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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筑法新规(收集2篇)

时间: 2024-06-25 栏目:办公范文

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篇1

一、物件损害责任与对于物的责任

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立法使用“物件”这一在法律中不太常见的概念,本身就是能够吸引眼球的新颖之处。要理解这一概念,有必要厘清其界线。“物件”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泛指成件的东西”,本非法律概念,故可依日常用语理解其内涵。

显然,《侵权责任法》第11章所规定的“物件”并不对应于民法学理上所说的“物”。民法学理上的“物”,可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非人格性,为有体物,为人力所能支配,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独立为一体。[2]按照这样的界定,“物”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生命的物,也可以是植物或者人之外的其他动物。除此之外,“物件”还可以指与建筑物未构成一体的动产,如悬挂物。

物可能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就此损害从法律上予以救济,早在罗马法“准私犯”中便已存在。[3]在近现代法律上,以法国法为例,在“因物之所为的责任”[4]项目下,对于由物发生的损害责任区分为以下3类:(1)动物责任;(2)建造物责任;(3)无生物责任。前两者由《法国民法典》第1385、1386条规定;而与之不同,第三类责任系自19世纪末以来由判例创制出来。[5]另外,《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人责任(第833条)、动物看管人责任(第834条)、土地占有人责任(第836条)、建筑物占有人责任(第837条)、建筑物维护义务人责任(第838条);在《德国民法典》之外,另有特别法如道路交通法、赔偿义务法、航空交通法、原子能法、产品责任法等专门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17条规定了土地工作物占有人、所有人的赔偿责任,第718条规定了动物占有人、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制造物责任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特别法还规定了产品、机动车等相关责任。由此可见,就物致人损害而言,自罗马法以来,关于动物及建筑物的责任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传统内容;对于后来出现的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物件,或在民法典框架内通过判例形成富有弹性的无生物责任法理作为对策,或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法加以规制。总之,各国大都有其解决办法。

接下来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因物致人损害场合的救济之道。该法在第10章单独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第78条),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规则(第81条),专门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包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80条)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除动物之外,对于其他的物,《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依物的不同危险程度于第9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虽然仍以“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为要件(第69条),但实际上法律明确了其外延,如民事核设施(第70条)、民用航空器(第71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第72条)、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第73条)、高度危险物(第74条、第75条)等;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第69条),并规定若干免责或减责的事由。《侵权责任法》还就另外两类“物”作了特别规定,即“产品”(第5章“产品责任”)和“机动车”(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产品责任,在外部关系(对受害人的关系)上采无过错责任,在内部关系(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关系)上以销售者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要件(第42条第1款)。对于机动车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依2007年修正后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依过错责任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不以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哪怕是推定的)为责任要件,因此该责任仍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对此规定了减轻或免除的事由而已。

《侵权责任法》第11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自然不包括前面已经专门规定的对于物的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实体内容的最后一章,这里的“物件”责任能否涵盖前面特别“物件”以外的其他“物件”责任呢?换言之,这一章是否具有为物件责任提供一般规范基础的功能,作为关于物的责任的兜底规定?

从《侵权责任法》第11章列举规定的责任客体来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第85条、第86条)、搁置物、悬挂物(第85条)、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第87条)、堆放物(第88条)、妨碍公路通行之物(第89条)、林木(第90条)、挖坑(第91条第1款)、窨井等地下设施(第91条第2款)等。上述责任客体,既包括比较法上的“土地工作物”,又不以此为限,还包括搁置物、悬挂物等与建筑物未构成一体的动产。“其他设施”这一不确定概念更为法官解释适用留下空间。“物件”既“泛指成件的东西”,可依“件”计量,故应指有体物,而不包括无体物。声、光、热等所谓“不可量物”致人损害的,可依“环境污染责任”(第8章)处理,不属于“物件损害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场合的归责事由

凡致人损害的物,都可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侵权责任法》之所以让特定的人对特定的物产生的损害负责,在有些场合主要是直接基于该物的危险性,进而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却以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第2款)为这一章的一般规则。依德国民法学通说,《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的土地占有人的责任并不包含对于建筑物等状况的危险责任,而是以有过失地违反交往安全义务为前提。[6]换言之,这里的归责事由不是物的危险性,而是人的过失。我国法在这一问题上应作相同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等倒塌场合的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成立并不以过错为要件,故属于无过错责任。将“倒塌”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的“脱落、坠落”区别对待,并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意识到建筑物因管理瑕疵造成损害与建筑物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倒塌造成损害具有较大的区别。[7]此时的归责事由,应当是建筑物等的建设、施工所具有的危险性。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立法者并未在第87条中明确规定是否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学者明确指出,这里的责任基础不是推定过错,而是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8]从文字上看,《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等同于第85条中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否就相当于“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尚不清楚。因为如果此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即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仍然不能证明“不是侵权人”。能否把《侵权责任法》第87条看成是第85条的特别法需要进一步论证,《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归责事由亦有待阐明。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妨碍公路通行之物的损害责任。相关责任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人,另一类是公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89条并未要求以过错或被推定的过错作为责任要件,故应理解为无过错责任,归责事由是行为人行为的危险性;对于后者,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不再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而应当是《民法通则》第1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归责事由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没有设置明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显然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如果说这一要件本身就是过错的客观表征(违反注意义务),那么存在受害人本身便证明了过错,而不再是过错推定。因此,这一款规定的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而应当理解为一般的过错责任,过错便是归责事由。

三、物件损害行为:单一还是复数?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中,“物件损害责任”或者说“物件”侵权恐怕是最复杂的类型之一。从立法规定上看,人们看到的是并列着的散乱规定,不同条文所体现的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归责原理等彼此差异较大,“一般”与“特别”层层叠叠,较难理出次序,有些像英美法中的复数侵权行为(torts),而非单一的由物件引发的单一侵权行为(tort)。

《侵权责任法》能否完全取代《民法通则》第12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之规定尚有疑问。《侵权责任法》放弃比较法上较为常见的土地工作物“设置或保管有欠缺(瑕疵)”之类概括力较强的措辞,转而用数个条文具体规定“脱落、坠落”、“倒塌”、“抛掷”、“堆放、倾倒、遗撒”、“折断”等更为具象的损害发生事由,无疑也是使得这一章看起来更像是对复数侵权行为(torts)的规定。具象有具象的好处,但也有散乱而乏概括力的弱点,欠缺体系整合性,并且很可能产生规范漏洞。前文提到的道路管理瑕疵问题,便难以在《侵权责任法》中找到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仍有必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之规定。在对我国的物件损害责任进行体系化时,可以考虑将《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将《侵权责任法》第11章规定的诸种复数侵权行为(torts)作为特别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不相矛盾的前提下,保留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则。

四、物件损害责任与其关联问题

(一)物件损害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

毫无疑问,发端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已经被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所继受。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后,[9]《侵权责任法》第37条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建筑物责任为中心的物件损害责任,在解释论上是否与安全保障义务统一构造,值得思考。立法者似乎在力求使物件损害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分开,使其有各自的规范领域。而立法机关官员在相关法律释义作品中解释“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类型时又举例说,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10]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之间的关系自然无法回避,必须作出说明。

(二)物件损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在日本法上,由于《日本民法典》第717条是其唯一规定无过失责任的条文,因此在解释论上便有扩张解释该条的倾向,出现了就构成企业设施的物、机动车、航空器等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危险的动产而应适用该条的主张。有学者更进一步主张,不仅就物的瑕疵,对于被企业雇用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即某种意义上作为企业设施的人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也应当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之规定,对企业所有人课以无过失责任。[11]在日本的裁判实践中,已见到在道口事故等交通事故、工厂废液引发的公害、丙烷气体爆炸事故等分支领域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之规定的事例。[12]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无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并且该法第65条继续肯定了无过失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可否认,有些环境污染案件可能同时符合物件损害责任的要件,如在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故中,[13]因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显然可以构成物件损害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唯此种竞合是否存在实益,是另一值得思考的问题。除责任构成要件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会有不同外,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在损害赔偿范围上似乎并不存在差异。

(三)物件损害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于2010年4月29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旧维持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二元格局,道路管理瑕疵并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4]如今,道路、河川等营造物的设置、管理责任15依旧要在《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内寻求救济。

注释:

[1]vgl.karl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6aufl.,springer-verlag1991,s.437ff.

[2]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149页。

[3]参见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4]seegenevieveviney,tortliability,in:georgea.bermanned.,introductiontofrenchlaw,wolterskluwer2008,p.249.

[5]参见[日]山口俊夫『フランス??胤ā唬?|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第122?。

[6]vgl.larenz/canaris,lehrbuchdesschuldrechts,bt,2.halbband,13.aufl.,1994,s.488;jauernig/teichmann(2007),§836rn1.

[7]参见梁慧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8]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2页。

[9]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的陈现杰法官对此作了说明。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我国有学者对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进行了介绍与研究。参见李昊:《交往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关于日本的安全照顾义务,可参见[日]宫本健藏:《日本的安全照顾义务论的形成与展开》,金春龙译,载许章润编:《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5页。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页。

[11][12]参见[日]森?u昭夫「不法行?榉ㄖv?,有斐?,1987年,第54?,第55?。

[13]参见张奕:《紫金矿业水污染系人为》,《新京报》2010年7月17日。

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篇2

关键词:可持续性发展生态城生态建筑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TU-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8537(2012)02-0174-04

2011年8月,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的建筑师们怀着对绿色建筑知识的渴望来到有着“森林王国,欧洲绿色首都”美称的国家――瑞典进行专业培训和实地参观考察。瑞典这个自由、古老的国度凭借坚持不懈的发明创新和超乎想象的辛勤劳动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从贫困、落后的农业国家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工业化福利制国家,更成为全世界人均寿命和生活标准最高,公众收入和福利分配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具有78.3万人的斯德哥尔摩城市,是一个由海洋、湖泊和广袤的空间组成的城市。人们对环境的钟爱、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个城市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不仅有先进的理念,而且有先进的技术和有序完善的管理方法,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图1)。

瑞典的可持续发展状况

城市可持续发展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涉及到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学、能源应用、环境技术等学科及领域。政府部门、投资商、建筑设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大学、建筑研究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制造商都参与其中。

瑞典的可持续发展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环境科技、经济能力和社会文化。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反过来也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很多机会。可持续城市设计被细分为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一体化、绿色建筑、生态环境技术系统、社会与基础设施的治理几个方面。

1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性

在瑞典,生态城的良性循环,带动了周边区域经济的全面提升和发展,为社会创造效益。有关可持续发展、环境达标问题政府非常支持,政策与此保持和谐默契。这是规划和实践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创业者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成功有这样的和谐默契(图3)。可持续城市规划成功的关键在于各个利益方的协调统一,远景的实现归功于广泛的公共参与以及城市各界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2可持续发展需要技术支持

(1)“隐形”垃圾处理系统

瑞典的“隐形”垃圾处理系统是一项改变全球垃圾管理方式的创新技术,利用地下空间收集垃圾,是现今最环保的解决方案(图2)。隐形垃圾处理可应用于居住区、历史城区、新城规划区、写字楼、医院、机场等场所。

垃圾处理系统带来很多便利:①节约空间: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有助于释放更多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吸引力;②资源循环利用:采用垃圾自动收集系统分两类(焚烧垃圾和其它垃圾)来收集。这种循环理念将垃圾变废为宝,成为宝贵的资源;③环境保护:由于减少了车辆行驶,有效地降低交通压力、减少噪音和废气排放;④垃圾减量:通过用户识别卡技术对每户的使用次数进行记录,实现分单计费,有利于用户自觉减量;⑤源头分类:更加洁净、合理的分类设施,方便用户使用;⑥工作环境:大大改善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不再有交叉传染和身体损伤的危险,杜绝人与垃圾的二次接触j⑦清洁卫生:创造更加洁净、更具魅力的城市、居住和工作场所:⑨经济收益:运行成本的降低带来长期回报,足以充抵相对较高的初期投入。节约的地表空间产生立竿见影的经济收益;⑨使用便捷:用户365天、24小时都可以使用:⑩用户满意度:与传统垃圾收集相比,用户满意度大大提高。

(2)水资源利用

瑞典的水资源利用体现在节水和废水处理两个方面。

节水: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加剧是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科学合理地使用水资源,可以减少用水浪费。例如,采用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设施,通过减少用水量、梯级用水、循环用水、雨水利用等措施能够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废水处理:将使用过的废水经过再生净化得以回用。从生活污水中提取有机物,制成沼气用于生活燃气,沼气渣运往农村做化肥。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3)研究能源物质的流通

瑞典在制定环境规划后,进行生态环境评估体系的评估,进而研究能源物质的流通,使物质材料、能源的利用和流通本地化。一些城区能源站利用加工剩余的木屑作为燃料给水加热,作为热能提供区域供热,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图4~图6)。

3既有建筑的保护

瑞典从艺术、空间和社会角度保留有价值的建筑。拆除建筑需要对其社会、环境、经济资源进行研究评估,尽量减少资源浪费。每拆1万m2的旧建筑,要产生500t~600t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瑞典慎待历史建筑,注重文物保护。瑞典城市的形象是历史性的,有半数以上的建筑物都有50年的历史。历史留下的建筑物给人们带来很不同的归属感。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增加了建筑物的感情价值,百年以上历史的老建筑成为旅游观光的主要看点,体现了城市历史发展的连续性。新城区的建筑形式也认真借鉴古城的风格,提炼并运用了古建筑的元素,不是简单的照搬模仿,而是从艺术风格和内涵上体现了历史的传承,使新城和古城交相辉映,浑然一体。

既有建筑的保护途径有

对保留建筑或居住区进行勘察,通过增设建筑保温、更换设备管线、改善小区环境、增加公共设施等途径提高居住区质量。

4可持续性发展的措施和方法

(1)增强全民意识

瑞典可持续发展强调公众参与,广泛征询市民的意见,使每个公民都是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参与者。为市民提供适当的机会亲身参与到土地使用的决策中来,使可持续发展成为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使工程的完成更加有效,以真诚的服务去实现城市的整体规划(图7)。

(2)提高人们对生态区的认知度、信任度

瑞典的生态居住区房价很高,但使用成本低,性价比高。污水及垃圾处理虽然增加一些收费,但利益是可以回收的、是良性循环的,居住区建筑造型新颖、环境优美、舒适,居民的综合利益并没有减少。

哈默比湖城在小区信息中心联合举办垃圾处理技术和能源应用的展览,展示哈默比湖城采用的新型环保技术,比如,他们从居民中及工作人员中培训“节能大使”,讲解房子的节能效果、清理用洗涤液的选用、垃圾分类的益处等,使得开发商和购房者实实在在的看到自己的利益。

他们用科技手段为居民生活提供方便,让居民和其他人都能感到正确运用科技是很容易的事。比如,利用电子指示牌给人们展示下一辆公交车什么时候发车,指示停车场的停车等。

(3)可持续发展须长期规划。公众参与、有序进行

长期以来,瑞典的城市规划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城市规划也是社会规划,是一个可持续的社会性规划。城市规划具有前瞻性,强调以人为本、保护环境、保护历史建筑风貌;强调公众参与,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强调规划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瑞典政府对“哈默比湖城”规划提出了一个新理念,根本含义就是将交通、能源、水、废弃物管理等系统的解决办法与城市规划开发、园林和房屋建设直接结合起来,使城市开发与环境科研和谐发展,创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在这样的城市里,出行是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所有的住宅都建在距地铁500m的范围内。鼓励使用自行车限制私家车,发展城市交通:轻轨、地铁(图8)。

这个理念和成果来自瑞典过去几十年取得的经验。有较高要求的项目除了设计任务书外都同时附有一个环境标准任务书。

(4)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政府的激励机制

瑞典政府在决定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制定“绿色社会”的目标,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引导绿色建筑的市场机制;不仅通过市场机制驱动开发商,而且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的、低能耗住房。

在北美、欧洲一些国家,在建设绿色建筑方面政府都有一些激励措施:①鼓励骑自行车上班;②鼓励使用风能、太阳能。如果建筑物使用太阳能、使用低能热泵,就能得到补偿;③消费者购买绿色的、低能耗住房,到了年尾的时候有退税奖励政策:④使用生物沼气的汽车实行减免税收,价格远远低于使用燃油的汽车的价格;⑤政府在对开发商投资项目提出建设“生态城”的政策要求的同时,对开发商奖给一块位置好、价格优的用地。“生态城”建成后,政府对开发的地块小区进行评估,如果没有按政府的要求规定建设,政府对开发商进行处罚或勒令重建或者改造等,奖惩分明。

5瑞典可持续性发展实例

瑞典人素以热爱自然、亲近自然、重视环境保护而闻名。哈默比湖城、皇家海港、瓦林拜城、马耳默城等生态城向世人展示了瑞典可持续发展的辉煌成就。

(1)哈默比湖城

哈默比新城(图9、图10)是第一个向世界展示生态的新城,无论在瑞典国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哈默比湖城都将是一个生态建筑的示范区。它是斯德哥尔摩近几十年来最大的城市开发项目,项目规划用地1.2万hm2。规划可以追溯到1990年,项目启动于1997年,预计2017年全部完成。“哈默比生态城”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最新的理论框架、最佳的做法范例、可靠的技术解决方案、有序的进度管理技能和最优的设计方法。居住区的目标远景是具备高水平的环保特性、优良的建筑设计和优越的居住条件。规划部门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将可持续发展、共生城市的理念注入到设计规划中。规划部门与设计师共同互动,严格限定老城市中心的街道尺度、街区长度、建筑高度、密度。但在新建区我看到,大进深的建筑、舒展的雨篷、多层的形式、大面积的阳台和露台、大玻璃窗、平屋顶以及面向水面的灰白色立面等,都表明现代建筑语汇已经融入其中。

城市环境规划包含以下方面:①建立生态模型,针对环境问题制定一整套环境规划。其主要理念就是在本地区建立循环经济,将流出本地区以外的环境问题最小化。生态循环最终要达到尽可能当地化水平;②自然资源的消耗要降到最低;③总能量消耗要减少,能量运用要增加;④能源使用再生能源,而且要尽可能基于使用当地来源;⑤净水消耗要减少:⑥废水要用来获取能量,把其中营养盐的含量恢复,用到农田:⑦建筑材料用再生和再循环的材料,使有害健康和环境的物资集聚量降到最低。环境解决方法要适合居住者的需要并有助于参加社交活动和承担生态责任。

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在:①在项目开始启动前就走访公共交通部门进行调研。倡导“汽车共享”,小区80%的人步行和乘坐公共交通;②为居民提供的服务正在逐渐开发完善,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疗中心以及商业服务中心也在逐步开发中,居民可以很方便的到达各个区域;③为体育和休闲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可能性,设有许多小艇的停靠点,还规划有众多室内和户外运动场地:④设有公共图书馆,主要面向儿童和青少年,除了作为教育设施还可举行文化活动,设有社区剧院、音乐厅和文化工作室:⑤设有令人羡慕的优美环境:水、码头、水渠等。设施完善使它远远超过了作为一个居住中心的意义。

生态解决方案主要包括:①先期建设热力站、变电站、垃圾处理、动力站:②土地利用:清理污染土壤,将工业污染地净化,开发为美丽宜人的居住区,建设风景优美的公园开阔空间;③能源循环:采用可再生燃料、沼气和余热回收,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④水处理:开发新技术用于节水和污水处理。生产尽可能洁净,使用尽可能高效:⑤垃圾分拣:采用可行的垃圾分类系统,尽可能的循环利用:⑥交通运输:建立快捷公交系统,建设专用道,汽车共享、减少私人小汽车的使用;⑦建筑材料:尽量采用绿色建材和使用干作业。

(2)瓦林拜城

瓦林拜新城项目建设于2001年~2010年,规划用地10万m2。该项目获2006年瑞典建筑师协会规划奖(图11~图12)。传统经典的瓦林拜城中心被开发成瓦林拜新城,怀特公司找出新旧城之间的平衡点,运用一套很有创意的解决方法,把瓦林拜城变成一个独特的环境景区。

瓦林拜城,从1954年落成起就成了瑞典国内外其他城市的追赶目标。半个世纪以来,由于消耗、损害、加之严酷的竞争,急待一个必要的更新,急需对瓦林拜城进行全面的整容。怀特公司是整容规划中的主导力量,承担项目的建筑、城镇规划和景观设计。最大的挑战是如何解决好国家遗产保护区内原有建筑和新建建筑之间的平衡。怀特公司的设计使原来的街道和小广场成为进一步扩展商业、停车场、住房等设施的基础;要求新的商业、环境与遗产保护区建筑协调一致,进而呈现一个令人向往的整体。

更新大部分建筑,而不只是拆除或新建。不仅在建筑保护上非常有意义,而且从节俭使用资源上更具重要意义。怀特公司自主创建了一个北欧最大的地热设施(在一个百货公司地下打了总长达27km的地热孔)。另外,来自商店和饭店的废弃物可转换成新的能源。

我国城市可持续性发展进程

虽然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较晚,评价标识制度也起步较晚,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分析与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制定符合国情的相关标准,根据自己城市的背景定义自己的生态城市。

多年来,我国强调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我国向全世界做出庄严的承诺:提出2023年单位国内总值00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城市生态标准的提高,必将造就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我国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理解和接受程度逐步提高,并相继在不同城市开发生态城项目,比如上海罗店、北京观筑、天津万科东丽湖、南京生态岛等。目前有与瑞典在上海的施魏科(Sweco)公司合作唐山曹妃甸生态城、天津汉沽区东坨区项目。

1唐山曹妃甸生态城

2008年春天,瑞典的共生城市的整体框架技能知识应用到中国唐山地区一个100万人口的新城――曹妃甸生态城的规划中,他们为包含30km2和12km2的行政区和一个中心区的地区制定概念规划。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期望将生态城建成既气候适宜又具魅力的城市。

2天津汉沽区东坨区

东坨不仅是一个新商务办公区,还将作为汉沽区行政机构办公区。规划用地10.8km2。预计到2023年,东坨将成为汉沽城区人口的主要容纳地,从现在的12万人增加到25万人。东坨开发的第一步就是把一个产盐区转化为城市环境的新城区。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计划建设一个综合的包含交通枢纽系统、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地带,建设一个“创新科技谷”来连接老城区和海滨的旅游开发区。规划中的东坨将为汉沽新城的发展起到创新的龙头作用(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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