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残疾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残疾人法治意识。
为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12.4法治宣传日、综治宣传月、春节和重大集会等宣传节点,与残联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宣传活动,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向群众发放《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服务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提高社会大众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导和帮助残疾人依法维权。
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以司法局为中心,从横向积极统筹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医调中心、交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全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接送服务等多种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业务工作中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实行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从纵向依托各乡镇司法所及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阵地前移,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做到。
三、认真开展残疾人社区矫正,提升社矫质量和效果。
一是注重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残疾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正辅导。二是探索建立刑满释放残疾人再就业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对刑满释放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该类人员谋生能力,消除社会对刑满释放残疾人群的歧视。三是对困难残疾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加强与矫正人员所在地政府的联系,积极将残疾矫正人员纳入民政救助,为其提供医疗、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
四、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在服务残疾人工作中,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部门,各负其责、强化职能,建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自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始终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残联协商后,建立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法律自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在县残联设立了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律援助站,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了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与公安、民政、健卫、法院、检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立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开展了“法律助残”等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合力,为残疾人事业以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思路。
一、基本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自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在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救助、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了残疾人权益。
(一)宣传有力,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区政府、区残联把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先后出动宣传车10次,印制和发放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优惠政策宣传书2.8万余份、宣传单2万余份、宣传手册1.5万余份。二是利用各种特殊纪念日进行宣传。如“全国爱耳日“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开展了多项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关注、帮扶残疾人。三是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在元旦、春节、“全国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这些宣传和活动,全区上下形成了“了解残疾人、关注残疾人、帮扶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二)服务到位,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开展“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为广大残疾人谋利益。组织全区残疾人工作者深入到每一位残疾人家中,详细掌握每个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各方面的需求,量身定做个性化发展方案和帮扶方案。据了解,一年来,共上网录入残疾人24619人,落实个性化服务残疾人24533人,落实覆盖率达130.77%,落实服务总项次140616项,人均7.5项。二是加大扶残助残项目的实施力度。累计投入资金244万元,对43名贫困脑瘫儿童实施了手术矫治、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资助2名贫困家庭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了人工耳蜗帮扶项目;对全区城镇新增172名残疾人实施再就业帮扶;对3065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了扶贫帮扶;资助2个集中托养机构,为201名智力、精神及重度贫困残疾人提供了居家托养和集中托养;为58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为220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免费手术;为700名精神病患者发放了救助卡并免费提供了药品。
(三)注重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显著改善。一是组织农业、畜牧、科技等部门,广泛开展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种植、养殖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残疾人创业就业技能。二是建立完善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项目开发、就业指导、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资金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尽最大限度为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最优惠的政策环境。三是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同时,针对一些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保障残疾人工资福利等权益的情况下,实行“定向培训、定向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现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截至目前,共落实培训、扶持资金43万元,举办各类残疾人培训班7期,培训残疾人560人,新增残疾人创业就业532人。
(四)重视教育,残疾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一是大力实施圆梦行动。将残疾儿童入学问题纳入了区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修建了特殊教育学校(二中)。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在为残疾学生减免了学杂费和书本费的基础上,为52名贫困残疾学生提供彩金助学,为76名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了救助卡,对14名考入大学的残疾学生每人给予3000-5000元的入学资助。二是积极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组织53名残疾运动员参加了全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的11个比赛项目,代表队共夺得了36金、39银、16铜,获团体总分、金牌总数第二名的好成绩。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残疾人文艺作品展览等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既丰富了残疾人文化生活,又体现了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奋勇拼搏的精神。
二、存在不足
在充分肯定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宣传力度,但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特别是山区偏僻乡村存在死角,尚有部分残疾人及其家庭不是很清楚自己应享的权利和待遇,对办不办残疾证抱无所谓态度;还有部分企业对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
二是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后。目前城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较低,人行道上铺设的盲道和坡道欠规范,各类主要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较弱。
三是残疾人扶贫就业难度仍然很大,优惠政策未能有效落实。个体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竞争态势形成的挤压空间越来越窄,残疾人由于文化水平、知识面、社会参与能力、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制约,个体就业难度较大,应该给予兑现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加之,目前尚有个别单位既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残疾人事业发展。部分企业甚至为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作为临时安排,年审后便予以辞退,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残疾人是最需要社会关爱、支持、帮助的群体,保障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和健全人一样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虽然残疾人有一些肢体和行动上的不方便,但他们和正常人享受同样美好的蓝天,建议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主动性、持续性,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走出去、站起来参与正常人的活动,可把符合条件的部分残疾人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让其参与社会管理,提高残疾人的政治参与度。
(二)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残疾人就业、康复、文化体育及社会保障的要求不断增强和提高。建议区政府:一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增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能力,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让残疾人享受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和残疾人救助等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等问题。三要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城镇低保、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四要把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逐步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和工作方面的便利。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进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残疾人工作,并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第七条市和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和以多种形式募集的资金;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上述经费的管理,接受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5━0.8%提取活动经费,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有残疾人组织的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残疾人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扶残助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一条市设立康复医疗中心;各区、市设立康复医疗点,对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各区、市应设置学龄前聋童语言训练班,对学龄前聋童实行语言康复训练。凡达到规定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费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亲属负担;对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动员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市盲校对全市盲童实施盲教育。市和各区、市聋哑学校对所在地聋童实施聋教育。各区、市设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各乡、镇设弱智儿童辅读班;农村学区小学要开办随班就读,对弱智儿童实施弱智教育。
各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校对残疾人无当地户口的子女就学应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市盲校、聋校和各区、市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对残疾青年、职工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上述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待业残疾人,市政府每年按实际情况下达就业指标,完不成就业指标的,应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身心障碍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提供适合残疾特点的劳动保护。
残疾职工在获取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转正、定级、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残疾人。
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优化组合时,必须安置好原企业残疾职工的工作。
对社会福利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发展盲人按摩事业。设置按摩医疗的单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从业。
第十七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报刊、广播、电视等应开办专题栏目,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残疾人参加统一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残疾人在参加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游览公园及风景点免费,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
(三)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应免费存放;
(四)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五)盲人和无行走能力的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六)优先挂号就诊;
(七)乡、镇(城镇街道办事处)、村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条在城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并设置方便残疾人的各类设施。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原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同时,就业促进法也是继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以后,又一部对残疾人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法律,对构筑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法律的宗旨原则看,就业促进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据扩大就业、公平就业、统筹就业、市场就业的思想,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这些基本原则都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也必将为残疾人实现就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从立法的特殊原则角度看,就业促进法不仅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内容,对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和对残疾人实行就业援助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公平就业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最为重要的,也是对残疾人就业最具积极影响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制约。长期以来,残疾人就业最大的障碍存在于社会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歧视方面。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关于《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就业活动中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首当其冲的是残疾人,其次是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都明确禁止歧视残疾人,但由于无法可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劳动者在受到歧视后往往难以通过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业促进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可以为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提供有效的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武器。对残疾人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业促进法》赋予的遭受就业歧视时的可诉讼权利,实在难能可贵。但从另外一方面看,虽然就业促进法明确了被歧视劳动者的可诉讼权利,但并未明确就业歧视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而且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仍感模糊,残疾人等就业弱势群体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仍然任重道远,仍然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就业扶持和援助力度,切实消除就业歧视,为广大就业困难群体公平就业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访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市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于今年7月启动。日前,记者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缴工作采访了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同志。
*理事长首先代表全市21万残疾人,向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各用人单位多年来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说,过去的一年,全市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以来,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制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于5月施行。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已施行两年。可以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被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注和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应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具体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理事长介绍说,“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
***理事长强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暂时安排不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法律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各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对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偿。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的身体功能不健全,教育需要特殊手段和方式,参与社会生活需要特殊的扶助用品用具。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劳动技能差,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弱,因此,需要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补偿性措施,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则不征收;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政府还要进行奖励,从这一意义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性基金。
在谈到我市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渠道和计算方法时,*理事长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一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负责征缴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代扣;三是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自2004年起,由市政府委托市地税局驻枣中央、省、市级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枣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2007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保障金=2007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1114元)×(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