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具有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信息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等新的特点。客户名单在流转过程中有可能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而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可能限制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为有效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原则、赋予客户个人信息决定权、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当你输入“股民名单”关键词用网络搜索,你便发现众多出售股民名单的信息。例如,有人在网上公开叫卖“全国股民名单”等信息资料,网站在显著位置显示:提供《全国54万股民名单》,价格2000元,在线支付,付款后提供光盘下载。大量的客户名单有买有卖竟成气候,投资顾问公司、保险、售楼、收藏等等许多行业都想得到高端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对于网络公司而言,付出了心血和汗水编辑的客户名单如果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作为公司的无形财产可以转让,问题是,若要出售客户名单,要不要征得客户的同意呢?由此产生了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客户个人数据资料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网络时代,随着公司收集客户名单的方式多样化,客户名单的信息内容也更为复杂,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领域需要迫切回答的问题。
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共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与经营者的活动密不可分,一旦经营者解散,客户名单一般不再具有相应的价值。不过,即使经营者停止了经营活动,他仍可以通过直接转让记载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的方式来获取报酬,而受让人获得客户名单并不在于名单信息本身,而在于利用这些名单上的顾客信息,从而节约成本在市场中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并籍此形成一定的经营优势。因此,客户名单可以说是经营者的一笔无形资产。经营者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资源,通过广告、促销等各种形式开拓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以吸引或聚集更多的客户群。经营者在销售环节中根据固定的客户交易情况制作的客户名单或客户资料,都与特定的客户群相联系。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联系,才使得客户名单具有特定的商业利用价值。
由于经营者编辑客户名单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和汗水,而且客户名单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各国一般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美国联邦和各州商业秘密法以及判例法基本上是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加以保护。目前,美国有4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经采用了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该法第1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包括公式、样品、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加工程序在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1.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事实上或潜在地不为公众所知,以及通过正确的方法不容易获得的,其他人从它的披露或使用中能够获得经济价值,2.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1]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各州都公认客户名单能够销售。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2]客户名单和相关的信息构成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在日本,客户名单是否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其判例形成了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客户名单是所有人所特有的或者所有人新形成的特殊客户群,其他竞争者不花费一定的劳动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者近似的结果,该客户名单即构成商业秘密;2.经过独特积累、收集、加工、整理,不是简单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而形成的客户名单,可以成为商业秘密。[3]在我国,只要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信息,二是信息的持有者为获取该信息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客户名单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必须指出,与物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专有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并不排斥别人以正当努力获得同样的信息。但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和使用许可,并获取报酬。第三人非法侵犯所有人的商业秘密,也必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的新特点
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在线购物的方式逐渐得以普及,客户名单的内容和网络公司收集客户名单的方式都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零售商可以很便利地收集到的大量有关购买者和访问者的信息。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使用一些新开发的软件程序,网络公司在信息收集、存储、传递和分析方面的能力可以说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籍此可以编辑出内容复杂的客户名单。目前,网络公司客户名单中的信息通常包括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信息、购物历史和网络浏览习惯等内容,这些信息随后会被分析、加工和利用,以便于进一步的市场开发。因此,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的信息内容远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丰富。
(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
传统环境下,客户信息的收集往往要征得客户的同意,并且要由客户填写相关表格。但是,网络环境下,在使用者不知道或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网站借助于点击流数据、cookies和webbugs等技术手段,可以主动收集到网络使用者的相关信息。
1.点击流数据
点击流数据由被访问的网站收集。数据记录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的计算机和软件类型、原连接网站、细读每页所花的时间,以及精确到网站的哪一部分被研究过和时间长短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被获得、存储和使用,通常被网络公司用于直接交易或者广告开发。随着许多网络搜索引擎(例如搜狗)的启用,这种数据的集合性更是特别明显。搜索引擎网站能够监视使用者正在寻找的信息类型和为了获得该信息而访问的网站。
2.cookies
cookies是安装在计算机内的一种小型编码文件,它会将使用者的点击流数据传输给网站操作员。Cookie的功能涉及以下几方面:其一,确定客户能看见哪些广告,哪些广告通过点击能作出反应以及消费者实际上将哪些商品放到他的购物车上。其二,确定使用者最近是否访问了该网站。这些数据有助于广告主决定应该付给网站经营者多少报酬。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为了交易而收集有关使用者的信息。这项业务,称为在线简历。这些信息也许不能直接识别使用者,然而,通过将在线简历与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连接起来,同时参考在线的匿名上网资料,就可以揭示出特定人群的兴趣和需要,网络公司也就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有吸引力的广告和服务。
3.webbugs
Webbusg可以监视使用者的Web浏览、购物、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活动,而且可能同时收集系统配置和个人信息。一些跟踪公司通过利用这种信息来目标广告,或者出售或者滥用他们收集到的信息。Webbugs通常提供以下几种服务:(1)基于它所访问的网站,建立一个有关使用者的简档;(2)决定有多少用户已经访问了某个网站;(3)决定在某个特定网站哪一种网络浏览器更频繁地使用;(4)在使用email的情况下,测定信息实际上被阅读和寄发的频率;(5)在访问寄件人网站时,确定email接受人的身份。
很明显,无论是点击流数据,还是cookies和webbugs,都能轻易地收集到大量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客户名所包含的信息量要远远超过传统商务环境下编辑的客户名单。然而,遗憾的是,许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的,绝大多数用户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
三、信息收集涉及个人隐私
传统的客户名单由于内容非常简单,在编辑时通常不会涉及个人隐私。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数据库的编辑一般是以客户向网站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为基础,网络公司的客户名单无论是内容还是用途,都远比传统的客户名单更为复杂。网络公司收集的客户信息很可能包含一些个人隐私,例如有关健康、小孩和财务状况的数据等,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因此,网站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有隐私权保护的声明。例如,在当当网或者淘宝网下定单购物时,该公司需要购买者提供邮寄的地址、电话号码、email地址等信息。同样,为了在Yahoo注册一个email地址,可能要求使用者提供他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邮政编码、性别、职业、职务、专业领域等信息,还可能要求使用者填写有关兴趣调查表。此外,在交易完成以后,网站还可能建议使用者进行其他购买行为,以试图给用户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在网站专门提交的调查表上,甚至可能要求网络使用者提供一些其他的信息。为了避免网络公司滥用客户的个人信息,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已经承诺保护其客户的隐私。三、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分为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和在事实上的冲突。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指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的矛盾关系;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则表现为不同的权利在事实上的不可能同时行使,尽管承载不同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但是在其所适用的具体的情景中,如果某一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那么,另一法律主体的同种权利则无法实现。[4]根据该见解,权利冲突的构成是客体相同、主体不同、权利合法、存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且相互抵触。其中,客体相同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产生于同一客体;主体不同是指由同一客体发生的多项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权利合法指由同一客体发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分别具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根据。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是指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导致另一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不可能。[5]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第一,二者的客体基本相同。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客体是客户信息,即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肖像、住址、电话号码、财产状况、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性生活等不愿公开的信息。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重合,比如电话号码、住址、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既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客体,又是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客体。第二,二者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网络公司,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第三,两种权利均有合法性。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在我国是作为商业秘密可以获得保护,隐私权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认可的一种人身权利。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对抗个人信息隐私权。网络公司将网站访问者自愿提交的的客户姓名、地址、账号信息和购物嗜好等个人隐私信息编辑成客户名单,然后网络公司公开出售牟利,或者在网络公司不景气或破产时,当作公司财产予以出售,就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隐私权很难得到保障。个人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本来并没有太多的人知道,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庭辩论中,所有的资料都难以保密。此外,要计算个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很难。不同的信息隐私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会很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的规定,!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秘密。很明显,网络公司将合法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编辑整理成客户名单,只要该名单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就能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网络公司无疑拥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然而,当网络公司在遭遇经济困难或者破产危机,准备将客户名单作为财产出售时,客户却以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侵害为由,阻止客户名单的销售,尽管这种客户名单的公开或销售对客户本人并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任何一个客户都能以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为由,阻止整个客户名单的销售,将使得网络公司无法将自己的客户名单财产权变现或转让,从而导致财产利益落空。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否具有限制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权行使的优先性和绝对性?或者说,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二者权利的边界,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四、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协调
制度的设计往往是在一些相互有所冲突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的张力。在协调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时,要注意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它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对于网络公司而言,客户名单是一种经营信息,客户名单或客户资料上的顾客信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不管是自己使用还是合法转让给他人都可以保持或形成稳定的客户群,获得商业利益。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客户名单又是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例如,在网上申请电子邮箱或购买某种特定商品而留下的个人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隐私。这种信息如果未经顾客本人同意而披露,不仅表现出对顾客本人的不尊重,甚至还会构成对顾客隐私权的侵犯。因此,我们既要使网络公司的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使消费者对网络商务充满安全感。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和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应当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一)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原则
在我国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的告知原则,即网络服务商在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时候,应当充分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信息收集的情况。没有充分的告知,信息主体将无法了解其个人信息是否披露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这种信息收集情况,在网络上表现为各个网站或网页上的隐私条款或网站隐私政策通告。[6]比如网络公司应在网页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收集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承诺只在所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并在未经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不提供给第三人。网页操作员在收集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客户的明确同意。在没有通知和退出机会的情况下收集客户数据是违法的。相应地,法律要规定消费者享有网上通信的保密权。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技术便利条件,擅自拆封、泄露和纂改他人的电子邮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赋予客户个人信息决定权
隐私权的实质在于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就此而言,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支配权。[7]因此,客户享有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付和供他人利用的权利。具言之,即是个人资料,收集之限制、资料之精确、查询及更正之权利、接受资料收集通知之权利及确知资料存在之权利,不仅应使其不受他人干扰,更在于对其所有之资料能加以控制与支配。当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奉行“人身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隐私权是民法所规定的人格权,是人作为主体存在所不可欠缺的自由,或是人之生存与发展的必需条件。相对于商业秘密这一财产利益而言,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具体来说,当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在实现其财产价值时,应当优先考虑网络消费者的利益,赋予其个人信息决定权:
1.选择退出权。在网络公司决定销售客户名单时,客户有权请求网络公司删除自己的姓名,以排除在拟出售的客户名单之外。例如,当Living.com公司宣布破产时,德克萨斯州检察长和Living.com就客户名单的出售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法院指定的破产托管人将监视销毁客户个人的金融数据,例如信用卡、银行帐户和社会保险号码。虽然破产受托人可能销售或转让客户名单(不包括信用卡、银行账号和社会保险号码),但他只有在对living.com的所有客户作出通知和赋予客户有权选择退出销售名单的机会之后,才能这样做。破产法院批准了该和解方案,该名单最终以每1000个名字1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MarthaStewartLivingOmnimedia公司和MaxwellSroge公司。[8]
2.选择留下权。在销售客户名单时,如果名单上的所有客户表示他们愿意将信息拿出来分享,那么网络公司可以销售客户名单,但仍然必须遵守原来的隐私权承诺。当然,如果客户选择留下不仅不存在违背隐私权承诺的问题,而且将会增加客户名单的价值。
(三)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客户名单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破产、倒闭时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以及应受到怎样的限制,我国尚无立法对这个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一方面,公司针对客户名单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公司的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不得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则能将客户名单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债务人财产之外,这样就会减损网络公司的财产数额,从而危及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对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即客户本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客户名单的出售,但是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除外。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破产法》时,明确规定将客户名单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网络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可以将客户名单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但是,基于网站的隐私权声明,在出售客户名单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在案件终结之前,如果破产管理人希望出售客户名单,他必须请求法院任命监督人,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注释:
[1]UnifTradeSecretsAct1(4)(amended1985).
[2]SeeRichardA.Bales&JosephS.Burns,ASurveyofKentuckyEmploymentLaw,28N.Ky.L.Rev.2001pp219,269.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5页。
[4]王涌:《权利冲突:类型及其解决方法》,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编:《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5]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6]蒋坡主编:《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7]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页。
网络环境下的教与学是大家共同面对的一个课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现代教育所需,教师要面对现实,迎接挑战,转变观念,投身于网络教学中。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渗透网络思想,注意传统教学与现代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提高效率,提高学生兴趣,教养学生创造性,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也要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学习,培养自己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增强自己想尽办法获得知识的意识。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所重点中学,在区内外享有盛名,校领导在狠抓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的同时,颇有远见地在校园内配置了校园网,使学校成为全区唯一一所配置校园网的中学。作为二中的一名物理教师,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深深感到网络环境中的教学对传统教学的冲击,下面谈一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体会。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和信息产业飞速发展,在我们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需要获得和处理的信息越来越多。这对教师和学校中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来说,如何利用信息技术及校园网来应付和处理大量的信息,并能独立选择和评价信息质量,从而更高效地利用这些资源,将成为老师、学生必备的能力之一。所以,在教学中必须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校园网上丰富的资源,是我们推进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手段和方法之一。作为一名教师,要敢干面对现实、迎接挑战、更新观念,从过去那种传统的“一本书,一支笔”的单一授课模式中解脱出来,改革教学方式,掌握计算机,了解校园网应是教师必备的条件,是时代所需,也是工作需要。要想适应现代教学,必须转变观念,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行动的动力源泉。
为了更好搞好自己的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我家里专门买了计算机,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使用,同时学校为了推广使用校园网,对教师进行培训,我也是每课必听,利用所学,制作一些物理教学软件,大部分是先在家中作好,再复制到办公室计算机上的校园网中,自己上课时调出来,很方便。且也提供给同组的老师使用,别的物理教师也把自己的课件放到校园网中。与同行交流,听取别人意见,不断修改补充,使课件更加完善,这样工作效率倍增。自己利用课余时间已经自学了3dmax.2.5、几何画板、AUTHORWARE5.0等制图软件,但其中我比较偏爱3dmax2.5,因为它功能强大,是三维造型,更具使用价值,现在我已经制作了不少课件,如“力的合成”、“匀变速运动的加速度”、“碰撞”、“简谐振动”、“电磁感应”、“光学”......节假日也利用计算机游览INTERNET网,访问一些教育网站,包括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全国中小学计算机教育研究中心”的网站:看一看有什么重要信息;全国的同行们正做什么?也查看一下网上优秀的物理课件。现在回想起来,自己所下的功夫是值得的。每当看到学生们津津有味地欣赏自己所做的课件,入神地听老师讲解,学习物理兴趣越来越浓的时候,作为一名教师由衷地感到欣慰。万事开头难,但只要你跨出这一步,前面的路就会很开阔。
中学物理教学作为自然科学基础学科的教学,对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特别是培养探索自然科学的能力,即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对培养21世纪人才尤为重要。21世纪将是一个信息时代、网络世界,不懂网络将寸步难行,更会束缚学生能力的发展,只有懂得网络才会主动获取信息,提高自己成功的机会。因此在利用校园网教学的同时,教师应渗透一些简单的网络思想,培养他们的网络意识,这不仅是出于对学生未来发展的考虑,也是为让学生更有效地使用校园网打下基础。我有时在讲课过程中有意识说一下课件的制作过程,如何从校园网中调出来用的,也讲一讲校园网的构件和使用,学生们往往对这些都很感兴趣,表现出很高的热情,这正是学生真正参与进你的教学过程的表现,有的同学下了课后跃跃欲试,都想亲手试一试,亲自操作一遍,但出于保护设备的目的,我一般不让他们随便动,但学生们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旺盛的求知欲,教师理应是给予表扬和肯定的。
课堂是学生获取知识最直接的场所,课堂教学是实现教师教与学生学的最主要途径,在有限的时间里,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可以高效率、高质量地将大量信息传递给学生,改变以往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在掌握知识的同时综合能力也得到培养。
在传统教学过程中,老师要花较多时间写板书,特别是上课时写例题、画图用的时间较多。如在高三年级讲“滑块与小车相对滑动”专题时,得画许多物体运动过程示意图,找位置关系,教师累,学生也觉得繁杂,但如果相对滑动过程用计算机课件演示的话,过程就很清楚,只需将课前制作的文本、公式、图片等资料显示出来就行,且可以通过各种控制器,使过程缓慢演示,反应慢的同学也可以反复看,这样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接受起来很轻松。特别是针对难以理解或难以想象的物理概念、模型通过采用多媒体课件,可以十分直观形象地解释、演示出来,被学生充分理解,做到难点突出,达到理想的教学较果。如:“力的合成”、“干涉、衍射”......。用多媒体课件模拟物理现象、过程,可变抽象为直观,形象、生动、感染力强,有助于理解和记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抽象思维的能力。如:高一年级的学生在学习“简谐振动”这一节时,往往感到吃力,似乎听懂了,但一做题尽出错,原因是振动问题综合性强,弹簧振子振动过程中,变化快、变量多、较难掌握。通过演示“简谐振动”课件后,使振动过程放大、放慢,学生们得以仔细观察多个量的变化,而且在课件中不同鲜艳色彩的箭头把各个的大小、方向、变化都显示出来,教师边操作边讲解,明显感觉到讲起来轻松,学生听起来也轻松,课后的测验,成绩远远地优于前几届学生。
尤其是在复习课中,多媒体课件的较果更加明显,它可以做到重点突出,在短时间内系统地重复彼此有关的物理现象,使学生回忆快,记忆牢固,如在复习“圆周运动”过程中,可把水平面内的圆周运动,卫星运动及竖直
面内的圆周运动,通过多媒体课件演示出来,可以讨论小球脱离轨道的条件及各种圆周运动问题中的最值问题。复习“碰撞”问题时,可以用课件来演示各种碰撞,这样大大提高了课堂效率,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扩大了学生们的知识面,使物理教学进行得生动、活泼。
要想通过校园网上好物理多媒体课,备课是基本环节,备课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授课的成败,传统的备课方式,围绕着教学大纲、教科书、参考书形成教案,基本上是文字工作。将计算机技术带入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时,备课观念需要更新。首先,你得合理科学地组织教材,相关的知识要尽可能联系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体系,知识要联贯,思维性要强,更多的精力应放在如何引导学生观察现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归纳总结规律上。同时由于大量的教学内容,以计算机、图、文、声的形式表现出来,教师以书面处理文字的工作明显减少,伴随而来的是了解计算机、网络、平台、链接、端口......等内容。要对校园网中资料库的东西了如指掌,现有的尽量不要自己重复再制作,尽可能从资料库中调用,尤其是练习题,课前选好后,可直接调用。备课过程中更多的是思考、设计课件应用和制作脚本,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引发学生的求知欲,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引入,课堂教学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学中适时地利用多媒体传递信息,调动学生的多种感观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为学生创造轻松、交互、动态、开放的教学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授课过程中注意力不应全放在机器上,而置学生于不顾,因时刻注意学生的情绪变化,该停就停,该慢就慢,改变过去那种对学生主体地位不够重视的状况。
如何听好多媒体课,对学生来说,也是一个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传统的教学养成了学生听教师讲,一字不漏记笔记的习惯,这些对于容量大,思维性强的多媒体课来说,是不适应的,我想学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课前要预习,明白这节课要解决的问题,难点心中有数,这样听课会顺利些。
2观看课件时尽量少记笔记,多动脑,积极思考,时刻注意把自己预习掌握与所播放
课件相联系,思维要跟上教师。一般教师会留时间让学生作记录的。
3注意力要集中,不受环境、灯光、某些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的影响。
[内容提要]高校校园网络舆论具有丰富性、可信性、即时性、可控性等特征;影响校园网络舆论的因素包括发出者的匿名性、发出者的意愿、网络的可达性、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监管效率、与主体的相关性、与传统媒体的一致性等。加强校园网络舆论的引导,应当提高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素质,搞好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正确运用技术手段,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关键词]高校校园网络舆论;影响因素;引导
高校校园网络舆论对大学生学习、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校园网络舆论的主体主要指在网上发表言论或受网络舆论影响的大学生。从网络传播实践来看,高校作为社会思潮交流活跃的区域,容易引起大学生群体关注的对象即舆论客体具体表现为:突发事件、热点问题、学术争鸣、服务质量和利益焦点等。学校新闻网、学生网站、校园BBS、百度贴吧、论坛争鸣、博客等网络媒介是校园网络舆论的基本载体。此外,公共电子信箱、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临时性在线论坛等也为大学生发表言论所使用。
一、高校校园网络舆论的特征
(一)丰富性。高校校园网络舆论的丰富性主要是指网络舆论内容的充实与多样性,即网络舆论所涉及的问题和事件包罗万象。校园网络舆论关注对象广泛,关心师生权益,对焦学校大事,同步社会热点,包括突发事件、学术争鸣、学校发展、课程教学、后勤服务等。小到食堂饭菜,大到国际争端,都有可能成为舆论中心。校园网络舆论拓展了传统的舆论空间,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关注校园生活、沟通信息的网络平台。
高校校园网络舆论的表达和传播途径具有多样性。大学生借助新闻报道、校园论坛、校园BBS、网络社区聊天、博客圈等校园网络媒介,通过发帖、跟帖、撰写博客文章等方式对不同的问题和事件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或对权威观点提出质疑和挑战。在我国,很多高校都有自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论坛,如:清华大学的“水木清华”、北京大学的“未名”、复旦大学的“日月光华”、浙江大学的“海纳百川”等。这些论坛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学校的一种标志,一方面吸引了众多校内外人员的关注,在线量常常处于高位;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内的主流媒体,形成了强大的校园网络舆论影响力。
(二)可信性。可信性,即高校校园网络舆论信息的确凿性、可靠性和使人相信的程度。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网络舆论的可信度参差不齐,有真人真事,有空穴来风。校园网络舆论的可信度之所以高于其他网络舆论,首先,校园网络舆论的主体是大学生,他们生活环境相同,文化背景相近,关注的话题相似,对自身群体有高度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其次,大学生的受教育程度高,理性思维特征突出,网络舆论的主体意识相比其他人群更强。他们不喜欢盲从,而是通过自己的思考分析与他人进行交流。再次,校园网络舆论实名注册的特点,使广大学生对自己传播的信息和发表的言论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调查表明,59.62%的学生认为“网络世界的言论同样需要负责任,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同样需要网络道德的约束”,72.16%的学生认为“在网上能够做到自律,因为要对自己和网友负责”。
(三)即时性。即时性,即高校校园网络舆论在时效上的及时与传播的迅速。校园网是广大学生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和发表评论的重要场所。大学生相对集中,思维敏捷,反应迅速,一旦接受了网络舆论,就会以极快的速度向外传播。如,某一焦点话题在论坛中出现后,发帖参与讨论和浏览帖子的人数会快速增长。
(四)可控性。高校校园网络平台是校园信息的集散地和舆论场,校园网络舆论作为网络舆论的一个分支,因其独特的环境和参与群体的特殊性减小了舆论调控的难度。首先,校园网络舆论的主体是师生员工,大多数人能够理性看待网络中的不良信息,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客观判断,这将保证校园网络舆论的正确走向。其次,校园网络平台的实名制特征为舆论调控提供了保障。实名注册制并不要求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设置自己的网络昵称,但其注册信息和IP地址都是可查的。再次,校园网络舆论的载体是校园BBS、QQ群、人人网、博客等平台,其参与者多数是学生,发表言论时受到校规校纪与伦理道德的制约,使校园网络舆论相对一般网络舆论更具可控性。
二、高校校园网络舆论的影响因素
高校校园网络舆论的影响因素与其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只有在科学分析校园网络舆论影响因素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实现对校园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
(一)发出者的匿名性。发出者的匿名性是指网络舆论的发出者在高校校园网络舆论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具有隐蔽性。发出者的匿名性对校园网络舆论的丰富性和即时性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一,匿名的信息发出者敢于大胆发表评论和传播信息,暴露自己的真实观点,由此丰富了校园网络舆论的内容。第二,发出者的匿名性具有隐蔽性,信息者可以随时随地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由此增强了校园网络舆论的即时性。第三,发出者的匿名性,使少数信息发出者缺乏责任感,盲目评论、传播信息,增加校园网络舆论丰富性、即时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可信性。
(二)发出者的意愿。发出者的意愿是指高校校园网络舆论主体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所信息,并做出价值判断和评论。第一,信息发出者根据个人喜好、意愿选择传播信息的类别、内容和性质。内容可以是有关学习、生活、工作、娱乐等诸方面的,性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当然,校园网络舆论中积极方面占主导地位。第二,信息发出者大多根据自身的知识架构、价值取向对话题、事件进行认知,并做出价值判断和评论。大学生群体受教育程度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但在错综复杂的网络舆论环境中和发出者匿名制的条件下,少数大学生因缺乏理性思考发表偏激、不当言论而引发不良影响,降低了校园网络舆论的可控性。第三,发出者的意愿决定了发出者何时何地做出何种评论、传播何种信息,增加了校园网络舆论的即时性和丰富性。
(三)网络的可达性。网络的可达性是指网络的普及范围、运行速度和通畅程度,以及大多数学生是否能方便快捷地进入互联网获取信息,体现了网络在空间上的普及程度、硬件上的工作效率。校园网络的可达性对校园网络舆论的丰富性和即时性具有直接影响。网络的可达性越高,其普及范围越广、运行速度越快,信息发出者借以发表评论、传播信息的网络资源越丰富、越便捷。当言论、信息得以传播的载体得到量上的条件满足,舆论主体借以传播信息的机会就会增多,信息传播的频次就会增加。
(四)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的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征,体现信息发出者的权利范围和活动自由度。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和调制解调器,就可以在互联网中向全世界信息,实现跨越地域的瞬间沟通。网络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网络主体不仅是信息的发出者,同时也是信息的接收者。第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校园网络舆论主体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宣泄不满、分享快乐,可以大胆批判、积极褒奖,增加了校园网络舆论的丰富性。第二,校园网络舆论相对鱼龙混杂的其他网络舆论,可信度较高,但其中不排除少数信息发出者以不负责任的态度散布虚假信息,更不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非常时期刻意混淆视听,借助于校园网络舆论危害高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治稳定。由此可见,网络的开放性增加校园网络舆论丰富性的同时,也影响了其可信性和可控性。
(五)网络监管效率。网络监管效率主要指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网络舆论的监管程度。校园网络舆论信息者匿名性和网络开放性等使网络舆论的内容多元化、环境复杂化。网络监管效率不同程度上影响校园网络舆论的即时性和可控性,高校加强网络监管十分必要。第一,提高校园网络监管效率是维护高校校园安定、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在错综复杂的网络舆论环境中,高校要慎防西方的文化渗透和思潮输入,有效抵制敌对势力的蓄意煽动和虚假言论。第二,提高校园网络监管效率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大学生中不乏个别人在网络舆论中不顾及身份、形象,言语中伤、恶意攻击他人,造成不良舆论影响。第三,提高校园网络监管效率是形成高校健康、稳定、和谐的校园网络舆论氛围的重要条件。
(六)与主体的相关性。校园网络舆论的特定主体和环境,决定了其舆论内容的倾向性与可信性。第一,大学生更多倾向于关注学习、日常生活、工作等事关切身利益的话题和事件,鉴于这一舆论热点、特定话题和事件内容的特殊性,以及多数大学生能认真负责、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与主体的相关性增强了校园网络舆论的可信性。第二,不同舆论主体对同一舆论内容的敏感度不同、价值判断不同。针对同一话题和事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从不同的视角发表不同的言论,因此,校园网络舆论与主体的相关性增强了校园网络舆论的丰富性。
(七)与传统媒体的一致性。与传统媒体的一致性是指网络舆论与其他传统媒体报道信息的一致性。校园网络舆论具备一般网络舆论共性的同时,有自身的特点。与传统媒体相比,校园网络舆论兼有虚拟性、放大性等特点,从而降低了网络舆论的可信性和可控性。当校园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相一致时,就会增强网络舆论的可信性和可控性;反之,则会降低其可信性和可控性。因此,高校应当保持校园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的一致性。
三、高校校园网络舆论的引导策略
(一)提高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素质。当今校园网络已全面融入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各个环节,深刻影响着广大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大学生是网上信息的主要群体,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网络道德素质,从信息的源头上把好关,是校园网络舆论引导的首要任务。注重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通过开展多种活动,如文明上网宣传周、网络道德教育讲座等,以此影响大学生网民的政治取向、道德品质、人生价值、文化素养,提高其网络道德;加强大学生的自律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努力增强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主动参与校园网络舆论,注重引导学生理性、辩证地看问题,在全校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
(二)搞好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校园网络舆论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积极建立一支由师生共同参与的网络评论员队伍,要培养一支理论功底较好、政治素质较高、网络技术良好、反应能力迅速的网络评论工作队伍。首先,要经常组织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学校的方针政策、学生关注的热点话题等进行解答,形成指导性意见。其次,要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的作用,针对学生网民关心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说明事实;关注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学生讨论,有针对性地引导舆论发展方向;主动针对相关问题撰写有深度、说服力强的评论文章,引领网上评论导向,形成健康向上的网风。再次,要善于发挥学生会组织和品学兼优的同学的作用。组织各类针对性强的专题评论小组,对学生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评论,这种来自同学的评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容易被学生网民接受,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
(三)正确运用技术手段。运用恰当的网络信息技术能够有效监督、引导校园网络舆论的走向,各高校必须积极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运用技术手段对校园网信息进行管理。如对传播反动言论的IP地址及时监测、跟踪、处理;网络中心全天候值班监测,对恶意诽谤、中伤他人的负面消息进行及时清除;运用智能软件自动过滤敏感词汇;限制浏览国外敏感网站设置等。
(四)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效实现对校园网络舆论的监管,保证信息在校园网络传播的同时得到适度规范和约束,有利于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有利于校园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有据可循、合理合法。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网络信息安全、网上不良信息清理整治等各方面都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在校园网络建设过程中,要本着先立规再建网的原则,相应的制度一定要配套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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