"唐六祖后门人立让大师为七祖",善昭并作有《七祖颂》(11),其中前六颂为达摩至慧能,第七颂为"七让大师":

已得观音号,犹谈让子名。有危持梦救,无苦不辞轻。受谶应先圣,传灯付后经。随根兴普泽,蒙润即芽生。

这里,怀让明确地继于慧能之后,为临济宗推认的"七祖"。从这些记载可以推断:唐宋时期,潭州南岳应有一双峰寺,为怀让传法之地,今湖南省双峰县之地名或与此有关。尽管怀让的大弟子马祖道一(709-788)后来在江西开洪州禅系,但在杜甫做诗的大历初年直至北宋年间,南岳仍有怀让弟子在此传法,属于临济系的永泰禅师、省回禅师、景齐禅师等当为其后代法嗣。这样,杜甫出峡后,其游历的主要目的地是潭州,便找到了原因和依据---正像他自己所说,"身许双峰寺,门求七祖禅",这是他晚年的归宿。杜甫在其生命的最后几年里,尽管生活动荡不安,漂泊于襄、岳、潭之间,却始终没有离开过湖南,其目的当是为了在此参禅求法。一般认为,杜甫此次出峡是为了回家乡投靠亲友。但实际情况是,在以后几年的时间里,杜甫都没有北上还乡,而是不断南下,对此通常的解释是"因时局动荡,不得不改变计划"。如果能联系"身许双峰寺,门求七祖禅",那么就可以体会此期杜甫所谓"水深鱼极乐,林茂鸟知归。吾老甘贫病,荣华有是非"(《秋野五首》)、"江汉思归客,乾坤一腐儒"(《江汉》)云云,这里的"知归"、"思归"可能并非单纯指其家乡,而别有含义。

由此来看,杜甫诗所谓"双峰寺"、"七祖禅",都能找到相当确切的所指。浦起龙断言"门求七祖禅"之"七祖"为怀让,确实更符合当时的时地环境,可以解释杜甫晚年一些行踪的原因,比之推测为神会或普寂都更为恰切,如何不能成为"定论"呢?

由此产生的一个有趣问题是:唐代禅宗究竟有几个"七祖"?从北宋后官方修撰的灯录、僧传等禅史资料看,一个"七祖"也没有,禅宗法系至六祖慧能便戛然而止,其下面的传承都以"大鉴下某世"或"六祖下某世"等说法代替,这种现象很奇怪。与此相对照的一个情况是:在唐代,"禅宗七祖"至少有四人,除了众所周知的神会、普寂以及本文上面所考的怀让外,后梁时陆希声(?-约896)所作《仰山通智大师塔铭》(12)记载:"按《西域秘记》,自达摩入中国,当有七叶,草除其首是也。仰山韶州人,俗姓叶氏,仰承六祖,是为七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所谓"自达摩入中国,当有七叶"之说,似来自于一部神秘的《西域秘记》,该书已不可考,大约属于谶书一类。这里说的仰山,为晚唐僧人慧寂(840-916),他继承其师沩山灵祐(771-853),开创沩仰宗,灵祐被奉为沩仰初祖。本来,灵祐为怀让下三世,二十三岁至江西参谒百丈怀海(720-814)。但是他没有继承临济一系,而是另开一派,成立"五家"中的沩仰宗,灵祐的传法之地即在潭州沩山。陆希声的《仰山塔铭》表明:禅宗"七叶"之说是颇有来历的。为了使慧寂拥有"七祖"的名位,碑铭竟然把"七叶"的"叶"和慧寂的俗姓联系起来,来证明慧寂"仰承六祖"而为禅宗七祖。这种做法似乎很可笑,但当时会有人相信的。就目前所能看到的史料,唐代禅宗称"七祖"的绝非只有普寂和神会两人,至少还有怀让和慧寂。

禅宗史的这些现象促使我们思考:禅宗的所谓"祖统"究竟来源于怎样的观念?为什么北宋后官修的灯录把"七祖"的称号统统去掉?如果单从留存的禅宗史料来分析,是很难解答这些问题的,倒是唐代诗文中无意中留下的一些蛛丝马迹,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启发。随着时间的推排冲刷,历史的记载中总会留下某些"空白",需要我们将一些看似零碎的东西拼接起来,那些"空白"处或许会显现出惊人的图像来。

沈亚之(781-832)所作《灵光寺僧灵祐塔铭》(13)谓:

释家之法,以弟子嗣师由子,其事死送葬,礼如父母。由是借书赞记之,常名而不姓。今通氏言释者,必祖自佛派,分诸系于七祖,各承其师之传,以为重望。

禅宗早期的传承本来属于学派的传承,即"法统"。东晋佛陀跋陀罗译《达摩多罗禅经》卷上(14)和僧祐(445-518)《出三藏记集》卷九的一节文字可能是最早记载佛教法统的两种文献。《出三藏记集》谓:"佛涅磐后,阿难曲奉圣旨,流行千载。先与同行弟子摩田地,摩田地传与舍那婆斯。……传此法至于罽宾,转至富若蜜罗,富若蜜罗亦尽诸漏具足六通,后至弟子富若罗。……昙摩罗从天竺来,以是法要传与婆陀罗,婆陀罗与佛陀斯那。佛陀斯那愍此旃丹无真习可师,故传此法本流至东州。"(15)这里描述的就是一种师承关系,并非确定某人为某祖。但唐代以后禅宗、天台等佛教宗派,把来自印度佛教的法统观念与中国传统的祖宗崇拜观念结合起来,形成所谓"祖统"。表面上看,"祖统"似乎也是师承关系,但实质上,它更强调"以弟子嗣师由子,其事死送葬,礼如父母",也就是说,出家人俨然在寺院中建立了一个大家族,其关系与其说是师徒,不如说是父子。这是禅宗受中华文化影响的最重要表现之一。白居易(772-846)所作《西京兴善寺传法堂碑铭(并序)》(16)中的一段记述就鲜明地表露出佛门中的宗法观念:

有问师之传授,曰:释迦如来欲涅磐时,以正法密印付摩诃迦叶,传至马鸣,又十二叶传至师子比丘及,二十四叶传至佛驮先那,先那传圆觉达摩,达摩传大宏可,可传镜智璨,璨传大医信,信传圆满忍,忍传大鉴能,是为六祖。能传南岳让,让传洪州道一,一谥曰大寂,寂即师之师。贯而次之,其传授可知矣。有问师之道属,曰:由四祖以降,虽嗣正法有冢嫡,而支派者犹大宗小宗焉。以世族譬之,即师与西堂藏、甘泉贤、勒潭海、百岩晖俱父事大寂,若兄弟然,章敬澄若从父兄弟,径山钦若从祖兄弟,鹤林素、华严寂若伯叔然,当山忠、东京会若伯叔祖,嵩山秀、牛头融若曾祖伯叔,推而序之,其道属可知矣。

此节文字极富"玄机",可"参"之处甚多。首先,它表明在白居易那个时代,禅宗的"祖统"观念已经相当牢固。印度的传承本来出于后来的"追认",是把"法统"视为"祖统",并没有什么根据,因此无论是二十四祖,还是二十五祖、二十八祖等,彼此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同时并存。值得注意的是"能传南岳让"一语,虽没有明确指认怀让为七祖,但此文以怀让一系为六祖嫡传的意思是相当明确的。下面说的"支派者犹大宗小宗焉"更一语透露了禅宗祖统与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关系。事实上,白居易这里并非只是"以世族譬之",而是深刻道出禅宗门派之分的真实内涵。

中国宗法制度中有所谓"五宗",是指为始祖后者为大宗,为高祖、曾祖、祖、父后者为小宗,大宗一、小宗四,合称为五宗,其说见于《白虎通义》卷八"宗族"。《礼记》卷三二"丧服小记"第十五:"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唐孔颖达(574-648)《礼记正义》谓:"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五世'者,谓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其继高祖者'。此五世合迁之宗,是继高祖者之子,以其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而犹为宗。其继高祖者之子,则已满五世,礼合迁徙。"(17)所谓"祢"指父庙,《春秋公羊传》卷一"惠公者何,隐之考也"句何休注:"生称父,死称考,入庙称祢。"

要之,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指在层级分封制下,长子承袭父亲之君位或侯位,未能继位的次子或称公子、庶子、支子,除留居父国担任某些要职者或未成年者外,其余将受封并世代食采于另地。在父系亲属集团的世系上,他们被其后裔尊奉为始迁于该地的始祖,因其有别于继承君位的长子,故称为别子。到别子的第二代,其位亦由长子继承,遂成继别者,尊奉为宗(18)。这是中国传统观念中"祖宗"两字的由来和本意。

禅宗的传承显然采用了这一宗法制度。刘禹锡(772-842)《牛头山第一祖融大师新塔记》(19)谓:

初,摩阿迦叶受佛心印,得其人而传之,至师子比丘,凡二十五叶而达摩得焉。东来中华,华人奉之为第一祖。又三传至双峰信公,双峰广其道而歧之:一为东山宗,能、秀、寂其后也;一为牛头宗,严、持、威、鹤林、径山其后也。分慈氏之一支,为如来之别子。

这里指出:禅宗至四祖道信即出现支派,东山宗为其正宗嫡传,牛头宗则为别子。这样,道信的继承人弘忍为五祖,而道信的"别子"法融为牛头宗"初祖"。可见,禅宗宗派的分化完全是以宗法制度为依据的。禅宗祖统观念来自于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且何以只立七祖之原因,宗密(780-841)《中华传心地禅门师资承袭图》的一段话说得更加明确:"'既荷泽为第七祖,何不立第八乃至九十?后既不立,何妨据传衣为凭,但止第六?'答:'若据真谛,本绝名数,一犹不存,何言六七?今约俗谛,师资相传,顺世之法,有其所表。如国立七庙,七月而葬,丧服七代,福资七祖(道释皆同),经说七佛,持念遍数,坛场物色,作法方便,礼佛远佛,请僧之限,皆止于七;过则二七,乃至七七,不止于六,不至八九。'"(20)六祖慧能后形成的所谓"五家七宗"采用的也是这一祖统结构,它们如同一个祖先的各个支裔,并行发展,在后世又不断形成自身的统系。后来禅宗公认的"大宗"显然是南岳怀让、马祖道一、百丈怀海至临济义玄一系,其他四宗沩仰、云门、曹洞、法眼为"小宗",恰好是大宗一、小宗四,这应该不是巧合。下面试对禅宗祖统分化的过程作出一些推断:

佛教僧团毕竟不同于真正的家族,谁为长子、谁为庶子,并非自然形成的,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在禅宗内部,要确定哪一宗为"大宗",哪一宗为"小宗",很可能出现争执。如果以谁先入师门为标准,那么固然可以减少争执,但禅宗为了传法的需要,又要求将"大法"传给最能领悟其宗旨的人,并非先入师门者就一定能得法。这样,兼有"传法"与"传祖"双重功能的"祖统"便出现危机。很清楚,四祖道信之下已分出"东山"、"牛头"两系;五祖弘忍下神秀与慧能的南北宗之分更十分突出,神会与普寂的"七祖"之争,其核心即在于此。

禅宗确立"大宗"的标志是采取所谓"传衣"的方式。根据史料记载,弘忍确实将象征着禅门正统的法衣传予慧能,但是,弘忍是一位对这种传法方式之弊端有着深刻体会的人,因此,他在传衣给慧能时,特别叮嘱:"昔达磨初至,人未知信,故传衣以明得法,今信心已熟,衣乃争端,止于汝身,不复传也。"(21)这显然是一个托辞,其真实含义是要求慧能:自他之后改变禅宗一脉单传的局面。按照弘忍的设想,禅宗应至六祖而止,慧能之后不再有七祖,其各弟子平等传法。

慧能确实遵守了弘忍的这一嘱托。专门记述临济宗传法统序的《古尊宿语录》卷一"大鉴下一世南岳怀让大慧禅师"谓:"(六)祖云:'先师有言:从吾向后,勿传此衣,但以法传。若传此衣,命如悬丝。惟示道化,听吾偈曰:心地含诸种,普雨悉皆萌。顿悟华情已,菩提果自成。'"(22)此当为慧能临终前之咐嘱,其说法对象为怀让,亦别有深意:尽管慧能没有传衣给怀让,但是在他心目中,真正能继承其法统的正是此人。《古尊宿语录》径以怀让为"大鉴下一世",而不称其为"七祖",可谓深知弘忍、慧能之用心。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神会语录》第五十五条谓:"弟子僧法海问和尚曰:以后有相承者否,有此衣,何故不传?和尚谓曰:汝今莫问,以后难起极盛,我缘此袈裟,几失身命,汝欲得知时,我灭度后,四十年外,竖立宗者即是。……大师谓曰:法虽不在衣上,以表代代相承,以传衣为信,今佛法者,得有禀承,学道者,得知宗旨,不错不谬故,况释迦如来金兰袈裟,见在鸡足,由迦叶今见持著此袈装,专待弥勒出世,分付此衣,是以表释迦如来传衣为信。我六代祖师,亦复如是。"(23)《答崇远法师问》言:"秀禅师在日,指第六代传法袈裟在韶州,口不自称为第六代。今普寂禅师自称第七代,妄竖和尚为第六代,所以不许。"(24)斤斤辩于是否传衣,并且特别强调所谓"每代只传一人",表明了其对弘忍、慧能用心的茫然不解。

然而,中唐时贾所作《扬州华林寺大悲禅师碑铭》一文(25)却有这样的记载:"自大迦叶亲承心印,二十九世传菩提达摩,始来中土,代袭为祖,派别为宗。故第六祖曹溪惠能,始与荆州神秀分南北之号。曹溪既没,其嗣法者神会、怀让又析为二宗。初师子比丘以遭罹大难,恐异端之学起,故传袈裟以为信,迨曹溪凡十世。而其间增上慢者,徇名迷实,至决性命以图之。故每授受之际,如避仇敌。及曹溪将老,神会曰:'衣所以传信也,信苟在法,衣何有焉?'他日请秘于师之塔庙,以熄心竞。传衣由是遂绝。"大悲禅师属于神会的法嗣,因此贾在此对神会大加颂扬,俨然是神会建议慧能不再传衣,与《神会语录》等的记述相比照,简直可以以其之矛攻其之盾了。荷泽一系这些彼此矛盾的记载,流露出明显的作伪痕迹。但即使是荷泽系,也承认"神会、怀让析为二宗",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大量史料表明,神秀与慧能彼此间是互相敬重的,他们并没有争夺六祖之位。更重要的是,按照宗法制度,祖位的称呼一定是其去世之后才有的,也就是说,"某祖"的称号皆是其后代追认的。无论是慧能还是神会,他们在世时当然不会自称"六祖",同样,"自称第七代"也是根本不可能之事。作为神秀的传法弟子,普寂推神秀为禅宗六祖是很可能的事,但没有任何史料证明他自己"自称第七代"。神会实际上是凭空树立了一个敌人,其真实用意是为了表明自己是慧能的唯一继承者。冉云华先生曾指出:"在盛唐时期,虽然对谁是禅宗六祖的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其实第七祖的荣号才是争论的真正和主要动机。"(26)这一论述是相当有见地的。

上面一大节"绕路说禅",实际上也是为了"绕路说诗"。不弄清唐代禅宗祖统的这些复杂现象和问题,也就难以理解杜甫"身许双峰寺,门求七祖禅"的含义。

唐代中期,有三位诗人的三首诗都提到了禅宗"七祖",而三个"七祖"又分属于三个人,这是可以证明且相当有意思的事。第一首是刘长卿(709-786)《送勤照和尚往睢阳赴太守请》(27):"燃灯传七祖,杖锡为诸侯。来去云无意,东西水自流。青山春满目,白日夜随舟。知到梁园下,苍生赖此游。"该诗当作于天宝年间,睢阳太守为唐代名臣裴宽。据《新唐书》卷一三〇《裴宽传》,裴宽因得罪李林甫,天宝三年被贬为睢阳太守,天宝五年又贬为安陆别驾(28),同时,裴宽是普寂的在家弟子,普寂于开元二十七年圆寂时,裴宽执弟子礼(29)。这里,勤照和尚是赴睢阳太守请,似为普寂的弟子,诗中"七祖"无疑是指普寂,证以时地皆合。这说明,天宝三年到五年(744-746)间,普寂确已被其门人推为"七祖"。

第二首即杜甫此诗,作于大历二年(767),七祖指怀让。

第三首是刘禹锡《送宗密上人归南山草堂寺,因谒河南尹白侍郎》(30):"宿习修来得慧根,多闻第一却忘言。自从七祖传心印,不要三乘入便门。东泛沧江寻古迹,西归紫阁出尘喧。河南白尹大檀越,好把真经相对翻。"宗密推崇神会,自认为神会之法脉,因此这里说的"七祖"无疑指神会。该诗应作于贞元年间神会被朝廷敕定为"七祖"后。

这些诗作表明了什么呢?参以本文第三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这正是唐代中期后禅宗宗派分化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在杜甫、刘长卿那个时代,禅宗"七祖"的地位并没有确定,不同的宗派都可以推出各自的"七祖"。这是慧能去世后,禅宗出现分化的表现。尽管怀让在世时不可能称祖,但杜甫作此诗时,怀让早已圆寂,其门人特别是怀让生前弘法地的门人,立怀让为七祖是很有可能的。这一点,似乎是临济宗内部的秘密,因此只有临济的嫡传者才得知,史料中唯有善昭的著作有所记载,便是不足为奇的了。这种状况持续到五代。《祖堂集》已经没有"中土七祖"之说,在卷二叙述六祖慧能之后,卷三插入牛头,显示出对牛头一系的重视。其对北宗的处理,同样采取这种"旁出一枝"的办法,谓:"五后忍大师下傍出一枝:神秀和尚、老安国师、道明和尚。神秀下普寂,普寂下懒瓒和尚。"接下来,分述六祖下法嗣,分别有:行思、荷泽、慧忠、玄觉、怀让等人,族兄之间,一视同仁,大宗小宗,秩序井然。"禅宗七祖"之说开始从禅史中消失。当然,从其排序,仍然可以看出其偏重青原一系的用心。

北宋时释道原等编撰《景德传灯录》,站在南岳系角度重订禅史。慧能的大弟子基本按照入师门之先后排列,神会居末位。慧能门下只列南岳、青原两大法系。从卷六至卷一三叙南岳怀让一支法嗣世系,始于怀让门下第一世马祖道一;从卷一四至卷二六叙青原行思一支法嗣世系,始于行思门下的第一世石头希迁。所谓"一世"就是"初祖",只不过换了个说法而已。受宗法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人最重视编家谱、族谱,大量的禅宗灯录其实就相当于家谱、族谱。祖位排列很有讲究,从不同灯录中人物排列顺序之不同,可以体会轻重褒贬等等。由此可见,禅门中究竟谁为嫡传,谁为庶出,可能是永远争论不清的事情,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或者以"后世子孙"的成败论其"先人"之荣辱了。

杜甫晚年所参之禅是与中唐后乃至整个宋代文坛最盛行的洪州禅同源的南岳系禅法,这个发现,或许可以有助于理解中国文学史、文学批评史上的一些现象。众所周知,宋代江西诗派自黄庭坚开始,最推崇的人物就是杜甫;黄庭坚(1045-1105)尤其推崇杜甫的"夔州后诗",谓:"但熟观杜子美到夔州后古、律诗,便得句法简易而大巧出焉。平淡而山高水深,似欲不可企及……"(《与王观复》,《豫章黄先生文集》卷一九)江西诗派的诗学与禅学是有着深刻渊源的。吕本中(1084-1145)作《江西宗派图》,便是模仿禅宗灯录的做法,定宗祖,列法嗣。在宋人眼里,江西诗派的艺术传承与禅宗的心灯相传几乎没有差别,故有"工部(杜甫)百世祖,涪翁(黄庭坚)一灯传"(曾几《东轩小室即事五首》之一)、"诗家初祖杜少陵,涪翁再续江西灯"(赵蕃《书紫微集后》)等说法(31)。通常人们认为这只是一种比拟,但如果说杜甫果真在南岳参禅有得,而且他正是与洪州禅马祖同时并在的人物的话,那么这种比拟就有了新的意义。古时,后人追认前代之某人为自己之"祖",乃极其重大之事,必有深刻原因,绝非儿戏。当然,正如杜甫当年并没有要作后世某个诗派之"祖"的念头一样,达摩可能也想不到后代子孙会追认自己为"东土禅宗初祖","不是达摩创造了禅宗,而是禅宗创造了不同形象的达摩"(32),妙哉斯言!

元代文人方回(1227-1305)是深于禅学的,他编撰的《瀛奎律髓》,直接承袭江西诗派宗旨,明确提出"一祖三宗"之说。观方回《瀛奎律髓》中评杜之语,如卷一注谓"大抵老杜集,成都时诗胜似关辅时,夔州时诗胜似成都时,而湖南时诗又胜似夔州时。一节高一节,愈老愈剥落也"(32)。可能有人不同意方回的这个看法,但方回之说自有其出发点和用意。所谓"湖南时诗又胜似夔州时",所谓"剥落",应该是指杜甫晚年参禅有得吧?

注释:

1参看郭曾炘《读杜劄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88-389页。

2李华两文分别见《全唐文》卷三一六、卷三二〇,第1419页、第1433页。下引该书,不另出注。

3分别参看吕澂《杜甫的佛教信仰》,《哲学研究》1978年第6期;陈允吉《略辨杜甫的禅学信仰》,《唐代文学研究》1983年第2期;孙昌武《禅思与诗情》,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1页;柳田圣山《初期禅宗史书の研究》,法藏馆1967年版,第99-100页,转引自冉云华《禅宗第七祖之争的文献研究》,《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期。

4刘卫林《杜甫与禅学》,《杜甫研究学刊》2001年第1期。

5浦起龙《读杜心解》,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74页;郭曾炘《读杜劄记》,第390页。

6主要依据萧涤非、郑庆笃《杜甫》,《中国历代著名文学家评传》第二册,山东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247页。

7杨伦《杜诗镜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07页。

8《卐续藏经》,台北白马精舍印经会,卷一三九,第515页中;卷一四〇,第602页中。下引该书,不另出注。

9《大正藏》,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3年修订版,卷五一,第508页上、第615页上。下引该书,不另出注。

10《卐续藏经》卷一三六,第485页上。

11《大正藏》卷四七,第625页中。

12《全唐文》卷八一三,第3792页。

13《全唐文》卷七三八,第3377页。

14《大正藏》卷一五,第301页下。

15《大正藏》卷五五,第66页下。

16《全唐文》卷六七八,第3069页。

17《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95页。

18参看钱杭《中国古代世系学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19《全唐文》卷六〇六,第2710页;参看《祖堂集》卷三"牛头"。

20《卐续藏经》卷六三,第31页下。

21《景德传灯录》卷三,《大正藏》卷五一,第223页上。

22《卐续藏经》卷一一八,第158页中。

23、24石峻等编《中国佛教思想资料选编》第二卷第四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2-103页,第113页。

25《全唐文》卷七三一,第3344页。

26冉云华《禅宗第七祖之争的文献研究》,《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期。

27《全唐诗》卷一四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44页。

28《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89-4490页。

29《宋高僧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98页。

30《全唐诗》卷三五九,第898页。

31参看周裕锴《中国禅宗与诗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

    【办公范文】栏目
  • 上一篇:商务接待礼仪(收集5篇)
  • 下一篇:成功人士的思维(收集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