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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查整改报告(收集3篇)

时间: 2024-06-25 栏目:办公范文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篇1

一、工作思路

2014年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按照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努力完成好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安全发展为基础,以行业管理制度为准则,以抓技改建设为重心,增强信心、下够决心、增添措施、落实人财物保障,继续夯实煤炭行业基础,持续改善矿井生产安全条件,实现全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完成煤炭产量150万吨,完成煤炭过杆量120万吨。

(二)确保全年煤矿死亡事故不突破市上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完成兴委〔2014〕13号文件下达的煤矿技改项目推进目标任务。

1.完成6个煤矿竣工验收。

2.完成9个煤矿进入试运行或力争竣工验收。

3.加快4个45万吨∕年煤矿技改建设进度,完成下达的具体进度目标任务。

(四)完成市政府下达关闭4个煤矿的任务。

(五)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

(六)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及建设行为。

(七)按照兴委办〔2014〕2号文件要求,配合县安监局完成新建1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矿井和1个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力推进煤矿技改建设工作。为加快推进全县煤矿技改建设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兴委〔2014〕13号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帮助业主树立投资信心、加大投入;二是及时了解煤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排忧解难,切实帮助企业推进工程建设;三是加强煤矿技改进度考核力度,落实技改煤矿约谈机制和约束措施,将煤矿技改完成情况纳入乡镇工业经济奖项考核内容;四是加强建设项目监管、指导和服务,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所在乡镇通过专家现场会诊、部门督促检查、企业现场学习交流等形式推进项目建设。

(二)严格采掘头面核定管理工作。按照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联合印发《市地方煤矿采掘头面核定(暂行)管理办法》(宜市经信发〔2012〕401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县安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县煤矿采掘头面核定管理新规定(即:兴经商信〔2012〕268号文件),各产煤乡镇、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1.采掘头面核定程序。一是煤矿复产(工)验收时核定。煤矿企业在验收时不再专门申报采掘头面核定申请,待验收合格后,按验收组认定的作业点、作业班次、入井人员、炸材消耗和出煤量等为依据,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对煤矿采掘头面进行批复(春节前经省专家组验收合格以后我局批复的头面核定文件今年仍有效,不再批复,若头面发生变化的,我局另行批复)。二是验收后直接申报核定。煤矿企业在验收复产(工)后需要变更或新增采掘头面的,由企业编制《采掘头面核定报告》,经所在乡(镇)经发办、安监站初审签字盖章后,上报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县安监局。由我局牵头,会同县安监局、乡(镇)经发办、安监站到矿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现场填写《县煤矿企业采掘头面现场审核表》,依据填写的《县煤矿企业采掘头面现场审核表》出具头面核定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征管办、所在乡(镇)经发办、安监站。

2.申报头面核定资料要求。各煤矿企业上报《采掘头面核定报告》内容必须阐明头面新增或变更的原因、矿井“三量”及可采期、头面名称、风量分配、火工产品消耗量、月出煤量、作业班次、单班入井人数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同时要编制规范的、符合实际、具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具备瓦斯抽采系统,要申报煤巷掘进或采面回采的(指突出煤层:b3、k6、11号),必须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经防突治理后检测达标的依据(申报区域实施了保护层开采的可除外),所施工区域水患严重的,必须附治理后消除水患的依据。

3.落实头面监管职责。各产煤乡(镇)经发办、安监站要按照兴经商信〔2012〕26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采掘头面监管力度,对已核定的采掘头面,要严格按核定内容及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对发现煤矿未经核定私开头面、擅自启封密闭、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情况,要立即制止,责令撤离人员和设备,并上报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县安监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各煤矿企业必须于2014年3月底前将年度采掘接替计划表上报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对未上报采掘接替计划的煤矿企业,我局将不予核定采掘头面。

(三)抓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关闭4个煤矿的任务,要求2014年4月底前实施关闭。目前,我局已制定完善《县2014年关闭煤矿补充方案》,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等工作将按市上要求按期推进。各乡镇经发办、煤矿企业要提前抓好煤矿关闭前的相关工作,煤矿实施关闭后,各乡(镇)经发办要积极主动协调好煤矿关闭遗留问题,确保不出现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已关闭煤矿死恢复燃。

(四)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较好态势,我局将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结合日常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对检查和举报属实违规违法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工)整顿,同时乡镇也要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活动。

(五)加强厂社矛盾协调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县煤矿技改扩能的不断推进,涉及技改征地、矿山采掘影响人畜饮水、拉裂房屋、污水排放等问题,导致厂社矛盾发生,直接影响了煤矿生产发展环境,同时因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推进,煤矿关闭后出现了一些遗留问题。各乡(镇)经发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积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开展协调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为企业生产和发展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六)健全行业管理相关制度。

1.密闭管理制度。为夯实煤炭行业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煤矿非法违规生产、建设的行为,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我局转发的《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指导严格煤矿井下密闭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兴经商信〔2013〕54号)文件要求完善矿井密闭管理制度,认真对井下密闭进行编号并实施挂牌管理,将井下密闭情况上图标注,建立密闭管理台帐,做到牌板、台帐、图纸和实际四对口。煤矿不得私自启封密闭,启封密闭应当经县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启封。各煤矿每月底前必须将当月密闭管理台帐加盖企业公章,经乡(镇)经发办、安监站审核签章后报送我局。

2.交换图制度和收尺制度。为加强煤炭行业技术基础管理,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建设动态情况,按照宜市经信发〔2013〕23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强化矿井交换图制度和收尺制度。交换图含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必须按测绘规程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应当标注与周边矿井的关系、采空区和水体情况、各节点的标高、每月末的采(掘)止线、密闭等,并附采、掘工作面参数表。采煤工作面参数表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储量”、“剩余储量”、“工作面长度”、“走向长度”、“采高”等;掘进工作面参数表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工程量”、“剩余工程量”、“断面形式”、“支护形式”、“净宽”、“净高”、“坡度”等。井上下对照图应当标注井下巷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等设施的上下对应关系。通风系统图上应标注主要通风机、在用局部通风机的相关工作参数,测风站、测风点断面、风量,各头面风量分配情况,矿井通风设施等。矿井要落实专人掌握采面推进和掘进面延深情况,实行每月收尺,每月上图。煤矿所在乡(镇)经发办要会同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内煤矿采掘面推进情况进行核查,在煤矿每月上报的交换图上签注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后在月末转报我局。

3.技改进度约谈制度。为加快推进煤矿技改建设进度,我局将按照兴府办函〔2012〕1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煤矿技改进度约谈制度。每月末各技改煤矿要将当月井巷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累计完成情况报送所在乡(镇)经发办,各乡(镇)经发办经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技改进度核实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月底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煤矿企业当月井巷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当月技改进度滞后的煤矿及所在乡镇进行约谈,同时以项目组办公室名义报告县委、县政府,并进行全县通报。

4.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今年,我局将重点抓好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川经信〔2010〕517号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督查、日常行业检查、头面审批等方式对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现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煤矿在复产(工)验收前必须将本年矿级领导调整情况上报我局,同时在每月底前将下一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计划送乡(镇)经发办,由乡(镇)经发办报送我局。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篇2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年已被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以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22日—7月28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相关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重新组织,限期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区(县)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按照辖区具体行动部署,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督察指导力度,严格、规范、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严把检查、整改和验收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对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专项行动中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管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严格审查,对整改结果要严格督察,对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治理,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突出重点,严大隐患。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检查,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各相关区(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档案,并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煤炭开发技术深度融合,助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283号、《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3年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部级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验收管理,也适用于其它智能化煤矿进行验收管理。

第三条智能化煤矿必须满足验收标准中的必备指标,有任何一项必备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二级及以上,并且本年度内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方可申请智能化煤矿验收。

第五条井工煤矿采用分类建设、分级达标的方法,将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为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验收指标进行综合评分验收。露天煤矿、选煤厂根据技术工艺与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验收。

第二章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智能化煤矿验收程序分为企业自验收、国家验收、综合评审三部分。

第七条企业自验收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涵盖矿井各主要应用系统的相关专业,人数应不少于7人,根据矿井智能化建设类别及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逐项验收。

第八条企业自验收应由专家组出具企业自验收报告,企业自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建设条件分类评价、矿井主要系统智能化建设与应用效果、效率与效益情况、智能化煤矿分级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企业自验收可以依据验收标准对煤矿的建设现状进行分级评价,企业自验收报告应由专家组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对自验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完善,若在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则应详细说明理由,整改后方可申请进行国家验收。

第十条国家验收由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国家验收分为材料初审、现场考核,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初审。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在收到煤矿企业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验收。

(二)现场考核。智能化煤矿验收专家组由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赴煤矿现场进行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建设条件分类评价、矿井主要系统智能化建设与应用效果、效率与效益评价、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待所有煤矿完成专家组验收后,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公示公告。

(一)综合评审。由国家能源局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智能化煤矿验收考核结果。

(二)公示公告。对会议评审合格的智能化煤矿,在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通过验收考核的智能化煤矿,可根据验收结果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和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可以经过一年的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煤矿,可以在一年后进行升级验收。

第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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