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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评审细则(收集5篇)

时间: 2024-07-07 栏目:办公范文

高级职称评审细则篇1

关键词:三级医院;医师职称;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62-02

一、构建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体系的政策背景

“建立和完善医生的评价体系,是落实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任务,是创新卫生人才评价工作的迫切需要。”[1]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而目前三级医院医师职称晋升评价体系中普遍存在注重量化评审、忽略内涵质量;注重论文数量,忽略医疗业务能力评价等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式下人才评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事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三级医院专业技术人才既潜心临床实践,又开展医学研究,让有能力的人才能够得到相应的职称和待遇。本文提出了构建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临床医师能力综合评价体系。

综合人才评价体系是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平台,只有将医务、教学、科研融入到综合评价体系之中,才能综合客观全面评价一个人才;只有通过这种政策导向,才能使医疗质量得以提高、使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使得团队建设更进一步。

综合人才评价目的就是要倡导正能量,对医院发展有贡献者都应该得到尊重和重视,形成积极向上的风气和文化氛围,使职工感觉到多干与少干不一样、干好和干坏不一样,使得有作为者能够得到晋升,以此鞭策激励业绩平淡者,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二、三级医院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实证分析

本文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为例,从实证的角度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加大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胜任能力的评价权重,引入民主测评和大科主任测评的评价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综合判断晋升者的医疗业务能力、科研能力、教学能力、医德医风指标,目的是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从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人才。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采用了多部门综合评价,不局限于文章及科研,加入了医务、教办、党办、科技科对专业技术能力的综合评价。职能科室主任、大科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对医院的职称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做了细致的修改完善,加大了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胜任能力的权重,引入了民主测评和大科主任测评的方式,使医院的职称内部评审体系科学化、系统化,形成了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一)制定完善量化评审标准

在征求临床科室主任、职能科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职代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院内医师职称晋升量化评审标准,并在院内进行公示。

(二)多部门协作进行资格审查

人事科负责对照省市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含破格、转评、免试)严格按照当年湖北省、宜昌市职改办颁布的职称文件精神执行。人事科分专业分科室编制《申报人员明细表》并发送到各相关职能科室;各相关职能科室依据评分标准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将结果报至人事科;人事科将一票否决的人员从申报名单中剔除。

(三)临床科室民主测评医德兼顾

人事科分科室编制《临床科室民主测评表》,并将《民主测评表》送至各申报人员所在大科及科室;各临床科室对本科室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及推荐排序,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本科室职工参加。测评前由申报人员本人围绕思想素质、医疗服务、专业水平、岗位胜任能力、教学能力、日常工作等方面填写申报表,并对医疗事故、教学事故、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说明;科室负责人及大科主任审核并签字;申报人现场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科室负责人将测评结果报大科主任汇总分析。

(四)大科综合能力测评确定推优名单

结合各科室民主测评结果,对大科内申报同一级别的人

员进行评分排序。大科主任结合医务、质控、教学、年度考核等综合情况确定20%的优秀人员及一票否决人员。对申报同一级别的人员,评分要有差别,以便排序,排序前20%的职工将作为职称晋升优秀人员报人社局。这个环节产生上级部门批准的职称数的20%的人员名单,剩余80%的职称晋升人员名单的产生需要进入下面的环节。

(五)职能科室量化评审做到客观和公平

各职能科室参照《高级职称院内量化评分标准》分组对每位参评人员进行业务能力综合评价打分,按照各项评分权重进行汇总。其中,个人基本资历占30分。科技成果占30分,医疗业务占20分,教学占10分,附加分正负10分,总分100分。

量化评审标准在以往科研论文40分的基础上降低了论文权重,科研论文成果目前占30分。“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这种变化也同时巩固了整个评价体系中突出临床实践能力的导向性。”[2]人事科与监察室共同对职能科室量化打分及排序进行汇总。启用“科研能力登记系统”根据职工审核通过的资料自动量化打分,包括论文、著作、科研、专利、新业务新技术(专利、实用新型)分数,在此基础上加大人工审核力度,确保科研分数准确无误。

(六)召开学术委员会集中测评

由院领导、大科主任、部分科主任组成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实践能力综合评分。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分时,由组长介绍本组人员综合情况,学术委员会根据综合业务能力按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数投票推荐,结合参评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对各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分和投票,并最终给每个测评者打分,总分20分。同等条件下做到五优先: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并做出突出业绩的优先;科技成果转化为效益显著者优先;长期坚持值晚夜班的优先;长期在急诊、重症医学科、儿科、产科、江南院区工作的优先;有支农、支边、援疆、、援外工作经历的优先。

(七)做好公示及监督工作

由监察室、人事科共同将职能科室、学术委员会打分及投票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将综合排序、学术委员会测评及一票否决情况提交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医院职称控制数的范围内,推荐产生出医院参加省市评审的拟上报人员名单。将院班子会研究同意的拟上报人员名单在医院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市人社局、卫计委推荐上报。

三、构建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体系对策

(一)完善院内职称评审细则,树立积极向上的用人导向

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完善评审细则,加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权重,重视同行测评,引入第三方评价方式,并将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团队协作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职称晋升考评体系,将医疗质量与职称晋升紧密相联,引导职工注重医疗质量,实现工作实绩与职称晋升之间的融合。

(二)重视医教研综合指标量化评价

片面的评价模式已经被实践验证具有弊端。“有一些具有实力的年轻人也因受资历的影响难晋升高职称,而一些才干平平在高级别单位的人却能轻松地拿到高职称享受高待遇。有的被评上高职称的人其实际能力可能不及低职称的人,甚至有些投机取巧的人得到了职称和相应待遇。”[3]“出现了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导向,评价者偏重于临床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级别,忽视了临床带教过程中付诸的心血和努力。”[4]因此,要在重视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从医教研三方面全面评价一个人才。

(三)以信息化手段做支撑,提高评价效率

注重病历质量,从病案首页提取数据,引入DRGs信息化评价手段。“对临床医生诊治过的病例采用DRGs分析,产生的总权重数、病例组合指数(CMI)等指标,可以量化评估其所诊疗疾病的种类、严重程度、工作量等信息,从而客观反映出该临床医生的临床技术水平。”[5]

同时,对积极采用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自体输血等诊疗手段的医师给予一定的分值;引入第三方评价,对电话回访中患者满意率高的医师也赋予一定的分值。让真正付出劳动者能够得到晋升。评价内容包括主动服务、全程服务、健康宣教服务。运用信息化手段评价中应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向急危重症科室适当倾斜,坚持客观公正,实行末尾淘汰,确保评价质量。

结语

从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人才,构建科学合理的临床医师能力综合评价体系,有一个核心主旨,即坚持能力导向,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贡献,突出业绩,发挥人事政策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符合医师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的分类评价机制,引导医师钻研业务、奉献一线,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通过实证分析构建公立医院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体系,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即要做到不断更新评价标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引入社会评价、合理设置医教研评价权重。这些做法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较好的导向效果,也充分说明只有创建公平、公正、透明、有序的医师综合评价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的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病人就医;打造优秀医疗团队,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江彬,陶红兵,金玉善.医师评价体系的研究及对策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6,(3):64-67.

[2]何珂,叶蓓,许铁峰,汪玲.加快建立临床系列高级职称全行业评审标准的椎闼伎[J].中国卫生资源,2013,(6):376-379.

[3]马宝成.事业单位职称制度改革应克服的倾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2):32-34.

高级职称评审细则篇2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建材局、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为搞好国家建材局(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聘任制工作、结合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也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章技师的名称、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比例限额

第三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规定的专业工种(岗位)及其有关部、委、局行业归口管理确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名称确定。

第四条技师聘任制在原建材部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十一个专业一百个工种(岗位)中最高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内实行。

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的技术工种,凡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技术工种(岗位),按其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应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含学徒工、合同制职工)的2%以内,由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各单位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在各工种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章技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能出色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特长,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在工人岗位上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七条技师的主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作务、并保证质量。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种(岗位)特点和要求,明确技师的具体职责任务。

第八条属于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经过中级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六级、五级工人中,如个别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确已达到本专业高级技工水平,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发明奖、专业比赛三名、劳动模范称号的,经单位考评组进行资格审查,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九条由于本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本人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均不得参加报考和评聘技师。

第十条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或被单位聘任为干部的高级技术工人,须本人写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到原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局成立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审定复纲和培训资料;组织或协助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审定技师“应知”、“就”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办法;受理京外单位委托参加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技师考核工作;负责审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职务审报表(一式三份),并办理核发证书等工作。

第十二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聘任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局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及考试考核要求,拟定考评技师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申报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技术(业务)复习培训,拟定考试试题经局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工作实绩等项的考试和考核,负责对应考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可由单位行政领导、总师、劳资(人事)、教育、技术、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半数以上,评委会可根据工作任务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考评小组,协助做好分管专业技术工种范围内的的各项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和考评小组,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才算通过。

第五章复习培训

第十五条属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的技术工人的复习培训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开展复习培训可采取自学、业余辅导和脱产学习三结合方法。报考人员较少又需要送培训培的单位,可与所在省、市建材主管部门和就近其他办班单位联系送培。

第六章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技师的考核,以本人平时的工作实绩、革新成果为主,同时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应知)和操作技能考试。各项考试考核评分比例按;工作实绩、革新成果部分占40%,应知部份占30%,应会部分占30%掌握。进行工作实绩、应知、应会三项考试考核时,分别按百分制评分,一百分为满分。再按以上比例折算为总成绩。

(一)专业技术理论的考试:按现行的各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最高等级标准“应知”部分进行。试题按基础理论占10%。专业知识占40%,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知识占20%的比例由单位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集体阅卷评分。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又对口;或经过省、市一级批准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班学习结业,并取得了高级技术合格证书,且仍在本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免于“应知”、考试。

对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或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成绩突出的老技术工人,对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考核方面,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二)操作技能的考试:按现行的各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最高等级“应会”部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考试必须有本专业工种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三人主考,考评委员会一人监考,取主考人三人的平均分数值为考试总分。考试记分,一般按质量占60%、工时定额占20%、安全操作占20%的比例评分。

(三)工作实绩的考核:一般主要考核近三年来劳动态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技术革新成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等情况逐项记分。测评内容按附表进行。记分标准:按基本素质16分,劳动态度18分,工作能力24分,工作成绩42分。

第七章计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技师合格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单位与被聘任技师要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项。技师聘任期一般为四年,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被聘任的技师,由所在单位每二年核一次。经复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不合格者由单位行政领导解除聘约。复核工作由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技师属于工人编制,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劳资部门应建立技师档案及有关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八章技师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名技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由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在属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局人事司核定后执行。技师职务津贴,企业单位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技术人员的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责津贴可以列入本人工资基数计发退休费。

第二十三条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技术工人,可参加技师考评,考评合格,发给技师合格证书,但不再聘任,不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占比例限额。

第二十五条对于目前还没有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暂不评定工人技师。其中需要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局会同劳动部核定后,再确定技师工种。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及在北京的国家机关附属单位的技术师聘任制工作,将由劳动部商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确定后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由于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不相对应等许多矛盾,目前暂不设助理技师。

关于高级技师的评聘问题,由于评聘条件尚不具备,目前也暂不进行。

第二十八条局直属京外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可根据情况委托所在省市建材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然后报局评审。

第二十九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高级职称评审细则篇3

摘要:本文系统研究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与《烟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工作实务,对经济责任审计三个阶段职业审慎发挥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职业审慎烟草企业

II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标准1220》中提出“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规定“内部审计师必须具备并保持合理的审慎水平和胜任能力所要求的谨慎和技能”。经济责任审计是以特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领导为审计对象的特殊审计形态,审计难度较大,较其他类型审计更亟需审计职业审慎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如下简称《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如下简称《细则》))、《审计署关于印发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如下简称《通知》)及《烟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如下简称《烟草企业规定》)等法律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实务经验,认为职业审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挥作用主要在于如下三个阶段十一个关键要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准备阶段职业审慎的发挥要点

一是在组建领导协调督查机构过程中需的职业审慎。基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规定》及《细则》都明确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则基于实务层面的考量呼吁“各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参谋智囊、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和督查指导作用”。

二是中长期计划或规划安排过程中的职业审慎。《细则》第四十八条强调到“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通知》在重述这点的基础上,强调“力求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三是组建审计项目组过程中的职业审慎。因为不同的领导涉及到不同的事项,需要在技能优长偏好不同的审计人员及团队参与。对此,《烟草企业规定》在明确“由烟草企业法人代表聘任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这个原则之余,又对“审计力量不足”及“没有内部审计机构”两种情况进行了灵活处理。

四是拟定具体审计计划过程中的职业审慎。具体的审计计划是具体审计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历来都是各种审计项目职业审慎发挥作用的重点,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尤其如此,《规定》及《细则》都强调了这一点。

二、济责任审计项目推进阶段职业审慎的发挥要点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确定过程中的职业审慎。不同单位组织不同层次领导的工作范畴及责任不同,对于他们的审计有不同的重点内容。对此,《规定》、《细则》对各级党委、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等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厘定。《烟草企业规定》对烟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进行了专门说明。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应该根据如上规定,针对具体的被审计对象,慎重确定具体的审计内容范围及重点,以强化针对精确性,提升审计质量。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证据获取分析过程中的职业审慎。因为系列单位的领导人涉及的事项及维度较多,在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基础信息种类多、量度大、内容复杂,对审计证据真实性、充分性等考验和挑战较大,需要谨慎对待。对此,《规定》明确强调“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选择过程中的职业审慎。因为涉及单位的属性、规模及行业等差异,不同审计对象有不同的审计评判标准,所以应该谨慎选择或者厘定有针对性的审计评价标准,避免一概而论地笼统化。对此,《细则》第二十三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四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过程中的职业审慎。一要确保客观,不单是审计证据的客观,更是评价本身态度的客观性,对此,《通知》明确道“要努力提高审计评价的客观性”;二要“准确进行审计评价”,即确保准确或者尽量精确;三是确保彻底性及适当的两度把握,即“坚持审什么评价什么,审到什么程度评价到什么程度”;三是确保有针对性及区别性,即“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的评价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五是责任界定过程中的职业审慎。与其他审计项目不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出具不等于审计内容的完成,还应该根据具体评价情况界定相关责任,并且应该确保责任界定的准确性。对此,《规定》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细则》的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三、审计报告阶段职业审慎的发挥要点

对于这个阶段职业审慎的发挥,《细则》第五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说明,具体而言主要有三个重点,一是审计报告的内容范围确保全面,第三十四条列举了五方面的主要内容;二是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避免失当内容的出现;三是审计报告或者结果报告形成流程的规范性,这实际上也是内容合理性的一个保障,也是《细则》之审计报告部分内容着墨最多的方面。

参考文献:

[1]标准1220:应有的职业谨慎.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3]审计署关于印发2014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高级职称评审细则篇4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

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所评审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各评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告,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申报,各评审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家候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报名程序生成,经单位审核的申报表;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专业学会(协会)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行业内知名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各评审服务机构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根据评审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系列、专业分类,组建职称评审专业委员会,对专家统一颁发聘书,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聘期届满,进行换届调整,专家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九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情况;

(三)积极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

(四)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审服务机构;

(五)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三)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四)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干涉自己亲属或有利益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五)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北京市职称评审采取组建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评审服务机构的申请,于评审答辩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抽取工作。

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前提下,评审服务机构按照抽取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遇有特殊情况,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评审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使用专家人选,并报送备案,向专家库中补充人选。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评审委员三个层级,每年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人选在主任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担任评议组长人选在副主任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评审委员人选在评审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未被选中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向下层级延伸使用。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委会会议,把握会议进度、平衡评价尺度;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答辩评议,参加评委会会议并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辩评议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评审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员的具体评价考核。

评审专家应以公正、负责的态度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专家接到评审服务机构通知,并确定能够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对评审服务机构提供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从信息真实性、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初步评价,并根据申报人的岗位、经历、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内容,按照所评审职称级别的标准、要求,进行答辩命题。

在答辩评议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对于申报人在回答问题时新出现的或未阐述清楚的问题,专家可以追加提问。

在评审表决环节,专家应在对所有参评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应及时与评审服务机构联系,避免影响整体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第五章专家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监督考核的宏观指导;评审服务机构负责对专家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监督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专家监督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评审服务机构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旁听并评价;

(二)评审服务机构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于量化结果与主观评价不一致、评价结果与其他专家评价意见差异明显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形成考核意见;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评审结果验收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对于申报材料所反映的业绩、能力情况与评审结果出入较大的,向评审服务机构提出质询,并由评审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四)评审服务机构综合上述3方面意见,设置合理权重比例和标准,对专家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工作认真、业务精湛且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评审委员,可调整为副主任委员人选;对于在业内知名度高,能够发挥领军作用,且连续3次考核优秀的副主任委员,可调整为主任委员人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降级使用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取消其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资格。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批评或记录,并暂停评审专家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评审,未按规定时间出席且不及时通知评审服务机构,影响整体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职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高级职称评审细则篇5

关键词:会计基础创新研究

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与根基,主要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及管理;会计核算、会计资料、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等。由此可见,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实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和保障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关键。

一、会计基础创新面临的现状

(一)规范性基础工作法规亟待修订与创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是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规范。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分别于1996年6月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对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指导和规范会计电算化,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显著贡献。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会计法规修订、补充完善相对滞后。新《会计法》以及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颁布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一直没有修订和补充。信息化推动了经济社会变革,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对执行了近二十年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会计基础工作法规产生了巨大的变革性影响,如何应对信息化、全球化经济发展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会计基础工作法规的操作细则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订、补充与完善,这是实现会计基础工作创新的必要条件。

(二)会计人员素质亟待优化与提高

近年来,我国会计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不断增加,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的人数不到会计人员总人数的一半,相比之下中专及中专以下会计人员明显偏多,会计人员总体学历水平、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其次,随着我国会计市场的对外开放,国际竞争开始加剧,再加上有些单位违法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新上岗的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技能,客观上加大了会计风险。

(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与创新

《会计法》虽然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权,但由于会计人员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工作人员,其前途、经济利益直接受单位负责人掌控。有些为了本单位逃避税收、监管,粉饰业绩等目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设置账外账等“做假账”行为,更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使国家、政府和企业决策失误,危害极大。《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收支,要向单位领导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环境中,会计人员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屡有发生。

(四)整理会计软件亟待升级与创新

目前,个别会计软件的数据处理程序、自动转账公式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公式的定义存在随意篡改的漏洞补丁,有的只须在“摘要”栏内随意输入两个字符,会计凭证照样可以生成,也照样可以通过审核;有些会计软件缺乏对不相容岗位强制分离的物理排异功能,使应有的检漏、堵漏、纠错等功能失效,造成会计电算化水平表面上、形式上较高,而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具备的基础工作水平较低,与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与创新的要求大相径庭。

(五)传统的有效做法亟待坚持与创新

由于历史的原因,财政部门取消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考核、达标、升级,企业经营权进一步扩大,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会计人员精简,会计基础工作也相对弱化。改革是必需的,但在改革过程中,不能把过去会计基础工作的一些有效办法、良好做法、优良传统都摈弃。不同所有制的会计主体,对依法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会计机构、选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监督、会计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不同的“内部标准”,被人为地“个性化”,取其所用,舍其精髓。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达标、升级、检查、监督等这些过去的有效做法,已被会计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所遗忘。会计主管部门对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缺乏指导,对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没有制定出适应信息化、全球化经济条件下的规范化细则和实施标准,会计基础工作好坏优劣、是否合格、如何评价、由谁评价没有答案。财政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没有对被检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评价的表述,有的检查、审计报告过于简略和形式化,无法引起政府主管部门、会计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会计基础工作创新的路径和方法

(一)以人为本,创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措施

一是坚持教育为先,提升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品质。首先,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如果会计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责任意识不强,惟命是从,就很难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其次,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和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更新知识,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会计人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

二是坚持准入门槛,把会计基础工作纳入会计职称、晋升考试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会计人员在通过某种级别的资格考试后,尤其是通过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后,由会计监管部门或委托相应机构到其供职单位,对会计实际操作技能和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评,两者合格才能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如果考试合格,而考评不合格的,必须继续从事一定时间的会计实务和会计基础工作。考评中对不能切实履行《会计法》职责、不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应暂缓授予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每隔一定时间进行相同等级的会计基础工作考评,督促那些已经获得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定,切实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从根基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和保证会计人员“不做假账”。

三是适当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和考试、考评条件。限定受过会计高等教育专科以上才能报考,同时,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增加授予注册会计师资格前,对其实际工作水平和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评,使凡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具备会计实务操作及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能力。

(二)规范制度,创新完善会计法规及其相关细则

一是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相关会计法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会计法》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各种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应依据哪些条款给予何种处理?就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界定。

二是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规范,应在此基础上制定操作细则及违反规范的处罚细则,同时,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评价标准和会计基础工作不合格处置办法,增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是精细化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具体、细致,单位会计机构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详实的会计工作流程,落实到每个环节和细节,做到范围全面覆盖,内容具体详细。

(三)检查监督,创新夯实会计工作基础方法

一是监督检查经常化。各级会计监管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度,每年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安排《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规执法情况检查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专题就会计主体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是否达标、会计人员是否称职等进行检查监督。

二是表彰与处罚相结合。会计监管部门要有计划、有专项地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扎实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组织观摩与表彰、示范和鼓励。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差甚至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对违反会计法规、失职失责依法进行处罚和公开曝光。

三是列入审计报告必备条款。审计是对一个会计期间和某项专题的经济效果与责任的评价和证实,会计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审计质量与结果。因此,目前普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效益审计、领导离任审计等,应将会计基础工作评价内容列入审计报告的必备表述条款,并在审计报告的显著位置予以披露,逐步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Z

参考文献:

1.王艳.析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J].现代会计,2007,(3).

2.韩冬冬.会计人员素质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5).

3.姜波.浅析如何提升现代会计人员素质[J].现代经济信息,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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