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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申请书(收集5篇)

时间: 2024-07-01 栏目:办公范文

城镇低保申请书篇1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城镇低保申请书篇2

低保只是保你的买米钱,不保你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你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3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城镇低保申请书篇3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城镇低保申请书篇4

城市低保金和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不同,农村低保金是半年发放一次,城市低保金是按月发放。下面是高中作文网www.gaozhongzuowen.net网站编辑为你收集的2023上海低保金申请指南一览,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

2023上海低保金申请书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__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_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听说还能够向社区申请低保,我十分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我的双手,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期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3上海低保金申请条件一、上海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2023上海低保金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023上海低保金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城镇低保申请书篇5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我市城镇双困家庭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房管局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负责双困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各镇(办、区)及市建设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租金核减是指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第六条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

㈡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㈢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㈣申请租金核减的,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办、区)或居委会(以下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㈡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㈢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㈣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㈤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受理单位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十条接到受理单位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管局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扶对象因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市房管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所在社区或单位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㈣没收违法建筑拍卖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㈤直管公房处置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㈥社会捐赠的资金;

㈦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退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适当兴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经过论证,充分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人居环境、入住者的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

第十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管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新的承租人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廉租住房提供单位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发放租金核减:

㈠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8平方米的;

㈢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房管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弄虚作假予以批租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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