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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收集3篇)

时间: 2024-07-10 栏目:办公范文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篇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与核心。本文从赋予农户土地产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健全农地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四个方面浅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形成的相关制度,是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与核心。本文从赋予农户土地产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健全农地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四个方面浅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赋予农户独立的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1.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期限长短,是影响地权制度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下,各国一般都把延长土地租用期限作为完善地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澳大利亚、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公有土地利用比较有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们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土地的长久性租用制。为了使农民形成稳定的投资预期,我国也应该赋予农民对土地长久的占有权。这样做,可以彻底消除农民的顾虑,大大提高农民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2.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保证国家合同订购和完成集体提留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经营,农户可以自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同时,在租用期内农户还应有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产出价值的权利。但是农户无权自行将农用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

3.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农民必须从出售土地产品中得到其应得到的利益,其前提条件是农民必须有农产品价格的定价权。另一方面,农户应得到其使用土地后因投入资本和劳动而增加了的土地改良价值,这应当在承包地调整或转包时,得到应有的补偿。此外,还必须严厉禁止各有关部门以各种名目对农民进行各种非法摊派。

4.赋予农户一定时期的土地处置权。要允许农户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入股、抵押、赠予、继承等。尤其是要允许农民以农地使用权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就是资金十分短缺,尤其是用于农业中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不足。从世界各国来看,各地的农民通常都有贷款的要求,以作短期和长期的用途。因农场在准备土地种植的季节,现金流量通常都是支大于收,而在收获季节以后,现金则会出现收大于支的情况。由于许多农民没有成本资金,所以短期贷款是普遍存在的。

二、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其意义在于使土地这种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市场经济,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土地经济效率。目前我国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1、我国农产品市场已由原来的农产品供给绝对短缺的卖方市场转变为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的买方市场。这种转变形成了较大的农业剩余,为自给半自给农业向较高农产品商品率的产业化农业的转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又促使了农户行为从单纯的农地经营转向非农产业的经营,并在二、三产业发展的利益驱动和诱导下,日渐明显地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倾向,这一切使得土地的有效流转成为可能。

2、农业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变化。80年代以来,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了迅速的提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农村劳动力由隐性剩余转为显性剩余,其转移的速度与强度都在加大。土地经营已不再是农户惟一的收入来源,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已趋弱化,这就为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客观基础。

3、农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整体推进,市场体系已逐渐形成,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初步建立,为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流通并相应获得报酬,这种利益动力加速了农业的市场化进程,为土地的有效流转提供了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4、土地流转在现实中已大量存在,各地方零星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和“四荒”使用权拍卖,土地资源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较好地凸现出来,从而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实践基础。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能搞强迫命令。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局限在一村一乡范围内,而应当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土地资源,要突破社区限制,也不要受户口制度束缚。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引导、监督和提供服务。

三、建立和健全农地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我们必须加快建立和健全国家对农地的宏观管理。从目前我国农地管理制度体系来看:

1、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虽从国家到地方都建立了土地管理局,但其内部机构还很不健全。

2、土地管理队伍比较薄弱,缺乏高技术、深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土地信息管理的能力。

3、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于土地利用的监督职能不强,制度不严格。

4、地籍管理机构和制度仍然不健全,全国各地因地界矛盾发生纠纷呈上升趋势。

5、由于产权关系模糊,造成管理权责不明确,为很多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我国农地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必须在健全组织机构、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素质的基础。通过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来保障土地产权的行使,以提高土地利用的微观效率;通过对产权行使的某些限制,使土地利用符合社会利益;通过严格界定“公用目的”的外延,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以保护耕地资源;通过农地用途管制制度,达到节约耕地,合理使用耕地的宏观效率。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篇2

内容提要:以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组织程度为目标的“丹麦模式”,对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公有产权多种实现形式,创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土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凝固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晰、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市场主体的缺位、土地产权保障制度不配套,这导致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弥补上述缺陷的一个全新思路是:用“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作为农村土地公有产权新的实现形式之一。

如何有效解决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缺陷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而马克思经典论述对于化解当前的矛盾仍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借鉴马克思为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组织程度为目标的“丹麦模式”,创建和发展土地持有产权制度,不妨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或尝试。所谓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是指农民在一定年限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序流转的结构性关系权利。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极保留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在一定年限内动态利用的实现形式,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在一个对应关系的层面。其实质是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极保留的基础上,对土地资源动态利用的自主性、开放性、经营性的一种产权制度创新,具体特征表现为:取得的法定性和继受性、权利存续的期限性、权能体系的结构性、行使主体的确定性和权利的限定与排他的统一性等。[1]

一、马克思土地股份产权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篇3

即国家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农民土地实际所有权即农村土地私有、农村公共领地的集体所有权。而要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则必须在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的同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使法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协调,建立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或机制。

关键词:土地;改革;产权;制度。

Abstract:thepropertyrightsisthecoreoftherurallandsystemproblem,becauseourcountrydidnotfundamentallysolvetheproblemofrurallandpropertyrights,ownershipsubjectfause,access,stability,lackofautonomy,usufructisdivided,lackofexclusivesex,transferofrightsisnotfree,whichcausedtheproblemof"agriculture,ruralareasandfarmers"aseriesofproblems.Tosolvetheproblemsexistinginthecurrentrurallandpropertyrightssystem,thearticleputsforwardthatChina'srurallandpropertyrightssystemreformshouldbediversified,Theultimateownershipofstateland,farmers'landactualnamelyrurallandprivateownership,collectiveownershipofruralpublicdomain.Andtoimplementthereformofrurallandpropertyrightpluralism,itmustalsogiveintodefinethepropertyrightsofrurallandpropertyrightmainbodyofthecorrespondingpower,landmanagementsystemreform.Makethelawinharmonywiththerurallandpropertyrightssystem,establishamatchingtheothersystemormechanism.

Keywords:land;Reform;Propertyrights;System.

中图分类号:F062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的问题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等前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时至今日,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状态还没有根本转变过来。国家赋予的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或曰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或曰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屡遭侵害,究其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为所有权主体虚置,使用权缺乏自主性、稳定性,收益权被分割,缺乏独享性,转让权不自由,并由此引发了困扰“三农”的诸多问题。

二、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的考辨

针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大致五种改革思路和主张:(1)土地国有制;(2)土地集体所有制,包括按份共有制、股份合作制、强化承包权或承包权永久化、集体所有制下的自由式;(3)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自耕农所有制、有限私有制、农村土地家庭财产权或土地家庭所有制;(4)

两级或复合土地产权制,包括国有与集体所有制、集体与私人所有制、国家与个人所有制;(5)多级土地所有制。以上研究各有侧重,论述也似乎各有其理,但从解决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存的问题考虑,本文认为,必须明确两个层次的问题。

(一)第一个层次

必须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到底归谁合理?从产权经济理论看,产权是一组权利,由法律明确界定,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不同的产权安排会有不同的经济效率,而私有产权的效率是最高的,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无论采取哪一种合约,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都会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2)产权归属清晰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许多人认为,产权回归农民不可能解决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不否认产权回归会产生问题,但相比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产权回归农民至少有以下好处:其一,提高农业效率。

其二,减少政府干预。其三,保障农民利益。

(二)第二个层次

如果农村土地产权农民所有是一种理性回归,那么必然要理清学术界争论最为激烈的几个问题:

(1)产权回归是否会造成土地兼并,出现社会危机?许多人认为,农民一量有了私有权就会失去土地,就会发生土地兼并,出现社会危机。

(2)产权回归是否会导致农民失去保障?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将失去社会保障。其理由是,中国农村不具备土地私有化的基本条件,基国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农民的就业保障和绝人多数农民的谋生手段;如果赋予农民土地私有权,贫困的农民面对孩子上大学、病人住院或家里有何人、喝酒时,别无选择,只有卖地,没有了土地,其生存会失去保障。

(3)产权回归是否会使规模经营难以进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没有条件以所谓的耕地私有化来形成规模经营,因为农村土地私有会使农民惜售心理增强从而阻碍土地的转让与集中,即使人部分收入来自非农产业,一些农民也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而不愿出让土地,造成农村土地小规模经营的凝固化,阻碍农业规模化的发展;即使规模经营,其追求规模扩张的具体过程必然是大农场击垮小农。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笔者主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多元化改革,其一,国家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二,强调农民土地实际所有权即农村土地私有,

这是改革的核心部分,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其三,农村公共领地的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公共的水塘、水库、山地、森林、墓地、祠堂、试验田等)

,这是出于对改革的路径依赖、村庄公共治理、基层公共服务的考虑。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并确定产权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限度,使产权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国家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国家拥有土地的宏观调控权,通过决策、计划、指导、协调、审批、监控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基本用途、土地流转及征地行为。(2)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对自己产权领域的职责,对农村的土地由过去的产权土体和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农民权力行使的维护者、监管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3)农民个人或家庭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所有权。

(二)转变政府职能与干部政绩观,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农民绝对弱势地位,必须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资源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实施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国家对土地履行规划、管理、调控和监督职责;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使地方政府从上地交易中退出,

把精力主要放在上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充当纯粹的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创新政府官员的考评机制,转变政府政绩观。只有这样,政府职能才不至于缺位、越位、错位,才能有效摆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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