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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法(收集5篇)

时间: 2024-07-14 栏目:办公范文

应对突发事件法篇1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应对突发事件法篇2

应对方法:你不能改变招聘流程,但是你可以为此做好准备。当有人联系你参加面试的时候,你可以问一下面试流程相关的问题,比如:面试过程是怎样的,你要与谁交流,包不包括群面。

如果你需要进行群面,做好心理准备。要注意到所有参与面试的面试官,特别是那些不太说话的人。不要害怕回答问题前的短暂停顿。在群面的环境下,你用一点时间来思考的话,并不会显得那么明显。首先要记住,在群面的情况下,求职者很容易陷入一种发表模式。不要这样做。面试是一种交流,群面也是一种交流只不过是和更多的人交流而已。

2.面试官空谈可能性。很多面试官会推销职位、公司甚至他们自己。他们会谈到你被雇佣后可能会遇到的项目,潜在的发展和机会但是他们把这些可能性说得很明确很绝对,这可能会让你在不切实际的期望中选择接受这份工作。

应对办法:仔细听任何关于未来的表述、询问细节。当然,你不要弄得像是在审问面试官一样,而要狡猾一点。不要说,那个项目已经批下来并成立项目组了吗?而是问一个导向型的问题,例如,那听起来不错,我猜想审批手续应该也很紧张吧。

最重要的是,利用你对工作的了解现在职务,报告链,薪水,福利等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份工作。随后那些可能性如果兑现,那就是额外的收获了。

3.面试官坚信标准答案。面试官对于提出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具体的问题有自己认为的标准答案。但是如果面试官不问求职者其他相关问题的话,是没有办法对求职者的技能和成就有全面了解的。

应对办法:对我只是来看你的回答是不是标准答案的面试官要保持警惕。如果你最开始几个问题不能引起额外的对话,你就要扩展你的回答,更多的来推销自己。分享你所做过的事情中的一些细节,你如何去调整,事情如何发展将你的答案以短故事形式呈现,而不是像法庭证词一样。

如果面试官没有问问题,找到方法来告诉他。准备好一些谈话要点,来突出你的技能和经验,并找到方法来把这些话组织进来。

4.面试官垄断谈话。独白的面试官是一个重大挑战。总是打断面试官或者试图恢复对话的平衡,你就会看起来很不礼貌;被动的坐着的话,面试就是浪费时间。

应对办法:抓住机遇,在做出回应的时候插话。假设一个面试官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如何在多项目、高回报的项目中面对各种挑战。

试着去一句话,哇,那听起来确实很困难我理解你的意思,有次我负责了一个团队来重新设计网络平台,我最满意的事情是让所有人齐心协力做事情。可能你不能完成很多,但是你至少可以分享你完成的一个成就而且这可能会在面试官脑海中种下一颗种子,让他觉得你有点像他。(当然,不是和他一样可怕。)

应对突发事件法篇3

【关键词】大学生伤害事件处置

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一直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之一,更是学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社会安全稳定形势的复杂化,学生个体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的下降,使得在校大学生伤害事件频发,给学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妥善处置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成为高校的重要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伤害事件处置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伤害事件既包括校方有责任的伤害事故,也包含校方无责任或无过错的伤害事件。各高校在开展学生伤害事件处置工作中,主要依据的是《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员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对在校大学生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规定如下:“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除此以外,实际工作中还有大量在校园内外发生的伤害事件,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仍然需要学校妥善应对和处置。

二、大学生伤害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

首先,对大学生伤害事件的处理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客观公正;其次,对大学生伤害事件的处理要考虑情感和死者当地的风俗习惯,考虑学校的社会影响和可承受力,坚持合理适当的原则;另外,在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痛苦感受和合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最大限度给予家属必要的人文关怀和适当的帮助。

(二)及时、快速、稳妥的原则

当发现有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要尽最大努力,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在处置事件时要按照“宜缓不宜激、宜快不宜慢”的原则开展工作,心平气和地就事件的处理达成共识,及时妥善地处置大学生伤害事件。

三、大学生伤害事件处置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确认信息,及时反馈

在获知学生发生伤害事件时,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后,要第一时间向医疗救治机构、公安部门拨打电话,及时救治并由国家执法机构依法处置,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领导反馈信息,做出预判,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现场处置,争取主动

在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处置。只有在现场才能准确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掌握真实信息,争取事故处置的主动权。

(三)启动预案,协调配合

结合发生的具体事件,及时启动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调整完善。要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直接协调指导学生事故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善后处理、家属接待、后勤保障、媒体管控、校内稳定等事宜。各小组既要按照分工收集信息、各司其职,又要及时沟通、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四)明确责任,依法依纪

大学生伤害事件性质的确定和清楚的案情是事件处置的前提,责任区分是事件处置的重c和关键点。学校职能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查明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置。

(五)做好接待,有情有理

家属接待与安抚小组要按照人道帮助、人文关怀的原则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工作,对于死者家属的吃、住、行等安排,既要周到、细致,有利于事件的处置,又要有理、有节,恰到好处,不铺张奢华。

(六)协商谈判,合法合情

一般而言,善后事宜的协商,尤其是经济补偿或人道主义援助金额是整个事件处置的难点、关键点。事件处置协商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①摸清情况,掌握主动。在协商之前,应充分研究整个事件的过程,家属可能提出的问题、可能接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②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分别由发生事件学生所在院(系)干部、相关职能处室及学院干部两个层面的协商谈判组组成。分步进行协商。③具体协商,耐心谈判。谈判协商小组要耐心、细致地与对方沟通,明确性质,讲清责任,兼顾好学生家属、学校双方利益,同时告知家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等。④把握机会,签订协议。确定经济补偿或者人道主义援助金额后,签订保护双方利益的严密的协议。

(七)掌控大局,统筹兼顾

在全力以赴做好学生家属的协商处置的同时,要做好与事件相关师生的心理疏导、安抚等工作。对事件发生所在班级、寝室的学生、好友或在事件中参与程度较深的师生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工作。要关注媒体的动态,减少负面影响。如发现有媒体、网络介入,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负面报道和炒作。注意关注网络舆情,必要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准确信息,可以将事情真相逐级传达至师生,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媒体介入后影响校园稳定工作。

四、大学生伤害事件处置工作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领导重视,全力支持,是学生伤害事件得以妥善处置的前提。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主要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为学生伤害事件处置工作组在谈判协商过程中赢得灵活主动,为协商谈判组提供坚定的信心。学校主管领导亲临现场,全程协调指挥并主动看望家属,以便表明学校立场、原则,将对事件的顺利处置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责任心、敢于担当的辅导员队伍,是学生伤害事件得以妥善处置的关键。面对事件,辅导员、学生干部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牺牲休息时间,高效率地应对,才能使事件得以妥善地处理。每一个接到信息的辅导员,无论职位不管性别,都要克服各种困难及时赶到,按照学校的统一调配,分工协作,加班加点,不推脱不推卸,敢于担当,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妥善处理事件,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体现出辅导员极强的责任心和大局观。

(三)处置预案翔实,各部门相互配合,是学生伤害事件得以妥善处置的有力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处置突发事件。

(四)及时掌握事件的相关信息,是学生伤害事件得以妥善处置的重要基础。事件发生后,学生要第一时间告知辅导员,同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迅速上报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为有效、快速处理好事件赢得宝贵时间,也可为后来与家属谈判协商争得主动。

(五)强有力的学生干部骨干队伍,是学生伤害事件得以妥善处置的有力梯队。学生班团干部、学生助理等学生干部要积极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年级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参与现场秩序的维护。在学生家属情绪失控、行为过激的情况下,从学校大局出发,不信谣不传谣,积极维护学校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和声誉。

五、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度,及时补充辅导员队伍的人员,保证队伍的基本人数,使他们有精力、有时间去和学生交流沟通,指导、引导学生的思想意识和心理健康,把工作做实做细。

(二)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在配足班主任的基础上,强化班主任工作考核,落实责任,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关注、教育、引导学生,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帮助学生安全顺利地度过大学生活。

(三)进一步明确辅导员职责,统筹做好各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多个部门都给辅导员安排工作,都要求辅导员开展相关工作,有的工作是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辅导员只是协助或帮助,却成了辅导员的应尽之责。因此要明确辅导员职责,抓住重点,他们才能有时间、有空间深入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心理教育与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辅导员、班主任作为直接与学生接触的群体,他们自身的心理健康知识以及教育对于学生有很大影响,因此要不断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培训的模式和途径可以是参加专业性考证、专题培训班、外出进修等。

(五)引进保险机构,化解学校资金矛盾。由于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多样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与社会商业保险类似,而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并无相关资金预算,因此可通过引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和转移学校经济赔偿责任,防范和妥善解决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学生的权利,解除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董伟武,胡玲.高校突发事件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干预路径[J].教育评论,2011(03).

应对突发事件法篇4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一、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有的学者对校园突发事件定义界定为,是指因为某种具体或者综合原因所致,在校园内部发生,并可能迅速演变或者激化为较大规模,严重影响校内稳定和治安秩序,进而危及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的事件。高校突发事件可分为学生事件和教职工事件、个体事件和、政治事件和非政治事件、刑事事件和灾害事件。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扩散性、潜在性、紧迫性、难控性等等特点。

1.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必要性

(1)高校外部环境的复杂化增加了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西方敌对势利加紧进行的“西化”、“分化”,敌对势利历来把高校作为渗透和破坏活动的目标;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给师生员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带来深刻变化;校园周边不良的社会环境,使得校园内各类案件有上升趋势。

(2)高校内部环境的多样化使高校突发事件风险增加。高校后勤社会化,导致校园内治安问题更为复杂;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影响和谐校园构建的重要问题;高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引发突发事件的土壤。

2.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可行性

(1)理论层面的可行性。目前一些比较成熟的社会及软件科学理论可为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机制的建立提供科学指导。通过多学科的协作研究,可建立有效的、具有较高适应性的防范及应对机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国外已经有了相对比较长的研究国际危机管理和企业危机管理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文献,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研究提供了基础。“非典”爆发后,国内很多学者开始注重对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研究,出现了一些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内容涉及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管理组织机构、危机应对机制以及国内外情况介绍等。因此可以说,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已经初步具备了理论层面的可行性。

(2)实践层面的可行性。一些发达的国家已经建立了突发事件的智能应急系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包含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上这些做法、经验及法规,为我们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素的构成

1.规章制度。“非典”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课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许多紧急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涉及紧急状态的决定和进入程序、突发事件出现前的预备工作、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划分、相关信息的获得与、紧急应对行动中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利扩展、公民和法人的权利限制和义务的扩大,紧急状态的中止等方面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将成为高校应对突发事件时的法律依据。但高校的突发事件具有自身的特点,以上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满足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高校还应对其进一步细化,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适合高校特点的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目标就是对突发事件进行事先的防范和事后的应对,其职责就是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善后恢复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管理。根据组织机构的职责要求,它包括高层决策指挥、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边界信息的畅通等内容。

3.公众支持。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的应对,仅仅依靠管理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公众支持对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在应对大规模的突发事件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没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支持是难以实现的。公众支持应包括对校内人员参与的引导和协调,校内学生团体的建设与发展,危机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完善,师生危机应对素质和参与技能的提高以及危机参与意识的强化等方面。

4.资金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缺少不了资金的支持。那么对于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法就需要有效的方法来约束,确保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其主要包括:设立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拓宽筹资渠道等。设立专项资金是指高校在资金预算时划拨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在核定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安排的必要性、轻重缓急、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论证。资金的规划、使用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应对突发事件的效果。

三、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实施

1.高校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

(1)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预防教育。应对突发事件,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好预防工作。其次,要对大学生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心理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心理素质。第三,组织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训练。增强广大师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防灾避险的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建立预警机制的组织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大致包括: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值班制度、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质采购及供应制度,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报告和制度和突发事件的检查监督制度等。

突发事件的预警组织机构,应成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事宜,可以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应战能力。

(3)编制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构想,预先制定的应对预案。当出现了诱发危机的苗头或危机已经爆发,就可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以最快的速度控制危机的蔓延,将危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实施

(1)成立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突发事件指挥部的职责就是全面负责指导应对突发事件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统筹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重大减灾预备计划的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改,重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的监督,决定重大预警信息的,负责重大应急行动的指挥等。

(2)界定突发事件的范围和性质,制定相应对策。现场指挥部要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确定事件的范围、性质和事态的发展,以便制定应急措施和对策,减小和避免事件对学校的损失和影响。

(3)建立高校惟一的信息同,统一思想。保障公民知情权,保证高校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公众只有获得准确的信息,了解突发事件本身的情况,同时也了解高校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即将采取的紧急措施,公众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知道如何配合。

3.高校突发事件善后恢复和处理机制

(1)善后处理机制的范畴。善后处理机制主要包括: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处理,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突发事件之后的心理辅导与咨询;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调查;突发事件的总结与表彰等内容。

主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当高校的突发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学校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在内容上强调针对性和相关性,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态发展、控制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态度以及师生员工在事件中的反应;在方法上强调灵活性和快速性。调查中广泛收集和听取事件参与者和目击者的意见、反映和要求,重视专家的意见,从中分析事件的性质和因由。

应对突发事件法篇5

一.原则

1.一领导原则:**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紧急情况下本单位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力量。

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情况下的组织.协调.指挥,保证紧急情况下本单位的稳定。

3.负责原则: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支援。

4.以人为本原则:在发生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时,做到以人为本,确保本单位人员安全,保持本单位稳定。

5.高速高效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对本单位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

6.工作方针

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本单位力量为主,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领导部门予以支援。

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8.制订依据

依据《**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

1.组织体系

成立**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全面整合本单位的各种资源,全力以赴应对我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2.**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办公机构

**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在局XX楼,负责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值班电话:XXXXXXXX。

4.**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代表港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根据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研究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防机制

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信息来源

本单位有关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所有信息

2.信息分析

**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

3.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本单位稳定时,**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的渠道:通过发通知.打电话.口头告知等方式。

5.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工作。

(1)**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

(2)相关部门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好应急保障队伍,随时待命;

四.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分析事件对本单位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紧迫程度,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

2.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在必要时,报上级要求志愿。

3.当紧急情况消除,本单位稳定,解除应急预案。

五.后期处置

1.对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的伤病人员进行医治。

2.对因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财产损失,由预案应急行动实施单位负责恢复和补偿。

3.应急行动的总结在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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