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转基因;问题;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转基因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转基因产品的研发与创新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突破。转基因作物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如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资源投入太高等),对作物持续增产,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积极推进转基因作物的研发与推广应迅速成为政府、研发部门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努力的方向。
加快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已成为全球各国增强农业经济竞争力的战略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研究与产业化的政策已经日趋积极,把发展生物技术作为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战略选择。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下,我国在重要基因发掘、转基因新品种培育及产业化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就。2006年,我国将转基因生物产品新品种培育计划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我国开启了转基因生物产品新品种培育计划。2009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提出要“加快把生物产业培育成为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二、我国现阶段转基因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
目前,我国正在研发的转基因植物涉及的种类较少,随着转基因技术研发的深入,这种状况将严重制约我国转基因植物的研发进展。从整体水平看,目前我国在转基因作物研究技术方面的进展与国际基本同步,在发展中国家居领先地位。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差,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又相对较少,这种状况将严重制约我国转基因作物的研发进展。
(二)对转基因作物的认知不足
转基因作物有很多优势,但它的潜在危害和风险是巨大的,对人类的健康和周围环境的不确定性。因为有一个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领域的转基因作物和技术等,优点和缺点尚未完全被人们认知或一定程度的理解。与此同时,由于社会道德和的影响,有些人的转基因作物有不同程度的偏差,如恐惧、怀疑。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中国有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
(三)转基因育种技术体系不够完善
转基因技术在我国主要停留在实验室的小规模的水平,与国外跨国公司大规模遗传转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持育种技术支持转基因技术,不能完全显示转基因技术的优势。在应用转基因技术为核心和领先技术,开发更好的种子资源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栽培,然而栽培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改变尚未改变。因此,实现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发展,除了依靠转基因技术获得优良的品种资源,还需要杂交育种、耕作栽培、土壤、植物和其他配套的综合措施。
(四)国内农业科技企业发展落后
转基因植物产业化能力仍然薄弱。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农业科技企业组织和企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转基因植物产业化能力较弱。在转基因作物市场中,通过企业重组、并购,孟山都、安内特、巴斯夫、先正达、杜邦和其他大型农业生物技术企业已逐渐成为生物技术研究和发展的主题,占据了转基因作物品种、技术和知识产权,加速其在转基因行业的垄断。
三、加强转基因产品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有关农产品国际贸易规范和惯例的研究
我国之制定了相应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但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在政策创新方面,应该合理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产业发展。由于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建议相关部门在不歧视外国出口商的前提下制定专门针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认证程序等,利用“转基因安全”的审定,设置高门槛,阻止外国产品随意进入我国市场。同时,也要重视宣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把对转基因食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二)建立标准化的协调转基因产品管理系统
建立一个标准化的协调转基因产品管理系统,以确保产品的安全。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感知水平的转基因作物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的有效推广;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完善立法体系,制定细致的实验室以及种植审批制度,以保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可以加入到转基因产品的研发过程,从而促进转基因产业的发展。
(三)增强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重视了科技的重要性,而且在科技投入方面也是逐年加大,这位我国的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差甚远,甚至都不及发达国家一家跨国公司的科研投入力度。由欧美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可以发现,只有自身的科研技术能力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立足,才能引领国际市场的发展。
(四)增强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提高我国竞争力
我国应该继续推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打造出优势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要根据国际市场的情形和转基因技术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的优势转基因技术主要是在抗虫棉和转基因水稻方面,所以我国应该继续发展转基因技术在棉花和水稻方面的研究,形成自己的优势产业。
关键词:转基因技术;科学技术;食品安全;发展路径;发展策略
1转基因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的转基因的产品,转基因技术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将一种生物的某种基因转移到到其他的生物上,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特性,例如一种植物上有抗虫特性,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该植物的抗虫特性的基因剪切移到我们的农作物上,那么之前没有抗虫特性的植物就拥有了抗虫性。应用这种技术生产的作物就是转基因作物。因此人们就开始担忧转移的基因会不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外来基因的引入会不会对植物本身产生突变等诸多的问题。
2我国的转基因作物的发展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人口大国,在仅有的耕地面积的条件下需要养育众多的人口,在一些贫困地区还有许多的人还没有解决温饱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粮食产量还远远的不足,像大豆、玉米等农作物大量的依赖进口。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些发达的国家转基因技术已经发展的很成熟,转基因技术可以大大的提高粮食产量,是解决了粮食急缺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的可以发现转基因技术的引入,可以大大的提高提高粮食产量,减少成本,给农民带来更大的收益。正是转基因能很好的解决人们最基本的温饱问题,转基因技术的发展逐渐的国际化全球化,转基因作物也逐渐产业化。我国的转基因技术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杂交水稻,抗虫棉等。但是我国的技术缺乏科技创新,已有的技术水平并没有彻底的解决我国粮食急缺的问题,大豆玉米等农作物还主要依赖进口,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的转基因技术有很大的发展市场,但是现有的基础条件仍不完善,为了加快我国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我国指出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道路以及发展策略。
3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道路
我国人口众多,粮食需求量较大,把转基因作物发展成产业化是必然的的趋势,也是适应全球的发展的重要之举,在我国基础的技术还不成熟的条件下我国发展产业化的转基因作物需要考虑以下问题,我国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否拥有适合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和转基因品种;是否对转基因的发展拥有有效的监管制度;是否拥有适宜转基因产业化发展的市场机制等主要的问题,这些都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条件。我国选择的发展路径必须适应全球生物技术发展的大趋势否则就会与全球脱轨。我国发展转基因作物要根据我国的具体的国情综合的考虑,可持续的技术研发,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的监管,市场体制的适应度等等都离不开全面理性的思考。我国的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发展道路要有重点的推进,以研发技术为工具,以市场经济的需求作为动力,以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作为保障,有效的推进产业化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拥有几种转基因作物的专利,但是对于我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发展还很不足,还需要研发更多的优良品种,同时要对研发的转基因新品种做好安全问题的监管,生产让人民放心的产品,大大的推进我国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4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的策略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转基因技术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技术的创新,没有有效的监管体制,要想推进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要注重科技创新,很明显我国现有的转基因品种还不能解决我国粮食紧缺的问题,还需要转基因工作人员不断的研发新的优良品种,增加我国的粮食产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为转基因技术的创新提供资金的支持;完善市场制度,加大对转基因的监管力度,逐渐的把我的转基因作物推向产业化减少我国对进口的依赖,推进我国的综合发展。
5结束语
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拥有很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的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不仅能带动本国的发展,还能帮助其他国家的解决粮食紧缺问题,对于全球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要走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促进世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平,肖琴,周振亚,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现状及我国的发展策略[J].农业经济问题,2012(1):23-28.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相关问题
1转基因作物的可专利性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一般而言,发现是对自然现象、本质规律的揭示,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运用。但生物技术是建立在大量的发现之上的,并始终也不能逃脱对活的或具有活性的生物或生物物质的利用,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就更是如此。那么,转基因作物究竟是发现还是发明呢?这是它要取得专利保护所必须界定的前提条件。发明与发现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Buckley在Reynoldsv.HerbertSumithCo,Ltd.一案中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发现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总量,但它仅是以揭示以往未发现或未搞清楚的现象或物质来达到上述目的,发明也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总量,但它并不单纯依靠揭示某些现象或物质,还必须包括行为的创意,以及导致一种新产品、新成果或新方法或对现有产品、成果或方法的重新组合行为。”
在考虑转基因植物是不是自然产品这个问题时,应该注意到一种新的转基因植物必须有人工干预这个前提。转基因植物并不是简单的自然产品,如果没有育种者的干预它们是不会出现的。显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可以对植物进行修饰、改造来生产一种与以往自然界的产物完全不同的、达到一定预期目标的转基因植物。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制造出来的转基因植物不是自然产品,而是人类智慧的产物。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明确接受由野生微生物纯化得到的菌株是可专利的主题物。
一些学者认为转基因植物仅仅是发现,不能成为专利客体,因为原始的生物体和基因序列从根本上讲是自然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创造者”仅仅是从自然界中提取已经存在的生物体,并按其客观存在的顺序组合起来,就意味着“创造者”并未向公众公开或提供任何东西。这些学者将转基因植物看成天然产物,如果将转基因作物认定为天然产物,那么它就仅仅是自然产生的生物体,是发现而不是发明,因而也就不受专利保护。但是,转基因植物本身就是经基因修饰或重组的生物体,分割开来看,原始的生物体和基因序列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经基因修饰或重组技术介入后,两者就发生了变化。依据专利法,即使是从生物体分离纯化得到的化合物或微生物,不会因为它的生物学起源而妨碍它们的可专利性,所体现的原则就是人工制造的产物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作为生命体,微生物与植物之间的区别就是植物的分类学等级比微生物高,不同于生命体与非生命体那样有实质性的差别。既然微生物是可专利的,那么转基因植物也能成为可专利主题。
如前所述,经基因修饰或重组会产生3种情况,即基因序列的重新排序、插入其他的基因序列以及删除特定的基因序列。这3种方式都会导致原始生物体基因序列的变更,也许变更后的基因序列在自然界仍然存在,但一旦这种特定的基因序列与原始的生物体结合起来,就会使原始生物体具备某些新的特征。因而转基因植物不是一种天然的产物,也不是一种单纯的科学发现,而是“人类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从现有的物质中创造出来的新发明,或者至少是某些人类利用其技术或能力的新方式……”,应当获得专利保护。
1.1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明确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最基本的条件。根据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定义,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与现有技术的内容有关。中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是绝对新颖性。
在此所述的绝对新颖性要求,一般不会对植物的可专利性构成严重障碍。利用转基因技术,可以很容易地创造出带有某种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在美国,很少对转基因植物的新颖性提出反对意见。利用现代转基因技术,培育一种具有新性状植物,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植物并不困难。所以说,新颖性要求是很容易满足的。
1.2创造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解释为发明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一般来说,我们以发明对该领域所做的技术贡献来判断创造性。
当审查员分析转基因植物发明所具有的一种新颖性质时,如颜色的改变、糖含量的增加,有可能发生因缺乏创造性驳回申请的情况。因为对一个普通的育种者来说,这些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即使这些新的表现型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育种者所用的遗传材料并不是为公众所知道的,那么利用该遗传材料而获得的新性状就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可以认为利用这种遗传材料创造的转基因植物具有创造性。对创造性进行分析的另一个因素是,是否有经过他人的努力而未能取得被提出权利要求的表现型的尝试。如果一个育种者获得了他人试验过但没有成功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具有创造性。
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随着植物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的迅猛发展,克服发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变得容易了。但是,当未来转基因技术发展到更高阶段时,把某一个特定的基因转到植物中制造出新的转基因植物没有什么难度时,再申请专利就会面临达不到创造性的问题。
1.3实用性和可再现性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按照《审查指南》的解释,所谓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等等。关于产业的解释实际上与《欧洲专利公约》的产业应用性的解释范围相当。
转基因植物的实用性,实际上是一个容易达到的要求。一种带有某种新型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生产一种有用的化合物或具有抗虫性、观赏性等,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实用性。在《审查指南》对实用性的解释里,还有再现性这一个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生物技术发明里面。能否重复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是判断是否授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再现性,即技术方案的可重复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对于用传统育种方法得到的植物品种,因为育种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所以不具有再现性。那么对于转基因植物产品,一般来说不存在取得专利的再现性障碍。只要制造新的技术方案是非生物学的方法并且是可重复的,对这种制造产品的方法的专利保护就是可能的。现在看来,新的制造方法已经普及,转基因技术能被准确地描述,并可以被该技术领域里的技术人员重复实现。
当一项转基因植物发明的专利申请中含有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时,作为一个结果,如果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技术方案可以得到重复实施,那么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可以被同时允许。
理论上讲,利用植物生物技术制造的某种转基因植物是可以重复的。制备片段以及载体、重组载体的技术可以明确,,假定说明书中公开充分并且可以使用,那么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该能制备出相应的和重组载体以备插入植物基因组中。在创造转基因植物过程中,导入外源遗传信息的阶段中不会出现技术问题,在外源基因导入到植物基因组后,会出现重组载体与植物基因组整合的位点不确定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构建的重组载体和植物基因组之间整合时产生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含有外源片段和强启动子的重组载体迅速进入植物细胞核,然后随机地整合到植物基因组的不同位点上,于是就形成了在每个被转入外源片段的植物细胞核中,片断插入的位点上是不同的。从基因组的水平上来看,由此发育而成的转基因植物个体就是各个不同的新植物。但是从整体的表现性状来看,它们又是一样的。即利用具体的解决方案,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相同表现型的转基因植物,但它们的基因组结构不一定是与发明者得到的相同。也就是说利用同一种方法,可以得到基因组水平不同的转基因植物。虽然得到的是一种带有相同外源但基因组结构不同的转基因植物,它们对外界的表现型仍然是相同的,即得到的是同样性状的植物,因此应该认为具有再现性。转贴于
2转基因作物专利的相关问题
(1)人类干预的水平问题。授予专利所要求的人类干预,并不要求发明直接控制导致产生最终生命体的所有自然过程,但需要有一个控制因素。也就是说,人类必须能够有效、明确地控制生命体的变化过程。此外,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人类干预不能仅仅是将原始生物体的DNA片断或另外的DNA片断进行简单的排列、集合。转基因作物之所以可以商业化,是因为相对于现有生物体,它具有特有的优点,而其优点对于现有生物体而言就是产生了新的、具有吸引力的影响,而对于DNA片断的简单排列、集合是不可能取得这种效果的。人类对原始生物体的干预必须表现为对其DNA片断利用特殊的方法,有选择地进行创造性的重新组合。因此,判断转基因作物的人类干预水平,应注意判别人类的干预与生物体的自然反应过程相比较是否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类在干预过程中对于生物体的自然产生过程是否具备一个控制因素,另外,必须注意对生物体的DNA片断是否进行了有选择的创造性的重新组合,而不是简单的排列、集合。
(2)专利类型的选择问题。生物技术的发明一般分为两类,即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选择何种类型的专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于生物体或生物物质适用产品专利与适用创造它们的方法专利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产品专利的保护性更强,无论产品是如何制造出来的都予以专利保护,而方法专利仅对采用该种方法获得的产品予以垄断权。然而,方法专利对于转基因作物发明的专利权人而言几乎是无效的,因为一旦经修饰或重组的基因序列被公开以后,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反向工程反推出无数种方法来得出相同的转基因作物产品。而且转基因作物不同于其他一般技术产品的发明,生物产品本身是有生命的,能够生长繁殖。其他人并不一定需要使用发明人的方法,而只要得到该发明的生物产品,即能大量繁殖出具有同样特性的生物个体,从而毫不费力就窃取了专利权人的劳动成果。从使用者的角度而言,关注的是转基因作物本身,而不是获得它的方法,因此对转基因作物适用方法专利显然是不合适的,选择产品专利才能有效地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M.LRohrbaugh.ThePatentingofExtinctOrganisms:RvivalofLostArts[M].[1997],25,AIPLA,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