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保障,我国现存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态势,本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制
作者简介:刘婷婷、董卫国,银川大学(银川能源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7-02
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输送了大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但高等职业教育在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现存《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限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够很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
从形式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看已初具规模,但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所以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多数都依附于现存的法律和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等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高等职业教育缺乏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依附性太强
1.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过度依附于现行法律。《高等教育法》中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这部法律中的规定甚少,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但不管是在《职业教育法》中还是在《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其主要内容大多数是规范初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法》中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高等职业学校只能依据此规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规范,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做为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上的根本区别;《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部分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是依据此规定与企业达成协议将一部分实践教学在企业中实现,但对于这类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无法律保障。虽然这些法律都能调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但由于各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加之高等职业教育处于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交叉状态,所以高等职业教育不能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保障。[论文网]
2.当前我国关于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更多规定体现相关政策中。自1985年以来从中央、国务院到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办法的政策性文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规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战略、方针、政策及措施。
(二)现有法律对办学主体责任界定不明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办学主体包括了政府、企业、普通高校、行业组织、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他们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随着教育制度的变革,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的关系,主要存在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举办者是投资办学者,它的主要职责是为办学提供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办学者是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它是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行使办学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管理者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包括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行业内部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立和民办学校都要受到这两种管理者的管理。这三种主体的责任不同,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三)高等职业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所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用它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显然不具有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其高等性决定了应配置不同的办学条件和保障体系,而在《职业教育法》中将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一概而论的,所以其缺乏权威性。
2.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中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却更多的以政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出现了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少,而容易改变的政策规定多,高层级的法律规定少,低层级的行政规定多的现象,在法律效力上权威性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以政策规定的内容,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差异,在实施中难免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是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高等职业教育法条刚性不足。由于《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本身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缺陷,所以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条大部分是原则性的柔性法,涉及到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有些规定在表述上模棱两可,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根本不能达到法律本身追求的目地。加之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较少,所以只能借助类推其他法律条款和依靠政策进行调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有时不仅无据可依,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
(四)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从1998年到2005年底,高职高专的招生数增加了4倍,从54万人增长到268万人;在校生数增加了5倍,从117万人增长到713万人。2005年底,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数为1091所,其中高职院校921所。此外,还有600余所普通本科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239所,占据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近63%,从在校学生数和院校数来看,己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职业教育法主要依附的三部法律都已实施十二年以上,但从未修订过,十二年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显然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缺乏协调性
(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管理上缺少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法》上将其定位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所以高等职业教育受到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在《职业教育法》上高等教育做为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的教育,
而职业院校的学生都面临着要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而职业资格的考核必然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管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中所涉及到的专业设置科学性、专业技术发展的可行性等相关问题,又要受到相关行业组织的规范。而这些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各自为阵,致使出现了学校专业设置雷同、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不符、高等职业教育不重视科研而致使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规定出现交叉和矛盾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受教育者都应当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母法,规定了凡是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在《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却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费、就业方面做出了与高等院校学费的不同规定。这项规定就决定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和普通高等学生在教育权利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从而导致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不受重视。再如,《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所有职业院校可对学生适当收取学生学费,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与普通高校相差甚远,高职院校的投资也远远大于普通高校,而在政府投资较少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办学经费只能来源于学费,这就会导致高职学生学费比普通高校学费高的现象,从而使得学生不能够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执法制度缺乏协调性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原本在法律体系上就不完整,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又不具有权威性,在执法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责任不明确,导致其职权不清。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较多,非法律性质的规范较多,具体的归属管理无明确的规定,导致管理主体相互推诿扯皮。其次,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对于应履行的职能在具体实施时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甚至是出现不履行的情况。最后,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整,也导致了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范围任意行使职权。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保障问题
(一)办学经费保障法律制度不到位
发展中国家有一项针对于教育成本的调查,其中显示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比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成本高很多,所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更需要政府的支持。目前,在我国教育经费不足一直是阻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更是如此,我国在职业教育经费上并没有增加的趋势,所以大部分的办学经费只能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首先,是整体教育投资的不足导致作为不受重视的职业教育的投资严重不足,更不用说作为处在法律地位交叉的高等职业教育。其次,《职业教育法》虽然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制定相关规定经费投入的比例和标准,但应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而在实践当中缺乏保障力度成为了一纸空文。再次,办学主体的责任不明确,投资的比例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监督体系不到位,导致了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投入的削弱。
(二)校企合作保障法律制度不得力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而作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更需要有法律去支撑。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一直流于形式,缺乏法律保障是其主要原因。首先,校企合作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首先,不论是《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还是《劳动法》中,只规定企业应当参与校企合作,但并未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其次,没有规定不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责任。这样的现象导致了企业没有了积极性,学校想执行没有条件,政府想促成没有强制性。所以,要使得校企合作这种教育模式能够真正的在高等职业院校当中实行,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资格鉴定不规范
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就其本身培养目标要求的实用性上来说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应当实行“双证制”,即作为一名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应当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但在任何法律的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特殊规定,合格毕业的标准仅以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标准为依据。而且,目前对于职业资格的鉴定,没有有力的法律规定,致使培训和审批无序,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
(四)缺少对“双师”型教师的法律规范
针对教师的法律规定,主要以《教师法》为主,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只能依照《教师法》中对高校教师的规定执行,但作为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高等职业院校来说,培养学生的目标是要求学生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而作为教师来说如果没有专业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只能在理论的层面上去指导学生,这样就达不到高等职业教育要追求的效果。高等职业教育应当配备和培养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专业技能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而这一点在法律的层面上并没有得到体现。
注释:
石正义、吴高岭.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保障的现状问题与建议.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杂志-2011(3).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问题反思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8-0043-02
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新世纪10年代,我们曾发表文章就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高校教学管理的适应性改革问题[1]、教育基本规律与当前教育改革中的几个问题[2]、高等学校本科生英语四级考试与学士学位授予有关问题[3]、寒暑假的教育本质与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发展进行辨析[4]。15年后的今天,笔者试图再次关注教学管理问题,针对某些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提出自己的观点,就教于学界方家。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稳定性与可变性辨析
20世纪50―80年代,前苏联教育学将中小学校教育中的教学管理文件称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教科书、教案,认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严肃性、稳定性,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除非国家颁布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显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我国的高等教育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理论建设中参照了普通教育学的原理,承袭了教学计划稳定不变论。认为制订教学计划必须严肃、科学,确定后三至四年不变,严格执行。如果需要变化,必须经过学校教务行政管理部门严密论证、严格审查,专业院系无权变更。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学习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概念,结合民国时期的称谓,将教学计划改名为人才培养方案,将教学大纲改名为课程标准,保留了教材(教学材料)和教科书、教学进度计划的概念,同时强调教案就是教师的课时教学方案。然而,新世纪以来,中小学已经采用了新概念,高等学校却是新旧概念混用,甚至教育部各个司局的文件也是新旧概念混用。然而无论是称作教学计划还是人才培养方案,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学校都参照中小学普通教育学的概念、原则,过度强调其稳定性,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变更如临大敌甚至大逆不道。高等学校的院系组织要变更调整一门课程,或者教师变更自己的教学进度,需要办理特别复杂的手续。
问题在于,将普通教育学的教学管理原则移植到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管理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忽视了高等学校课程的学术性。学术性课程中知识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变化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人才需要四年培养,四年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无法预测课程名称和内容的变化;同时,计划不如变化快,教师的教学进度计划不可能完全按部就班。而教学督导机构往往会就教学进度责难教师,导致教师的教学失去主观能动性,影响到教学特色、风格的形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是科技飞速发展时代,是就业信息激变时代,新兴的职业不断产生,新兴的学科不断涌现。高等学校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变化和学术发展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内容,增加或者删改课程内容甚至某门课程。如果过度强调人才培养方案的稳定性,坚持错误的不变论,将严重制约人才培养的市场和学术适应性。
二、课程学习的最近发展区和现实发展区问题辨析
无论是普通教育学还是高等教育学,其课程与教学论中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循序渐进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是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运动负荷等的顺序安排,由易到难,由简到繁,逐步深化提高,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基础知识、技术、技能和科学的锻炼方法。这个原则确定的依据是知识的逻辑性和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有一个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由直观到抽象的循序过程,人们对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步就达到对其本质的认识。儿童动作和思维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渐进过程。比如学习物理学,初级中学是力学、光学、热学、电学、磁学,到了高级中学、高等学校,都是力学、光学、热学、电学、磁学,但难度逐步增加,循序渐进。但最近几年,高等学校出现一系列违背循序渐进原则的课程教学活动。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为了迎接评估和考试经济的利益驱动,出现一系列违背教育规律的管理制度,如不顾学生原有基础和实际需要推行四六级英语考试。具体而言,为高考分数300分左右,其中英语60―80分的学生直接开设大学英语课程,导致大面积不及格。某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按照艺术类招生培养本科生,而大学英语的开设仅仅比文理科学生稍低,导致每个学期全班70%学生不及格。外语学院认为,学生进入大学,毕业时应该是一个标准,而教育学院认为,向高考150分题目考60分的学生开设大学英语,违背了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基本规律。
如此违背教学基本原则的事故屡见不鲜,比如研究生教育中,无专业限制的随意报考,学习有色金属、工艺美术、金融会计专业的学生报考心理学研究生,而且被录取率高于心理学专业本科生,等于承认心理学专业四年本科即使不学习,也照样可以成为心理学家。至于现代电视大学、自学考试教育,就更是离谱,此处不再赘言。向一个初级中学学生教学高等数学,需要学生智力超群。我们认为,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必须坚持因水平施教、因专业施教的原则。维果茨基曾提出最近发展观理论。其主要观点是教学要基于现实发展区,面向最近发展区。教育界人士论述该理论,往往强调最近发展区,却忘记现实发展区。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必须承认教育的基本规律,特别是教学基本原则。虽然历史上跨专业学习成为大师的显然也存在,但毕竟教育规律是普遍规律。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坚持贯彻现代教育基本原理的时代,高等学校也应该更加注重研究和改革,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树立更加科学的教学观。
三、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认证问题辨析
为了突出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导向,教育部2011年开始在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2013年扩大试点,2013年秋季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规定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再自动获得资格证书,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但是,这项改革却成为一把双刃剑,克服缺陷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
高等学校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按照学科专业教育加教师专业教育学习四年,经过教育实习,达到教师资格证书规定条件,通过考试活动资格证书。而非师范专业(非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专业学生,不经过教育实习,只是通过普通话资格证书考试,通过辅导班突击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知识和教师教学技能,凭借自己的天赋,进行说课、试讲,就可以获得资格证书,这实际上是对教师教育专业的否定。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的同时,教育部于2011―2012年先后印发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这些文件是指导师范院校或者综合大学教师教育专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学术标准。然而,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暂行办法》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内容中并没有要求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设计考试试题。许多省市的考试内容继续沿袭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内容,只是增加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说课等面试。这说明教育部教师教育工作司在政策设计中存在衔接问题。
这种政策的可能后果是,高等学校教师教育专业演变成纯粹学科专业,尤其是教育实习,将成为公平问题的焦点。特别是各省市自治区的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科目和内容与教育部印发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几乎没有关系。教育部自己印发的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可能会导致高等学校培养教师的模式发生改变,今后改革的方向就是取消教师教育专业,所有文、理、艺、体专业不再开设教师教育课程,而转向开办教师资格证书课程中心,不再为学生提供实习训练,只辅导资格证书考试课程。
为此,我们建议,参考20年来教师教育发展有关论著中的思想,借鉴西方特别是英国的教师教育制度,实行“4+1”或者“4+2”的教师培养制度。“4+1”是指四年学科专业教育加一年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比如培养数学教师,先接受四年的数学本科教育,获得学位,随后到教师教育学院接受一年的教师职业教育,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学习六大领域的课程,特别是经过三个月以上时间的教育实习,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所谓“4+2”的教师培养制度,就是除了学习“4+1”的课程和实习之外,再增加一年的教育研究课程,经过论文答辩,授予教育专业硕士学位。学生可以在“4+1”之后考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也可以等获得教育专业硕士学位后申请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总而言之,改革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和办法,有利于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其动机是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质量,但对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不公平。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没有经过教师教育专业职业训练,没有经过教育实习,直接参加考试获得证书,肯定不是合格的教师。因此建议撤销教师教育专业,实行四年学科专业教育加一至二年教师职业教育的制度,培养更高水平的基础教育教师。
参考文献:
[1]张海钟.高等教育改革中高师教学管理的适应性改革
[J].集美大学学报,2001,(6).
[2]张海钟.寒暑假的本质与高等学校的管理和发展[J].当
代教育论坛,2004,(1).
[3]张维英,张海钟.教育基本规律与当前教育改革中的几
个问题[J].甘肃高师学报,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