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型城镇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经济新的发展机遇,将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新的红利,同时也是中国经济实现转型的重要动力和新引擎。检视我国新型城镇化历史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有效的公共治理范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多元的治理方式以及实现路径的创新,这将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公共治理范式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经济新的发展机遇,将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新的红利,同时也是中国经济实现转型的重要动力和新引擎。检视我国新型城镇化历史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有效的公共治理范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机制才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所在。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积极应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改革攻坚期、社会风险活跃期的社会现实所做出的治国理政的鲜明理念和制度创新。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公共治理范式创新理应纳入这一总目标视野下来推进。
一、理念上坚持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
城镇化是指一个国家的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产业聚集、人口聚集、技术聚集、文化生活聚集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聚集的历史进程,这一进程主要是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城镇化战略,以新型工业化为助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镇向现代化、集群化、生态化、服务均等化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坚持科学发展、集约高效、环境友好、城乡一体、服务均等、社会和谐的发展理念,旨在全面提升城镇化的发展品质,探索拓展城镇化的内涵提升,从而改变过去城镇化片面追求城镇规模的扩大而忽略城镇功能的提升;改变盲目追求城镇空间的扩张而忽视服务均等的跟进;改变单一的追求城镇的建成和形态塑造而忽略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变简单的实现人口从农村向城镇聚集而忽略了人口素质的综合提升等等。
从城镇到城镇化,从城镇化再到新型城镇化,伴随着人口从广大农村向城镇逐步转移的结构性变迁,以及我国非农业活动比例逐步提升的过程,这一历史进程,包含了既有城镇和后进城镇不断向现代化、集约化、文明化和社会化的演进。我国城镇化发展历程是城镇公共领域不断扩大,城镇化和人口的组织模式、生产模式、生活模式的不断解构和重构的历史进程。这一历史进程有力推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制度架构、职能转变的不断延展和提升。中国从城镇化到新型城镇化的历史进程集中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和科技实力的提升。在此背景之下,它必将促进我国的公共服务能力、政府管理能力、公共治理能力和公共治理体系的提升与建设,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由“强政府-弱社会”的体制范式向“强政府-强社会”的良性均衡体制范式方向发展,使国家、社会和社会组织之间达到均衡秩序,以实现现代社会良好的公共治理。
二、学理上强调城市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
传统的城市社会管理思想从其核心价值取向而言是城市社会秩序的问题,其强调外在的强制力和控制力。从宏观的视角看,传统城市社会管理强调的是各层级权力中心对社会主动的强制力、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从微观的视角看,社会成员是对权力中心的被动适应。这种传统社会城市管理思想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达到城市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然而,从现实层面看,随着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社会和公众的组织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的深刻变动,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更趋复杂,公众的诉求日益多样化,社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的阻力日益增大等等。城市社会管理环境的变化要求我们对已有的研究范式和城市治理模式作出反思并积极回应新的城市社会发展现实。从学界研究范式转变的层面看,城市社会结构的变迁也推动了学界研究范畴的变动。公共治理作为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广泛深入研究。从实践的层面看,公共治理主体强调多元治理范式,这种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私人机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等等。现代城市多元公共治理和建立公共治理体系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和实践达到“善治”。“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也是推动中国社会由二元结构范式向国家、社会和公民演进,从而促进城乡的统筹发展。伴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这其中必然充满各种社会问题: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劳动就业问题、教育医疗保险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交通拥堵问题、资源承载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由新型城镇化带来的城市社会格局的调整,也必然要求城市社会治理方式的积极转向。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单一治理模式使得各层级的权力中心承担了超负荷的社会管理职责,面对复杂的新型城镇化多元治理任务,单一的权力中显得僵化而又力不从心,面对新形势下各种城市社会风险,单一的权力中心应对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建立现代城市新秩序,实现城市社会整合,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城乡居民的身份认同,社会认同,规范公众的行为范式,建立公共行为规则,重构新型城镇化语境下的公共生活,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培育公众和社会参与精神。这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多元治理范式的价值取向是对传统一元管制的突破,它是满足城市居民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和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必然要求。这种公共治理范式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形成,有利于弥补单一权力中心刚性城市社会管理的缺陷和市场调节的不足。公共治理范式的研究维度和实践范式是对我国变动社会结构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已有社会管理思想的继承和创新。
三、实践中直面城市公共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演进是推进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新型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显著进展。2012年,城镇人口达到7.1亿,城镇化率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毋庸置疑,在新型城镇化延展进程中,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契机,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期、深水区和攻坚期,我国社会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结构不断变动,利益调整深入推进。这也必然伴随着城镇居民新的利益诉求和新的权利期盼。在此背景之下,一方面城市社会治理方式呼唤积极转向新型城镇化进程带来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方面是我国现代城市治理水平滞后于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1.传统的管控思维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治理要求
新型城镇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因此,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必然导致城镇人口数量和规模的膨胀,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城市问题诸如社会保障问题、权利诉求、治安问题、城市交通问题、环境问题和医疗教育问题等等。这就要求传统管控思维向以利用市场化、信息化、系统化、协商化、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预警化等等为标志的现代城市治理范式转型。传统管控思维和实践之下,公共部门权力大量侵犯和挤压私人部门权利,不是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比如,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就是要促进城乡一体化,鼓励城乡居民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以户籍制度为特征的城乡居民身份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控思维和实践人为地制造了身份不平等,阻碍了城乡生产要素和人口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社会协同力量的培育,这些差异和不平等是城乡协调发展的障碍。
2.单一的权力中心控制方式有悖于多元治理的弹性要求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首先,城乡居民融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发展起点的落差和发展程度的差异,必然导致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正如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卢梭所说:“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到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这就要求现代多元城市治理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协调社会利益、社会服务的均等化、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危机、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培育社会协调力量和构筑社会安全网络。传统的一些刚性控制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多元治理的内在要求。比如新型城镇化中的城镇居民进得了城镇,却不能在城镇稳定下来,更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均等化服务和各项应有的权利。其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边界模糊。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公共利益时常侵犯私人利益,更有甚者,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这就导致了利益的固化,造成了公私利益之间的对立。比如在新型城镇化中,涉及土地拆迁和房屋拆迁问题,政府从土地财政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而私人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这种地方收益,私人受损,顶层承担风险的恶性循环,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都有悖于弹性的、协商的、多元的、民主的和法治的现代治理范式的内在要求。
3.短期运动式的管理模式有悖于多元治理体系化的要求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必然导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这就要求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主体多元化,它包括政府机构、私人机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等等。这种合作模式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而且要求彼此间的合作长效化、法治化、常态化、制度化和长期化。但是,传统运动式管控模式一般都是当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权力中心再采取突击式、运动式和集中式的整顿。比如,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市容治理问题,经常进入“集中治理-混乱-再集中治理-再混乱”的怪圈。这就缺乏公私部门和多元主体治理的体系化,从而造成公共部门的“越位”、“错位”、“缺位”,公共部门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管死。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同时,这也抑制了市场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利于市场机制、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
四、路径上从传统管控模式向现代治理范式创新转变的思考
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背景是伴随着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同步发展的。在过去30年的快速城镇化推进阶段,农业和农村人口虽然实现了从乡村到城镇的转移,但其发展本质并没有真正坚持以人为本,从农村新转移出来的人口并没有真正融入到现代化城镇生活和治理体系中来,他们的就业、保障、教育、医疗等等充满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而城镇化人口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背后蕴藏的种种社会和政治变革趋势,已经促使学界、决策层、媒体和公众站在新的视角去重新审视和探索新型城镇化良性发展的内在逻辑。基于此变革共识之下,积极借鉴国外现代城市多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解决城镇个体命运的未来走向和归宿,新型城镇化的制度设计,现代城市治理体系话语系统和制度的重构等等显得十分迫切而意义重大。
1.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城市治理理念和方式
新型城镇化的价值取向就是坚持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现代城市治理也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治理理念。由于在新型城镇化中形成的城镇居民在文化基础、现代理念、城乡习俗和发展程度的区隔,使得原有的城镇居民结构更趋复杂和多元化,这些都考验着城镇多元治理的包容性和多样性。公权力在履行现代城市治理时就要充分尊重各方面的利益主体,坚持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服务均等和规则平等,切实保障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与实施之中。比如在城镇治理中棘手的“拆迁”和“城管”之中的各种冲突与矛盾,甚至暴力冲突,一面是城市管理者履行维护城市秩序的职权,一面是部分城镇居民要求生存的诉求,如何达到二者的平衡就考量着公权力的包容性和执法的多样性与弹性。这就要求现代城市治理的公权力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并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而不是运用公权力强制性的用一方的利益压制另一方的利益,这样只会激化矛盾,使城市治理更加无序,伤害公权力的公信力,导致公众间的各种矛盾。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每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每当相互之间产生愤恨和敌意的时候,一切社会纽带就被扯断,它所维系的不同成员似乎由于他们之间的感情极不和谐甚至对立而变得疏远。”所以,公权力必须要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和基层协商,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城市治理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和建议权等基本权利。这也为公权力取得正确的城市治理决策夯实了民意基础,真正做到问政于民和问计于民。
2.建立和健全多元治理的现代治理范式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契机,我国的改革有两大重要层面,政府层面要简政放权,经济层面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两个改革的层面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也必将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现代城市公共多元治理体系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回应型政府、廉洁型政府、透明型政府、高效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并要求打破公权力的一元管理和封闭模式,鼓励公权力分级、分类和分权,明确界定公权力的责、权、利。同时,建立和健全公权力、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有序合作、共同参与的现代城市治理架构。公权力的简政放权要扩大包容和吸收社会资源、社会智慧与社会建议,构筑开放性、包容性和弹性的现代多元城市治理格局,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夯实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目标,还政于民,放权于社会,赋权于公众,加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性、系统性和高效性,积极推动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体系建设,以增强社会权利和多元治理能力的提升。当然,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之下,积极推动我国的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体系建设,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权利与权力正确划界。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区隔,公权力怎么样正确行使权力并受到有效制约,在公权力履行过程中如何保障其他城市治理主体的私权利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推进我国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体系建设中摆在学界和实际操作层面亟待破解的课题。
3.在城市公共治理体系中积极利用市场机制、预警系统和网络化的现代理念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格局的复杂性,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社会现代城市治理的多样性。单一的公权力控制已经远远滞后于新型城镇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现代城镇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实践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城市治理范式,另一方面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好的现代城市治理模式。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现代城市公共治理范式积极引入市场化、预警化和网络化就是有益的探索。
首先,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不仅仅是单靠政府力量就能解决的,它是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而在现代城市治理范式中,引入市场机制是治理公权力低效能的有效手段。在城市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打破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唯一性和垄断性,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这也有利于提高公权力部门和私营部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提升和效率提高,更有利于打破公权力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绚私枉法。引入市场化更要保证市场规则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伴随着各种利益的调整和冲突,由于征地、拆迁、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和社区管理等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和健全现代城市治理的危机预警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提早做出预测,及时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将矛盾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公权力、非政府组织、公众和媒体的有效沟通,构建城市社会稳定的预警预控管理系统,这是构建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重要方面。再次,新型城镇化伴随着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同步发展。在大数据和网络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出现,一个国家的主权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和主权社会是不统一的”。它正在深深的影响着公众的生产方式、沟通方式、思维方式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尤其是微博和微信社交网络平台的发展,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监管,确保网络世界传播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学界、政府和公众面前突出的问题。“现代信息技术极大地改变了过去那种信息集中在领导者、管理者手里的局面,领导者和管理者在群众面前的信息优势正在消失,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决策管理模式正在改变”。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乡收入水平差异、城乡差距、交通环保、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都会在网络上公开、扩大和蔓延,甚至会造成谣言四起,引起民众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因此,现代城市多元治理空间大大延伸,从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扩大,极大地增大了现代城市治理的难度,也对现代城市多元治理体系水平要求更高,这也必将推动我国现代城市多元治理范式在探索中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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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压力型体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独具特色的城乡结合部也渐渐引起广泛关注。大量的外来人员涌入城乡结合部,各种职业和无业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因而城乡结合部呈现出既不同于城市社区也不同于农村社区的特殊的社区生态——非城非乡、亦城亦乡,因而是治安事件和犯罪事件的高发地。因此,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安全及其治理值得深思。
本文将以武汉市青山区为例展开探讨,研究目前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安全状况以及管理体制与机制,以探寻更优的治理机制,为我国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的改善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现状
(一)现阶段城乡结合部的特点。
1、管理体制混乱,出现交叉地带和真空地带。一方面它作为城市社区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城市政府的领导,应当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运行;另一方面它也属于农村的社区,在土地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除此之外,相邻社区之间也存在管辖的交叉空白,比如武汉市青山区的龚家岭社区与周边的社区在过渡地带的管辖上有一些漏洞,缺少深入的沟通和详细的管理划分。
2、人口流动性大。由于就业需求、逃避计划生育的限制等原因,此地流动人口多并且人口构成复杂,因此增加了偷盗、抢劫等犯罪事件的数量。
3、经济活动多样化。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兼具城市和农村双重特征的城乡结合部的经济活动也同样具有双重特点,特别是城市与农村经济活动的混杂形成了鲜明的贫富对比,也更容易埋下不安全的隐患。
(二)现阶段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安全状况。
公共安全主要指的是社会治安,体现在刑事犯罪、治安事件、等方面。
1、居民对当地公共安全的感受。
据调查,在回答“您认为所在社区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情况怎么样?”时,43.9%的居民认为公共安全比较好,28.7%认为一般,17.7%认为比较差。总体来说,居民对宏观的公共安全状况的评价是中等偏上的。
2、刑事犯罪、治安事件、上访事件等的数量。
《2007年青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共受理刑事案件1584件2304人,结审1541件2229人,对2226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共审严重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案件419件660人”。同时,《2007年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四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174人,移送审查2702人,依法批准逮捕2101人,提起公诉2169人”。从这些庞大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此地的刑事犯罪事件较多的。治安事件没有具体数据说明,但是通过对居民的访谈得知,治安事件也是经常发生,但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在上访数量上,2008年青山区白玉山街共接待75件,并且还要防止不正常的进京上访;工人村2008年街道领导接待来访群众46批,198人次;2008年青山镇街道处理事件18次等等。在城市化、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中,易产生上访事件,但大部分得到了解决。总而言之,虽然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安全逐年有所好转,但是高犯罪率以及频发的治安事件、上访案件表明其公共安全令人堪忧。
二、现行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治理体制与机制及其问题
(一)现行公共安全治理体制和机制。
虽然很多社区工作者明白“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居委会还难以真正成为“居民的头”。社区往往是政府组织的延伸,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现行的公共安全治理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并且是以国家组织为主导的体制,以党和上级政府的意志为领导,社区各主体处于被动治理的地位,各社区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与国家组织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动。
国家组织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警察为主。街道党工委是街道的领导核心,制定较为宏观的方针政策。街道办事处为最基层的政权,领导社区村(居)委会的工作。社区警察属于公安机关。社会组织是以村(居)党支部为领导核心,以村(居)委会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村(居)委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党员或者下岗职工低保人员。一般发生安全事件发生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且配合派出所和辖区警官的工作,同时向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领导报告,事后会向上面争取一些困难补助。而社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解决特定人群的问题,在解决公共安全问题上,群团组织负责特定人群的管理与服务,这些组织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会诉诸村(居)委会进行解决。村(居)委会在平时的工作中,会从群众中挑选一些小队长进行宣传等辅助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联防队、民兵组织隶属于居委会,并且常常是一套班子。在发生安全事件的时候,主要以居委会整体出马或者居委会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人统一调动,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很少单独行动。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市场组织发育得非常不充分,很多社区没有物业公司。比如在武东铸锻社区,居委会承担了物业工作,称之为“社区的物业”,每年向每户收取60元,只是负责最基本的打扫等工作。相对于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发展更好一些,一般会有保安24小时巡逻,但是保安的数量偏少,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总而言之,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的治理机制是国家组织制定政策、提出各项活动,以村(居)委会为主要治理主体开展完成,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隶属于村(居)委会,社区警察属于公安机关,重大安全事件时是村(居)委会配合社区警察进行。市场组织发育不完善,物业公司可能是独立的也可能是附属于村(居)委会,党自始至终贯穿其中,处于领导地位。
(二)现行公共安全治理体制和机制的问题。
1、现行公共安全治理体制的问题。
首先,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抑制了基层政权的积极性。社区治理中的“治理客体”本应该是社区的公共事务,但事实上协助政府的管理事务占了绝大多数而基于居民意志的自治事务并不多。居民们真正关心的事务却没有解决,因此会挫伤居(村)委会和居民们的积极性。
其次,集权型的财政政策弱化了各个组织的治理能力。比如武东铸锻小区以前每月只有1000元办公经费,除去水电费和办公花费,所剩经费非常有限,现在是根据人口数量提供经费,比以前充裕,但是还是比较有限的。
再次,各个主体发展不平衡。市场组织发育不完善,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社会组织中除了居(村)委会的主体作用,其他组织功能不完善,出现不同组织一套班子的现象,人力资源欠缺,组织作用不明显。
最后,运动式的公共安全治理方式效果欠佳并且影响常规的治理方式的建立。青山区经常采用“严打”等运动式的方式进行治理,缺乏日常的常规化程序性的有效管理,反而不利于公共安全的治理。
2、现行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的问题。
首先,国家动员型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使得社会、市场、公民之间缺乏互动与协作。从各项能力的评估中可以看出,政府公安机关和居(村)委会发挥着主要作用,使得其他的组织功能弱化,公民缺少与各个组织的联系。
其次,缺少固定的安全预警机制、资源动员机制和危机应对机制。通过访谈发现,在公共安全的治理上程序大致存在但并不固定,没有一个明确的高效的治理机制。
最后,政府各个部门,各个组织内部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三、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治理对策
(一)多元主体协作治理。
由于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以及集权型财政体制,使得公共安全治理存在着资金缺乏、人力不足、效果欠佳等问题。中共十七大上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公共安全治理体制上也是适用的。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仍是以党和政府为治理中心,但更加强调“社会协同”和“公共参与”,也就是加强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在治理中的作用。首先,要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市场组织。政府可以与市场进行合作,以筹集资金进行更优良的治理;同时,培育市场组织十分重要,在青山区的调研中,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发育不成熟,作用有限,因此对市场组织的培育有利于公共安全治理的展开。其次,应该借助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对公共安全的治理主要体现在居(村)委会上,但居(村)委会行政化严重,承担了过多的行政职能而不能解决民众利益相关的问题。因此,居(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应该更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按照民众的需求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最后,要鼓励民众参与,充分发挥民众在治安中的力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青山区许多社区的管理往往是十几个居委会工作人员管理七八千人,因此管理效果不佳。但是如果能够鼓励公民参与,发挥民众的力量,会使得管理更加高效。因此,可以带动民众建立巡逻队来保障公共安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可以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等等。
(二)建立固定的安全预警机制、资源动员机制和危机应对机制。
在公共安全的治理方式上,现行主要采用运动式的方式,通常是响应号召进行“严打”,缺乏持续和常规的管理。运动式的治理方式有其合理性,是资源匮乏情况下相对有效的方式。但是,更长效的治理需要建立固定的安全预警机制、资源动员机制和危机应对机制。因此,相关;组织需要加强公共安全问题上预警能力、监管能力、处理能力、善后能力,建立与此相关的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治理的过程化、体制化和常规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绩效。
(三)加大公共安全治理的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社区对于公共安全治理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十分有限。因此,一方面增加警员数量,增加居委会中治安管理人员的数量。该在各警种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其中以社区的派出所为治安主体,110和武警起到配合和协助作用,以加强治安防控力量。另一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党和政府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公共安全治理的资金投入,比如为社区提供相应的专项治理基。同时社区通过与市场组织协作等方式自筹资金,并且增加投入于公共安全治理的财力。
(四)丰富社区生活,增加居民认同。
公共安全的有效的治理依赖于良好的社区文化环境以及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因此,可以采取许多措施增加居民认同,例如在社区开办“法律文化月”,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培养理性守法公民;建立社区民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关注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失业人员、无业游民、房屋被强拆、地被强征等特殊人群的利益,重视特殊人群的心理变化等等,从而培育良好有序的社区环境。
本文系武汉大学2012年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城乡结合部社区公共安全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编号:1210486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其他成员:陶建武,刘丁如,张珂,张嘉义
(作者:武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注释:
侯利敏.浅谈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治安防控[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6):134-136.
李秀平.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管理问题探析[J].管理学家,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