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环境法教学案例选择案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8-0047-01
“案例教学是法律教学的必需,没有案例教学的法律教学将是一个不完备的教学”[1]。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Study)最早发源于1829年,由英国学者贝雷斯试行的法律教学实践,而后由美国学者郎德尔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在此前的基础上创立了判例教学法,并在美国的法学教育界正式得以推广。[2]20世纪80年代末,这种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引入,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讲授教学法精神的基础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改进,现已发展成一种适合于我国的案例教学法。[3]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等特征,案例教学与其他学科具有不同的要求,尤其在案例的选择与适用方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一、环境法的特殊性:把握案例选择与适用的前提
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教学具有综合性、科技性、公益性等特征。正确理解环境法的特征对于恰当选择与适用环境法学教学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综合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综合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综合性要求我们在选择教学案例时,不仅要选择环境民事案件,还要选择环境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另外,除了关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环境犯罪之外,我们还要关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环境执法主体的权力规范等。对于案例的适用,环境法的综合性要求教师能够综合运用环境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分析案例,引导学生全面深入的掌握相关知识点。
第二,科技性。环境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环境法的科技性要求我们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与时俱进。因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同样的环境问题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其成因与对策会因科技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另外,环境法的科技性要求我们在适用教学案例时,要注意结合案发当时的科技水平,正如前所述,科技水平的状况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第三,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经成为公益性事业。环境法的公益性要求我们在选择和适用教学案例时,应当区分环境特殊侵权案件与环境法意义的案件。环境特殊侵权案件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范畴;环境法意义的案件应当是针对环境公共问题,维护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选择和适用环境法教学案例时,我们应当选取和分析因环境公共问题而引发的案件,例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等。
二、选择环境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教师要根据授课内容的特点选择最切合知识点、最容易为同学们吸收和理解的案例。
第二,选择具有新颖性的典型案件。一方面,要尽可能选择环境法律实践中最新的案例。笔者对当前市面上的案例教材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其中选取的案例大部分滞后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很多案例都是2000年以前发生的。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在课前通过网络、新闻等新媒体发掘最前沿的案例。另一方面,应当选择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案件。案件内容应当对相关知识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学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第三,选择真实案件。环境法律具有时代性特征,不像民法等传统部门法千百年来所秉承的理念和原则相对不变。环境法律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例如,环境法的理念从最开始的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整体主义发展。随着人与自然关系越来越紧张,环境法对于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行为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控制,例如从最开始的事后救济到现在事前的预防性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全过程救济。环境法教学案例如果选择模拟案例,则会与时代和实践相脱节。因此,民法等传统部门法可以根据法律关系的规则和相关知识点模拟相关案例,而环境法案例应当选择真实案件。
三、适用环境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案例的适用应当与教材的知识点体系相互结合,做到当用则用,不滥用。环境法教材体系一般分为基本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在基本理论层面,案例教学法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主要以教师对于环境法基本理念、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讲授和讨论为主。在制度层面,则可以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通过一个综合性的案例将某项制度的知识点连接起来,融知识点于教学案例中,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与总结,让同学们了解案例的同时掌握和灵活运用相关知识点。
第二,科学设置案例适用的各个环节。案例适用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案例设计、案例布置、讨论分析、点评和总结。其一,教师需在开课之前制定详细周密的案例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目的、案例类型、案例内容、案例来源、重点问题、分析和讨论的步骤,以及其它应当注意的事项。[4]其二,案例布置能够有效地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在案例课之前应当通过课堂、电子信箱、QQ、微博等方式将下节课将要讨论的案例材料告知同学们,并将重点讨论和分析的问题预先留给同学们思考,以使同学们带着问题来上课。其三,案例的讨论和分析要明确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分担。教师在此环节起引导作用,主要启发和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并适时加以引导和点拨。学生应当是此环节的主角,学生的讨论和分析占用此环节的大部分时间。最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件进行一个有广度和深度的分析和总结,以加深学生对案件的理解以及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认识水平。
最后,案例适用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除了板书以外,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更应该适用网络、电视、多媒体、电子杂志等多种手段。例如,可以建立环境法学习网站,将案例材料和相关新闻报道、视频等放到网站上,还可以开辟讨论专区,供师生之间相互交流。又如,可以制作电子杂志,将案例材料以及课上讨论中出现的新观点和新问题呈现到电子杂志这一新媒体上,方便同学们回顾和复习相关知识。
参考文献:
[1]刘筠筠,郝琳琳.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研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4).
[2]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曾,唐仙丽,张燕.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4]田侠.案例教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中的应用[J].考试周刊,2009(4).
作者简介: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落实。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
环资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