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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收集5篇)

时间: 2024-07-28 栏目:办公范文

财产性收入篇1

关键词: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转移性收入;影响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18-02

引言

一直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这也正暗示了未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的提升上具有较大的空间。

在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的新型政策指导下,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是目前国内新政策引导下农业发展的新趋势。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发展诸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形式将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产生新的影响,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角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新政策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影响。分析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目前国内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农民各收入来源的机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与农业发展新趋势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财产性收入指农村居民通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金融资产或者其他生产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性收入,包括利息、租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目前中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征地补偿收入,其中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收入仍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而目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权不可交易,无法从市场上获得诸如房产增值收入、土地增值收入等财产性收入,而且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趋势之下深入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存在的土地制度缺陷以及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入较低,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比重最低且增长缓慢。

目前,我国正推进经营体制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都将以土地流转为前提。随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推进,农地流转规模也将显著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出现不同于传统散户经营时的增加。

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会带来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但要使土地流转显著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以明晰,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提升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征地补偿,还要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流转后土地增值的收益,在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民集中居住以后还应赋予农民对房屋的产权,从多个环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转移性收入指农民不需要付出任何资料以及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目前农民获得转移性收入的渠道主要是获得政府对农业以及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助。2000年以来,由于农业税的免除、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等政策推行以及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构建,农民转移性收入增加明显,在农民人均收入中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长率最高。但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农民从政府各项补贴中获得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民转移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在已有政府通过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等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鼓励土地流转,创新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政府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必然会增加对土地流转环节、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经营以及转出土地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等相关方面的扶持与补贴。因此,伴随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推进,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也会出现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下已有农业补贴的更快的增长。

但由于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刚刚起步,在农业补助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在对土地流转环节的补贴当中,目前政府要求土地流转项目的规模标准较高,规模小的农户获得的补贴较少甚至为零,而目前通过获得流转土地形成较大规模的从而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农业生产者比重较低,同时,政府对对转出土地的农户的补贴补偿机制不完善。而且现行农业补贴以每个人名下的承包地,而不是以生产的粮食为标准进行补贴,现行诸如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补贴政策只是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补贴,而没有补贴流转的土地,这便使农业生产大户获得较低的政府补贴。因此,要使农业经营创新下农民转移性真正实现突破性增长,政府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还应改善滞后的补贴政策,对农民流转得来的土地进行补贴,同时对适度规模的农户而不仅仅对超大规模经营的农户进行补贴,使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社倾斜,加快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进程,同时完善转出土地的农村居民的后期补贴与保障,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中多环节促进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提高。

结语

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带来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下更显著的增长。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深入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农民从依靠土地和宅基地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会提升,但农民财产性收入显著提高也需要土地流转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实现。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在政府鼓励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会带来相关扶持补贴的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由此会持续增加,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的显著增长需要政府相关补贴政策能相应地适应新的经营形式发展趋势的需要。

总之,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会带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显著提升,但伴随着新的经营形式的发展,政策等方面也应适应这一趋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优化,从而能保证农民各项收入都能显著增长,真正实现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何磊,吴雪.土地利用结构演变与农民增收的关系研究[J].农业经济,2013,(5):71-72.

财产性收入篇2

一、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它一般是指经营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显然,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也就是一要有条件置产,二要有法律的保护。

毫无疑问,《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像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尤其需要法律的支持。比如,农民的土地、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农民工的工资等就是如此。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保护好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基本财产,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实。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对于社会上不同的收入阶层,应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二、制约当前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因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不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对于普通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甚至一部分农民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部分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则微乎其微。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为负的情况下,广大农民群体要获取财产性收入更是变得十分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虚拟化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难以形成财产的集聚效应。当前我国农村虽然实行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从表面上看土地集中程度很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它主要表现在土地的所有者主体被虚拟化了,从而导致利益与责任极不对称。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这种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使得农民由此而获得的财产收入受到了根本性制约。

第二,农业生产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不利于财产的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强弱与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成正比的。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农户为单位,每一农户经营的土地非常有限,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经营的土地约在7亩左右,要在人均2.3亩的土地上把农民的收入提高到发达国家或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很难做到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过于分散,在生产经营上仍处于“户自为战”的状态,农户经营行为协调性也较差,组织化程度极低,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协作性组织,这使农户经营行为有很大盲目性,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形成优势,进而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金融资产和房产等财产难以形成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让财产、资本产生收入,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二是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产并不会带来收入。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个人财产在市场交易中才能成为收入。从权威的统计数据来看,当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表现为租金,如房租和地租等等。但当前的情况表明,能收取租金的基本上是靠近城市的很少一部分农民,在其他广大的农村,房屋出租市场和买卖市场几乎还未建立起来,农民即使有房产,也很难形成现实的收入。对于金融资产,一方面,农民的拥有量极为有限,与城镇居民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也是困难重重,农民即使拥有一定的金融资产,想让其转化为收入,在当地也找不到市场。另外,对广大农民来说,由于资产规模小、专业知识不够、承受风险能力差,想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农民这部分财产性收入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三、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近年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机会,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突飞猛涨,使得城镇居民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收益大幅增加。可是这种情况不但很少惠及广大的农民,而且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少部分人群集中,造成财产性收入分配的新的不平等。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为更多农民提供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保证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会财富向城镇的过度集中,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产者。

第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费外的部分就可以转化为财产。当农民把消费之外的收入用于购买股票或存入银行时,收入就转化为金融资产;当农民把消费之外的收入用于购买房产时,收入就转化为物质资产中的房产。现阶段我国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财产基数小,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因此,提高我国农民收入应视为当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前提。鉴于现阶段农民收入的主体由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两部分组成,因而提高这两块收入对农民来说意义就非比寻常。可行的办法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拓宽农民非农就业渠道,在初次分配领域着力提高农民工工资,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打击力度,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是我们现阶段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财产性收入篇3

一、我国居民财产水平及构成分析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通常情况下,居民的财产可以分为六项,即土地、资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非住房债务,各项财产的加总额减非住房债务后的价值为财产总额。财产性收入属于初次分配。

(一)农村居民的财产水平及构成。从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在农民的六项财产中,土地和房产占到74%左右。1988年以来,农村居民的总财产规模不断快速增长,扣除物价因素,1988年~1995年的实际增长率为67%,1995年~2002年的实际增长率为13%。同时,扣除物价因素,土地价值1988年~1995年增长了32%,但是1995年~2002年反而下降了26%。因此,人均土地价值在总财产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房产价值和金融资产价值的比重迅速上升。土地价值的比重1988年为59%,1995年为47%,2002年为31%;房产价值和金融产值分别从31%提高到32%、43%和从3%提高到10%、12%,恰好反映了农村市场改革进程的加速。但作为最稀缺性资源的土地的重要性下降,是不正常的现象。

农村居民各类财产中,金融资产的分布是最不平等的。人均财产最多的20%人口占有55.25%的金融资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人口仅拥有4.54%的金融资产。其次是房产的分布,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0.94%的房产,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仅拥有4.71%的房产。耐用消费品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非常接近,分别为31.01%、32.07%和2.91%和3.14%。土地财产的分配则是相对较平均的,两者的比例分别为19.05%、3.35%。而对于非住房债务资产而言,没有如同其他项目明显的规则,总体上来说是穷人所欠的债务比富人要多。

(二)城镇居民的财产水平及构成。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的财产构成中没有土地。2002年城市居民财产中最大的两项是房产和金融资产,占到了90.31%,主要因为城镇居民房产价值拥有突出比重造成的,其比重为64.39%,与此对应,农村居民仅有43.01%;金融资产城镇居民比重为25.92%,农村居民为30.72%;生产性固定资产在农村为9.13%,在城镇仅为1.77%;耐用消费品和其他资产比重分别为7.24%、1.34%,非住房债务为-0.65%。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财产更加集中于少数几项中。

城镇居民部分债务会超过其财产总额,这样的话,人均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拥有相当低的财产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人均财产最高的10%人口来说,拥有份额高达33.85%。即使人均财产最少的20%人口仅占2.75%,而人均财产最高的20%人口高达51.07%。在各类财产中,房产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少的10%人口,其房产净值是负数。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2.36%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1.52%的房产。生产性固定资产两者分别为49.93%、4.40%;金融资产分别为:50.10%、4.76%;其他资产分别为44.07%、6.16%;耐用消费品分别为41.45%、9.09%。

(三)全国居民的财产水平及构成。由于城市人口没有土地,所以经过全国人口的平均以后,土地的价值迅速下降,占到全国人均财产的9.35%。其他财产变化都不大,变化最小的是耐用消费品,比重农村为6.13%,城镇为7.24%,全国则为6.89%,说明城乡之间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差距比较小。在全国居民财产的构成中,最重要的是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三项,合起来比重占居民财产总额的89.02%,其中尤其以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最为突出,合占79.67%。

从全国财产的构成上来看,人均财产最多的20%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0%的财产。如果以拥有财产最多的10%人口同拥有财产最少的10%人口相比,那么,两者拥有财产的比率为61:1,这种差距同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有很大的联系。

房产差异化是所有财产中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高的20%人拥有65.84%的房产,而最低的20%人口仅拥有1.05%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低的10%人口房产净值是负数。金融资产的不均等程度也较高,20%最高组拥有67.2%,20%最低组拥有2.3%;生产性固定资产对应比重分别为37.64%、7.34%;非住房负债最高组和最低组最多,分别为:21.75%、39.04%。

二、从要素市场发展状况看财产收入对国民财富积累的功能和作用

目前,百姓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前者涉及股息、利息、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财产性收入。它的存在可以将分散在居民手中的钱用多种方式转化为建设资金,进行财富积累,较好地解决国家经济发展问题。利息可以吸引居民参加银行储蓄;股息和红利,可以吸引居民直接投资于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后者,起到了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巨大作用。

(一)居民储蓄的降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国民储蓄率2001年~2005年间曾达到44%,居民储蓄率也在16%以上。政府一直希望通过改革,推动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将银行储蓄资金转移到资本市场,提高居民的财富效应和消费水平,降低储蓄率。同时,也希望通过股票等直接融资将社会资金引导到相关产业部门中,缓解流动性过剩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实现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收入的合理分配。

目前,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继2007年5月居民储蓄创下减少2784亿元的历史最大降幅之后,央行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中国城镇居民储蓄存款意愿已降至近六年来的最低,而改为选择更多购买股票和基金的居民比例则首次超过储蓄存款,成为投资首选。资本要素市场的发展,使居民的投资多元化,并使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

(二)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金融资产、房产和土地三项对财产收入的影响较大。而使这三项资产得以资本化的媒介正是资本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等要素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和国民财富的积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以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股市、股民的出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全新的思想冲击和市场活力。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中国股市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推广到全国。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我国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已从发展初期的“替补席”上升到事关国民经济建设全局“助推器”的高度。发展证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是其中的股票买卖活动,已经逐渐成为人们除了银行储蓄外的日常投资方式。截至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股票市场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得以大幅度增加。

(三)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构成。20世纪九十年代后,资本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人们除了薪酬收入之外,还有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投资渠道逐渐增多。比如,通过储蓄、国债、基金、投资股市等方式来创造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表1、图1)

如表1所示,考察1992年~2003年间我国财产收入的构成状况,利息和红利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从图1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利息收入已从1992年的4868.39亿元升至2003年的12426.58亿元,增长了155.25%,其发展轨迹是在不断波动中逐渐增加的。从各部分构成比例看,利息收入在财产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大,2003年达到了76.18%。其次就是红利收入的贡献较大,在1992年~2003年期间,它从最初仅为4.22亿元的金额,增长到了高达3817.50亿元的收入,其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86.66%。这说明,资本市场在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经历了居民财产高速积累和分化的时期,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差距超过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财产分布差距的扩大必然将成为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纵观我国城乡居民各项财产收入的构成状况,房产和金融资产合占79.67%,成为最主要的贡献部分。因此,只有对这些资产的分配状况进行有效合理调节,才能较好地解决资本要素收入的居民分配问题,进而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减少贫困,并最终促进国家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一)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而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着力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还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财产性收入篇4

[关键词]广安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147

1引言

改革开放前30年,由于经济水平低,生产力落后等原因,我国居民的收入都主要来源于劳动收入,大部分居民几乎没有富余的财产,也就谈不上有财产性收入。广安市1993年设立地区,1998年撤地设市,辖广安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作为典型的农业市,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城镇居民人口较少,居民的财富更不值一提。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广安市生产力已经有了巨大的提高,城镇人口扩大,地区财富得到了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不断累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关注,对收入的重视,党的十进一步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关乎民生最热门的话题。

2广安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现状及问题

21广安市城镇居民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居民是一个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对一个城市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有着巨大的意义。

第一,总收入水平逐年递增。由表1可以看到,从2005―2015年,这11年时间,广安市城镇居民总收入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5年的772035元增长到2006年的884181元,2007年突破万元,达到1065446元,逐年快速增长,2015年已达到26072元。这意味着,广安市居民收入不断攀升,拥有更多财产基础,为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了机遇。

第二,广安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但增长率最快。由表1可以看出,广安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最快。2006年出现负增长,2008年快速增长,达到9208%,到2015年,就已经达到21048%的增长率。相比总收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第三,广安市财产性收入渠道单一,金融资产收入和房屋出租收入迅速增加。从表2中可知,广安市城镇居民较为

固定的收入来源则集中在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以及其他投资收入。2005年,财产性收入最高的是出租房屋收入,是利息收入的四倍。

22广安市财产性收入增长存在的问题

221就业形势严峻,不利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随着社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得就业形势日益严峻。2014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58%。比往年有所下降,但依然存在严重的就I难问题。并且,较多城镇居民以合同临时工的身份就业,工资来源不稳定,不能形成固定、可持续的收入。

222广安市城镇居民的理财、投资能力仍然较低

居民的理财意识和投资理念的形成,离不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如今,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盛行,大部分居民都进入了该市场并少量拥有一定金融资产,但由于自身投资知识的贫乏、对风险管控的意识弱,非理层出不穷,要么购买不可靠的股票,要么因尝到甜头,一股脑将资金全部到某一种股票上。不少股民因此陷入股市,资金难以周转出市。有些居民则对该市场处于观望态度,未入市,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少量储蓄利息收入,这也难以形成高额的财产性收入。

223房地产市场混乱,房屋出租收入受影响

虽然广安市城镇居民的房屋出租收入整体每年递增,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混乱,这一项收入依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房地产市场混乱主要表现在:制度不完善、政府调控乏力、炒房现象泛滥。这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的结果则是,房价被高估,市场投机行为出现。一部分投机者获得超额的财产性收入,而广大普通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低下,甚至没有。因此,应该大力打击这样的投机行为,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样,也维护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权益。

3相关建议

31提高居民财富积累

财产积累的多少直接决定财产性收入的高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财富都是通过工资收入、劳动报酬转换而来的。

据调查显示,广安市的劳动力市场近年来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就使得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劳动报酬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劳动者自身的角度来改善这一现状是不太现实的,必须依靠政府,介入收入分配体系,维护收入公平,尤其现在正处于通货膨胀时期,居民的劳动收入跟不上国民经济和物价的增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增长制度,以使居民劳动收入与国民经济相匹配。

随着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的加强,收入的来源是通过积极就业而来的。但,如今人力市场结构分配不合理、劳动者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下岗、难就业、失业等情况普遍存在,使得仍然有一部分居民收入极为不稳定。这也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手段来提高就业水平,保障居民收入能够持续、快速地积累。

32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

建立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首先要规范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秩序,形成良好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完善其法律法规,明确竞争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制度,让不够条件的企业不能进入市场,让无责任能力的企业早点退出市场。这样的金融环境才有利于居民进行合理的投资,并且获得应有的回报。

提升居民投资理财观念。广安市是属于四川省东部的小城市,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的居民较多,较少接受理财投资思想的宣传,理财意识相当薄弱。这就要求政府提供投资理财信息,使更多居民获取投资理财知识,掌握良好的投资技巧和能力,引导他们更多更积极地开展投资理财行为,以增加财产性收入。

33促进房地产市场管控

政府应该严厉打击房地产投机者行为,防止少数人员将大量房产置于自己门户,并以非法手段炒高房价。2010年住房限购令的出台,并逐渐在各个城市实施,有效地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广安市中下收入阶层占据大部分,因此政府还应该大力建造经济适用房,使更多的居民能够买得起住房,以提高住房拥有率,从而实现住房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4结论

从国家层面来看,财产性收入的高低是当前重大的现实和理论问题,财产性收入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以及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广安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结构来源、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但由于理论知识的缺乏和广安市数据的有限,本文的探讨深度还较浅,有待更深入地挖掘。希望能够对财产性收入问题提供一些借鉴,不足之处,将在日后的研究中得到更好的解答。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程学斌,陈铭津.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研究[J].统计研究,2009(1):11-19

[2]陈建东,晋盛武,侯文轩,等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J].财贸经济,2009(1):65-70

[3]唐泽富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

[4]杨珂佳四川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5]高阳增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2

[6]朱晓红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证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3

[7]韩公萍我国转型期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8]霍飞飞中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分析[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财产性收入篇5

如何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我国统计部门将“居民收入”分成四类:工薪收入,经营净收,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但不能望文生义地把出售财产所得当作“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应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总要求下的具体措施要求。其含义主要有四:现在已经有部分群众拥有了“财产性收入”;目前的一部分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从人群比例上看,并非是令人满意的状态;应当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目前缺乏足够条件;应当设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要求的重点显然不是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而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样一个“更多”,位置不一样,其含义有相当差异。现在有的人津津乐道于如何“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而不是完整理解十七大的有关精神,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上加以思考并寻求对策。

如何认识当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改革开放以前及初期,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基本上处于平衡(维持)状态,几乎没有积余。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相当部分家庭的收支状况开始出现积余,而且人们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从积累的财产中获得“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目前的统计实务中,“财产性收入”属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四类中的一类,而“财产性收入”又可以具体细分为“房屋租金”、“利息”、“股息及红利”和“保险收益”等小类。“房屋租金”在许多地方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构成。“股息及红利”的收益受股市行情影响很大。2007年牛市中,不少居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超常增长。

抽样调查显示:2007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80元,比2006年增长21.5%,财产性收入占居民家庭总收入的4.8%。其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458元,增长23.3%;人均股息红利收入248元,增长10.8%;人均其他投资收入244元,增长29%;人均利息收入117元,增长25.7%。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需注意的问题

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两个基本前提是:稳定的私人财产积淀和明确的私人财产保护。没有财产,无所谓财产性收入;没有法律保障,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无法持久。换言之,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部分群众有了私人财产积累,其中最普遍、数量最大的是金融资产和房屋财产。对多数居民家庭来说,劳动收入(工薪收入)是生活最主要的来源,也是财产积累的主要来源。因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进而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根本之道,就是不断增加群众的劳动收入。只有劳动收入提高了,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才有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要用法律从产权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要高度重视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农民的土地,城镇居民的房屋,小商小贩的商铺、摊位等,应受到审慎的保护。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普通群众的财产权,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都能靠劳动谋生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

同时,还要注意“财产性收入”增加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在多数国家,居民财产的基尼系数要高于收入的基尼系数。“马太效应”有可能使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财产的差距。“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决不可演化为“让一部分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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