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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档案室(收集2篇)

时间: 2024-06-22 栏目:办公范文

区委组织部档案室范文篇1

我县坚持改革创新抓规范、固本强基抓基础的工作思路,以基层组织、基础设施、基本制度为重点,在全县党(工)委、村、社区、非公企业、机关党组织中开展“基层党建规范提高年”建设活动,夯实基层党建基础,整体推进党建工作上台阶。

一是规范活动阵地。统一外观样式和内部结构,新建122个村级活动阵地。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党旗、桌椅、电视机、vcd等设施,并规范室内布置,对上墙内容进行统一设计制作,办公桌椅统一摆放位置,对室外场地进行硬化绿化美化,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按照《汉中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范活动场所管理。社区、机关、非公党组织建立规范化党员活动室,达到有场所、有牌子、有桌椅、有档案柜、有电教设备、有学习资料“六有”标准。

二是规范档案资料。按照aa级档案标准,对各基层党组织历年文件、资料进行网分类整理,规范集体资产档案、文书资料档案、党组织活动档案、会议档案、干部档案、财务档案,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党组织年度工作台帐,统一印制“四薄一册”,并对如何使用好台帐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规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党、团、工、妇组织,理顺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明确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村(社区)干部工作制度,推行村干部集体办公和轮流坐班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清理完善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员电教播放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度等各项制度,使党员干部的学习、活动、工作始终置于制度管理之下,推进工作规范化。四是规范基层干部管理。在非公党组织对党组织书记、党建指导员、党员分别实行星级化管理。完善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修订完善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和关爱行动办法,重点规范干部选拔、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离任干部管理、后备干部教育培养等环节。

在规范形式上坚持把内容规范和形式规范有机结合起来,以硬件设施、规章制度为主、辅以流程图形式,实现基层组织的硬件规范化、软件制度化、档案标准化、工作程序化。为做好这项工作,县上确定柳树镇党委、合作银行党委、峡口康宁村、城关南关社区、检察院机关支部5个不同层面示范点进行重点打造,并召开现场会,进行全面规范提高。

区委组织部档案室范文篇2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申请:

各镇党委及其组织办公室;

**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及其组织人事劳动局;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主管科室;

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主管科室。

2.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有该临时日常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样表附后)。《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对我部留存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副本,一般不提供查借阅。特殊情况需要查借阅的,必须在审批同意后进行。申请单位填写的审批表,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党(工)委印章;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党委(党组)或单位印章。经我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需要查借阅档案正本的,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2.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各镇、开发区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党(工)委组织部门印章;其他单位需查档的,由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委(党组)或单位印章。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委(局)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印章;市法院、市检察院由负责该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法院、市检察院印章。

4.本部各科室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查借阅人填写干部档案审批表,本科室负责人签字。

5.查阅去世五年以上、已移交市档案馆保管的市管干部档案,事先须经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同意。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一般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3.查借阅市管领导干部的档案,查阅人员中必须有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4.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市管干部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地区跨部门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由本通知所列的查借阅单位事先来函报我部审批,查借阅时须携带我部批复的原件或复印件。

2.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部查借阅,并事先与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联系。

3.查借阅人员须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

4.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5.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我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6.市管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折叠、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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