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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收集5篇)

时间: 2024-07-01 栏目:办公范文

社区矫正篇1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出台了《永阳镇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永阳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裴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综治办主任、镇派出所所长、镇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22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20余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2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二、建档立制。

镇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镇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镇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社区矫正篇2

为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社会单位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抓好“四个结合”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一是与普法宣传结合,通过“送法进社区”这一法律宣传活动平台向社区居民宣传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制度,消除对矫正对象的畏惧和歧视;二是与信息工作结合,宣传我们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和取得的成果,提高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从而加大支持力度;三是与业务培训结合,通过对社区矫正机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培训,提高他们对社区矫正目的、意义和任务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开展工作;四是与教育管理结合,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培训、谈话的机会,向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积极宣传正面典型,消除其抵触情绪,激发重新做人信心。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巩固去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年”活动成果,以全国全省“两会”和为重要节点,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可管可控,不给社会管理带来现实危害。一是规范审前调查,要与法院加强协调,推动审前调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前移,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无缝对接。二是规范工作衔接,严格落实即将出台的《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补充规定》,加强和规范衔接管理,防止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三是继续推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工作,探索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模式以及教育重点,不断提高教育转化成效。四是突出对重点对象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重点对象管控到位、有力,确保安全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良好性能,充分发挥系统移动管控作用。

三、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一是坚持“三结合”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谈话结合,重点时段教育与平时教育结合,时事政策教育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教育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二是落实分类矫治的关规定。运用教育、劳动、帮困解难等管理手段,对宽管、普管和严管类矫正对象分类矫治,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制定个性化方案,严防重新犯罪。三是进一步完善街道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自主创新工作方法,总结积累经验。

四、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全面建立一支专职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要按照矫正对象与专职工作者10:1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吸收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不断优化志愿才结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并通过加强培训、座谈会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不适合或不适宜再从事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的,要及时更换,保证志愿者工作质量。鼓励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考试,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疏导和心理疾病工作。配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使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不滞后,从而形成矫正队伍的网络体系,提高“矫正、教育、管理”的质量。

社区矫正篇3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1.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自2003年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对其进行规定,导致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很多设想和功能都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现有模式在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体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赋予其执法的权力和地位,使得司法行政部门这个所谓的“执法者”并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由于个别矫正对象抵触情绪很强,不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不定期汇报思想,不经请示批准外出,不遵守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规定时,作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刑罚执行权力,使其对这一情况没有任何惩处措施,矫正工作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难以顺利开展。同时,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只是处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督考察”的辅助地位,使得公安机关这个执法主体只能起到配合、辅助的作用,公安机关所固有的威慑力和执法力度在社区矫正中得不到发挥,这种配合的状态导致公安机关的作用流于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外,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监督的权力,监督对象的范围,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法律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使得目前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法律保障同样严重不足。

2.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些类型的矫正对象在目前社区矫正中普遍存在着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比如:由于犯罪被羁押期间发生夫妻离异,导致其户口迁出,在实施社区矫正时无法进行落户;还有的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寻求职业时,用人单位由于其犯罪经历而拒绝录用,导致其就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社区矫正对象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矫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同时,还可能成为矫正对象再犯罪和不断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严重隐患。

3.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共抓社区矫正,导致效率低下,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明确。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

4.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不属于实质审查,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又由于社区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国外社区矫正研究对我国的借鉴。

为了更好地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下去,下面对国外一些先进的社区矫正经验进行介绍,期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有所借鉴:

1.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它是社区矫正的适用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及执行上都以公共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而不仅仅是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在加拿大,矫正工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安全;二是尽可能少地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加拿大的矫正机关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归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犯罪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后是否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对于恶性暴力犯罪、严重毒品犯罪、奸淫儿童犯罪等犯罪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应让其在监狱内服完全部刑期。

2.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它是指社区矫正已融入其刑罚体系中,完全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刑种予以广泛适用,而并不特别强调执行社区矫正要有回归社会的目的或者是对出狱人的特别保护。因此,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服刑人员强制执行。现行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3.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它除了有一般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外,更加注重对出狱人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在日本,通常所说的罪犯社区矫正又称为更生保护,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受保护观察的处分者;二是被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医者;四是刑满释放者或者赦免出狱者;五是其他法定应予更生保护的。更生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能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尽早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

2.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社区矫正篇4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社会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骆群,2010,页126)。

根据实证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我们不可能消灭犯罪,只能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的选择中,社会法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决定的,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对其个人因素的评价,将其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则是对社会因素的评价(高铭暄,2011,页25)。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崔玉平,2002,页16),社区矫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的广泛参与。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实行比较早而且比较威功的国家,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相同的,即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犯罪。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因此,美国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借鉴(刘强,2003年)。

二、美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以美国沃什特瑙县为例

1.个案介绍

本文以位于芝加哥和底特律之间的沃什特瑙县(Washtenaw)作为个案,主要是出于代表性考虑。底特律是老工业城市,随着硅谷新兴产业发展,底特律的失业率很高,社会问题相对突出。而芝加哥市区因属各种族居住区,从上世纪60年代一直是社会治安敏感区。

沃什特瑙县位于密歇根州东南部,占地720平方英里,辖区内共27个城市。村庄和乡镇包括两所大型大学,总人口约32万。县警署的部门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为1988年,密歇根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应对监狱拥挤的511号公共法案,称为“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方案和服务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实行,本文主要介绍其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方案,假释非住宿的治疗方案。这些方案的设计旨在对矫正对象提供不同程度的治疗,达到利用社会力量控制犯罪的目的。

2.经验与特点

“Crimeisnotjustalawenfomementproblem,it'sacommunityproblem”――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更是一个社区的问题。这句话指导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

(1)对犯罪人进行商业监控(BusinessWatch)。社会控制的主体是由本地区的商业组织和商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社会团体,他们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如何防范自己的企业免遭犯罪侵扰。

(2)犯罪举报(CrimeStoppers)。由非营利组织运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举报者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将信息传导到组织,并得到相关报酬支付,而本组织的信息资源会有效反馈到行政司法部门,并得以相关处理。例如,2010年全年共收到举报案件4276起。追缴财物价值30257美元,起获价值1408542美元,奖励批准金额59150美元。

本组织的运营模式体现了美国社区的特点:社区参与结构与参与主体极为广泛。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机构和志愿者,还有社区内的企业。它们作为区域的成员,依据贡献大小区分为创始及金银铜四个层次的会员。在不同领域贡献着自己的服务。并且该组织作为中间联系者,已经将捐款纳入了程序化运行,配有专门的负责人员与联络方式。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企业自身的安全得以保障,社会声誉名誉得以树立。

(3)心理健康门诊及药物滥用治疗(OutpatientMentalHealth/SubstanceAbuseTreatment)。社区矫正部门努力为替代性制裁的非暴力犯罪者提供适当的选择,因此常常和一些社会机构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包括与社会服务和药物滥用机构联合,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组织获得居住安置和资金支持。最为典型的是项目外展服务(TheProjectOutreachTeam),由一个社区外展队的两个不同的综合服务队组成。其中一个服务队(HPORT)为本地区的无家可归者、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另一个服务队(JPORT)服务于涉嫌牵涉司法系统和需要心理健康援助的个人。服务对象来到这些组织,组织会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需求。如整体支持计划既包括物质方面:医疗援助、获取和维持福利、权利及保险、获取建房土地及其维护、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援助:综合精神服务,这是由社会上的心理健康专家共同组织的为犯罪人提供心理矫治的项目。还包括社会认同方面服务:以社区为基础的宣传,个案管理服务,有助于建立在社区内的自然支持关系,转介及协助与各社区的支援及服务,协助日常矫正工作的组织和规划社会活动,以支持社会化的复归,使矫正人员接受同步的教育与小组的治疗。其中积极参与是本组织采取方式最重要的特点。

(4)社区工作计划(communityWorkProgram)。指由法院(少数由假释当局)决定的要求罪犯,必须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无报酬(少数州有低酬】劳动的刑罚方法。罪犯通过为社区的无偿或低偿的服务性劳动,作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侵害的一种补偿(赵波,2011,页159)。本计划是与监禁方案相互可以选择的项目,对于轻罪者是一种社区劳动替代。主要为当地的市政部门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社区服务可以具体到从清除公路两旁的垃圾到帮助居民清理积雪。本计划的意图是实施替代监禁的方案以期能带来带来犯罪人的自信、公众的信任和社会公共安全。从而为纳税人、社区组织、犯罪司法系统以及犯罪人提供最大的收益。法院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替代判刑、社区服务劳动则建立修复改善了社区和当地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监狱拥挤的状况,并且将监狱设施提供给重刑犯,对于犯罪人来说,他们有机会保持原有的雇佣关系、教育和家庭关系。

(5)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居民在提供志愿帮助的同时,会享有自己的知情权,每天警署都会把近些天本区域的犯罪情况记录、矫正情况告知社区,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EmailAlertSignup)和短信的形式获取这些信息,获取的渠道很方便,只需在官方网站上注册即可。这使得社区居民能快捷掌握区域内新犯罪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状况,被称之为每日犯罪存档摘要(DailyCrimeSummaries)。

政府与社区居民达成了合作关系,这一关系的基础在于官方认为犯罪

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更重要的根源在于社区。犯罪现象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只靠隔离不是最好的改造方法。社会问题导致的犯罪应在社会中修复。沃什特瑙县的机构、组织旨在为社区矫正服务者提供宣传和专业发展的机会,从而达到减少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结果。

同时,社区有很强的自主性。州社区矫正法规定:允许地方咨询委员会设计、实施和评估对在州监狱或县监狱关押的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矫正方案。由地方咨询委员会制定全面且详细说明当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计划的社区项目,包括沟通政策制定者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以及提供网络人性化服务,并且由矫正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对该县社区矫正实践的考察,笔者认为,美国在汲取先前经验的基础上,弥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漏洞,其广泛的社区参与也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惩罚性,也不代表缺乏政府的权威性,而是在矫正的各个阶段社区与政府两者并行不悖。这说明政府和社会哪一方都不是万能的,需要通力协作。

3.对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我国与美国有着各自具体的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状况。但二者仍有诸多共通之处。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到7年,尚处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通过对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经验介绍,笔者认为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1)结合我国法律文化,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社区矫正的思想。从周朝的改悔向反向制度到唐朝名例律中“复权”的规定,都闪现着社区矫正思想的火花。社区矫正制度虽是舶来品,但法律制度移植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文化相匹配。因此我们在借鉴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本土宝贵资源的汲取。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认同社区矫正社会氛围。美国二元结构的社会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转的社会基础。社区的广泛参与不可否认是与其深远的公民传统密不可分。相比之下,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和范围则相对较低。中国调查网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参与意识调查中发现,市民们选择关注社区矫正的占47.7%。选择参与的则只占15.6%。

(3)构建社区参与制度框架,加强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广泛参与的格局,单纯的自助和社群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赋权。不仅动员民众支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的社区参与模式,更应当让民众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形成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

一个强大的社区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基础。对于我国社区矫正方面而言,从建构论的视角出发,一方面,我国社区建设需要制度环境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健全社区行政和各项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促进社区工作法制化。按照参与管理的要求保障社区矫正参与人(诸如矫正对象、社区居民、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的知情权、决策权、自。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国情,社区建设可以考虑从城市社区开始。村庄社区化实现程度还相对较远。主要是因为城市在最近十年新起了许多社区,社区内的居民往往较老社区居民更加多样化、地缘因素也多于以往以单位为主的熟人社会,自主性更强一些。而村庄的村民中年轻人多在外谋职,留守的村民观念还较为强烈。同时,中美社区结构也是有区别的。美国随着上世纪郊区化发展,基本城区和郊区的差别不大,城镇人口构成比例相对协调。而中国乡村基本以年迈和年幼为两端,推行社区化的治理现实性受到质疑。

(4)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促进“社区参与体制”形成。“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姚建龙,2006,页217)。其中,社区矫正志愿者和民间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载体之一。我国社区矫正中,虽然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但呈现出参与义务性、参与意识被动性的特点,参与力量的有限性带来参与的不稳定性。因此尚未形成参与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总体而言,对社区矫正参与较多的社会力量,更多体现为居(村)民委员会、服刑人员的家庭与单位,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明显较少,不能体现其社会服务的职能。

社区矫正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管理创新,从人格塑造入手,依托社会心理机构的专业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施以专业化的心理矫治活动,帮其重塑健康人格,重建守法意识和行为态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再犯罪风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秩序最好的首善之区做出积极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以区心理矫治基地—心理医院为主阵地,采取“专兼结合,分类矫治”的方法,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和社会适应能力,运用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治疗、行为训练等手段,引导和帮助他们调节不良情绪,克服心理障碍,逐步树立起对人、对事、对己的基本态度,以实现心理结构中知、情、意、行诸要素的协调统一,最终达到自觉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一)心理测试。按照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后的一周内,组织其到心理医院进行MMPI量表、SCL—90量表和16PF量表的心理测试,由心理医师根据量表测定结果,作出心理矫治建议。经心理医院系统的治疗后,心理医师要对矫正对象未来再犯罪风险进行测定,以确定其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建立的程度。

(二)心理矫治。根据矫正对象心理状况的不同程度,实施分类矫治,对测试中具有明显心理症状和人格障碍的中、重度矫正对象由心理医院负责其心理矫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矫治效果的评估、心理档案的建立等工作,将这一特殊群体置于专业化、系统化的矫治模式中,激发自信,纠正行为,使其人格缺陷得以复健和预防;对测试中心理状况基本正常的轻度社区矫正对象,由街道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承担其心理矫治工作,在心理医生的指导下,通过宣传教育、说理感化和行为训练等方式对其进行健康心理的引导和塑造,从而达到矫治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特色培育。充分发挥心理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抓好特色培养,在拥有高等院校、医院、中介组织等心理优势资源的片区建设心理矫治特色点,通过不同组织机构的介入矫治,进一步探索心理矫治的活动规律和工作机制,形成适合矫正对象特点的心理矫治新模式,推动全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能力培养。要以提高专职队伍实际工作能力为基点,加大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矫治业务的培训力度,邀请心理矫治方面的专家、教授讲授心理学基础知识和心理矫治的基本技能,并发挥心理医院、监狱结对医师或干警的作用,建立每月“坐诊”制度,对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专业辅导,适时选择具体个案开设心理矫治课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独立做好心理矫治的能力。并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在系统内培养一批取得心理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效果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是贯彻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改变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加大物质投入,并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心理矫治工作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科学运作,使这项基础性、创造性、探索性地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认真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各街道司法所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矫正对象

的思想动员,打消他们的抵触情绪,增强其对心理矫治的认同感,同时加强与心理医院和矫治对象双方的沟通对接,合理安排时间,有序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心理测试和心理矫治活动,为心理医师得以系统的实施矫治方案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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