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业银行视域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创新
一、前言
商业银行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基础平台,其各项业务的发展都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因此,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全新业务板块,谁能够抢先进行业务创新,就能够为抢先为其他行业提供创新的业务,就能够取得发展的先机和优势,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商业银行视域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商业银行视域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分析
(一)商业银行视域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机构能够将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并且商业银行能够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或者企业发放人民币带快,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支持境内机构以人民币的形式直接和境外进行投资,开辟了境外人民币直接回流的全新渠道,可以说在商业银行视域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突破。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突破口
目前,我国的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明确的制定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跨境人民币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在面临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商业银行想要实现多元化的国际化业务,就应该改进对国际业务的服务能力,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我国银行市场也应该不断的开放,并借助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机遇,开辟全新的盈利空间,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国际化经营水平。
(三)人民币升值为商业银行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全新的契机
人民币的汇率在持续的双边波动中始终保持每年增长3%-5%的趋势发展,中长期的人民币升值等够更加容易的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及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人民币升值有助于刺激个人以及企业对人民币比的需求,人民币能够更加容易的成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因此,人民币升值为商业银行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三、商业银行视域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建议
(一)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目前,商业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利用境内外利差以及汇差等进行套利,例如创新开展人民币境外衍生产品、跨境人民币投资融资业务、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等,通过开展这些业务,能够获得持续的竞争力,并且这种创新业务的空间能够随着套利行为的逐步出现以及增多出现逐渐缩小的管制行为。
(二)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能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应该构建境外分支机构、咨询公司、外部评级公司等,积极的搭建境内外信息资源平台,这样能够不断的提高对境外风险的识别能力,然后通过和资产转让、银行贷款等和境外银行进行合作,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积极的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增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政策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研究,并针对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进行监测与控制,避免因为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过程中,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温床;再者,商业银行在积极展开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时,应该充分的发挥金融市场市商的职能,不断的参与期权、掉期、远期等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这样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汇率风险。
(三)提高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境外的人民币市场还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因此其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其他金融业务的不断涌现对跨境人民币市场产生冲击。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预防其他金融创新给人民币市场带来冲击,商业银行在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该不断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同时应该提高对境外人民币市场风险的预判能力,创新资产负债管理的动态预警系统,创建衍生产品价格、汇率、利率等为主要变量,然后适当的引入资产管理工具,最终实现精细化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
(四)培养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人才队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商业银行为了能够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应该创建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由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尚且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并没有先例或者可循的经验,对商业银行的人员的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银行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培养一支对境外人民币业务创新具有敏锐嗅觉,对境外人民币市场具有较强判断、研究、分析等能力,并且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不断的推动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快速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货币国际化是一个国家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金融大国的前提条件,境外人民币业务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自其开展以来,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和创新的核心平台,同时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把握住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机遇,通过不断的创新,保证商业银行能够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站稳脚步。
参考文献:
[1]冯毅.我国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重要意义[J].经济研究参考,2011,25(48):21-23
总则
为规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促进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清算模式和代理模式。所谓清算模式(又称境内结算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汇款行或收款行通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而代理模式(又称境内代理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境内代理行,通过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
跨境人民币境内结算行业务
我行作为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必要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账户行和代理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从事大额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首次核查后,填制《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经办员应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进出口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经办员应利用进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物流背景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等,对企业贸易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由境内结算银行按贸易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收付,并将企业提供的预计出/进口时间和预收/预付比例等信息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进行填报。
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经办员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进出口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
经办员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已报关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应根据进出口企业通知的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经办员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进出口企业,我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数据信息: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及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境内结算银行应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
(三)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进出口企业,经办员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跨境人民币境内代理行业务
我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经办员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代理结算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我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我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开户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我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我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我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我行可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以内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该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规模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
我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我行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进行平盘。
我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其他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可用于与全国其他地区境内结算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或清算业务。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信息:
(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收支和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资金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经批准的其他资金交易业务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附则
本办法由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